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楼精装修合同修改版华626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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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包方式……………………………………………………………
四、工期…………………………………………………………………
五、工程质量标准……………………………………………………………
六、合同价格……………………………………………………………
七、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八、工程变更……………………………………………………………
九、工程验收……………………………………………………………
一十、付款方式……………………………………………………………
一十一、计价方式和竣工结算………………………………………………
一十二、违约责任……………………………………………………………
一十三、质量包修……………………………………………………………
一十四、其他…………………………………………………………………
一十五、本合同附件…………………………………………………………
B号楼精装修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
发包单位(全称):
上海融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全称):
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上海康桥现代金融服务集聚区整栋B号楼五星级酒店(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的室内精装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工程”)等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一)名称
1、工程名称:
上海康桥现代金融服务集聚区
2、项目名称:
整栋B号楼精装修工程
(二)工程地点:
上海市沪南公路2651号
(三)建筑面积:
约14000平方米
二、工程承包范围、内容
1、B号整栋楼精装修工程施工,包括地下负二层至地上十七层的大堂、公共区域、办公区域、客房间、走道、卫生间、楼梯间、前后区配套附属设施、临时设施等全部精装修工程施工;
2、乙方为B号整栋楼精装修工程的装饰、安装总包单位,按规定承担总包责任,负责与各专业分包工程施工的配合、协调与管理,与甲方指定的分包单位配合、协调与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B号楼分包工程为:
安装工程(含给排水工程、强电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二次消防工程、所有木饰面及家具制作安装工程、地毯供货安装工程及少量土建工程等,直至B号楼酒店开业(详见附件3)。
3、甲方配合乙方提供各项证照且满足政府行业规定条件下,由乙方负责代为甲方办理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政府管理部门或机构有关手续,费用按规定由甲乙方各自承担。
三、承包方式
乙方按承包范围、施工图设计等要求包工、包料(材料和设备品牌由甲定乙供或甲供)、包质量、包工期、地下负2层—地上4层材料单价闭口包干(工程竣工后经审计决算)、地上5层--17层按房间和楼层走道部位总造价闭口包干、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施工图部分节点深化设计及深化后的工程量(图纸及出图事宜由甲方协调)、包专业检测、包竣工验收、包施工措施、包多次进场施工等一切相关费用。
四、工期
1、开工日期:
以甲方发出的正式开工书面通知为准。
2、精装修工期总日历天数150天(含节假日),该工期从甲方正式通知开工之日起到工程完工并经甲方、监理方初步验收合格通过。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
3、
4、
5、
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指定分包办理专业分项工程的验收手续。
若因甲方直接或指定分包的工程不能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则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以及引起甲方后续工作的开展的责任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分包单位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上述条款必须同原先的内容。
第五条工程质量标准
(一)工程质量
工程施工质量在达到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上海市相关质量评定要求和标准,并满足本合同附件1《施工图纸》及甲方、监理和设计方的要求,一次性通过甲方、监理方、设计方及当地政府各专业监管部门的验收合格通过。
(二)材料质量
1、乙方应按照施工图纸、合同正文、合同附件2、附件3等要求的材料品牌、设备品牌及有关标准进行采购,所采购材料设备应附有生产厂家、产品规格、型号及产品合格证书等,并对其采购、制作和安装所有材料、设备、构件、配套件的质量负责。
2、本工程材料、设备品牌按甲方要求和合同正文、合同附件2、附件3的各项内容(含品牌、规格、型号、单价、数量、产地、厂家等)自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确定后不予变更。
附件2、附件3没有包括但需采购的部分,乙方应在采购前20个工作日将拟采购设备材料清单(包括品牌、规格、型号、单价、数量、产地、厂家等)提交甲方审批。
乙方按甲方书面确认的要求负责采购。
若没有甲方、监理方、设计方一致同意代用,乙方不应进行材料代用。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关费用和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予承担。
合同正文、合同附件2、附件3关于材料的约定若有不一致,由甲方选定。
