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闸测量监理细则详解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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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原型观测技术规范》(JTJ218-2005);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
《水运工程测量质量检验标准》(JTS258-2008);
《公路勘测规范》(JTGC10-2007);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F50-2011);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
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技术标准等进行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监理项目范围内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测量;
1.3本细则以中误差为衡量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为极限差。
施工测量主要精度指标应符合设计提供的施工技术要求;
1.4符合国家测绘局颁发的有关测量规范。
2、测量前的准备工作及要求
2.1施工测量前监理工程师应对测量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及技术交底,并组织学习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及相关的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等。
2.2施工测量前收集与工程有关的测量资料,并对工程设计提供的控制点进行复核;
2.3查验承包人从事测量工作的主要人员应具备相关资格(从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并要求具有一定的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检查承包人使用的测量仪器、设备性能和精度能否满足施工测量精度的要求,监督承包人按照国家计量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拟采用的测量仪器(水准仪、经纬仪、全站仪、GPS、钢尺、水准尺等)进行校正和定期校验;
2.4准备测量记录表或记录手簿。
2.5实施测量工作10天前,要求承建单位申报施测起算数据、测量方案等关键性文件并进行审核,方案包括的内容如下:
。
(1)施测项目概述;
(2)施测技术方案要点(施测方法、操作规程、设计的数据和引用技术标准与有关目录);
(3)观测的仪器设备(包括仪器检验数据、计算机、以及使用的软件等);
(4)测量专业人员状况;
(5)施测进度计划及测点保护措施;
(6)重要部位施工放样方案;
(7)施工期闸室底板变形观测措施;
(8)测量质量保证措施;
(9)监理工程师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6
上述报告经施测单位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后送交监理组,经监理工程师审阅后,退回审批意见单一份,作为施测单位施测或进行下道工序开工的审批依据之一。
3、测量工作程序
3.1
施工区范围内有关控制点的基准数据,由设计部门向承包人提供,作为承包人进行施测工作的依据,若复核中发现被损坏或数据有误,应在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反映汇报。
对已有的控制点资料进行分析,当已有控制点精度不能满足要求需要重新布置,密度不能满足放样需要时应根据现有的控制点进行加密。
3.2对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延伸或加密的控制点,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并批准其总体布置、放样所使用的测量设备和施测方法,跟踪检查监督加密控制点的埋设、测量,审查其测量资料和平差计算成果。
3.3施测单位根据经批准的施测进度日程安排,计划在阶段性测量工作完成后的一定时间内(见表5-1),按本章有关条款的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已完成的成果资料,以便监理工程师进行过程审议和质量监督。
表5-1
阶段性测量成果资料报送时间安排
项目
报送时间安排
(基本)控制测量
阶段性测量工作完成后3天报送
放样测量
某单项或分部工程开工前3天内报送
原貌断面测量
项目开工前10~15天报送
