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通信铁路电力通讯监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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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
二、本工程项目的有关文件
1、国家和铁道部、建设单位有关本工程的文件、通知和会议纪要。
2、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总概算(或修正总概算)和施工组织设计。
3、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依法签定的《工程承发包合同》及《勘测设计合同》
4、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5、项目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委派监理的文件。
6、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各方联席会议纪要。
7、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节监理工作范围
监理工作范围:
1、电力工程
1)交接场10/0.4KV变电所1座土建及电力设备安装工程
2)铁路交编站配套15栋房建的动力、照明及消防电源
3)铁路10KV电力贯通线拆迁一处;
2、二标段无线传输和调车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安装调试。
3、一标段铁路行车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第二章监理工作内容
第一节施工阶段工作内容
一、控制内容
(一)负责隐蔽工程检查签证。
所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均应由施工单位按规定格式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证,并先进行自检。
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备齐各种资料及签证表格视交通情况提前24~48小时通知驻地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能隐蔽。
下列隐蔽工程监理工程师必须现场检查签认:
1、房建基槽开挖、基础、构架及主体工程承重混凝土浇筑;
2、电力电缆沟开挖及电缆埋设、电缆头制作、接续、检测;
3、动力照明电力线穿管敷设;
4、通信、信号光、电缆埋设、接续、检测;
5、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现场检查签证的其它工程。
(二)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对标自检工作,按规定填写各种质量检查表,
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对重要工程的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签注意见。
监理工程师在监督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不能确保质量或施工安全时,应向施工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在施工单位不及时改进情况下发出质量问题通知书或由总监(或副总监)签发停工令。
(三)检查确认运到现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必要时监理人员对成品、半成品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查验试验资料,出厂合格证是否齐全、合格;
2、查验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各种检测设备状况是否良好;
3、监督重要工程材料的现场复验或取样送检、见证检验;
4、对现场施工的质量施行驻场检查;
5、对运到现场的重要设备进行开箱检验。
(四)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监理工程师参加调查处理;
2、发生大、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并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主管部门的指示进行调查处理;
3、参加大、重大质量事故工程处理方案的分析研究,在会议纪要上签注意见,对
批准的处理方案负责监督实施。
(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奖优罚劣活动。
对被检查的项目,无论是奖励优质样板工程或者处罚质量差的工程,监理单位应站在公正立场上依据科学数据,对单位工程设备安装调试的工程质量状况进行评价,并应在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上签注意见。
二、进度控制内容
根据合同工期要求,监理单位应做好以下控制:
(一)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季、月施工进度计划,进行经常性动态控制,对报送的统计报表,通过分析,发现问题,提出要求,采取措施,确保进度;
(二)对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进度,进行重点控制,督促施工单位,
充分运用网络技术和必要的技术组织措施,保证重点部位施工工期;
(三)对多工种,多单位施工的工程及涉及既有线改建和运输生产有关的工程,应做好协调工作,做到相互兼顾,统一安排;
(四)施工单位要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保证工期,对违背批准的工期计划和施工组织计划及合同工期,盲目抢进度行为予以制止,由此产生的费用不予验工计价。
三.投资控制内容
根据监理单位职责,对投资和财务改革要求,监理合同委托范围,监理单位对建设资金应参与或受权做好如下控制:
(一)对工程建设规模,标准,范围,数量,定额,取费,在施工中进行控制,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含概算)进行建设和验工,防止超范围采用新技术,安装磨损设备,扩大工程量,乱挤建设成本,对超出设计文件,又未补办批准手续,拒绝验工计价。
