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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县处于《贵州省旅游发展规划》的贵阳综合旅游区、凯里——镇远综合旅游区至梵净山特色旅游区黄金旅游线上,是《贵州省森林旅游发展规划》的黔东北森林旅游组团区,位于《贵州生态文化旅游创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贵湘旅游走廊和黔东北文化生态旅游区。
在旅游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南门坡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其开发价值从地域空间关系和旅游资源的组合上,都将成为铜仁市生态旅游业的重要节点。
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对优化和提升玉屏县、铜仁市及贵州东部、东北部生态旅游网络具有良好的互补作用。
拟建的玉屏县森林公园位于贵州省铜仁市玉屏县城南郊和北郊。
森林公园由南门坡景区与屏山景区组成,公园规划面积324.2hm2。
其中:
南门坡景区规划面积301.1hm2,规划范围行政区域涉及平溪镇的平溪村和野鸡坪村;
屏山景区规划面积23.1公顷,规划范围行政区域涉及平溪镇的红花村。
主要建设内容为:
景区干道、旅游步道、蓄水池、停车场、供电设施及设备、村寨整治、雨水处理系统、公厕、垃圾箱、管理用房、垃圾收集点等基础设施;
生物防火林带、森林防火通道、防火宣传牌等保护设施工程;
森林公园大门、休闲亭、儿童游乐园、民族生态园、森林康疗中心及专题园等景点工程;
以及更新改造、森林抚育、游步道绿化、景区景点绿化美化等植被与森林景观工程建设。
项目总投资为37508.16万元。
工程预计施工24个月。
1.2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玉屏县森林公园建设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玉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审批。
为此,贵州茶花泉文化旅游传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公司编制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我公司接受委托后,即组织有关人员踏勘现场,收集资料等一系列前期工作,随后进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经监测、调查、类比以及数据分析计算,编制完成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具体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见图1.2-1。
图1.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
1.3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1.3.1评价内容
工程施工期主要对评价范围内生态环境、景观及大气、声环境造成影响;
运营期主要为汽车尾气、噪声,固体废物及水污染。
因此,确定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评价内容包括:
生态及景观:
施工期占地、直接影响的植被、施工期水土流失以及施工期对其他生态环境及景观的影响。
声环境:
施工期机械噪声影响。
固体废弃物:
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废弃物及运营期游客及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影响。
水环境:
施工期废、污水,运营期游客及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影响。
环境空气:
施工场地扬尘、施工机械废气;
运营期道路扬尘及汽车尾气对道路沿线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1.3.2评价重点
结合建设项目性质,确定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点内容为工程分析、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景观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环境管理与监控计划。
1.4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结论
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布局及环境规划的要求;
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
项目的建设对周边的环境质量不会产生显著的影响,不会引起周边环境功能区划性质的改变;
项目建设不存在制约因素;
项目的建设对提高改善玉屏自治县旅游休闲条件、促进玉屏自治县经济发展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项目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废渣均能实现达标排放或回收利用;
公众支持率高;
排放总量指标经当地环保部门落实;
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和强度均较小;
建设单位只要认真落实本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可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
因此,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第二章总则
2.1项目评价目的及指导思想
2.1.1评价目的
⑴通过工程分析,掌握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物的排放特征,为环境影响预测、防治对策和总量控制提供基础资料。
⑵通过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了解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环境和污染源状况。
⑶应用适合的预测模式,预测和评价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可能给受纳环境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⑷对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对其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情况、环保投资、运行费用等进行环境损益分析。
⑸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为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为环保管理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提供依据,以便当地的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建设项目在环境方面的可行性,并为其执行“三同时”制度和建成后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控提供科学的依据。
2.1.2指导思想
根据本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特点,依据国家和贵州省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分析工程排放的各类污染物能否达标排放,并在报告中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
评价中贯彻“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的原则。
2.2编制依据
2.2.1法律法规及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2008年6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2016年1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1997年3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2016年11月7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2016年7月2日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6月1日;
(11)《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原国家环保总局,1996年8月;
(12)《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保部令第35号,2015年9月1日;
(1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5月1日;
