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型社会建设中的碳税法律问题探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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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古税通过将污染成本加入产品和劳务中去,用税收来消除排污者产生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背离的现象。
按照庇古的观点,由于污染者排污的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所以排污者不会关注其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只会尽力为自身获得更多的利润。
庇古税能够增加排污者排污的私人成本,一旦排污者排污的私人成本超过社会成本,减少排污便是排污者的最佳选择。
开征碳税的原理和庇古税原理是一样的,即都是靠增加排污者的私人成本。
碳税是一种调节税,其目的不在于增加财政收入而在于调节排污者的行为,同时随着排污者行为的改变,碳税收入将会不断减少。
第二,双重红利理论。
双重红利理论是皮尔斯于首先提出来的,碳税的双重红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开征碳税能够节能减排,即所谓的环境红利;
另一方面开征碳税获得的收入可以用来降低其它税种的税率,如流转税、所得税。
其它税种税率的降低会引起就业的增加、刺激消费等,从而使市场经济的运行更有效率,即所谓的非环境红利。
双重红利理论引发了环境经济学家的兴趣,虽然学术界目前对于该理论还存在一些争议,但是对于碳税的环境红利已取得统一观点,碳税能起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的作用。
对于碳税的非环境红利目前还存在较多争议,但从已开征碳税的国家所取得的效果分析,的确起到了双重红利的作用。
2开征碳税的必要性、可行性
开征碳税的必要性
有利于“两型社会”建设。
近年来,国家提倡“两型社会”建设,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都加强了对周围环境的保护。
由于环境污染逐年严重,人类越来越意识到污染空气只会给自身带来更大的灾难。
但是,仍然有部分企业没有意识到环境污染的严重性,依旧将追求企业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作为核心目标而放弃了对周边环境的保护。
因此,开征碳税可以增强企业减少排放二氧化碳的意识,有效地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这不但能降低空气中二氧化碳的含量,而且符合了“两型社会”建设的要求。
有利于完善节能减排机制。
目前我国现有的节能减排机制只要是依靠政府的指令进行的,即首先由中央政府给出限制性的指标,再由各级政府进行分解,并靠当地政府部门负责监督。
这种现有的机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被动的减排机制,并没有充分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这必然会影响实际节能减排的成效。
开征碳税有利于激励企业积极主动地进行节能减排,并且能够改变原有的依靠政府指令进行减排的机制。
开征碳税能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更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进行。
可以弥补环境税的空缺。
西方国家有较强的环保意识,环境税制较为健全,大部分国家建立了以碳税为中心的环境税制,在二氧化碳的减排、生态环境的改善以及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等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相反,我国目前还没有独立的环境税种,与保护环境有关的税种仅仅只存在于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中。
换言之,我国并没有真正建立符合我国“两型社会”建设的环境税收制度。
碳税从本质上看属于环境税,因此可以在消费税和资源税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立法,以此来增强环境保护的力度,加强企业和个人节能减排的意识,有效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
碳税无论是作为独立的税种还是作为消费税、资源税的税目,都可以弥补我国环境税立法的空缺,从而完善我国环境税收法律体系。
开征碳税的可行性
政策上的可行性
2007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采取政治、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应对气候变化,限制温室气体排放。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这是我国立法机关首次对气候变化做出的决议。
该决议规定“应对气候变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要机遇和挑战,应对气候变化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努力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参与意识和能力,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
2011年我国制定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16%,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减少17%,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
由此可见,近年来我国都把节能减排作为主要国策之一,在政策上完全具备了开征碳税的条件。
国外立法经验提供了参考依据
开征了碳税的西方国家在节能减排方面都获得了很好的效果。
例如:
瑞典的环境保护署认为,碳税以及其它经济手段在二氧化碳减排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丹麦是世界上第一个对家庭和企业同时征收碳税的国家,根据丹麦能源署发布的数据,丹麦二氧化碳排放量从1990年的5,270万吨下降到2005年的4,940万吨。
[2]挪威对碳税实施效果的评价也显示,碳税使得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以造纸业为例,如果没有碳税,该行业油耗将增加21%。
[3]英国和德国也开征了碳税性质的税种,英国称之为气候变化税,德国则为生态税。
西方国家这些成功的立法经验可以作为我国开征碳税的参考依据。