工程量计算测量
按相关的监理实施细则规定
竣工测量
竣工后10~15天报审
4、测量控制要点及要求
4.1测量控制网定期进行巡视和复测,巡视和复测频率按以下要求执行:
(1)巡视频率:
施工单位1次/周,监理单位2次/月;
(2)复测频率:
施工单位1次/3个月,监理单位1次/6个月;
4.2施工平面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控制网应充分利用原有平面控制网点,其精度应满足施工控制网的要求。
(2)施工平面控制网可采用三角测量、三边测量、边角测量、导线测量、建筑方格网测量、L型基线测量和GPS测量等方法进行布设;
(3)施工坐标系统应与工程设计坐标系统一致;
(4)施工平面控制网最弱边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平面控制网点的各项精度要求应按相关规范执行;
(5)船闸等重要水工建筑物宜采用四等及以上等级控制网。
4.3施工高程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有高程控制点数量及分布不能满足施工放样要求时,应在原有高级水准点基础上加密施工水准点。
加密水准点应选择在地基稳固、便于观测和埋设标石的地点;
(2)施工高程控制点引测精度不应地域四等水准精度要求,其中船闸等重要水工建筑物施工高程控制宜按三等水准测量进行。
(3)施工水准基点应布设在受施工影响小且不易发生沉降和位移的地点,其数量不应小于2个;
(4)当原有水准点无法继续保存时,应按原有水准点的等级要求引测至地基稳定处。
4.4施工基线设置及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基线应与建筑物主轴线、前沿线平行或垂直,其长度不应小于放样视线的0.7倍;
(2)基线应设在通视良好、不易发生沉降及位移的平整地段,并与测区基本控制网进行联测;
(3)基线上设置的放样控制点的点位精度不应低于施工基线测设精度;
(4)对施工基线应按照一定的频率进行巡视和复测工作;
巡视频率:
施工单位1次/天,监理单位2次/周
复测频率:
施工单位2次/月,监理单位2次/月
4.5工程施工放样
(1)航道疏浚施工采用导标放样测站点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仪器对中误差为+5mm;
②选择目标清晰的较远已知点作为零方向,并有一个检查方向;
③采用极坐标法和前方交会法放样时,采用正倒镜测设;
距离测量相对误差不大于1/5000;
测站点相对于控制点的允许点位中误差为+50mm。
(2)航道疏浚及吹填施工样桩点的放样精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陆域:
点位中误差+0.25m,高程中误差+0.02m;
水域:
点位中误差+0.50m,高程中误差+0.10m;
(3)初步标定样桩点后,再按平面位置,高程和工程规范的要求进行校核和调整,并联测桩点及水尺零点的关系;
(4)测设固定导向桩及校核水准点,定期检查样桩点的高程和平面位置,并记录样桩点放样和校核数据;
(5)航道整治工程的轴线样桩点密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4.6水工建筑物施工放样:
(1)沉桩放样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放样前,根据测量控制点和桩位平面图计算放样参数,并绘制定位图及数据表;
②前方交会时,相邻两台仪器视线的夹角控制在30°
~150°
;
③采用三台仪器做角度或方向交会时,所产生的的误差三角形的重心到三角形各边的距离不大于50mm;
控制斜桩桩位、斜度和平面扭角;
在前、后视距相等的条件下,采用水准仪测设定位标高和停锤标高;
随时观测桩位变化情况,沉桩结束时测定沉桩施工偏位;
4.7桥涵工程施工放样:
(1)桥涵工程施工的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各等级平面控制测量,其最弱点点位中误差为+50mm,最弱相邻点间相对点位中误差为+30mm,最弱相邻点边长相对中误差不得大于《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131-2012)表3.2.4-1的相关规定;
②桥梁工程平面控制测量的等级不得低于表3.2.4-2的规定,同时桥梁轴线精度尚应符合表3.2.4-3的规定。
(2)桥涵工程施工放样测量时,应对桥涵各墩台的控制性里程桩号,基础坐标,设计高程等数据进行复核计算,确认无误后在施测。
(3)施工放样测量需设置临时控制点时,其精度应符合相应等级的精度要求,并应与相邻控制点闭合。
(4)桥涵工程完工后,应配合交(竣)工验收进行交(竣)工测量。
4.8基本控制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及要求
(1)平面、高程控制网(或系统)设计:
①已有的控制点成果及略图、测区地形图、工程布置图和建筑物设计图、文号等;
②设计书,含标石类型,联测方案,引用技术标准(例如:
采用插点法、插网法、测距导线法等),须递交联接图和精度估算值;
