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非现场检查浅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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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世纪70年代以来,对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非现场检查受到各国重视并被广泛采用,有着其必要性和可能性。
首先,规模庞大、体系复杂的金融机构大量涌现,令监管当局原有的现场检查应接不暇,然而要增加雇员、添置设备必然引起监管成本的上升;
况且“蜻蜓点水”式的现场检查往往流于形式,无法真正发现问题,更不要说加以解决了。
其次,数据通讯、处理技术的革新,显著地降低了信息传递、处理的成本,为非现场检查的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持。
这样一来,监管人员就无需再事倍功半地在金融机构间疲于奔命,而可以气定神闲地按动鼠标,在自己的办公室里进行监控,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了。
一、非现场检查的法律依据和内容
先来看看发达国家的情况:
日本银行规定,在其开户的金融机构必须定期提供有关财务报表,以反映其经营、财务、损益、资产负债比例等情况。
根据提交的报表资料,日本银行按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原则,重点分析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及银行的整体经营活动,如银行经营策略、适应金融自由化的措施、新业务的开辟及资产负债表外交易、为达到资本充足性标准所采取的措施等。
此外,日本央行还要监控被检查银行是否能够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借此准确判断银行整体经营状况,及时发出预警信号,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我国引入非现场检查的时间不长,这其中既有客观原因,如商业银行的数量较少,对非现场检查的需求不足;
金融电子化的水平较低,无法充分满足技术上的要求等等。
同时也有主观原因,如监管风格趋向保守,对新生事物不够敏感。
不过,进入90年代,非现场检查在我国仍有长足的发展。
《商业银行法》第61条规定: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以此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在1995年4月5日发布的《非现场稽核监督暂行规定》(银发[1995]]95号,以下简称为《暂行规定》)中对非现场检查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范。
《暂行规定》强调,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业务经营情况的资料,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程序对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分析,写出稽核报告,对于发现的违规现象或经营不善问题,经质询、核实后作出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
由此可见,我国非现场检查的执行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而作为监管对象的商业银行包括依法设立的中资、外资和合资银行。
此外,《暂行规定》还指明了非现场检查应适用的原则,即全国统一组织领导、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内容、统一监测指标以及分级监控。
有关非现场检查的内容,各国大都将其分为合规性检查和风险性检查两部分。
前者主要是检查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要求,强调更多的是“合规性”,所以商业银行经营中的潜在风险及是否稳健安全不是其考虑的重点。
风险性检查则旨在通过检查,观察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及其业务活动是否在合理的风险范围之内,在此基础上确认经营风险所在,并督促商业银行制定出控制风险的措施和办法,从而避免商业银行承担过大的风险而导致经营失败,确保金融业的谨慎稳健经营。
我国的非现场检查也遵循了以上的分类原则,其中对合规性的检查包括:
(一)信贷规模、限额及资产负债比例的执行情况;
(二)同业拆借情况;
(三)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和财政性存款的情况;
(四)其它合规性内容。
风险性检查的要素则是:
(一)资本充足性;
(二)资产质量;
(三)资产流动性;
(四)盈利状况;
(五)经营管理水平。
二、非现场检查的资料报送和程序规定
非现场检查能否成功实现,关键是看有无广泛、真实的资料来源,因此严格遵守检查制度,及时、准确地填制、报送有关报表材料成为各国对非现场检查的共同要求。
我国商业银行应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向央行报送下列材料:
会计月计表或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非现场稽核监督补充报表以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文字情况说明。
通过审核会计月计表或业务状况表,央行可以掌握商业银行年度内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以及各项流动资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资产负债表则反映商业银行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以及各项目之间的相互关系,可据此检查资产负债结构是否合理,考核各项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为分析各项银行业务,预测发展前景提供数据和信息。
记录会计年度期间内收入、支出、净收益(或亏损)的损益表,是总结和反映全年营业收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收支及利润等情况的重要资料,央行可以通过对它的审查,比较收支、考核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分析出盈亏变化的原因。
一些国家的法律对商业银行资料报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美国联储规定须提交的报表还包括:
反映资产负债表特别项目的有关附表,如存贷款明细表、逾期贷款明细表等;
资产负债表上未能反映的报表,如表外项目明细表;
有关特别经营的报告,如各项存贷款统计报告、内部借贷统计报告、信托业务统计报告、消费信用统计报告、现金交易统计报告等。
在我国,根据《暂行规定》,报表资料可以采取直接报送报表、报送计算机存储介质或进行数据通讯等方式传递。