3碳税立法模式选择
独立型立法模式
独立型立法模式是指对碳税可以采取单独立法,即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把碳税作为一个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平行的一个税种;
也可以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环境税收法律,把碳税作为综合性环境税收法律中的一个章节。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独立型的碳税立法模式必须由全国人大通过或者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立法。
独立型立法模式可以将筹集到的资金专款专用,专门用于环境保护当中。
并且,该立法模式对碳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纳税环节、税率、税收优惠等构成要素能更有针对性的做出相关规定。
但是,在我国现行税制下,独立型的立法模式需要解决一系列的问题,例如:
如何协调独立型的碳税与现有的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之间的关系;
如何设定碳税的税率;
如何分配碳税的收入等具体碳税制度的设计问题。
笔者认为,碳税的立法要与我国现有的税制进行有效融合,不能增加现有税制的复杂性。
因此,独立型立法模式更适合在有完善的税制体系,有较高的税收征管水平的条件下采用。
融入型立法模式
融入型立法模式是指不单独把碳税作为一个税种开征,而是通过对现有环境税种进行补充与完善,赋予它们新的生命。
融入型立法模式相比独立型立法模式而言,较为简便。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融入型立法模式可以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适合于地方的税收法规。
融入型碳税不需要通过全国人大的立法,只需要将碳税的税率融入到已有的环境税种之中,提高原有的环境税种的征税标准或者直接将碳税作为已有的环境税种中的一个税目进行征税即可。
笔者认为,选取何种碳税的立法模式应与本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环境保护情况、法制健全程度、执法人员的素质等密切相关,同时还可能受到本国政治环境的影响。
[4]我国在碳税立法模式的选择上不但要立足于国情,而且还要有所发展。
两种立法模式相比,在已有的环境税基础之上进行碳税立法阻力会相对小一些。
因为原有的环境税收体系经过多年实践已被大多数人所接受,虽然采取提高税率或增加税目的融入型立法模式在短时间内会造成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但是由于这是在已有环境税种的基础上做出的立法,会更能被纳税人所接受,也更加有利于开征碳税目的的实现。
因此,我国目前应选择融入型立法模式,待经济和社会取得进一步发展,有完善的税收体系和较高的税收征管水平的时候再采用独立型立法模式。
4碳税立法的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其他原则的基础。
该原则要求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税收要素都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八项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该条文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
开征碳税必须遵循税收法定原则,有关碳税的法律构成要素、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征税流程等都必须有法可依,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征收碳税,任何企业或个人都不用缴纳碳税。
税收公平原则
碳税从本质上属于一种环境税,应遵循环境公平原则。
环境公平原则是指对环境问题所牵涉的利益主体,在使用环境资源或对环境资源造成污染时,应当按照环境正义的精神,公平分配相关利益及其负担,以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保护环境资源和维持生态平衡。
税法公平原则要求对纳税人一视同仁,不得有任何歧视,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必须是公平合理的。
所以,碳税立法应坚持税收公平原则,在其具体的制度构建中,考虑社会的公平正义。
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
开征碳税的目标是要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保护环境。
从长远规划考虑,开征碳税可以有效的促进企业改变传统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模式,最终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碳税制度的具体设计中,要协调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一方面,不能为发展经济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环境;
另一方面,也不能只保护环境而不发展经济。
总之,是要兼顾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5碳税的法律构成要素
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税制最关键的要素之一,是一种税区别另一种税的标志。
碳税的征税对象是针对生产经营和生活过程中向大气中排放的二氧化碳征税。
然而,从征税成本和技术难度考虑,直接对二氧化碳征税会遇到很多困难。
国外开征碳税的国家采取的是对 化石燃料征税,因为消耗化石燃料会直接产生二氧化碳。
但是,国外各国并不是针对所有的煤炭、天然气、石油化石燃料进行征税的,而是根据本国的能源结构设计具体的征税对象。
从我国实际情况分析,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不但可以成为电力的主要能源,而且也是生产、生活的主要燃料。
因此,煤炭是产生二氧化碳的主要来源,理所当然地成为征税对象。
另外,天然气、石油等化石燃料也是排放二氧化碳的来源,也应成为征税对象。
[5]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指纳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是征税对象量的表现。
如前所述,碳税是针对排放的二氧化碳征税,其计税依据也就是二氧化碳的实际排放量。
但是,从征税成本和技术测量难度考虑,无法对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准确的测量。
