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民事诉讼程序中涉套路贷虚假诉讼识别的困境与出路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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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本考察:
通常民事诉讼程序涉套路贷虚假诉讼识别的现状梳理
(一)通常民事程序中识别出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的概率极低
2019年[],徐州两级法院通过民事一、二审诉讼程序共计识别出涉“套路贷”虚假诉讼35件,其中一审识别出27件,二审识别出8件。
而进入民事再审程序的民间借贷案件共计1847件。
其中,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49件,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1798件,在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案件中,68件是因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引起。
通过进入再审程序的较大数量,可以预见,与民事再审程序相比,通常民事诉讼程序中识别出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的概率极低。
(二)裁判方式以“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处理”为主
通常民事诉讼程序中识别出的35件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其中33件以“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处理”结案,占识别出案件总量的94.3%,2件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结案。
其中,“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两种裁判方式对应的是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的不同案件类型,实际上,证明标准也应予以区分,将在后文具体论述。
表一:
识别出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的裁判方式对比
裁判方式
数量/占比
法律依据
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处理
33件/9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件/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三)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表述过于简单
绝大多数裁判文书仅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本院认为”部分明确提到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的共计14篇,占总数的40%。
超过半数以上的裁判文书对案件基本事实查明以及证据认证过程未有表述或者表述过于简单、笼统。
仅发现8篇裁判文书综合查明事实及该案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的情节、特征,进行分析认定。
[],其中3篇文书(为系列案件)将调查过程、认证理由进行充分说理,能够清晰展现法官适用的证明标准及运用经验法则的过程。
[]绝大多数裁判文书的语焉不详表明民事法官在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中尚未准确、统一把握审查、认定标准。
(四)现有识别机制全面却不具体
为全面、直观反映涉“套路贷”虚假诉讼识别制度层面的现状,课题组对省高院及本院已出台的涉及扫黑除恶及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的文件进行了梳理,筛选出涉及识别机制的相关文件,发现已出台的文件关注到的识别机制主要包括:
1、审理前:
含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案前风险警示制度、强制检索制度;
2、审理中:
强化证据甄别、实质审查及依职权调查、列举涉套路贷虚假诉讼常见行为或情节、提供可供参考的庭审发文提纲;
3、审理后:
法官问责及惩戒机制。
详细展示如下:
表二:
关于涉套路贷虚假诉讼识别的文件概览
发文机关
文件名称
涉及识别的主要内容
省院
《关于全省法院开展“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1.完善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
2.改进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方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压紧压实责任进一步强化“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治理力度的通知》
1.必须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
2.严格证据审查,加强依职权调查取证。
3.法官问责及惩戒机制
《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
1.“套路贷”的概念、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
2.重点疑似案件情形列举;
3.强化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诉讼;
4.强化借贷事实的实质性审查,加大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民间借贷案件强制检索制度的通知》
明确必须强制检索的案件类型及强制检索要求。
本院
《防范和惩治民间借贷涉“套路贷”的工作意见》
1.列举“套路贷”行为模式
2.建立案前风险警示制度
3.强化证据甄别
《关于涉“套路贷”案件强化线索排查工作的通知》
1.强化实质审查力度
2.列举须重点审查的行为或情节
3.庭审发问提纲(参考)
通过对已下发文件的系统梳理,我们发现,文件中涉及的识别机制看似较为全面,但大多原则性较强,对实质审查、法官依职权调查以及问责机制,仅仅一笔带过,实际上并未确立具体标准和规则,参考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二、困境检视:
涉“套路贷”虚假诉讼识别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通常民事程序中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的识别呈现被动性
“套路贷”属于新型犯罪,在2018年4月“套路贷”被初次发现之前,并未引起审判领域的重视。
即便在发现初期,由于对套路的形成、发展、渠道等手段性问题以及对所涉群体、危害程度等结果性问题把握不全面、不深入,民事程序的识别与裁判呈现明显的被动性。