(1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科技部,2001年12月。
2.2.2地方法规及相关文件
(1)《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3月26日;
(2)《贵州省水功能区划》,2015年2月10日;
(3)《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2年11月29日;
(4)《贵州省文物管理条例》,2005年1月1日;
(5)《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04年1月1日;
(6)《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01年1月1日;
(7)《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4年5月6日;
(8)贵州省环境保护厅黔环通[2015]269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管理目录》(2015本)的通知》,2015年12月29日;
(9)《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黔府发[2006]3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2006月10月20日;
(10)《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5]39号);
(1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19号);
(12)《贵州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4);
(13)《贵州乡村旅游规划》(2006);
(14)《贵州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8年8月4);
(15)《铜仁市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10);
(16)《玉屏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6);
(17)《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22号);
(18)《贵州省“十三五”环境保护专项规划》(黔府函〔2016〕327号);
(19)《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水功能区划有关问题的批复》(黔府函[2015]30号);
(20)《玉屏自治县2013-203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
2.2.3技术性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国家环保部;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国家环保部;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原国家环保总局;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国家环保部;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国家环保部;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国家环保部;
(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原国家环保总局;
(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GB50433-2008);
(9)《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号,2011年3月9日。
2.2.4有关批复及文件资料
(1)《玉屏县森林公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017年3月)
(2)环境质量现状监测资料;
(3)建设项目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3评价标准
2.3.1环境质量标准
本项目评价区域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分述如下。
⑴环境空气
评价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为二类区,主要功能为居住、农村地区,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
垃圾收集点产生的H2S、NH3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详见表2.3-1。
表2.3-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摘录)
序号
污染物名称
浓度限值(mg/Nm3)
标准来源
小时平均
24小时平均
年平均
1
SO2
0.50
0.15
0.0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类区标准
2
PM2.5
/
0.075
0.035
3
PM10
0.07
4
NO2
0.20
0.08
0.04
5
H2S
最高容许浓度的一次浓度限值:
0.0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6
NH3
⑵地表水环境
本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㵲阳河及其支流野鸡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质量标准。
详见表2.3-2。
表2.3-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摘录)单位:
mg/L(PH除外)
标准限值
pH
6~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Ⅲ类
溶解氧
≥5
高锰酸钾指数
≤6
化学需氧量
≤20
五日生化需氧量
≤4
氨氮
≤1.0
7
总磷
8
总氮
9
SS
≤30
参照《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
(SL63-94)三级
⑶地下水环境
本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环境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Ⅲ类质量标准。
详见表2.3-3。
表2.3-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单位:
mg/L
pH值(无量纲)
6.5~8.5
≤0.2
高锰酸盐指数
≤3.0
总硬度(以CaCO3,计)
≤450
溶解性总固体
≤1000
氯化物
≤250
硫酸盐
锰
≤0.1
铁
≤0.3
10
总大肠菌群(个/L)
⑷声环境
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划为1、2、4a类区,主要功能为旅游、居住;
区域环境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1类、2类、4a类功能区限值标准,详见表2.3-4。
表2.3-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摘录)
标准执行范围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等效声级Leq(dB)
昼间
夜间
居住区
1类
55
45
旅游区
2类
60
50
市政道路红线外35m内
4a类
70
2.3.2污染物排放标准
⑴空气污染物
大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见表2.3-5;
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有关标准,见表2.3-6;
垃圾中转站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表2.3-7。
表2.3-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
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
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高度m
二级
监控点
浓度mg/m3
颗粒物
120
15
3.5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0
表2.3-6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摘录)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基准灶头数
≥1,﹤3
≥3,﹤6
≥6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75
85
表2.3-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控制项目