③无论采用何种梯级布设平面控制网,其最末级控制点的相邻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10mm。
(2)控制测量的选点、埋石:
①控制网点的布置图、水准路线图、导线路线图;
②点的标记、托管书;
(3)控制测量:
①观测记录(含观测时各种限差标准),仪器检验资料,外业观测资料整理(包括手簿检核,略图的绘制等);
②内业成果计算、整理(包括平面联测图、精度统计表、成果表、含坐标系统、高程系统、投影面);
4.9
<
一>
(1)外业作业前必须认真阅读设计图纸,计算工程构造物的施工轴线、控制点数据,记录审图结果。
必须按正式设计图纸、文件、修改通知等进行测量放样,不得凭口头通知和未经批准的图纸放样。
(2)外业作业须认真、仔细、随时检查,做好原始记录使测量成果具有可追溯性;
实行观测、记录、前视、后视校核制度,并进行自检、互检、专检。
(3)施工基线应与建筑物主轴线、前沿线平行、重合或垂直,其长度不应小于放样视线长度的0.7倍;
基线应设在通视良好、不易发生沉降及位移的平整地段
(4)放样测量各阶段需报送主要轮廓点(轴线)和重要部位的放样数据及资料,必要时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报告有关资料,报告内容包括:
a施工区等级控制点成果及略图,工程布置图和建筑物设计图、文号等,若此项内容重复者,只注说明,无需重复递交;
b放样数据,略图(含控制方格网图);
c放样的方法,如交会法,极坐标法,直角坐标法,偏角法,截线支距法等以及程序和点位精度估算;
d放样计算资料及监理工程师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每个单位工程完成后的14天内,施测单位应报送单位工程的放样测量工作总结,质量评价与验收报告。
二>
闸室底板上部立模的点位放样,直接以轴线控制点测放出底板中心线(垂直水流方向)和闸孔中心线(顺水流方向),其中误差要求为±
2mm;
而后用钢尺直接丈量弹出闸墩、门槽、门轴、岸墙、主副导航墙、胸墙等平面立模线和检查控制线,据以进行上部施工。
三>
立模、砌(填)筑高程点放样,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凝土立模使用的高程点、混凝土抹面层、金属结构预埋及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时,均应采用有闭合条件的水准法测设;
②软土地基的高程测量是否要考虑沉陷因素,应与设计单位联系确定;
③闸门预埋和门安装高程测量,以底板浇筑后初始观测点的高程为基准(一般取底板沉降观测的首次观测值);
始终采取相对高差进行测放,不再考虑水闸沉降的影响,以保持各工程部位相对几何高差的同一性;
④闸室底板上部立模点位放样精度要求较高,一般采用在闸塘四周塘口中心轴线控制点,居高临下直接交会,测出底板中心线和闸孔中心线。
此项工作宜在底板混凝土浇筑后5天内弹线时进行,此时弹线,因混凝土面仍吸收水分,墨线可永不褪色,用仪器直接观测十字轴线精确可靠,而后按设计图纸体形特征,用钢尺量出点位,弹出立模线和检查控制线以便施工。
四>
为了保证施工测量精度,立模、砌(填)筑、浇筑、金属构件预埋的高程放样,均应采用有闭合条件的水准法测设,由于闸塘内样桩多,为了防止偶然性差错,一般宜后视两个高程点,当视线高符合误差要求后再行测放,测量完毕再复测、校核。
4.10断面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如下:
(1)断面轴线点或中心桩放样图、断面测量的方法、断面施测的记录、计算、断面点成果表;
(2)各种断面图,断面编号,为便于计算,各项目工程有10个断面以上者,纵、横比例尺均按1:
500绘制。
(原貌)断面,收方断面,竣工断面,所测桩号,桩位及绘制比例尺应一致,以便核算。
绘制断面图的精度应达到《SL52—93》规范表5.3.4及表5.3.5的要求;
(3)断面点间距应以能正确反映断面形状,满足面积计算精度要求为原则,一般为图上1-3cm施测一点。
地形变化处应加密测点。
4.11位移和变形观测
一般规定
(1)水工建筑物位移和变形观测应包括水平位移、垂直位移、倾斜、裂缝和外观观测等内容。
(2)位移和变形观测网宜与工程控制网坐标系统保持一致。
观测网应由基准点、工作点和变形观测点组成,控制网的形状应与水工建筑物形状相适应。
(3)位移和变形观测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位移和变形观测点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特点、等级、规模、工程地质情况及采用的观测方法设置,应能反映建筑物的变形特征并便于观测。
②平面与高程观测基准点应设置在变形影响范围之外并便于长期保存的稳定区域内,数量应各不少于3个。
使用时,应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查。
③基准点和观测点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并设有标识。
④垂直位移观测点与水平位移观测点应根据需要设在同一标点上或分开设立。
观测点标志的选位与埋设应避开障碍物。