3、工程使用的装饰材料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室内装饰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及相关装饰消防规范的要求,达到施工图和效果图对装饰材料的要求,并得到甲方和监理方的书面认可。
第六条合同价款
1、本合同工程总价款暂估为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
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其中:
(1)地下二层到地上四层图纸内容暂定总价为440万元,(大写:
人民币肆佰肆拾万元整),该部分工程中相应单价和费率按本合同报价不予调整(详见附件2《报价汇总表、预算书》、附件3),工程量按实结算,待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甲方委托审价单位对该部分进行结算审价,双方按审价结果进行最终结算。
(2)地上五层至地上十七层闭口总造价为560万元,(大写:
人民币伍佰陆拾万元整),各个部位具体价格详见附件2《报价汇总表、预算书》、附件3),各房间及走道和该区域的服务区总造价闭口包干一律不予调整。
不在包干总价范围内的增加工程项目,经甲方确认并由审价公司审计后结算,单价采用闭口总价内相同清单或类似工程子目的价格。
2、本合同工程价款均已包含了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施工工程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施工管理费、各项措施费(含工程技术措施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脚手架搭建拆除等各项内容,具体详见附件)、检测费、运输费、搬运费、垃圾清运费、存放保管费(仓库乙方自建)、水电费(甲方指定的分包单位所用水电费、综合保险费,但由乙方统一管理并代收代付)、食宿费、各项措施费、多次进出场费、利润及工程税金等完成合同所指的整项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要求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3、计价原则:
本合同项目地下负二层至地上四层材料单价闭口,五至十七层总造价闭口,费率和材料价格按本合同正文与合同附件2及附件3确定。
本合同正文与附件2
、单价、取费标准等若有不一致,由甲方选定。
第七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派驻为现场代表,协调设计院、现场施工等相关事宜。
2、甲方提供施工图4套(不含竣工图纸),还应提供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图纸各2套,并组织技术交底。
3、配合乙方办理现场施工所需的各种证照。
4、协调设计、监理、总包、分包和地方相关部门与本工程相关的事宜。
5、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6、及时回复乙方书面报告的各项事宜。
7、甲方有权视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情况,要求乙方撤换经甲方和监理方认定为不称职的现场项目经理和不合格的施工人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及时参与各阶段工程验收和组织竣工验收。
9、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相关手续。
10、提供施工所需电、水到工地现场的接入点(所用水费、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派驻现场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技术员资料员,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上述人员。
乙方确保现场项目经理的出勤率不低于合同约定总工期的90%,乙方应在每月3日之前将项目经理的上月考勤情况提报给甲方和监理。
2、乙方应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和监理报送施工组织方案,并提供施工工程总进度表、月进度计划表、月完成工程量统计表、月材料进场计划表。
乙方项目经理每周须参加工程例会并向甲方和监理方报告本周工作情况和下周工作计划。
乙方应将项目经理参加工程例会的书面汇报材料在例会后二日内提报给甲方和监理。
3、乙方项目经理及全部管理人员、专业工种人员都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和专业职称。
乙方应提供施工人员名单、健康证等及政府部门要求具备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乙方应将上述人员的相关证书原件提交甲方和监理方审核批准。
4、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必须是甲方指定品牌、型号、规格、生产厂商,若甲方指定品牌、型号、规格、生产厂商不能满足或无甲方指定的,乙方申请使用代用材料,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交甲方和监理方验收确认、封样后方可使用,否则,乙方擅自使用未经甲方同意的材料和设备由此引起甲方的相关损失一律由乙方承担,包括拆除、整改等费用。
乙方材料进场时须经现场甲方和监理方验收通过后才能使用(乙方需附材料质保书、合格证、采购合同及发货单等相关资料,乙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甲方验收)。
合同附件没有包括的材料仍应按合同项目及甲方要求进行采购及验收。
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送政府有关部门检验的材料,必须送相关部门进行检验,送样时须通知甲方和监理方共同参加并取材封样。
5、乙方使用的装饰材料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室内装饰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及相关装饰消防规范的要求,达到施工图对装修材料的要求,并得到甲方的认可。
如没有达到前述标准,乙方应无条件免费更换,以达到上述标准及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使用的材料如不符以上规范标准,由此导致工期延误或影响甲方营业的,乙方须按工期每延误一天或影响甲方营业一天赔偿甲方6万元计。
