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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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防救结合。
强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创建平安和谐重庆的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人作为应急施救的主体,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抢险先救人的原则,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
1.3.2依法规范,明确责任。
针对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依照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应急管理行为,明确市政府应急处置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责。
1.3.3集中领导,分级负责。
坚持分级响应、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方针,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程度和危害性以及动用的应急资源,实行政府集中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类分级启动应急预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1.3.4强化预警、整合资源,利用科技、提高效率。
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健全我市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预警化解、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和恢复重建体系,实现预测预警日常化、应急指挥智能化、快速处置系统化、果断决策科学化、现场保障统筹化。
推动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结合我市“一圈两翼”总体布局,充分发挥主城区、万州区、黔江区的区位辐射作用。
加强应急管理的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在预防预测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基础工作及应急处置中的运用,大力推动我市应急产业的发展。
1.3.5平战结合、全民参与,加强宣传、组织培训。
建立训练有素的专业应急队伍和组织严密的成年人志愿者队伍。
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定期举行应急演习演练。
把政府应急管理与全民动员参与、常态与非常态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军民结合的良好局面,实现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的科学化、社会化、全民化。
1.4突发公共事件特殊环境和现状
1.4.1重庆是中国西南地区和长江上游最大的中心城市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综合交通枢纽、城乡统筹的特大型城市。
位于中国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与资源密集的西部地区结合部,幅员面积8.24万平方公里,下辖40个行政区县(自治县)和2个开发区,现有1022个乡镇(街道)。
全市总人口约3200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46.7%。
重庆已形成大、中、小城市有机结合的组团式网络化城市群,具有大城市带大农村的显著特征,是目前我国直辖市中行政区域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管理行政单元最多的特大型城市。
1.4.2重庆地处四川盆地东南边缘的山丘地带,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境内地质、地貌结构复杂,山地、丘陵占全市总面积的93%。
重庆处于原“川东伏旱区”,极易发生干旱灾害。
汛期雨量充沛,容易引发洪涝灾害和地质灾害,是全国四大地质灾害多发地之一。
1.4.3全市公路弯多坡陡,长江、嘉陵江、乌江等江河水文复杂、滩多水急,现有各类船舶近2万艘,水陆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较多。
1.4.4重庆是全国六大老工业基地之一,老工业企业特别是煤矿、化工等高危企业布局不合理,老企业、老设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较多。
1.4.5我市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一定威胁。
动物、动物产品流动频繁,易发生动物重大疫病。
1.4.6我市经济基础较为薄弱,企业破产关闭、移民搬迁安置、农村土地征用和城市居民拆迁补偿等引发的矛盾极易造成各种群体性事件。
由于其他复杂的历史和社会原因,各类刑事案件、火灾、涉外、金融以及社会影响重大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1.4.7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城乡发展不平衡,重大经济社会活动大都集中于人口密集、地形特殊的主城区,因而存在诸多诱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
由于受交通制约、通信不畅等因素影响,增加了应急管理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难度。
1.4.8目前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包括突发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共4大类、54种(详见9.1)。
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较为频繁、损失巨大。
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常年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80亿—120亿元,约占全市GDP的4%。
妥善处理公共安全问题是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重庆的重要内容。
1.5突发公共事件保障能力现状
我市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治安、医疗救援、应急通信、自然灾害救助、红十字会救援救助及生活物资供应等具有一定的保障能力(详见9.2)。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及专项预案、部门预案、综合预案、保障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各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1.7预案体系
1.7.1我市预案体系分为五个层次:
(1)《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市政府依法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并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应急资源及应急行动的整体方案和程序规范,是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纲领性预案,是指导全市应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2)《重庆市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4个专项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置4大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依据,专项应急预案强化了市政府各部门分类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能,是部门协作配合、应急联动处置和管理的基础。
(3)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编制的42个综合应急预案,是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和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4)市专项指挥部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单位针对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种类编制的54个部门应急预案和为应急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统一、高效、规范保障服务的7个保障预案,是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市专项指挥部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应急管理及处置和履行职责的主要依据。
(5)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大中型企业、要害部门、高危行业(包括中央在渝机构和单位),乡镇、街道、社区依据本预案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1.7.2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加强指导督促。
大型会展、文体活动及其他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事前制订应急预案,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政府应急办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方可举办。
1.7.3各类预案必须加强对接。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国家部门应急预案的要求,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在渝机构和单位均应结合我市实际,依据我市总体应急预案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并在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发挥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预案的作用,以形成上下对接紧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完整和操作性强的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委、市政府是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设立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委),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1.1市政府应急委的职责是:
贯彻落实国务院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向国务院报告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情况;
决定我市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协调重庆警备区、驻渝部队、中央在渝单位共同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