(4)位移和变形观测点相对于基准点的观测精度和适用范围应符合《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131-2012)表9.1.1的规定。
位移和变形观测的等级和精度应根据水工建筑物对变形的敏感程度,观测的内容、性质、目的和要求,按照观测中误差的绝对值为允许变形值的1/10~1/20的原则确定。
位移和变形观测点的观测精度和适用范围表9.1.1
等级
点位中误差(mm)
高程中误差(mm)
适用范围
一等
±
1.5
0.5
对变形特别敏感的水工建筑物
二等
3.0
1.0
对变性比较敏感的水工建筑物
三等
6.0
2.0
一般水工建筑物
四等
12.0
4.0
对观测精度要求比较低的水工建筑物
(5)位移和变形观测应按确定的观测周期进行定期观测。
(6)水平位移观测、垂直位移观测和倾斜观测宜配合进行,并应记录与其有关的水文、气象条件和荷载变化情况。
(7)位移和变形观测每次应采用相同的观测线路和观测方法,并应在观测方法规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
水平位移观测
(1)水平位移观测的精度应符合表9.1.1的规定。
(2)变形观测点的布设应与变形体密切结合,应选择在既能代表该部位变形体的变形特征又便于观测的位置。
(3)采用交会法进行水平位移观测时,交会方向不宜少于3个。
测角交会法的交会角,应在60°
~120°
之间,测边交会法的交会角,宜在30°
之间
(4)采用极坐标法时,宜采用双测站极坐标法,其边长应采用钢尺丈量或电磁波测距仪测定。
采用钢尺量距时,不宜超过一尺段,并应进行尺长、温度和高差等项改正。
(5)采用经纬仪技点法或小角法时,应检验经纬仪的垂直轴倾斜误差,垂直角超出3°
时,应进行垂直轴倾斜改正。
(6)采用视准线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视准线的两个基点应选择在较稳定的区域,并具有高一级的基准点经常检核的条件,且便于安置仪器和观测。
视准线距各种障碍物应有1m以上的距离。
变形观测点偏离视准线的距离不应大于20mm。
采用活动舰牌法观测时,观测前应测定其零位差,其量距精度不应低于1/2000。
基点和观测点宜浇筑带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台或观测墩,墩面离地表1.2m以上,各观测台面或观测墩面力求基本位于同一高程面内。
视准线的长度一般不应超过300m,视线超过300m时应分段观测。
采用全站仪自动跟踪测量观测时,应符合现行《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中的有关规定。
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水平位移观测的精度应符合表9.1.1的规定。
垂直位移观测
(1)垂直位移观测可分为表面垂直位移观测和内部垂直位移观测。
(2)垂直位移观测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垂直位移观测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按观测目的和要求确定,每个观测断面不得少于2个观测点。
②表面垂直位移观测点应结合工程地质情况、建筑物结构特点和结构受力情况设置在结构缝两侧、不同结构分界处两侧、不同基础或地基交界处两侧、建筑物周边线内侧和墩式结构的角点内侧等。
③内部垂直位移观测点应沿铅垂线方向设置,每一土层不得少于1点。
最浅的观测点应设在基础底面下不小于0.5m处,最深的观测点应设在超过压缩层理论深度处,经论证也可设在适当深度处。
(3)垂直位移观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表面垂直位移观测宜采用几何水准法、液体静力水准法、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等测量方法。
②内部垂直位移观测宜采用电磁式沉降仪观测法、干簧管式沉降仪观测法或水管式沉降仪观测法等。
(4)垂直位移观测周期,施工期应根据地基与荷载情况确定;
使用期除有特殊要求外,第一年宜每季度观测1次,第二年宜每半年观测1次,第三年后宜每年观测1次,直至稳定为止。
当建筑物出现异常沉降时应进行逐日或几天1次的连续观测。
(5)垂直位移观测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表面垂直位移观测精度应符合表9.6.5的规定。
未包括在水准线路上的观测点,应以所选定的测站高差中误差作为精度要求施测。
由水准基点引测、校测起测基点的垂直位移,应按二等水准测量进行观测。
观测点的垂直位移,应按三等水准测量进行观测。
船闸、船坞等大型混凝土建筑物可提高一个观测等级。
表面垂直位移观测方法及精度表9.6.5
观测方法要求
往返较差、附合或环线闭合差(mm)
可采用国家一等水准精度(设双转点,视线≦15m,前后视距差0.3m,视距累积差1.5m)、精密液体静力水准测量、微水准测量等
≦0.15
采用国家一等水准精度和精密液体静力水准测量
≦0.30
