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待遇福利费会计财税处理全攻略最全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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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关注国税函[2009]3号的生效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时间是2009年1月4日,壹般企业通过网络了解该文件详细内容都在2009年1月8日以后,可是该文件的开始执行时间却要提前到2008年1月1日。
也就是说国税函[2009]3号是有追溯既往的效果的,其执行时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步。
眼下正在开始进行的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就能够直接适用该文件。
纳税人应当关注该文件和企业已经执行完毕的2008年度财务账目处理的差异,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
二、合理工资薪金的判断需把握五大原则
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第壹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壹)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壹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从税务机关的判断原则来见,这些规定首先沿袭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本精神。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国税函[2008]159号)曾经对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做出明确解释,即: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和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此,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同时将工资薪金支出进壹步界定为企业每壹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和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俩个方面。
壹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
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
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
同时,仍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税务机关对工资薪金合理性判断尺度的提出客观上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工资薪金管理规范,明确内部工资发放标准和程序。
每次工资调整都要有案可查、有章可循。
尤其要注意,每壹笔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及时、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很可能会建立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之间的对比评估机制,以判断各自的合理性。
三、工资薪金总额必须实际发放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壹、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壹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们认为,这里至少应当关注三个问题:
(1)实际工资薪金总额是计算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其他相关指标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本依据。
企业应当通过“应付工资”或者“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对工资薪金总额进行单独核算。
(2)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及时实际发放也不得扣除,国有性质的企业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部分的工资薪金。
(3)超标的工资薪金本身不得包括的所得税指标“工资薪金总额”之中,能够作为壹项单独的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对待,因此也不能将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四、职工福利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明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值得注意的是,职工集体福利部门在福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成本且没有被要求纳入福利费核算,比如职工食堂购买米面油菜等原材料的支出。
这些原材料支出是否能够扣除,不可壹概而论,要结合食堂的组织形式、票据管理等具体判断。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职工防暑降温费,长期以来形成的操作习惯是企业为职工购买防暑降温用品,作为生产资料见待,纳入劳动保护费用处理。
如果以现金发放则作为职工福利费。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五、职工福利费必须单独设置账册核算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四条要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为了达到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目的,每次发生福利费开支能够编制俩笔会计分录。
比如,发放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发放职工交通补贴,借:
管理费用,贷:
应付福利费(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同时,借:
应付福利费(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
库存现金。
企业职工福利费入账发票问题
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不同于原来的提取,原来按规定比例提取是不需要发票的,可当下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是纳税人目前十分关注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运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
如:
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能够作为合法凭据,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关于“职工福利费”开支问题?
请教以下俩个涉税问题:
壹、外资企业本年度(2008年)列支上年度职工伙食费是否能够在本年度所得税前扣除。
(注:
本年度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总额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
二、外资企业本年度(2008年)“应付福利费”科目结余70000元,系上年度利润分配时依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已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记入“应付福利费——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科目。
新税法规定,本年度开支的福利费,必须先使用上年结余的福利费后才能据实扣除新发生的福利费支出。
请问这笔是上年所得税后提取的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是否亦要先使用完毕才能允许扣除新发生的福利费,抑或准许上年结余的税后提取福利费挂在账上,留作特殊开支。
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外资企业2008年度列支上年度职工伙食费,即使2008年度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总额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按上述规定,上年度职工伙食费均不得在2008年度所得税前扣除。
2、国税函〔2008〕264号文是对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在税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而外资企业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记入“应付福利费——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的福利费余额,是从年度税后利润分配依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
我们理解上述外资企业税后提取的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不适用国税函〔2008〕264号文的规定。
对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可在上述“应付福利费——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余额中扣除。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3号
成文日期:
2008-01-04
[tr][t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壹、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壹、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壹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壹)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壹月四日
关于据实列支下企业福利费的核算处理
