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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包括本期生产的已出售和可供出售的货物和服务、在建工程及自产自用消费品和自制固定资产价值。
通常主要按生产者价格计算。
产出包括市场产出、为自己最终使用产出和非市场产出。
市场产出指在市场上按有经济意义的价格出后或其它方式处置的产出(品);
或者打算在市场上出售或其它方式处置的产出(品)。
有经济意义的价格指对生产者意愿提供的产品数量和购买者希望购买的数量有显著影响的价格。
为自己最终使用的产出指生产该产出(品)的企业的所有者留作自身使用的货物或服务。
非市场产出指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或政府生产的货物和个人或公共服务。
它们都是免费或按没有经济意义的低价提供给其他经济单位或全社会。
中间投入
指常住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换的非耐用货物和服务的价值。
计入中间投入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与总产出相对应的生产过程所消耗或转换的货物或服务;
二是本期消耗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耐用品。
中间投入分货物中间投入和服务中间投入。
增加值
指常住单位生产过程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它等于总产出减去中间投入后的余额,反映了常住单位即生产单位或部门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
增加值包括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部分。
计算公式:
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
或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劳动者报酬
指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
包括劳动者获得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既包括货币形式的。
也包括实物形式的;
还包括劳动者所享有的公费医疗和医药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等。
对于个体经济来说,由于所有者获得的劳动报酬和经营利润通常很难区分开,因此,把这两部分统一作为劳动者报酬处理。
生产税净额
指生产税减生产补贴后的差额。
生产税指政府对生产单位生产、销售和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生产活动使用某些生产要素(如固定资产、土地、劳动力)所征收的各种税、附加费和规费。
主要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关税等,以及按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如水资源费和水、电、煤附加等。
生产补贴与生产水相反,指政府对生产单位的单方面收入转移,因此可视为负的生产税,在我国主要包括政策亏损补贴、粮食系统价格补贴、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收入等。
固定资产折旧
指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按国家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绿虚拟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它反映了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转移价值。
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指实际计提并计入成本费用中的折旧费;
不计提折旧的政府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居民房的固定资产折旧则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折旧率和固定资产折旧则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折旧率和固定资产原值计算虚拟折旧。
原则上,固定资产折旧应按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计算,但是鉴于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对全社会固定资产进行重估价的基础,所以暂时采用上述办法。
营业盈余
指常住单位创造的增加值扣除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
资本形成总额
指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获得或购置的固定资产减去处置或售出的固定资产加上存货变化的价值总量,包括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和存货增加两部分。
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指常住单位购置、转入和自产自用的固定资产价值,扣除固定资产销售和转出后的价值;
存货增加指常住单位存货实物量(含生产单位购进的原材料、燃料和储备物资等存货,以及生产的产成品、在制品等存货)变动的市场价值,即期末价值减期初价值的差额。
总消费
又称最终消费,指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对于货物和服务的全部最终消费支出。
它可分为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居民消费指常住住户对于货物和服务的全部最终消费支出,包括以货币形式购买和服务的消费支出,和以其它形式(如实物转移、自给性消费等)获得的货物和服务的消费支出;
政府消费指政府部门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支出和对居民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净支出。
货物和服务的净出口总额
简称净出口,指货物和服务出口减货物和服务进口的差额。
出口包括常住单位向非常住单位出售或无偿转让的各种货物和服务的价值;
进口包括常住单位从非常住单位购买或无偿得到的各种货物和服务的价值。
二、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
指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即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
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包括固定资产更新(局部更新和全部更新)、改建、扩建、新建等活动。
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局部更新的大修理作为日常生产活动的一部分,发生的大维修费用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按照现行投资管理体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凡属于大修理、养护、维护性质的工程,包括对城市现有的道路、桥涵、防洪堤坝、上下水道等市政工程进行修理、维护、翻修和必要的改善,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对现有市政工程设施的改造工程,应纳入更新改造措施统计;
新建工程应纳入基本建设统计。
按投资管理体制分为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它固定资产投资。
1.基本建设投资指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的投资,其统计范围包括:
(1)列入中央和各级地方本年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以及虽未列入本年基本建设计划,但使用以前年度基建计划内结转投资(包括利用基建库存设备和材料)在本年继续施工的建设项目;
(2)本年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与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新建项目和新增加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达到大中型项目标准的扩建项目,以及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项目;
