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梁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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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集中报警系统。
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联动控制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9家用火灾报警系统。
安装在居住建筑中家庭户内的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2.0.10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当被保护电气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剩余电流、温度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等组成。
2.0.11联动控制信号。
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用于控制消防设备(设施)工作的信号。
2.0.12联动反馈信号。
受控消防设备(设施)将其工作状态信息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信号。
2.0.13联动触发信号。
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的用于逻辑判断,并发出联动控制的信号。
3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3.1报警区域的划分
3.1.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
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3.1.2隧道的报警区域应根据隧道封闭长度划分。
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封闭长度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3个封闭长度区间。
3.1.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储罐区组成,大型外浮顶石油储罐,应单独划分为报警区域。
3.2探测区域的划分
3.2.1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
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
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2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200m;
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
3.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和三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1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2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3.2.3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3走道、坡道、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
4建筑物闷顶、夹层。
4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作为建筑消防安全的中心,应有下列几个方面的功能:
1)信息中心;
2)控制与显示中心;
3)指挥中心;
4)与城市监控中心接口;
5)值班人员职责、应急预案等。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5.1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
5.1.1区域报警系统至少应由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探测器等设备组成,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
系统中可以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
5.1.2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5.1.3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系统,应由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将6.2规定的有关信息传输给监控中心,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系统,应由火警传输设备将6.2规定的有关信息传输给监控中心。
5.2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
5.2.1集中火灾报警系统至少由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由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区域显示器)、一台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及相应的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应急广播、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探测器、消防专用电话等设备组成。
5.2.2应由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将6.2规定的有关信息传输给监控中心。
5.2.3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值班室内或有专人值班的场所。
5.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
5.3.1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至少由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组成。
5.3.2系统应能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
5.3.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设置的分控制室系统组成应符合7.1或7.2要求,且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各分控制室的所有信息。
设置在主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将6.2规定的有关信息传输给监控中心。
5.4家用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
5.4.1A类家用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和11章的有关要求:
1A类系统应符合选定的区域火灾报警系统、集中火灾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火灾报警系统要求,并应在每户设置火灾声警报器和手动火灾报警开关;
2住户内设置家用火灾探测器时可不设置火灾声警报器;
3住户内设置C类家用火灾报警系统时,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将火灾报警信息、故障信息等传给火灾报警控制器。
5.4.2B类家用火灾报警系统中应至少由一台家用火灾报警集中监控器、一台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探测器、家用手动报警开关等设备组成。
在集中监控器上应能显示发生火灾的住户。
5.4.3C类家用火灾报警系统应至少由一台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开关组成,在发生火灾时,其户外应有相应的声光警报指示。
5.4.4D类家用火灾报警系统一般由家用火灾探测器组成,发生火灾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
5.5保护交通隧道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5.5.1城市交通隧道、地下交通隧道、水下隧道和车流量较大的非城市交通隧道内应同时设置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5.5.2行人通道和日常风速大于3m/s的非城市交通隧道内应设置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其他非城市交通隧道内应设置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中的任何一种。
5.5.3地铁隧道区间应设置能确定火灾发生部位的火灾探测器,宜采用具有实时温度监控功能的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5.5.4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保护的地面宽度不应大于1个行车道,线型光栅光纤感温探测器保护的地面宽度不应大于2个行车道。
5.5保护交通隧道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5.5.5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应设置在车道顶部距顶棚100mm至200mm之间,线型光栅光纤感温探测器的光栅间距不应大于10m;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应设置在行车道侧面墙上距行车道地面高度2.7m至3.5m之间,并应保证没有探测盲区,行车道两侧设置时,应交错设置。
5.5.6有联动要求的隧道中,报警区域长度不宜大于50m。
5.5.7隧道外100m~150m处应设置指示隧道内发生火灾的闪烁红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和手动报警按钮或报警电话。
5.5.8隧道出入口以及隧道内每隔100m~150m处应设置报警电话、手动报警按钮和闪烁红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
5.5.9隧道用电缆通道宜设置线性感温火灾探测器,主要设备用房内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5.6保护油罐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5.6.1大型浮顶油罐宜采用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且每只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只能保护同一个油罐;
可采用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做辅助探测。
5.6.2每个大型浮顶油罐应作为一个报警区域。
5.6.3除外浮顶和卧式油罐外的其它油罐宜采用火焰探测器。
5.6.4火灾声光警报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等装置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
5.6.5火灾报警信号宜联动报警区域内的工业视频装置。