(二)对施工中实施的大型工程,采用的施工过渡,施工封锁等施工方案所发生的费用进行控制,做到方案优化,取费合理,款源明确,手续健全。
(三)对施工中发生的料价差、设备价差、工费、运费、台班费差在进行调差时应进行严格控制,注意审查调差品种和取费范围,调差时间界限和合法根据,严格按调差文件及承发包合同包价规定办理。
未经批准不予验工拨款,必要时应签补充合同。
(四)对承发包合同中有关费用使用进行控制,如预备费,增涨预留费,料差,计划利润,大临及过渡工程费,预付备料款,保修押金,和地方索要的支铁费,环保费等。
原则上按合同规定,由归属方合理使用。
如需变更合同,在未办完手续前不予拨付。
(五)对施工中的设计变更及由于设计单位所提供的设计文件出现差、错、漏、碰所引起的调整概算及有关单位造成的图纸供应赶工费,文件分劈费,新技术试验费,各种补助费等都应进行控制,做到取费根据充足,超概责任分明,费用分担合理,审批手续完备。
对Ⅱ类变更设计提出审核意见。
严格控制Ⅰ类变更设计,凡变更设计均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注意见。
(六)对施工中出现的各种索赔要求,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在处理中注意听取双方对索赔依据,时限规定,索赔要求的不同意见,然后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及合同内容提出处理意见报建设单位;
如双方经协调仍达不成协议,可依法交仲裁机关仲裁。
(七)对施工中出现需由施工单位处理的个别征地拆迁,“三通一平”费用,也应进行控制。
(八)对施工中出现的由于不可预见因素增加的工程量及费用进行控制,严格按部铁建(1991)36号文颁布的《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规定办理,除征地拆迁价差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在进行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必须增加的工程量和按规定需增加的费用;
2、由于在建设过程中,建设项目的工程遭到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为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3、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时,验收委员会(或小组)为鉴定工程质量必须挖验修复隐蔽工程的费用;
4、由于设计变更所起的废弃工程费,但不包括因施工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返工费用和废弃工程。
(九)核实签认验工计价表,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凭证,审核不可预见的因素发生的工程量及其价款的变更,未按规定程序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和有关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价款。
按照合同规定,施工单位应在每月的20日前将验工计价表报送驻地监理工程师核实签认后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总监审核签认方为有效。
建设单位在审批验工计价报表时,如需对总监签证的验工计价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正,须会同监理单位重新对需修正的部分进行审核,以确保其正确性,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1、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开工完成的工程量;
2、未经隐蔽工程检查签证,或不按本细则规定自行签证隐蔽者;
3、未按“验标”规定进行质量评定或评定不合格以及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定质保资料不合格者;
4、使用不合格材料,构件和设备;
5、工程质量不合格,监理工程师要求返工处理,未经返工处理者;
6、监理单位发布停工令后完成的工作量;
7、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返工,经确认为施工单位责任而增加的工作量;
8、未按规定擅自变更设计者;
9、资审不合格的分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
10、其他与验工计价要求不符者。
在施工中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程毁损,废弃或新增工程量,例如:
各种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但不包括施工单位管理防范不严,违章操作造成的火灾或爆炸事故。
由于勘测设计文件未标明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突变造成的突发性坍塌或流沙,但不包括已经发现受国家保护的重要文物或矿藏造成的工程毁损,经建设,设计,监理三方或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量清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建设单位才能拨款。
第二节竣工验收阶段工作内容
一、根据监理工作中积累的各种资料、台帐,以整个项目(或区段)的所有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为依据,列表计算出合格率和优良率,对存在的各种质量问题提出检验数据,形成“工程质量检验报告”纳入竣工文件。
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竣工文件和竣工验收资料,并按部规定检查竣工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
三、参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在工程初验阶段,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可组织或参加初验工作。