按《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二等水准测量和液体水准测量进行
≦0.60
按《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三等水准测量和短视距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进行
≦1.40
注:
(1)垂直位移观测高差中误差应附合表9.1.1的规定;
(2)表中n为测段的测站数。
②内部垂直位移观测应每个观测点平行测定2次,读数差不得大于±
2mm。
(6)垂直位移观测所用的仪器应根据观测等级和观测要求选用。
(7)观测要点:
①沉降观测网布设成附合水准路线的形式,水准基准点选在远离受基坑降水有影响处,并与控制网高程相校核。
沉降观测网等级为三级,对每次观测的成果进行校核,符合限差要求后报监理工程师;
②沉降观测应采用环形或往返闭合的方法进行,所使用的仪器应符合相应规定的要求;
③沉降观测时,前后视距离宜相等,视线距离不超过50米,前后视应采用同一根水准尺,并尽可能的做到观测人员固定,使用的水准仪和水准尺固定,观测方法固定,以保证观测结果的可靠性;
④每次沉降观测的数据,应先填入水准测量记录手薄中,经过严格校对无误后,方能填入沉降观测记录表。
4.12施工单位应依照有关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执行标准,对其业已完成的测量成果进行质量评定,报送监理工程师确认,被认为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应及时安排复测。
4.13如果施工单位拥有某种新仪器设备或掌握某种新技术方法,相应地在施测过程中执行了现行规范尚未规定的技术要求,则该技术要求须事先报送监理工程师批准。
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工程师报送以上资料,由此而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4.11所有(或关键)测量和放样的有关参数都应事先报监理工程师检查,但监理工程师所作的任何对照测量以及对施工单位报送文件资料的审核,决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对施测成果精确性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5、测量内业管理
5.1测量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规范作业并对作业成果负责;
必须建立单位内部质量审核制度,保证提交的测量成果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本细则的要求。
5.2测量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测量复核签认制,在测量工作的各个程序中实行双检制,以保证测量工作质量,防止错误,提高测量工作效率。
5.3测量后,测量成果必须采用两组独立平行计算进行相互校核,技术负责人要对测量人员执行测量复核签认制进行检查,并作检查记录。
5.4测量记录与资料必须分类整理、妥善保管,作为竣工文件的组成部分归档。
具体包括:
①项目交接桩资料。
②项目及各工点、各工序检测原始记录。
③测量内业计算书,测量成果数据图表。
④计量器具定期检定文件。
5.5控制测量、每项施工过程测量必须分别使用单项测量记录本,一切原始观测值和记录项目在现场记录清楚,不得涂改,不得凭记记、补绘。
记录中不准连环更改,不合格时应重测。
手簿必须填列页次,注明观测者、观测日期、起止时间、气
象条件、使用的仪器和觇标类型及编号,并详细记载观测时的特殊情况。
凡划去的观测记录,应注明原因,予以保存,不得撕毁。
5.6计算前应复核外业资料,核对起算数据,计算书要书面整洁,计算清楚,格式统一,计算者、复核者要签认,采用计算机应用程序计算时,应使用正版软件。
5.7设专人管理原始记录和资料,建立台帐,及时收集,按控制测量、单位工程分项整理立卷。
因人事变动所涉及的测量记录和资料,应由测量工程师主持办理交接手续。
6、质量标准
5.1
施工测量质量控制标准的主要精度指标,请参见第1节总则所述。
如在施测期间,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发新的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则新的标准(规范)生效之后所进行施工测量质量控制标准的主要精度指标,可参照新的指标执行。
7、其他
6.1
当施测单位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修改已经报送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措施、计划时,提前7天报请监理工程师核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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