5.7保护电缆隧道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5.7.1电缆在隧道外的接头、端子等发热部位应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并应符合13章的有关要求;
电缆隧道内应采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且应保证驳接处的探测及有效探测长度;
电缆隧道内设置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可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
5.7.2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满足相应的电气环境的要求,且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被保护电缆的耐火等级。
5.7.3高压电缆、大功率设备用动力传输电缆宜沿缆设置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感温光纤应和电缆外护套紧密接触,保护220kV以上的高压电缆时,每只感温光缆只能保护同一根电缆。
5.7.4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接头、弯头处感温光缆的延展长度不应少于1.5倍探测单元长度;
线型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接头处应设置感温光栅。
5.7.5探测器报警区域设置应与电缆隧道防火分区一致,电缆区间探测区域不应大于10米,电缆接头处应设置为单独的探测区域。
5.8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设计
5.8.1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至少由可燃气体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火灾声警报器组成,并应符合12章的有关要求。
5.8.2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居住场所使用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可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但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上的显示应与其他显示有区别。
5.8.3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当需接入火灾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
石化行业涉及过程控制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可按本行业规范规定设置,但其报警信号应能接入消防控制室。
5.8.4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传给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集中显示;
但该类信息的显示应与火灾报警信息显示有区别。
5.8.5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应启动保护区域的火灾声光警报器。
5.8.6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保护区域内有联动和警报要求时,应由可燃气体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实现。
5.9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
5.9.1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发生电气火灾危险性、保护对象等级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应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设备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形式与安装位置。
5.9.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监控装置组成:
1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5.9.3应根据工程规模和需要检测电气火灾部位,确定采用独立式探测器或非独立式探测器。
仅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5.9.4在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报警信号应传给消防控制室。
5.9.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
5.9.6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可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但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上的显示应与其他显示有区别。
5.9.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保护区域内有联动和警报要求时,应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实现。
5.9.8下列建筑或场所及部位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特级保护对象;
照明线路、二级配电箱进线处;
2一级保护对象;
照明线路、一级配电箱(地下车库除外)进线处;
3二级保护对象;
配电室低压出线处;
4下列场所最末一级配电箱进线处;
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经营灯具、电器等电气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5超过5层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场所的总配电箱出线处;
6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场所的电力和照明线路配电箱进线处。
5.9.9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1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以低压配电系统末端探测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配电柜进线或出线端。
在供电末端负载和泄漏电流很小,且其上一级的负载条件和正常泄漏电流仍符合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时,宜在其上一级供电处设置。
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安装在除消防动力负荷、TN-C系统、TT系统以外的低压配电系统,具体设置部位见表13.1.2。
3选择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时,应考虑供电系统自然漏流,并选择参数合适的探测器;
探测器报警值宜设置在300mA~500mA范围内。
4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额定电流、额定电压等指标应满足被保护线路的要求。
5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用于报警,不宜自动切断保护对象的供电电源。
5.9.10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
1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以探测电气系统异常发热为基本原则,应设置在电缆接头、树干式供电线路接驳处等发热部位。
2探测对象为低压配电线路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
3探测对象为高压配电线路时,应将光栅光纤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直接设置在被探测对象的表面,或采用红外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探测对象为配电柜内部温度变化时,宜靠近发热部件设置。
5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保护电缆时,宜将该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接入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5.9.11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设置
1在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但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时,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
在无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2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宜接入设置在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集中显示,也可接入集中型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
但该类信息的显示应与火灾报警信息和可燃气体报警信息显示有明显区别。
3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安装设置应参照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要求。
13.4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5.9.12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除应符合7.9.9、7.9.10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可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但其报警信息显示应与其他报警信息显示有明显区别;
2在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将报警信号传入有人值班的场所。
6消防联动控制的设计
6.1一般规定
6.1.1各类受控消防设备或系统的控制和显示功能的设计应满足第6章的规定。
6.1.2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发出联动控制信号,控制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并接受相关设备动作反馈信号。
6.1.3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压控制输出应采用直流24V,其电源容量应满足受控消防设备同时启动且维持工作的控制容量要求。
6.1.4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
6.1.5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6.1.6同时启动的消防设备总负荷不应大于消防供电线路负荷或消防电源的额定容量。
6.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6.2.1湿式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控制方式,应由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