并按工程初验检查分组情况的监理人员配合工作,在竣工验收时,总监或副总监作为“工程交接”双方的中间人,向验收委员会报告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结果,并负责对其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符合实际的说明。
四、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在工程保修阶段对施工单位负责保修的工程,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处理与施工质量有关的问题,在保修阶段,如发现所出现的质量问题是与施工质量无关,而是使用部门的原因所致,监理工程师可作为第一仲裁人进行协调。
第三章监理工作流程(附框图)
一、质量控制框图
附录1—1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程序总框图
附录1—2工程测量检查程序框图
附录1—3单位工程质量控制程序框图
附录1—4工序交接检验程序框图
附录1—5进场主要工程材料、设备质量控制框图
附录1—6单位工程质量评定验收程序框图
二、进度控制框图:
附录2—1进度控制程序框图
附录2—2重点工程工期控制程序框图
三、投资控制框图:
附录3—1投资控制程序框图
四、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框图:
附录4—1第一次工地会议程序框图、附录4—2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程序框图、附录4—3验工计价程序框图、附录4—4变
更设计程序框图
附录4─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框图
附录1—1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程序总框图
附录1—2工程测量检查程序框图
附录1—4工序交接检验程序框图
附录1—6单位工程质量评定验收程序框图
附录2—1进度控制程序框图
附录2—2重点工程工期控制程序框图
附录3—1投资控制程序框图
附录4—1第一次工地会议程序框图
附录4—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程序框图
附录4—3验工计价程序框图
附录4—4变更设计程序框图
附录—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框图
注:
在质量事故中发生人为伤亡时,监理不参加伤亡事故处理;
而停工时,按停、复工
第四章监理工作制度
第一节技术交底制度
一、技术交底的时间、地点、组织及参加人员。
一般技术交底工作都是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并经批准下发施工单位后,在开工前到工地进行,其组织工作一般由建设单位主持,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
由设计单位进行交底。
二、技术交底主要内容及目的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
(一)施工图设计主要内容及其标准要求;
(二)进行主要桩位交底,必要时进行复测和定位,定桩;
(三)交清有关地上地下管线,交叉、配套,防护要求,通过技术交底,达到有关单位明确设计意图,了解设计内容,有利于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计划,为工程开工打下基础。
达到优质,快速,防止返工,浪费的目的。
三、技术交底会上议定事项的落实与监理工作。
通过设计交底和到会人员讨论,对个别内容需要变动并补充设计资料时,应明确提供日期,各方负责办理人员及其相关决定都写入技术交底会议纪要,明确可否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指明有关议定事项落实单位和负责人。
监理单位和人员应参加技术交底会,重点工程的关键站、段,总监理工程师应亲自参加。
对会议
形成的纪要应取得监理同意。
第二节审批工程开工报告制度
一、工程开工报告的申请与审查内容
(一)单项、单位工程在建设项目开工后,由施工单位于开工前十天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申请。
(二)其审查内容主要有:
1、是否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2、是否办理了征地、拆迁、城市规划、环保评估手续,“三通一平”是否完成;
3、是否取得审计机关同意开工的审计证明;
4、承担施工的单位其资质等级、营业执照,施工装备,劳力和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乎要求。
二、审批开工报告的权限划分
单项或单位工程开工报告由监理单位审批。
特,大,中桥,站场,软土路基工点开工报告由总监审批。
三、监理单位在审批开工报告中的任务受建设单位委托、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并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
第三节施工图会审与变更设计制度
一、施工图会审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明确目的、做好准备。
会审的目的是澄清疑点,消除设计缺陷,提出优化建议,达到改善方案,经济合理的目的;
会审前设计单位应先行自审,做好准备。
(二)由建设单位主持,邀集施工、设计、监理、建设、接管使用单位派人参加,必要时请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参加、首先由设计人员介绍设计意图,工艺流程,技术标准,指导性施工组织及解答到会人员对施工图纸的质疑。
(三)会审要点及注意事项
其要点是:
工程设计院是否符合经济合理,先进可靠原则,设计图纸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各部尺寸、标高是否明确无误;
工种间,与既有构筑物间在施工中是否有矛盾;
其注意事项是:
会审时作好记录,会审后形成纪要或会审文件,经到会人员签字或盖章发给有关单位。
监理单位派人参加会议,了解情况,表明态度,督促会议纪要或文件的贯彻执行。
二、变更设计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掌握变更设计范围。