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即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
“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
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
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新会计准则下,虽然企业不能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来计提福利费,改为据实列支。
可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能够根据以前年度福利费的支出情况来确定提取比例,即先提后用。
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在会计年度终了经调整后应该没有余额,但这且不意味着职工福利费不允许存在余额,在会计年度中间允许职工福利费存在余额,如企业某月提取的福利费超过当月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则职工福利费就存在余额。
我认为,据实列支下,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能够采用以下俩种方式:
(壹)直接列支成本、费用
这种核算方式适合于福利费开支金额不大的中小企业。
因为,企业发生的福利费直接列支成本、费用相比原按照工资总额的比例计提而言,会引起企业每月成本、费用的波动,而这对福利费开支较大的企业而言,会引起业绩的较大波动。
(二)根据往年福利费的实际开支情况确定当年提取比例
这种核算方式适合于福利费开支金额较大的大、中型企业,可是企业应注意的是当年确定的提取比例不再是14%的税法扣除比例。
1、月末职工福利费的处理
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月应计入成本、费用的福利费金额。
例如,某X公司2008年6月,当月应发工资500万元,其中:
生产部门直接生产人员工资150万元;
生产部门管理人员工资60万元;
X公司管理部门人员工资100万元;
X公司专设产品销售机构人员工资90万元;
建造厂房人员工资60万元;
内部研究开发部门人员工资40万元。
X公司根据2007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情况,经计算2007年全年实际发生的福利费和工资总额的比重为4%,企业将该比例作为2008年福利费的提取比例,职工福利的受益对象为上述所有人员。
应计入生产成本的福利费金额=150×
4%=6(万元)
应计入制造费用的福利费金额=60×
4%=2.4(万元)
应计入管理费用的福利费金额=100×
4%=4(万元)
应计入销售费用的福利费金额=90×
4%=3.6(万元)
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的福利费金额=60×
应计入研发支出的福利费金额=40×
4%=1.6(万元)
X公司账务处理:
借:
生产成本60000
制造费用24000
管理费用40000
销售费用36000
在建工程24000
研发支出160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200000
2、年末职工福利费的处理
年度终了,企业应将福利费调平,年末福利费不应存在余额,少提补提,多提冲回,即:
福利费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福利费,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例如,某X公司2008年12月31日,累计发生的福利费支出为2450000元,已累计提取的福利费2850000元。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400000
管理费用400000
企业采用第二种方式核算福利费应注意,年末必须对当年提取的福利费按照实际支出金额进行调整,即“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年末余额必须调为0,否则就不叫据实列支了,也就违背了准则的相关规定。
员工伙食补助能够在福利费中支出吗?
某单位原先给每位员工免费提供壹顿午餐,由于各人要求不同,单位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将免费午餐改为伙食补助,补助的标准等于免费午餐的价格,那么,该单位发放的员工伙食补助是否能够在福利费中列支?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是指企业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纳的医疗保险金)、医疗机构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生活福利部门(包括理发、浴室、托儿所等)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仅限于满足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文化、体育等方面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现实生活中,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壹般如下:
(1)职工困难补助费。
(2)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本单位医疗部门的全体医务工作人员工资和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等。
(3)本单位职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食堂炊事用具的购买、修理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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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托儿所、幼儿园设备的购置和修理等费用。
(5)企业自办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
(6)结余的职工福利基金可用于维修宿舍(包括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
(7)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因此,该企业发放的员工伙食补助如果不属于上述范围,壹般情况下不能作为福利费,而应作为员工的工资薪金,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从工资薪金中列支,如果符合上述范围,则能够作为福利费列支,员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宿舍用的床,应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吗?
员工宿舍用的床,单价260元张,应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吗?
1、直接进入‘应付福利费’核算,企业为员工宿舍购买床和床上用品时,是为了员工福利而支出的费用,因此应该进入员工的福利费;
2、直接进入‘低值易耗品’核算,在实际使用时再摊销进‘应付福利费’里;
3、如果企业的员工宿舍是企业的自有资产时,能够将这些床和床上用品视为宿舍的壹部分资产,那么应该进入‘固定资产’核算;
4、也能够解释为床是为了辅助生产而使用的,那就要见企业是生产什么产品了。
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能全部在当年福利费中列支吗?
问:
我单位给职工既有基本医疗保险,又有补充医疗保险,我们能把这些医疗保险全部在当年福利费列支吗?
根据贵X公司所述情形,我们认为应分别情况处理和调整:
1、职工如为福利部门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处理“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除福利部门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外资企业税后福利基金应该如何提取及列支?
外资企业本年度(2008年)“应付福利费”科目结余70000元,系上年度利润分配时依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已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记入“应付福利费——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科目。
请问这笔是上年所得税后提取的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是否亦要先使用完毕才能允许扣除新发生的福利费?
国税函〔2008〕264号文是对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在税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原有应付福利费的影响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2月颁发的《2006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若干问题[壹]》(以下简称“《若干问题》”)中写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X公司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不再计提应付福利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首次执行日后第壹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和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以下将对《若干问题》中提到的这些事项做具体分析。
取消应付福利费计提
根据财政部原来有关“应付福利费”的规定:
应付福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
应付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医疗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费、职工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企业开办医院、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的现象已经不多;
又由于企业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职工医疗、大病、工伤、生育等费用的发生变得非常均衡,不会出现因职工医药费报销金额过大,造成应付福利费不够用的现象。
所以,应付福利费的正常开支和过去相比有所减少。
而随着壹些上市企业的成长、利润逐年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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