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与通常的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有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通常的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以双方当事人的恶意串通为构成要件,而涉“套路贷”虚假诉讼则是单方“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损害他人权益,妨害司法秩序。
由于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的特殊性,该类案件审理的核心任务实际上是识别“套路贷”,即发现犯罪线索,而民事法官对此缺乏经验。
其次,涉“套路贷”虚假诉讼具有预谋性,大多形式证据充分,如仅依据证据规则,则几乎无法识别出其系虚假诉讼,主要依赖充分的诉辩对抗以及法官的实质审查,而送达难问题在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中尤为显著,是法官发现案件真实的首要阻碍因素。
为达到不法目的,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的原告往往采取各种手段,或者其本人不到庭,或者阻止被告到庭。
被告地址的真伪需要法官鉴别查明,实务中确已出现多例原告故意向法院提供被告错误地址,因此送达不到的案件。
再者,“套路贷”属于刑事犯罪,具体犯罪情形不一,一般通过刑事侦查发现,民事诉讼中的识别机制也只是列举了多发、频发的案件类型。
能否从证据及双方的诉辩对抗中发现不合常理之处并通过实质审查进行验证,对民事法官的经验及能力是很大的考验。
(二)识别水平较低,实质审查越边界
通过样本分析看出,识别出的绝大多数涉“套路贷”虚假诉讼裁判文书表述过于简单,反映出当前民事审判中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的识别缺乏统一、明确的证明标准,法官对此把握不一,因而思路不清晰,导致裁判文书不敢明确表述、不便具体表达。
另一方面,从对审理民间借贷一线法官的访谈和调研看,当前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与排查已经为审判人员高度重视,实质审查理念深入人心。
但由于证明标准的不明确以及经验法则的运用不得法,出现了实质审查极端化倾向,即民事审查的刑事侦查化,有学者甚至担心法院在防治虚假诉讼政策下有恢复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之虞。
[]这不仅与辩论主义存在冲突,违背民事司法规律,影响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的识别质效,而且由于较高的时间、人力成本,使得民事审判“案多人少”的矛盾加剧升级。
(三)对正常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造成冲击
当前,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的识别已成为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必经程序。
裁判思路及庭审提纲的设计均以识别“套路贷”为中心和重点。
出于各种原因,当前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有从化解纠纷向识别“套路贷”倾斜的明显迹象。
而从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的识别效果看,投入的精力与识别结果之间并不成正比,且落差较大。
不管是从民事审判的落脚点考虑,还是从涉“套路贷”虚假诉讼占民间借贷纠纷的比例着眼,对于绝大多数民间借贷案件来说,审判的重心和目标仍应是化解纠纷,而涉“套路贷”虚假诉讼识别与化解纠纷两个任务杂糅,势必给大多数正常案件的审理带来干扰。
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长期处于“非常规”状态,造成民事法官无法专注于争点解决,造成质效低下。
三、成因剖析:
涉“套路贷”虚假诉讼识别陷入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的事实查明难
首先,“套路贷”本身具有预谋性,其中很多有专业人士(法律从业人员、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等)加入,为犯罪团体出谋划策,逃避法律制裁。
其次,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系一方当事人所为,因此通过双方充分的诉辩对抗往往能够发现犯罪线索,而民事诉讼送达难问题一时难以破解,送达方法单一,效果疲乏,使得诉辩对抗难以实现。
再者,民事法官对刑事犯罪普遍敏感度不高,部分法官认为“公安机关不管就是民事纠纷”、“按民事案件审理不影响当事人利益”,这种错误思维致使民事法官在审判中不能积极、敏感地发现相关犯罪线索,极易助长犯罪,成为黑恶势力利用的工具。
(二)识别标准、技术尚未形成制度化经验
由于形势紧迫,涉“套路贷”虚假诉讼当前仍是运动式、被动式的识别,有效的制度化经验尚未形成。
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能够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则认定借贷事实存在。
如借贷事实的存在真伪不明,则不支持原告的诉请。
但借贷事实真伪不明并不等同于虚假诉讼。
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的认定还需要法官进一步查明是否有伪造证据、暴力讨债等符合“套路贷”犯罪的特征。
而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的预谋性及隐蔽性,给法官查明事实带来极大阻碍。
据访谈结果显示,民事法官对虚假诉讼罪的构成并不了解,主要依靠对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的文件、指南的参照理解进行识别。
而当前各级法院出台的识别标准仅列举疑似因素,对识别采用的证明标准并未予以明确,导致何时启动依职权调查,调查到何种程度,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而经验法则的运用同样缺乏指导与规制。
在错案追究的紧箍咒下,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思想负担较重,出于自我风险防控考虑,更加细致深入的审查是更多法官的现实选择。
(三)信息渠道受限,合力效果不佳
民事审判机关受制于工作任务和调查手段等制度与技术障碍,往往很难担负起认定虚假诉讼行为的重任。
[]技术方面,目前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主要依托省院强制检索平台,该平台对于虚假诉讼甄别的作用仅是圈定可疑案件或可疑当事人。
而当前识别的关键和重点仍在于证据的调查和判断。
法院通常民事诉讼程序中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亟需公安、检察、银行、工商等部门的信息支持。
四:
出路探寻:
从机制、标准到技术、实践的全方位考量
(一)机制层面:
设置专门合议庭进行识别,构建妥恰的责任追究机制
设置专门合议庭进行识别。
由于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与正常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在理念、任务、方法上均存在差异。
因此,设置合议庭进行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的识别,将其与正常民间借贷案件分离,各司其职,互不干扰,能够保证涉“套路贷”虚假诉讼识别与正常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有序开展,高效运行。