变更设计指经审定后的设计文件,自交出施工图起到工程竣工止,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增、减而言。
超此范围,不按变更设计处理。
(二)正确认定变更设计种类。
根据铁建(1997)125号文件规定,按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影响投资额度分为三类:
1、Ⅰ类变更设计指变更建设规模、基本原则、技术标准、重大方案或一次变更设计影响投资达200万元以上者;
2、Ⅱ类变更设计指未改变鉴定意见,仅变更个别重点工程或个别地段工程的一般设计原则、方案例如改变局部平、纵断面等,或一次变更设计影响投资在20万元至200万元(具体标准详见部文)。
(三)变更设计的程序和分工
1、Ⅰ、Ⅱ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原设计单位研究及建设单位等协商后审批。
2、技术修改由提议单位提出,施工,建设,监理三方现场会勘,经建设单位研究审查后交施工单位处理。
一、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按有关专业《验标》规定,先行内部检查,然后经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
各类隐蔽工程检查证,由施工单位按隐蔽工程检查证表格的格式填好内容做好准备。
二、为了有计划地做好隐蔽工程检查工作,施工单位对隐蔽工程施工,做好进度计划,交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据此安排好计划。
当施工单位负责人确认隐蔽工程已达到检查程度时,经自检合格后,填妥检查证,备齐有关附件,与隐蔽检查前两天或特别商定时间内,在通知施工单位检查工程师的同时,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共同检查,确认合格后,办理签证,允许隐蔽,继续施工。
遇有下列情况时应:
1、如检查不合格或检查证所填内容与实际不符,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证,并将意见记入工程日志簿内,待改正后重新检查确认合格,方进行签证。
2、如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未到现场参加检查时,则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将情况记入工程日志簿和检查证内,不允许隐蔽,停止继续施工。
3、特殊设计的、或者与原设计图变动较大的隐蔽工程,施工单位还应通知
设计单
位驻工地代表参加检查。
4、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经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检查签证、以防意外。
第五节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控制,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在监理工作中,应认真执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竣工后,凡因设计、勘测错误、技术交底不清或不按图施工,违反施工规则,使用不合格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和设备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安位置错误,不符合设计要求,超出《验标》允许偏差范围,都属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按其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划分为重大、大一般质量事故:
(一)重大质量事故,指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工程质量低劣,引起人身死亡者;
2、返工处理,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者;
3、返工加固困难并将推迟整个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期限者;
4、主体工程的主要部位结构强度不足不能确保使用安全或遗留永久性缺陷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降低技术标准及使用年限者。
(二)质量大事故,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1、返工处理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下二万元以上者。
2、经整修、加固补强后仍未达到设计标准,在功能、使用年限上留有缺陷者。
(三)一般质量事故,凡因质量不良、经整修质量合格,返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下者。
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一)重大质量事故:
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报告给所属上级、建设单位、部建设司,、所在监理单位及有关监督单位。
(二)大质量事故:
发生后,施工单位迅速报所属上级单位、建设单位、所在监理单位及有关监督单位。
(三)一般质量事故:
发生后,施工单位迅速报所属上级单位、建设单位,
所在监理单位及有关监督单位。
以上事故如涉及设计问题还应通知设计单位。
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按事故性质分别由施工单位各级领导主持,有关部门参加(一般事故由工程队(段);
大事故由工程处;
重大事故由工程局主持)情节严重的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应根据铁道部指示办理。
(二)所有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都应认真填报工程质量事故表,都应取得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一般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处理,并填写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报监理单位;
