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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办发[1993]23号文件的规定,集团公司党组可直接授予已成立党委的所属单位具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批权,并须将拟授权单位名列报中组部备案,经中组部审核确认后,被授权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批权予以生效。
集团公司党组于2003年4月9日已正式授予集团公司国
际合作部及龙源电力集团公司等三十三家单位党委具有因
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权并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国电
集党[2003]14号)。
第七条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负责公司本部、各分公司、
驻外办事处以及集团公司所属无人员审批权单位出国(境)人员的审批工作。
第八条经集团公司党组授予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审
批权单位,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
为了更好的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该单位应设置外事工作专门机构或在相关部门设置外事工作专办人员。
第九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
:
1993]24号文规定,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出国(境)、
在外停留时间、访问国别等须经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审核,报国务院审批。
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负责办理呈报手续。
第十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出国(境),须经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部门正职领导出国(境),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国际合作部提出办理意见后,由分管该部门及外事工作的副总经理审核,由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批准。
部门副职领导、畐応经理以及其他相当于副司局级领导出国(境),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由分管该部门及外事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重要出访应报总经理同意。
第十二条其他出国(境)人员,由国际合作部主任审核批准。
第三章出国(境)任务审批原则
第十三条根据外交部外外管函[2003:
185号文,我集团公司可自行审批本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人员因公出国(境)权限。
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权单位可根据下列情况直接向国际合作部申请出国(境)任务。
无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权单位可根据下列情况,将出国(境)任务申请呈报主管分公司或办事处,由其主管分公司、办事处行文报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
1.参加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和技术交流会;
2.参加国外项目考察、洽谈、投招标及相关活动;
3.参加与国外经济合作所涉及的出国项目;
4.参加集团公司出国(境)计划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出国(境)任务;
5.根据有关经贸合同,由外系统具有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境)任务审批权的各部门及各省、直辖市、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出国(境)任务;
6.在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以外的单位联合进行国外商务活动时,提出的包括邀请外单位人员参加的组团申请。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各所属企业原则上应提前一个月以
公司(厂)文件的形式向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提出出国(境)任务申请,申请内容应该包括:
1.出国(境)事由及团组名称;
2.出国(境)团组的人员构成、专业技术和外语水平,派往国家及出访路线;
3.出国(境)时间及在境外停留时间;
4.经费来源(外汇或人民币);
5.国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人员的正式邀请函及中文译文,邀请单位及邀请人的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6.涉外合同、协议的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合作项目的批准文件;
7.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以外的单位签订的共同参与国外商务活动的备忘录、协议合同等;
&
凡是出国参加重要国际会议、出访敏感和热点国家和地区以及出国任务涉及敏感问题的团组,须提供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函。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在接到各所属企业的出国(境)任务,书面申请报告后,国际合作部须依据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为该项目办理有关出国(境)手续,并负责向该单位发出《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
第十六条由我集团公司组织的双跨团组,国际合作部
须向外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才可向该单位发出《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在该单位人员提供护照及《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后,统一办理出国(境)签证、签注手续。