标准值
氨/(mg/m3)
1.5
硫化氢/(mg/m3)
臭气浓度(无量纲)
20
⑵水污染物
本项目产生的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汇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玉屏县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㵲阳河。
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标准限值见表2.3-8。
表2.2-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值(单位:
mg/L,pH值除外)
6~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
COD
500
BOD5
300
400
NH3-N
--
动植物油
100
⑶噪声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见表2.3-9。
表2.3-9《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摘录)
噪声限值[LAeq(dB)]
运营期场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2类、4a类功能区限值标准。
具体标准及执行区域见表2.3-10。
表1.3-1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摘录)单位:
dB(A)
时段
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昼间
夜间
1类区
2类区
4a类区
市政道路红线35m内
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固体废物执行《固体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
2.4评价等级划分及评价时段
2.4.1评价等级划分
⑴地面水环境
项目建成后,产生的污水主要为生活污水。
根据工程分析,项目废水产生量约255.90t/d(93403.50t/a),主要污染物是SS、COD、NH3-N,水质复杂程度为简单,产生的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玉屏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入㵲阳河。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中的河流评价分级的判据,项目污水排放量为255.90t/d(93403.50t/a)。
则本项目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三级。
详见2.4-1。
表2.4-1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判据表(摘录)
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m3/d)
建设项目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
一级
二级
三级
地面水域规模(大小规模)
地面水水质要求(水质类别)
<1000
≥200
复杂
大、中
Ⅰ~Ⅳ
小
Ⅰ~Ⅴ
中等
简单
中、小
⑵环境空气
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的规定,在初步工程分析的基础上,选择1~3种主要污染物,根据本项目的特点,计算H2S及NH3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第i个污染物)及第i个污染物的地面浓度达标准限值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其中定义Pi为:
式中:
Pi---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
Ci---采用估值模式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mg/m3;
C0i---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
Coi一般选用GB-3095中1小时平均取样时间的二级标准的浓度限值;
对于没有小时浓度限值的污染物,可取日平均浓度限值的三倍值;
对该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TJ36-79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一次浓度限值。
如已有地方标准,应选用地方标准中的相应值。
对某些上述标准中都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国外有关标准选用,但应作出说明,报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经过估值模式计算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选取垃圾收集点的H2S及NH3,H2S及NH3密闭系统收集经除臭处理后经3m高排气筒排放,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均小于10%(详见§
5.2.2.2《废气正常情况下影响预测结果分析及评价》)。
项目所在地属于简单地形,根据以上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来判断,本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确定为三级。
详见表2.4-2.。
表2.4-2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判据
评价工作等级
评价工作分级判据
一级
Pmax≥80%,且D10%≥5km
其他
三级
Pmax<
10%或D10%<
污染源距边界最近距离
⑶声环境
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水泵、风机等,其噪声源强为65~100dB(A),设备均安装于室内,数量少,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低。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对处在适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1类、2类标准地区的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的等级为二级。
详见表2.4-3。
表2.4-3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划分表
等级分类
等级划分基本原则
评价范围内有适用于GB3096规定的0类声环境功能区域,以及对噪声有特别限制要求的保护区等敏感目标,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5dB(A)以上[不含5dB(A)],或受影响人口数量显著增多。
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GB3096规定的1类、2类区,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3~5dB(A)[含5dB(A)],或受噪声影响人口数量增加较多。
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GB3096规定的3类、4类区,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在3dB(A)以下[不含3dB(A)],且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
⑷生态环境
项目建设区范围为3.242km2,影响面积范围在2.0km2~20.0km2之间,用地现状为玉屏县南郊和北郊,涉及玉屏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影响区域生态敏感性属于重要生态敏感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评价工作分级判据,生态影响评价等级为二级。
由于所在地为典型的自然生态环境,施工期间对项目建设区的生态环境具有一定的影响,但项目建成后还可以改善城市的局部生态环境。
本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注重提出适当的生态补偿要求和措施。
详见表2.4-4。
表2.4-4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表
影响区域生态敏感性
工程占地(水域)范围
面积≥20km2
或长度≥100km
面积2km2~20km2
或长度50km~100km
面积≤2km2
或长度≤50km
特殊生态敏感区
重要生态敏感区
一般区域
(5)地下水环境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附录A确定,本项目属于Ⅳ类项目,建设项目地下水敏感程度为不敏感,根据地下水评价等级划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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