大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填写事故报告、分报监理单位和有关单位、由工程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意见报部主管部门审批。
(三)凡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及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对事故部分及受影响部分视为不合格,不予验工,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四)凡因工程质量事故在处理时需要变更设计时应按变更设计处理。
凡影响下一道施工工序的主要部位,在未妥善处理之前不得继续施工,以免扩大损失。
(五)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按铁建函[1994]435号文件转发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9号部令)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节监理日志、监理工作报告制度
一、监理日志是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必备的专用手册,是监理工作的重要资料,每个监理人员应逐日逐项认真填写,特别是涉及变更设计、会议决定、上级指示,有关质量、进度、投资事项都应详细写入日志。
二、监理单位定期向建设单位提出监理工作报告
1、监理月报
2、监理年报
3、监理工作专题报告
4、监理项目工作总结
第五章工程测量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一、《新建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101-99简称《测规》)是铁路测量的基本规定。
它适用于铁路线路、桥涵、隧道、站场等工程测量。
测量监理必须严格执行《测规》中的有关规定。
二、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的复测,施工中建筑物的中线、高程以及施工完毕后竣工测量工作。
要求其测量记录、计算成果和图表清楚,签署完善,并有认真的复核和验算,未经复核和验算的资料严禁使用。
三、为了确保铁路工程各建筑物平面位置和高程的正确,测量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地对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完成的各项测量内容进行重点检查或抽查。
第六章电力工程
第一节变电所
一、技术标准
1、来自**35KV变电站的10KV两路电源分段供电,高压环网柜6面(交底会上业主提出新增2面)。
2、两台变压器同时运行,分段供电。
低压两段母线间设母联开关。
当其中一台变压器检修时,投母联开关,另一台变压器供部分重要负荷;
3、母联开关与变压器之间设电气连锁;
4、设电容补偿柜2面;
5、
变压器设过电流保护、电流速断保护。
二、质量控制点
1、土建
1)、基础
2)、钢筋
3)、基础混凝土浇筑
4)、与土建配合的管线预埋,
、埋入建筑物或构筑物内的电线管与建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小于15mm;
管内穿线的绝缘导线总面积不应大于管内截面的40%;
不同回路、不同电源、交流与直流的导线不得穿于同一管内。
2、电力设备安装
1)、设备到货开箱检查
2)、变压器外观检查、电气试验、检测
3)、柜体吊装、安装
4)、配线:
5)、控制、保护整体试验
3、高低压电力电缆
1)、电缆检查、检测
2)、电缆敷设(直埋电缆沟开挖深度、电缆槽及盖板制作、穿管管径、过轨)
3)电缆终端头制作工艺、检测;
4)、多条电缆同沟敷设电缆间的间距。
4、防雷接地检测
1)、防雷接地引下线的施工、接地体的防腐处理机施工;
2)、接地电阻测试,阻值符合设计要求;
3)、接地体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小于1.5米;
4)、电气设备中金属不带电部分均应作接地或接零保护。
5、所内动力、照明、消防电源系统
1)、照明电源零线不进开关;
2)、单相三孔或三相四孔的接地(或接零)孔应在上方;
3)、安装熔断器配装熔体的容量、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6、开通送电前的检查
三、施工阶段的控制
第一节基础。
1、运达现场的水泥、砂、石料、钢筋、型钢等原材料,按进场批次进行检验,其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2、基础的地质条件应满足设计要求。
基础砌筑应确保灰缝饱满,砌块应大面朝下,丁顺相间,互相咬接,上下错缝,不得有通缝和空缝。
3、混凝土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规定标号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并。
取得试验报告
4、混凝土浇筑前,钢筋配设、焊接、绑扎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5、主体结构、承重混凝土的施工程序符合规范要求,标准养护龄期28天的砼试块强度试验应达到设计和规范规定。
6、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按规定现场取试件、做坍落度试验,试件组数符合规定,按规定龄期送试验单位检测。
监理见证取样或见证检测。
7、试验报告中工程名称、部位、试块制作和试验时间清楚真实,并符合设计要求,签署齐全。
8、现场水泥存放应防潮、避雨,存放不超过3个月,防止水泥结块。
9、砂浆含泥量、模数和使用部位应符合设计和规定要求。
10、混凝土基础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方可进行构架及设备安装。
11、承受动力作用的基础必须一次连续浇筑完成。
12、施工测量使用的仪器,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第二节、盘、柜设备安装及二次接线
1、高压环网柜、低压成套开关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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