(3)国有单位既未列入基建计划,也未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的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恢复项目和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项目,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行政单位增建生活福利设施的项目。
2.更新改造投资指企业、事业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的配套工程和有关工作的投资。
其统计范围包括:
(1)列入中央和各级地方本年更新改造计划的投资单位(项目)和虽未列入本年更新改造计划,但使用上年更新改造计划内结构转的投资在本年继续施工的单位(项目);
(2)本年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与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对企、事业单位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的项目和增建主要生产车间、分厂等其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未达到大中型项目标准的项目,以及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3)国有企、事业单位既未列入基建计划也未列入更新改造计划,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改建或更新改造性质的项目,以及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3.房地产开发投资指各种经济类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建设公司及其他房地产开发法人单位(附属于其他法人单位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的活动单位)进行的房屋开发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工程等的投资。
不包括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的投资。
4.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指未列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建设项目
指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由一个或若干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工程所组成的总体。
通常以一个企业(包括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的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凡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点功臣个、铁路专用线工程以及水库的干渠配套工程等,均可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凡不属于一个总体设计,工艺流程上没有直接关系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作为不同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按投资管理体制可分为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
简称基建项目,指经批准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进行建设,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基本建设单位。
通常以一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作为一个基建项目。
基建项目一般由设计文件规定的若干个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所组成,如钢铁项目可由炼铁、炼钢、轧钢等工程组成。
设计文件规定分期建设的单位,每一期工程作为一个基建项目。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企、事业单位不止一个基建项目。
基建项目按规模分为大中型项目河小型项目。
具体划分标准见《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
更新改造项目
简称更改项目,指经批准具有独立设计文件(或项目建议书)的更新改造工程,或更新改造计划方案中能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
更新改造项目是根据独立设计文件或能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确定的,大致相当于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
现行统计制度规定,更新改造统计的基层填报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而不是更新改造项目。
一个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有若干个更新改造项目。
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建设项目
指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与限额以上的更新改造项目。
基本大中型项目是指新建、扩建的日供水11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
日供气30万立方米的独立煤气厂(包括液气石油气厂)等公用事业建设,总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按国家规定,排水管网、污水处理、道路、立交桥梁、防洪等工程,名胜古迹、风景点、旅游区的恢复、修建工程,无论规模多大,都不作为大中型项目统计。
但考虑到这些基础设施的服务功能和所起的作用,我们应将其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予以统计。
限额以上的更新改造项目是指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更新改造项目。
建设地址
指项目建设的地点。
更新改造投资、其它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城镇集体投资)的建设地址,根据实际情况填列:
主体工程在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内进行建设的,填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地址;
主体工程在现有企、事业单位之外进行建设的,填主体工程的建设地址。
建设阶段
指建设项目报告期工程进展所处的阶段。
1.筹建:
指在年内永久性工程尚未正式开工,只是进行勘察设计、征地拆迁、场地平整等为建设作准备工作的建设项目。
筹建项目应根据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建设规模和性质划分大中型和建设性质。
2.本年正式施工:
指本年内正式进行建筑或安装活动的建设项目。
包括本年新开工项目和以前年度开工跨入本年继续施工的项目,本年全部建成投产项目以及本年和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在本年正式恢复施工的项目,仍为正式施工项目。
以前年度已报全部建成投产,本年尚有遗留工程进行收尾的项目,以及已批准全部停缓建,但部分工程需要做到一定部位或进行仓库、生活福利设施工程的项目,不包括在本年正式施工项目之内。
3.本年收尾:
指以前年度已全部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但有遗留工程尚未竣工,在本年内进行收尾工程的项目。
4.全部停缓建:
指至报告期未止经批准并已收到全部停缓建通知的项目,包括报告期内有部分工程需要做到一定部位或仓库、生活福利设施工程经上级批准本年继续施工的项目。
5.单纯购置:
指现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单纯购置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而不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