6、甲方指定的设备、材料并不免除乙方在以上条款中所设定的责任,即乙方在施工前亦应按以上条款的要求对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及时进行必要的表观质量验收,以满足所适用的技术规范、标准及施工图的要求。
如乙方发现甲供或甲定材料、设备不合格或不符合本工程条件,乙方不可使用,并立即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否则造成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7、乙方自行负责材料、设备及施工工具的保管。
乙方接收甲供材料设备后,应负责保护和管理,若有缺损,乙方应予以照价赔偿。
8、乙方在签署合同前,已对工程现场进行仔细踏勘并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施工的其他情况,即表示已完全了解施工现场的所有情况并已予以了确认。
乙方进场后,须接受甲方、监理方的管理及指导,做好相应工作。
乙方应当在现场配备专业设计人员,结合现场情况对甲方提供的施工节点图的不足部分进行深化、补缺,但不得以此提出任何费用要求。
乙方应与相关施工单位积极配合,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9、涉及本合同项目工程的所有分包项目,均应当列入乙方施工总进度计划内。
乙方应积极主动收集各分包单位的相关施工资料,编入乙方的整体施工竣工资料内。
乙方应及时合理地按施工总进度计划安排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提供分包单位合格的施工操作面【包括标高线的移交、施工水电接口的提供、土建移交时的问题检查等(如室内铺设木地板处地坪标高及平整度、方正等)】和开工条件,确保各分包单位能够在乙方的统一管理和安排下保证整体项目按时保质竣工验收并交付。
乙方应当及时对各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进行管理(但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及时向甲方反映全部实际施工情况。
乙方应当熟悉各分包工程的具体要求,了解其分项工程上的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移交前请分包单位确认。
乙方应要求各分包单位提供施工组织计划与进度计划,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解决。
10、乙方应对承包范围内的成品(半成品)负责保护,并负责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垃圾清理和清洁卫生。
乙方应确保原建筑物、设备、已完工程的完好,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并应承担修复责任,费用由乙方承担。
11、乙方应注意相邻施工面的进展,不干扰、不影响相邻施工面的施工,否则,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与经济责任,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情节轻重,从合同价款中代乙方先行赔付,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给予补偿。
12、乙方应严格执行各项施工规范,做到安全操作、文明施工,服从甲方、现场监理、质检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因不规范施工所发生的一切责任。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上海市关于施工防火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定,切实做好防火措施,杜绝火警事故。
乙方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
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全额赔偿。
1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敲打、破坏原柱、梁、楼板,确保原结构状态。
如确需改动须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许可,否则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及时修复、整改,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长。
14、本合同工程项下的所有工程量均为交钥匙工程,本合同约定所有工作内容,乙方都必须完成并承担责任,乙方对各分包项目具有管理权、施工质量的初步确认权、安全管理权及甲方对分包项目款项支付的确认权。
15、乙方应积极配合本工程项目的所有联动调试工作。
根据工程需要,在完成某阶段工作时,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和要求向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移交手续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16、乙方应协调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的关系,一旦发生投诉事件,则应积极、妥善地予以处理。
17、若因乙方原因影响分包单位的合同工期,工程延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若因乙方安排不合理,管理不完善,未能为分包单位提供合格的操作面、合格的施工条件等乙方原因造成分包单位的施工不能与本工程项目总施工进度相适应,则乙方应当承担工期延误、损失赔付等相应违约责任,给分包单位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分包单位违反合同或者不服从乙方管理,造成乙方工期延期及其他损失的,经甲方、监理方确认后,由甲方从分包单位工程款中代扣代付给乙方。
18、乙方应负责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包修及其他服务,并承担因其工程工期延误、工程质量而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1