鉴于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的特殊性,需要法官既要了解套路贷犯罪的要素与特征,又要精通民事审判,因此建议由一名有刑事审判经验的法官与两名民事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专门审理经强制检索后疑似“套路贷”虚假诉讼的案件。
因识别程序不同于正常民间借贷审理程序,涉“套路贷”虚假诉讼识别专门合议庭的核心任务是有效开展庭审询问,必要时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与银行、公安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络,查证,提高识别效率。
构建妥恰的责任追究机制。
当前涉“套路贷”虚假诉讼识别的责任追究仅限于较为原则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压紧压实责任进一步强化“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治理力度的通知》中规定:
“从今年8月1日起,尚未审执结和新收民间借贷案件,凡是审判执行人员应发现而未发现“套路贷”虚假诉讼,致使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利益的,发生一起,问责一起。
属于违纪违法的,依法依纪处理;
属于违反审判职责的,依照法官惩戒规定处理。
”不明晰的责任预设给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部门和法官带来较大的心理压力,对于“应发现而未发现”的具体情形以及“违反审判职责”的适用条件,应当在涉“套路贷”虚假诉讼识别标准明确的前提下进行妥恰、细致规定。
(二)标准层面:
设定实质审查的边界,区分案件类型明确证明标准
实质审查的边界问题主要是指法官在依职权调查证据方面,如何规制其自由裁量权既不被虚置,也不被滥用,而处于恰当范围内。
通常民事程序中对于是否构成套路贷犯罪的侦查和认定问题,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部门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部门无法在民事诉讼中进行精确判断,故只要经初步审查,发现系疑似“套路贷”虚假诉讼即达到了甄别要求。
对于证明标准,应区分案件类型予以明确。
从裁判方式看,涉套路贷虚假诉讼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
一种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裁定驳回起诉”适用于原告单方虚假诉讼,简称为“单方型”。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情形,在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中,主要针对出借人与担保人共同“套路”借款人,或出借人与借款人共同“套路”担保人,该种类型简称为“合谋型”。
对于“合谋型”,与通常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无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109条规定: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按照以上规定,“合谋型”的证明标准较高,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而“单方型”的证明标准法律未予明确,我们认为,“单方型”的证明标准达到盖然性优势(大于50%)即可,原因在于裁定驳回起诉,并未涉及实体,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不构成犯罪,当事人仍有民事救济途径。
案件类型
证明标准
“单方型”
盖然性优势
“合谋型”
排除合理怀疑
表三:
两种案件类型的证明标准对比
(三)技术层面:
法律技术与信息技术的合力升级
法律技术方面,规范经验法则的运用。
基于大部分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的证明标准设定为“盖然性优势”,该证明标准决定了是否认定为涉“套路贷”虚假诉讼主要依托法官对经验法则的运用。
同时,经验法则的恰当运用,能够减少法官不必要的调查取证,高效识别“套路贷”虚假诉讼。
基于法官经验及能力的差异,经验法则的运用因人而异,可通过合议庭、审委会等集体决策机制进行弥补。
应制定详细、具体的逐级汇报、决议程序,同时充分发挥已经研究确认的典型案件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规制经验法则的运用。
信息技术方面,实现信息渠道的畅通化,真正形成打击合力。
公安和检察机关在“套路贷”的识别上具有天然优势。
一方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畅通线索发现渠道,及时接收并处理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的举报和控告。
[]并及时通知法院,避免法院进行无效调查。
另一方面,探索建立数据检索便利化、打破资源垄断的智能化信息平台。
在政策和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将当事人户籍、常住地、银行账户等重点信息汇聚,部分开放,方便检索当事人的地址、账户明细等关键信息,提升法院对于涉“套路贷”虚假诉讼识别的效率和准确性。
对于当前正在使用的智能预警系统,尽快实现与审判系统的连通,提升系统应用效果。
(四)实践层面:
以审判为中心、多举措强化庭审功能
破解当事人本人送达难问题。
提高原告到庭率。
对于经强制检索圈定的可疑案件,一律传唤原告本人到庭应诉,以查明案件事实。
必要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对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依法拘传其到庭。
提高被告到庭率。
一方面要求原告多方多渠道查询被告的下落,另一方面依职权调取被告户籍地、常住地等相关信息。
应谨慎适用公告送达,因机械地进行公告送达,将延长审判周期,降低案件审理速度,对审判效率造成影响。
坚持诉辩充分对抗。
涉套路贷虚假诉讼主要为“单方型”虚假诉讼,因此,强化当事人举证,实行当庭质证、询问,实现充分的诉辩对抗是关键。
我院前期出台了涉“套路贷”虚假诉讼参考提问提纲,法官应坚持灵活性参考,避免庭审或询问流于形式。
同时坚持依职权调查的合法性和必要性,防止滥用调查权。
结语
当前,扫黑除恶斗争已稳步推进到建章立制阶段,“打财断血”、消除“套路贷”犯罪,彻底摧毁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才能使人民群众真正有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本文所探讨的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的识别困境与出路,立足于审判实践的真实样本,希望提出的完善路径能够为法院决策提供参考,为民事法官提供规则上的借鉴,更规范、高效地从源头上整治涉套路贷虚假诉讼,彻底截断不法分子利用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利益的通道,助力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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