2手动控制方式,应将喷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实现喷淋消防泵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
3干管水流开关动作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反馈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6.2.2干式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控制方式,应由干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
2系统的直接手动控制和联动反馈信号的设计,应符合8.2.1条第2、3款要求。
6.2.3预作用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控制方式,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个及以上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个火灾探测器及一个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雨淋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雨淋阀的开启,雨淋阀的动作信号应反馈给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雨淋阀(或其后面的湿式报警阀的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喷淋消防泵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
2手动控制方式,应将喷淋消防泵控制箱和雨淋阀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实现喷淋消防泵和雨淋阀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
3干管水流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喷淋消防泵的联动反馈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6.2.5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控制方式,当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用于防火卷帘的保护时应由防火卷帘到底信号和本探测区域内的火灾报警信号(“或”逻辑)作为水幕电磁阀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水幕电磁阀的启动;
水幕电磁阀的动作信号作为水幕消防泵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水幕消防泵的启动;
仅用水幕作为防火分隔或冷却储罐时,应用该探测区内两只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水幕消防泵启动的触发信号;
2手动控制方式,应将水幕电磁阀和水幕泵控制箱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实现水幕电磁阀和水幕消防泵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
3干管水流开关的动作信号的动作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反馈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6.3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6.3.1自动控制方式,应由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
6.3.2手动控制方式,应将消火栓泵控制箱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实现消火栓泵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
6.3.3消火栓干管水流开关的动作信号的动作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反馈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6.3.4在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应直接联动启动消火栓泵。
消火栓泵启动的联动反馈信号应在动作的消火栓按钮上显示。
6.4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6.4.1气体(泡沫)灭火系统应由专用的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控制。
6.4.2具有气体(泡沫)灭火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设计,其自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同一防护区域内两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个火灾探测器及一个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或防护区外的紧急启动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探测器的组合宜采用感烟火灾探测器和感温火灾探测器,各类探测器应独立计算保护面积;
2具有气体(泡沫)灭火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联动逻辑关系的首个触发信号(任一防护区域内设置的感烟火灾探测器、其它类型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的首次报警信号)后,应启动设置在该防护区内的火灾声、光警报器;
在接收到第二个触发信号(同一防护区域内与首次报警的火灾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相邻的感温火灾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后,应发出联动控制信号;
3联动信号内容包括:
关闭防护区域的送、排风风机及送排风阀门;
停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及关闭设置在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防火阀;
联动控制防护区域开口封闭装置的启动,包括关闭防护区域的门、窗;
启动气体(泡沫)灭火装置,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可设定不大于30s的延迟喷射时间;
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
启动气体(泡沫)灭火装置同时启动设置在防护区的入口处的灭火剂喷放指示灯;
组合分配系统应首先开启相应防护区域的选择阀或启动瓶,然后启动气体(泡沫)灭火装置。
6.4.3具有气体(泡沫)灭火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设计,其手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应设置气体(泡沫)灭火装置的手动启动和停止按钮,手动启动按钮按下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执行8.4.2条第3款规定的联动操作;
手动停止按钮按下时,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应停止正在执行的联动操作;
2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应设置对应于不同防护区的手动启动和停止按钮,手动启动按钮按下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执行8.4.2条第3款规定的联动操作;
手动停止按钮按下时,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应停止正在执行的联动操作。
。
6.4.4由不自带火灾探测器的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采用自动控制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应由设置在该防护区内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的组成应满足8.4.2的要求;
2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需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才能完成灭火控制时,应能设定满足8.4.2要求的联动逻辑,且在逻辑关系满足时执行8.4.2要求的联动操作;
3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需接收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触发信号才能完成灭火控制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设定满足要求的联动逻辑,并分两步将联动信息发给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按要求执行相应的联动操作。
6.4.5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应将气体(泡沫)灭火装置启动及喷放各阶段的联动控制及反馈信号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系统的反馈信号主要包括:
1自带火灾探测器的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
2选择阀动作的反馈信号;
3压力开关的反馈信号。
6.4.6在防护区域内设有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的系统,其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的工作状态应在防护区内、外的手动、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上显示,并将该状态信号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6.5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6.5.1防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加压送风口所在防火分区内设置的感烟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送风口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并根据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要求,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火灾层和相关层前室加压送风口的开启;
2同一防火分区内两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个火灾探测器和一个手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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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 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