有些单位当年虽然只从事一些购置活动,但其设计中规定有建筑安装活动,应根据设计文件的内容来确定建设性质,不得作单纯购置统计。
建设性质
分为新建、扩建、改建、单纯建造生活设施、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
基本建设项目根据整个项目情况确定建设性质;
更新改造、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城镇集体投资)按整个企、事业单位的建设情况确定建设性质。
1.新建一般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开始建设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或独立工程。
有的单位原有的基础很小,经过建设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企、事业单位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原值)三倍以上的也作新建统计。
2.扩建指在厂内或其他地点,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增建主要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独立的生产线、分厂的企、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在原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如学校增建教学用房、医院增建门诊部、病房)也作为扩建。
现有企、事业单位为扩大原有主要产品生产能力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增建一个或几个主要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总厂之下的分厂,如同时进行一些更新改造工程的建设,则该企、事业单位也应作为扩建。
3.改建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包括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没有增建主要生产车间、总厂之下的分厂等,则该企、事业单位应作改建统计。
现有企、事业单位为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而改变企业的主要产品种类(如军工企业转产民用品等),或原有产品生产作业线由于各工序(车间)之间能力不平衡,为填补补齐充分发挥原有生产能力而增建不增加本企业主要产品设计能力的车间,也应作改建统计。
4.单纯建造生活设施指在不扩建、改建生产性工程和业务用房的情况下,单纯建造职工住宅、托儿所、子弟学校、医务室、浴室、食堂等生活福利设施的企、事业及行政单位。
5.迁建指为改变生产力布局或由于城市环保和生产的需要等原因而搬迁到另地建设的企、事业单位。
在搬迁另地建设过程中,不论是维持原来规模还是扩大规模都按迁建统计。
6.恢复指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投资恢复建设的单位。
不论是按原规模恢复还是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的都按恢复统计。
尚未建成投产的基本建设项目或企、事业单位,因自然灾害而损坏重建的,仍按原有建设性质划分。
7.单纯购置指现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单纯购置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而不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
建设周期
指报告期所有正式施工项目全部建成平均需要的时间。
计算方法有两种
1、按建设项目计算
建设周期=报告期正式施工项目个数/报告期全部建成投产项目个数
2、按投资额计算
建设周期=报告期正式施工项目计划总投资额之和/报告期正式施工项目完成投资额之和
建成投产项目
指报告期内按设计文件规定建成主体工程和相应配套的辅助设施,形成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经过验收合格,并且已正式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
分为全部建成投入生产项目和部分建成投入生产项目。
1.全部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项目(建成“全投项目”)工业项目是指设计文件规定形成生产能力的主体工程及其相应配套的辅助设施全部建成,经负荷试运转,证明具备生产设计规定合格产品的条件,并经过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与生产性工程配套的生活福利设施可以满足近期正常生产的需要,正式移交生产的建设项目;
非工业项目是指设计文件规定的主体工程和相应配套工程全部建成,能够发挥设计规定的工程效益,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正式移交使用的建设项目。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统一验收制度,一般必须经过验收鉴定合格,正式移交生产或使用才能作为全投项目统计。
对于在年底确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并已实际交付生产或使用,但来不及办理验收手续的大中型项目,经主管部门商统计部门同意后,可统计为全投项目,但应当注明“未经验收”。
凡对环境有污染的建设项目,要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在“三废”治理工程按设计规定建成,并经环保部门验收鉴定合格,交付使用后,整个项目才能作为全投项目,达不到要求的则不能作为全投项目统计。
2.部分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项目(简称“部分投产项目”)工业项目是指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形成生产能力的工程已经部分建成,经过负荷试运转,证明具备生产设计规定的一种或几种合格产品的条件,并经过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正式移交生产的建设项目;
非工业项目是指设计文件规定的主要的可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已建成,能够发挥设计规定的部分工程效益,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正式移交使用的建设项目。
仅建成辅助附属设施,不能生产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的工业项目,或不能发挥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效益的非工业项目,不能作为部分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项目统计。
3.建成投产的单项工程(简称“单投工程”)工业项目是能够生产设计文件规定的主要产品的车间或生产线等,按照设计文件的饿要求已建成,经验收鉴定合格,正式移交生产;
非工业项目是指能够发挥设计文件规定的主要效益的独立工程,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已建成,经验收鉴定合格,正式移交使用。
计划总投资
指基本建设项目或企、事业单位中的建设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需要的总投资。
本年计划投资
指经有权机关、单位批准或同意安排的当年计划完成额。
去年完成投资
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投资额。
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
又称固定资产投资额。
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
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它费用。
不包括没用到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工程预付款和没有进行安装而又需要安装的设备等。
1.建筑工程包括:
(1)各种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商店、学校、医院、俱乐部、食堂、招待所等工程。
包括房屋的土建工程;
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的价值及装设油饰工程;
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
(2)设备基础、支柱、操作平台、梯子、烟囱、凉水塔、水池、灰塔等建筑工程;