20、乙方应保证工程按合同保质保量如期完成,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施工人员工资,乙方保证施工人员每月工资的及时优先足额支付,若发生上述乙方支付施工人员工资等违约情况,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工程变更
1、未经甲方、监理方及设计方的书面确认,乙方不得对本合同工程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材料设备等进行变更;
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起费用及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2、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或对材料、设备的换用,均须事先获得甲方董事长同意且须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确认,否则由此引起工期延误,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否则,乙方擅自更改或换用引起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应由乙方承担,且应当按甲方及设计单位书面要求及时整改,工期不予顺延。
3、本合同工程范围内所需工料图纸上未标明,但工程上或技术上所不可缺少的,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必须将工程完成。
4、乙方签证均须在施工前提交签证单,由甲方、监理方和设计方审核,并经甲方董事长、监理方和设计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乙方未经甲方董事长、监理方和设计方确认的变更,甲方一律不确认造价。
施工过程中,对于乙方提出的签证单,甲方现场项目部只对该签证单中关于本项目工程的施工事实、,工程量及施工范围和施工内容确认该部分签证待整个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审计。
甲方必须在乙方提交签证单后的14天内给予答复,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答复后方进行施工。
5、双方约定,若甲方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市场商业变化等原因,对工程图纸、设备材料等进行适当的调整,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严格按甲方确认的图纸调整后的要求执行。
九、工程验收
(一)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设备或材料进场验收,凡是乙方所供主要设备或材料需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及监理方,并向甲方、监理方提供设备或材料的品牌、型号、规格、数量、产地及质量保证书等,甲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进行检验,并在检验申请上签字,明确是否符合设计及合同附件3的要求。
2、本工程涉及的隐蔽工程如具备验收条件,乙方应先行自检。
隐蔽工程验收时,乙方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监理方,书面通知应说明隐蔽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
乙方负责准备验收记录,验收资料需送甲方和监理,验收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继续进行隐蔽施工;
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后再次依本条规定进行重新验收。
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乙方自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甲方有权要求返工或停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二)竣工验收
1、验收标准:
本合同工程质量验收必须一次性达到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
2、本合同工程竣工后,且各分部分项工程都通过规定流程验收合格,系统调试合格,单项工程验收合格,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4个工作日向甲方、监理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各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包修书。
监理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甲方、监理进行初步验收,并提出初验的整改要求,乙方须在此后的十天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初验。
3、初验合格后,甲方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竣工验收日期,组织有关政府部门、设计方、监理、乙方共同参加竣工验收。
若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乙方应按验收标准及时整改完成直至通过验收合格。
4、甲方配合乙方办理涉及本项目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过程中所需要办理的一切手续,在工程竣工后15日内,乙方应根据原设计提供的施工图及时修改完成竣工图,经监理和甲方审核盖章后与现场实际施工的相关资料一起交给甲方,并协助办理竣工验收。
乙方向甲方递交经监理审核盖章的竣工图捌套(含电子文档壹份)。
5、工程移交:
本合同工程项下的所有工程量均为交钥匙工程。
乙方在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向城市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属于甲方应提供的资料由甲方负责及时提供给乙方,由乙方汇总整理后移交档案馆。