国外开征碳税的国家大多是通过对石化燃料的使用量来测量排放的二氧化碳量,因为石化燃料中含有一定比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在实践中,石化燃料的使用量较容易确定,通过石化燃料中含二氧化碳的比例可以估算出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为了节省征税成本,克服技术测量难度,我国也可采用这种方法来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
纳税环节和纳税人
如前所述,我国可以仿照国外碳税立法的经验,采取对化石燃料征税来测量排放的二氧化碳量。
对化石燃料征税,必须要明确对其征税的纳税环节。
化石燃料要经过从开采到生产加工再到销售等多个流通环节,不同的纳税环节会引起不同的纳税人。
因此,纳税环节的确定是碳税立法的重要要素之一。
对化石燃料征税可以划分为生产环节征税和消费环节征税,不同的征税环节各有利弊。
生产环节征税,就是在化石能源的生产、精炼及加工环节对相应的生产企业征税。
选择生产环节征税的最大优点是方便,由于生产企业相对于消费者而言数量少且成点状分布,征税方便可以实现税款的源头扣缴,减少期间的偷税、漏税机会,从而保证了税款的及时足额征缴。
但是在生产环节征税也有缺陷,生产环节征税一般都远离了能源产品的销售环节,对消费者的刺激效果也不明显,节能减排的效果会受到限制。
在消费环节征税,就是对化石能源的最终使用企业征税。
在实际操作中,对最终使用者的征税难度较大、成本较高,并且还面临着化石燃料消耗量难以掌握等问题。
虽然纳税环节的选择要兼顾节能减排的效果和征收成本,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目前采取生产环节征税更为合理。
我国目前对成品油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对煤炭、天然气、石油也是在生产环节征收资源税。
因此,从税收征税管理的角度考虑,在生产环节征收碳税较为合理。
碳税的纳税义务人可以确定为凡是在我国境内由于消耗化石燃料而向大气中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企业均是碳税的纳税义务人,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和居民可以暂时不征收碳税。
碳税税率
碳税的税率设计是碳税立法中最重要的一个要素,税率的高低决定着税负的轻重,也会影响到碳税征收的实际效果。
首先,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中国家,无论经济承受能力还是社会承受能力都与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差距,所以在碳税开征的初级阶段要充分考虑到社会的承受能力,采取较低的税率才能适应社会,然后再逐步提高税率。
其次,还要区分不同的行业,采取有差别的税率。
对于能源密集型的行业要考虑其节能减排的压力较大,可以采用较低的税率或适当给予免税优惠,[6]例如:
钢铁行业、电力行业等。
最后,就是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建立动态的税率调整机制,随着碳税制度的不断推进,根据实施效果进行渐进式的调整。
我国碳税应采取从量计征,实行定额税率,并且要低税率起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产品实施差别税率,同时还要注意与资源税、消费税等环境税的协调。
税收优惠
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我国应该在开征碳税时从以下几方面考虑税收优惠:
第一,对能源密集型行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是能源密集型发展中国家,经济承受能力有限,为避免对相关行业造成较大冲击,保护其国际竞争力,应对这些行业建立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税收减免和税收返还制度,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第二,开征碳税的目的就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所以只要企业在节能减排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国家就应该给予其税收优惠以示奖励,例如:
采用技术手段减排和回收二氧化碳达标,并实现逐年减排的企业。
第三,对低收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低收入企业的能源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较大,开征碳税会给这些企业造成较大负担。
出于社会公平和税收征收成本考虑,对低收入企业应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或返还优惠,待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碳税制度的逐渐成熟再作考虑。
6结语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
开征碳税是促进我国“两型社会”实现的重要手段之一。
当前“低碳”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碳税已成为各国节能减排的重要选择之一。
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开征碳税,但是从长远规划来看,碳税有可能在近五年内开征。
由于我国税收立法层级普遍较低,大部分税法是以国务院暂行条例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仅有少量税法是由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制定的,因此,税收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高,对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都带来不利影响。
然而,碳税的开征必将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因此,笔者建议应提高碳税的立法层次,并且在碳税的立法原则、立法模式、法律构成要素等方面借鉴国外碳税立法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展开立法,从而使碳税制度真正有效的发挥其价值,为我国“两型社会”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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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 建设 中的 税法 问题 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