审定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资金和物资分配计划;
部署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和总结经验教训;
决定对涉及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单位、人员的奖惩。
市政府应急委主任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相关副市长、秘书长和重庆警备区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
2.1.2市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
重庆市突发自然灾害、重庆市突发事故灾难、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庆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四个市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交叉分管的并列担任指挥长。
成员分别由牵头编制4个专项应急预案及编制部门应急预案的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市应急指挥部职责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确定。
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应急委的领导下,加强与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以预防为主的预测预警、预警化解、应急处置和灾后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
2.1.3市专项指挥部的职责是:
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成立有专项指挥部并在我市建立了相应指挥机构的予以保留。
目前有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重庆市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重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重庆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重庆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重庆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重庆市处置劫机事件工作领导小组、重庆市反恐协调小组共八个市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八个市专项指挥部)。
市专项指挥部的职责是在发生相应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时,在市政府应急委的领导下,会同相关的市应急指挥部,快速有效地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市专项指挥部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信息传递和共享、应急联动处置等各项基础工作。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
2.2办事机构
市政府应急委下设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为市政府应急管理的常设机构。
市政府应急办承担市政府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市政府应急委的工作指令;
在市政府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救灾办)、重庆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重庆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重庆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按照国务院要求设立的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对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经市政府应急委批准,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重大、特别重大预警和灾害信息,并根据市政府应急委的决定发布预警信息;
提出应急资金和物资分配建议;
统筹协调全市应急管理工作;
办理市政府、市政府应急委应急管理方面的文、会、事;
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调研,并提出工作建议;
定期组织修订本预案,审定各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保障预案;
负责组织筹建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指挥平台、市接警中心和应急管理信息数据库;
组织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演习、演练;
承担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应急办设主任、副主任,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在市政府应急办的统筹协调下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和职责
市政府各部门是应急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从源头上强化安全生产和灾害预防,特别要加强对水陆交通、煤矿化工、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和公共密集场所的监督和管理;
加强对危险源和灾害灾难隐患点的监控,明确相关处室的应急管理职责。
市政府各部门的具体职责按各部门应急预案确定。
市专项指挥部和市政府各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涉及中央在渝单位的由市政府应急办协调,按其确定的职责,共同或分别编制应急预案并确定其职责。
2.4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职责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既是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应急处置的主体,又是一般、较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建立相关预测预警系统、应急处置队伍、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应急处置体制、灾后评估和恢复重建体系。
具体职责由相关综合应急预案确定。
2.5应急保障部门和单位职责
负责应急处置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要迅速调集保障资源,确保应急处置的需要。
具体职责由相关保障预案确定。
2.6组织体系框架
2.6.1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集中统一、政令畅通、指挥有力、条块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开展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2.6.2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本着高效务实、节约行政成本的要求,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应急机构;
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的参与部门必须有专门的处室负责应急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
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应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充分发挥在应急处置中上下对接,紧密联系的作用。
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应做好与国务院有关指挥部的对接,并加强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的统筹协调,确保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形成紧密对接、上下贯通、高效有序的应急运作机制。
2.6.3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框架图
(见下页)
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框架图
2.6.4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责任部门、主要参与单位(详见9.10)。
2.7应急联动机制
预测将要发生或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时,根据市政府应急委的指示,由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立即进行应急处置;
分类分级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作出应急联动响应;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由市政府商请重庆警备区协调驻渝部队、武警重庆市总队,协调中央在渝单位,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迅速形成应急处置合力。
重庆警备区、驻渝部队和武警重庆市总队与中央在渝单位有责任和义务配合我市各级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政府要为重庆警备区、驻渝部队和武警重庆市总队抢险救援工作提供交通、物资和器材等保障。
3预防、预测、预警
3.1预防
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安全生产。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要害部门、大中型企业和有关单位要根据编制的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培训演练。
市政府应急办、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会同市政府各部门及单位对重点隐患区域及危险源进行排查。
在春运、汛期和气象条件恶劣、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预测预警工作,强化排查、巡查和核查等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避免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3.2信息监测运行机制
3.2.1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定期召开相关专家参与的会商分析会,预测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范围、影响和发展趋势,并利用科学技术手段有效减少和遏止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3.2.2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分类信息监测数据库并和市应急平台互联互通,认真做好信息监测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送监测信息。
3.2.3市政府各部门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和监测系统,并与市应急平台和市相关应急指挥部互联互通;