为确保有关材料真实、充分,除商业银行应对其报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外,央行有权要求受检银行提供由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证明,也有权直接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非现场检查的程序可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一)资料收集审查阶段。
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行收到被检查单位报来的资料后,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可到现场予以核实。
(二)计算整理阶段。
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计算、整理,制成非现场稽核监督表。
(三)分析质询阶段。
对计算处理得出的结果进行分析,对被检查单位经营管理上存在和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出质询,被检查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和方式对质询事项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通常所采用的分析方法主要有趋势分析法和对比分析法,前者是对同一银行不同时期的比率分析比较,以观察一定时期该项比率的变化趋势;
后者则是利用不同银行间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收益及流动资金等方面的对比,衡量经营水平,判断风险状况。
(四)报告处理阶段。
即根据非现场检查的结果,按有关规定写出非现场稽核监督报告,并按规定对被检查单位做出稽核结论,必要时可作出处理决定,监督被检查单位执行。
(五)信息反馈阶段。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稽核监督部门应及时将稽核结论、处理决定和其它有关分析报告向本行行长和上级行稽核监督部门报告,对非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写出专题报告,提出采取的措施、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可向社会公布非现场检查的结果。
三、与现场检查的比较及我国在非现场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的介绍,我们不难看出:
与现场检查相比,非现场检查具有这样一些优点。
首先,低成本、高效率。
尽管非现场检查系统建构之初可能需要较大的投入,以更新设备、培训人员,但一旦进入正常运作阶段,其在人力、物力上的耗费要比现场检查小得多。
因此从整体而言,非现场检查显得更为经济,也更符合未来社会以电脑代替人脑处理数据,以信息流代替实物流实现沟通的发展趋势,同时有助于推动监管技术的进步和监管思维的更新。
其次,非现场检查有着很强的及时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全面性的特点,金融监管机关可以籍此对商业银行实施有效的经常性监管,特别是对于风险性的监管。
此外,非现场检查数字传递、微机处理的工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检查结论的客观性,更好地体现了金融监管公正独立的原则,有利于遏制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腐败现象的产生。
当然,任何人、任何事物、任何制度,都无法做到十全十美,非现场检查再一次证明了这个颠扑不破的真理。
在实践的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这种监管方式的两大缺点。
第一,单纯依靠静态数据资料,只能分析问题的表面,很难揭示问题深层次的内容。
毕竟,纷繁复杂的现实不能为简单的“1、2、3、4、……”或者“YesorNo”所全部涵盖,再出色的计算机语言也无法精确地描绘我们身处的多彩世界,更何况这里所谈的又是其中最为摄人心魄的部分——金融。
要想全面地把握商业银行的运营情况,仅仅依靠其自己报送的若干数据资料是远远不够的。
第二,在非现场检查中,如果不能辅之以一些直接的查、访、问,对有些问题就难于取证、定性,从而影响到检查的效果。
尽管金融监管当局对不按规定报送资料及报送材料虚假不实规定了严厉的罚则,但仍无法从根本上杜绝那些因胆大妄为或是心存侥幸而企图瞒天过海的行为,况且商业银行面临的形形色色的风险也并非全都能反映在央行所规定的那几个报表中。
不难看出,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检查的关系绝不是非此即彼、相互排斥,而应是你中有我、彼此配合。
非现场检查可以用来弥补因现场检查不易频繁进行而造成的监管真空;
而现场检查又能对在非现场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展开深入的调查。
作为金融监管者的“双手”,两者缺一不可,取长补短方能相得益彰。
联系我国金融监管的实际,首要的问题是对非现场检查的重视程度不够。
长期以来,央行在监管中更多地是强调合规性,在监管方式的选择上也倾向于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作为传统方式也是形成央行偏好的原因之一)。
应当说,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是国情使然,我国商业银行在经营中大量存在着帐外经营、变相拆借资金等违规活动,决定了规范银行行为的必要性;
合规性检查作为监管重点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因此而放松乃至放弃风险性监管,就实在是顾此失彼,大错特错了。
风险性监管所具有的及早发现风险、及时预防控制风险的功能在金融业务日趋复杂、竞争日趋激烈、风险日趋多变的情况下,已为许多国家所认识,亚洲金融风暴中东南亚各国在这方面的教训更令人触目惊心。
因此,为保证商业银行稳健、安全、高效运营,保障金融业的稳定,我国必须高度重视风险性监管,同时也应高度重视作为其重要监管手段的非现场检查。
其次,我国立法就非现场检查的规定仍不够严密,如对于境外中资金融机构,非现场检查如何操作等问题,就有必要针对各自特点,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较为详尽的指示。
另外,可否参照适用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公布的《对国际银行及其跨国机构监管的最低标准》、《关于银行海外机构的监管原则》,也应加以明确。
此外,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商业银行报送不及时、报表不规范的情况也阻碍着非现场检查作用的发挥,需要我们引起注意并加以改正。
现场检查也好,非现场检查也好,都只是金融监管的手段,而金融监管本身说到底也不过是一种手段,其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使金融机构将外界压力转化为内在动力,由被动到主动地遵守“游戏”规则,防范金融风险。
如果商业银行不具备这样的素质,缺乏这种意识,则无论现场检查多么频繁,非现场检查多么严格,也只能是事与愿违。
反过来说,好制度所产生的正效应同样难以估量,这两种检查方式如果运用得当,则无疑将会对金融乃至整个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
从自发到自觉,从他律到自律,永远追求更高的境界,人如此,社会亦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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