乙方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工程移交,及时撤出全部临建、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
乙方不得因经济纠纷、签证等任何理由拒绝按甲方要求交付工程和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撤离现场。
如乙方不办理竣工手续或不移交工程或不撤离现场的,自甲方通知办理之日起,每延迟一天按每天50万元支付给甲方。
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保护所有成品及半成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付款方式
1、双方合同签定、乙方收到甲方进场通知按通知规定进场施工后一周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15%作为工程预付款;
2、质检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乙方交付全部工程(包括全部钥匙)全部人员撤离施工现场后,乙方提交全部竣工决算资料交由甲方复验,并由甲方委托的社会审价单位对工程进行结算审价(审价仅对开口部分及甲方同意签证部分),审价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到全部决算总价的95%;
3、甲方保留结算总价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经甲方确认乙方完成所有包修任务后一周内,甲方支付乙方结算总价的3%,待质保期满后一周内,甲方付清余款。
4、所留防水项目质保金,于五年后一周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按本合同约定已被扣除部分不予返还,不足部分乙方应补足。
十一、计价方式和竣工结算
(一)计价方式
本合同计价参照《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2000)》、《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2000)》、沪建市管〔2010〕29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建设工程(上海地区)建材与造价资讯》等相关文件计算。
本条款项下的费率、单价标准为:
1、建筑装饰工程综合费用计价费率为5%;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2%;
3、人工费取定:
技术人工费110元/工日;
普工(其他工)人工费80元/工日,其中:
5层至17
层地面湿贴石材人工费42元/㎡(直接费),湿贴人工费包括结合层砂浆搅拌刮铺和面层石材
铺贴。
按以上方法取费后其对应的分项工程定额子目中的人工含量不再列入工程造价计费程
序。
(二)竣工结算
1、本工程地上5层至地上17层客房和走道按图纸内容总价闭口包干不再结算或审价。
(1)若施工期间,乙方未按图纸施工遗漏工作量或甲方指定减少工程量的,则在本项目竣工结算时,遗漏或减少的工程量在本工程结算时进行核减。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同意工程变更或签证的,乙方须提供完整的已经监理方、甲方确认竣工结算书、竣工图、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等交甲方复验,甲方收到上述材料复验完成后,由甲方委托有资质的审价单位进行变更部分的结算审价(审价时间为6个月)。
工程变更结算方式如下:
a、本合同附件《预算书》、材料单价和原报价单价,在甲方从中选定后一并结算。
b、本合同附件2《预算书》、附件3《主要材料品牌或供货方式表》、《材料价格清单》中没有类似和没有适用的单价,包括主材、辅材、机械等无法计取约定的,由乙方提出价格,报甲方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其单价。
c、签证项目中按定额计价部分,其计价原则同本条第
(一)款约定,其中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2、本工程地下-2层—地上4层为开口部分,工程竣工后乙方须提供完整的已经监理方、甲方确认的竣工结算书、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等交甲方复验,甲方收到上述材料复验完成后,由甲方委托有资质的审价单位进行结算审价(审价时间为6个月),结算审计单价计取方式:
(1)按照本合同正文、合同附件2《预算书》、附件3《主要材料品牌或供货方式表》、《材料价格清单》、取费标准等作为计算基础在竣工结算时计算。
前述文件若有不一致,由甲方从中选定。
(2)若本合同正文、合同附件2《预算书》、附件3《主要材料品牌或供货方式表》、《材料价格清单》中没有类似和没有适用的单价,包括主材、辅材、机械等无法计取约定的,可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计价方式计取。
3、其他
(1)各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均由乙方审核甲方支付,总包管理配合费按分包工程总价的2%计算,由甲方在分包方结算的工程款中代扣代付给乙方。
(2)甲供材料保管费:
按照甲方确认的材料价格取5‰在结算时计取。
(3)除上述原因外,甲方概不接受由于材料、人工涨价等任何因素引起的乙方要求涨价的理由。
甲方指定的甲定乙供材料和设备在施工期间采购时,单价超过合同附件《材料价格清单》所定价格5%以上部分,经甲方确认后,给予单项补贴。
(4)本合同工程开口部分工程造价在结算审核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按沪建计联(2005)843号文件和沪价费(2005)056号文件执行,超出核减额5%产生的审计费由乙方承担。
本工程最终工程造价由甲方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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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装 合同 修改 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