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相关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监测信息。
3.2.4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建立相应的信息监测数据库。
与市应急平台和市相关应急指挥部互联互通,认真做好信息收集、整理、确认、报送和更新工作。
3.2.5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预警信息的,依照有关法规责令其改正错误,必要时给予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
由此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3.2.6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通过预测预警系统及数据分析预知将要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应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相关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在1小时内报告详细信息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做好续报工作。
市政府应急办立即会同相关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召开会议,充分听取专家和各方的意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并经市政府应急委批准后,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预警信息。
3.2.7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对我市行政区域外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分析、传送和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
3.2.8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可根据危害和紧急程度越级上报,在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上报的同时,必须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3.2.9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上下贯通,及时向国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上报预警信息,同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3.2.10信息监测流程图
信息监测流程图
3.3接警与预警
3.3.1市政府应急办依托市政府值班室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中心,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接警和处警工作。
统一设置全市接警电话12345,并充分利用110紧急报警、119火灾报警、120急救报警等现有报警资源,实行联动报警。
市政府逐步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平台报警中心,接受预测预警信息和单位、个人报警。
3.3.2公民、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有报警的义务。
报警内容主要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等情况;
(2)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或已经产生的影响、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
(3)对突发公共事件已经采取或正在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政府倡导和鼓励公民、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对各类危险源和灾害灾难隐患进行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报警准确、及时采取相应紧急措施或防止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和减少损失的公民、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3.3.3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规范地向市政府应急办、相关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地理位置和事发现场情况。
3.3.4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媒体或专门预警网络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各种媒体有无偿发布预警信息的义务,并应大力宣传防止、减轻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常识。
3.3.5市政府应急办加强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尽快查清危险源及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易发地(点)等分布情况。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在本预案实施后半年内,组织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危险源和灾害点分布状况图。
3.3.6预警信息的处置。
市接警中心和市应急平台在获悉报警和预警信息后,立即核实情况并迅速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市政府应急办接报后,统筹协调相关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分级标准予以处置。
重大、特别重大的预警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应急委,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由市政府应急委决定是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3.7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在30分钟内组织应急处置队伍,立即实施先期应急抢险和预警化解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3.3.8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后,事发地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并不间断地向市政府应急办、相关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如实报告现场情况。
按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并制订具体应急方案,通知有关应急队伍立即进入状态,并动员后备队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等,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强化要害部门、重要基础设施等安全保卫工作,切实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交通、通信、水、电、气等公共设施安全,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其他防范和保护措施。
3.3.9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市政府应急办预警信息通知后,依据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指挥并协调有关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应急处置联合行动。
3.4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4.1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和应急平台建设。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应急办整合全市各类预测预警系统,并充分利用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的预测预警系统和指挥系统,会同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平台。
中央在渝单位建立的各种信息监测系统,依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协调并纳入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平台系统,由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各网络系统平台,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由市政府应急办组织专家评审,统一标准,预留接口,充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共同加强预测预警工作。
3.4.2预测预警系统建设要根据“立足现有、整合资源、面向未来”的原则,满足“两个层次、三个方面、四个部分”的要求。
即建立市级和区县(自治县)级两个层次的预测预警支持系统,该系统既要满足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和数据共享三个方面的要求,满足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要求,确保实现预警信息跨区县、跨部门、中央在渝单位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资源共享和综合管理使用。
重庆市地理信息中心负责提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基础地理空间数据信息,由市政府应急办组织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逐步实现全市预警信息网络化管理。
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及市政府各部门,在预测预警系统充分整合的基础上,加强对危险源的动态监测,并切实做好预测预警系统上接国家及国家有关部门,下连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基础工作,充分发挥该系统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作用。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预测预警系统全方位、多层次的整合和对接工作。
3.4.3提高预测水平和预警信息分析处理能力,及早提出预防措施或采取应急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力争将突发公共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3.5预警级别及发布
3.5.1预警级别确定原则。
依据紧急程度、危害大小、涉及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需要调动的应急资源等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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