炼焦炉、裂解炉、蒸汽炉等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及金属结构工程。
(3)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的布置、工程地址勘探,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平整土地、施工临时用水、电、汽、道路工程,及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环境绿化美化工作等。
(4)矿井的开凿,井巷掘进延伸,露天矿的剥离,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和铁路、公路、港口、桥梁等工程。
(5)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溉以及河道整治等工程。
(6)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及其它建筑工程。
2.安装工程包括:
(1)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试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和安装,与设备连接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作。
(2)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个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系统连动无负荷试运工作(投料试运工作不包括在内)。
3.设备工器具购置指把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转为固定资产的购置活动,包括建设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购置或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器具的价值。
新建单位及扩建单位的新建车间,按照设计或计划要求购置或自制的全部设备、工器具,不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均计入“设备工器具购置”中。
4.其它费用指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及项内容以外的各种应摊入固定资产的费用。
土地购置费指通过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
包括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提地征收管理费等(计入新增固定资产);
以及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得出让金(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
有些出让土地,在统计中应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统计。
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
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在报告期内收到得可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得各种资金,包括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拨入或借入的资金及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1.上年末结余资金指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而结余的资金,包括尚未用到工程上去的材料价值、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的价值及结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
2.国家预算内资金分为财政拨款和财政安排两部分。
包括中央财政的基本建设基金(分经营性基金和非经营性基金两部分)、专项支出(如煤代油专项等)、收回再贷、贴息资金,财政安排的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支出、城建支出、商业部门简易建筑支出、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等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地方财政中由国家统筹安排的资金等。
3.国内贷款指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国内贷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包括煤代油贷款、劳改煤矿专项贷款等),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银行贷款指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项贷款。
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向除上述银行之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项贷款。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公司(中心)等。
4.债券指企业(公司)或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各种债券,筹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包括由银行代理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和基本建设债券。
5.利用外资指在报告期内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境外资金(含设备、材料、技术等的折算款)。
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及外商其他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
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如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和中国银行自有资金发行的外汇贷款等。
外资按报告期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国投资商在与中国企业(政府)合资、合作或独资中以外汇现金、设备(或实物)、技术、专利或其他方式投入的资金总量。
对外借款指通过中国政府(包括中央、各个部门、地方政府)、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引进,最终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外国资金(含设备、技术、专利等折算款)。
国家借统还的外资指由我国政府出面同外国政府、团体或金融组织签订贷款协议,并负责偿还本息的国外贷款。
6.自筹资金指在报告期内收到的,由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筹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预算外资金,包括中央各部门、各级地方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7.发行股票指股份制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8.其他资金指在报告期内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包括社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等。
集资是指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向社会筹集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资金。
9.应付投资款指在报告年度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付未付的投资款。
包括当年应付工程款、应付器材款、应付工资、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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