第十七条因公出国(境)团组一定要有明确的公务目
的和实质性内容,讲求实效,本着小、少、精和勤俭节约
的原则,杜绝一般性、重复性的参观考察。
第十八条对外商提供费用并邀请我方派出考察参观
的团组,不得有请必应,在认真分析其意图、动机、影响及后果后,再决定是否派出。
严禁私下要求和暗示外方邀请自己出国(境)。
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向国外机构联系出国(境)事项,也不得为达到回访的目的而擅自邀请外国人来华。
第十九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严格控制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公司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公费出国境考察、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如确有必要参加,应按审批权限和有关规定申办。
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不准改变身份通过其他行业或以任何理由通过地方办理护照出国
(境)O
第四章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原则
第二十条政治条件:
出国(境)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第二十一条业务条件:
业务娴熟,专业对口,具有与出国境任务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外语水平能满足出国(境)工作与学习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身体条件:
身体健康,能适应长途旅行和国外的紧张工作。
第二十三条专业性强的出国(境)团组,要选派从事有关项目的专业人员,一般不选派局、厂级领导干部参加。
第二十四条凡与出国(境)任务无直接关系,又不主管有关业务的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借故或照顾出国(境)。
(境)
第二十五条已离休、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已离休、退休人员因其名望与身份仍在国内组织或国际学术机构任职的,可批准出国(境)参加与其职务有关的会议或学术活动。
第二十六条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出国(境)人员,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
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调动工作单位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负责出国(境)人员政审工作的部门,除对出国(境)人员进行政治审查外,还应根据出国(境)任务和专业要求,对人员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出国(境)任务要求的人员和团组,要提出调整意见。
各派员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认真选派出国(境)人员。
如因本企业选派不当,给国家和企业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着,要追究派人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第五章护照签证办理
第二十八条申报出国任务各单位,在接到《出国任务
通知书》后,请速将《1出国人员政审表》、办理护照和签证所需像片、确定出访日期的国外邀请信、《1出国人员签
证明细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一并送至(寄至)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已持有有效护照者,请将原有护照一并送交国际合作部。
第二十九条护照、签证手续由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向外交部领事司统一申请办理。
严禁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或个人自行到外交部、地方外办办理护照以及到外国驻华使馆、各国驻华领事馆办理或催办签证,更不准在国外擅自办理出国(境)签证手续。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参加境外劳务工作以及因公外派半年以上的留学生可以持有因私护照因公出国(境)。
除此以
外,因公出国人员一律应持因公普通护照、公务护照出国
(境)。
第三十条领取护照时要认真核对护照与签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及汉语拼音是否正确,钢印和发照机关印章及签证页上使馆印章、领事签署等是否齐全。
护照要由本人持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
第三十一条办理签证所需邀请信(包括信函、传真)必须从邀请国本土发出。
邀请函电一般要用邀请单位公文用纸。
邀请函电必须由具有前往国国籍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人员在近期签发。
函电中要注明邀请单位的具体名称、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邀请函电内容要写明详细的出访目的,具体的出访时间,明确的费用来源和支付方法,出访者姓名、职务、护照号码,并有邀请人清晰的签名。
部分国家驻华使馆还要求提供邀请信原件以及详细的
日程表
第三十二条护照照片尺寸为(32mm宽x40mm高)光面纸的近期半身护照专用照片,要求是正面像、画面清晰整洁、浅色背景(美国要求是白色背景、光面的彩色照片,尺寸为50mm宽x50mm高)、免冠,并在照片背面写上姓名(为了不把照片污染,请不要使用钢笔)。
戴眼镜者请注意镜片上不得有反光光点,不得戴有色眼镜。
女士不得佩戴耳部、颈部、头部饰物。
办理护照需要三张彩色照片,办理签证视所到国别而
定,原则上每个国家需交三张照片。
一次成像照片、布纹纸照片不得使用。
第三十三条领取护照签证时,要按规定支付办理护照、签证的费用。
第六章出国(境)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四条团组出访之前,组团单位外事部门必须对
出国人员统一进行出国(境)教育。
教育内容包括:
爱国
主义和民族气节的教育,外事政策和外事纪律的教育,国家安全和保守机密的教育,外汇管理和使用规定的教育,
国家安全和保守机密的教育,海关规定的教育,出国(境)旅行知识的教育,对外社交礼仪的教育以及出访国家概况及风俗习惯的介绍。
提示团组,针对当前国际敏感特殊地域的特定情况作出提前准备工作。
第三十五条出国(境)团组实行团(组)长负责制,团(组)长负责制定国外工作计划,并审查出国(境)行程表及具体日程安排,如有不妥,应及时与国外公务接待方、旅行接待方联系予以更改完善。
第三十六条出国(境)团组根据出国(境)任务通知书,按国别编制出国(境)费用预算,在出国(境)前一个星期内办理购汇手续。
第七章出国(境)团组的国外管理
第三十七条出国(境)团组要严格遵守出国(境)任
务件批准的出访国家、境外停留时间,变更出访路线,不准自行经停香港或顺访其他国家,否则所增加费用一律自负,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团组出国费用应合理安排使用,应严格按
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外字[2001]73号)文件执行。
标准开支,按钱、财分管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出国(境)期间的经费和支出单据票证管理,并对各项开支做好详细记录,保存好有关票据。
确实无法取得凭证的开支,应据实写出书面说明,由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才可作为报销凭证。
第三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集团公司领导出国
(境)访问乘坐头等舱,司局级人员乘坐公务舱,其他人员乘坐经济舱。
第四十条在外期间,出国(境)人员必须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掌握组织原则和遵守外事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团长要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涉外的有关规定。
做好全团
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严明纪律。
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集体驻地外出活动。
对外活动一律由团长统一安排。
任何人不得在安排的驻地以外地方过夜。
如要会见或探视亲友,须在出国(境)前向派出单位和出国(境)团组领导报告。
第四十一条出国(境)人员要妥善保管护照、机票及
现金,防止丢失和被抢被盗。
第四十二条在外期间,每到一地,应立即按规定与有关航空公司联系,确认下一程航班机位。
第四十三条在外遇到突发事件(人员出走、护照、机票及出国经费被盗,行李丢失,航班延误,发生车祸等意外情况)时,要沉着冷静,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设法与我驻当地使、领馆联系汇报,请求帮助。
第四十四条自觉维护国家和个人的荣誉与良好形象。
严禁出国(境)人员涉足任何色情场所,不准观看低级淫秽的演出。
第八章团组回国后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团组回国后两周内,由团长负责收缴全团护照并及时上缴护照保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团组回国后,原则上一个月内,团组长要向派出单位领导作出正式汇报,内容包括;
1.国外期间主要工作及活动;
2.主要工作成果;
3.存在的问题及采用的措施;
4.外方提供的资料清单;
5.执行外事纪律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6.对外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出国(境)人员返回本单位时,应向本单位外事归口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报到,并汇报有关国外工作情况。
第四十七条团组回国两周内,该团组成员应交个人书面总结(含:
国外工作情况及本人表现),有团组负责人签字,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八条出国(境)团组回国后应尽快凭国内发票
或国外支出单据,编制国外费用支出明细表,由经办人或团(组)长签字以及财会人员审核,经主管领导签字后交财务部门核准报销。
第九章因公出国(境)人员护照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因公护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层层负责的原则。
集团公司所属(局级)各单位应掌握本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情况,建立因公出国(境)护照收缴制度,由专人负责收缴并及时对有效护照、失效护照分类进行登记、归档。
第五十条出国(境)人员回国后,须在两周内交回护照。
出国(境)人员领取护照后,因故未能出国(境)或调离原单位的应及时交回本人护照。
第五十一条出国(境)团组团(组)长是全团护照收缴工作的负责人,在团组回国两周内将全团护照收缴齐全后上交护照保管部门。
因连续执行出国任务时,为申办签证而持有两本护照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立即将其中一年期护照上交国际合作部,以便及时交付外交部予以注销。
第五十二条出国(境)人员回国后,逾期不交回护
照者,本单位应督促其交回。
无正当理由而超过一个月者,外事管理部门应通报并停办或缓办该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的出国(境)手续。
第五十三条护照遗失或被窃,持照人应立即向单位外事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挂失,由该单位外事部门尽快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并附上丢失护照的具体情况说明,本人书面检查,由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报外交部领事司备案。
第十章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审批事项
第五十四条凡因工作需要,确需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访问、考察、进行商务洽谈、召开联营体会议等事宜,须提供书面申请,报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
其中包括被邀请人姓名、国籍、职务、来华目的、在华的地点及费用支付等内容。
根据外交部领三函[2003:
508号文规定,我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具有向外国人发《通知签证函电》权,统一编号为:
3226。
第五十五条邀请国外部级以上人员来华时,须报请外
交部领事司审核同意。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的修改和解释权归1。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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