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毕业测试考务手册1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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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玉娟
考场管理:
景鹏飞
1、考试时间安排表(2011年6月26日)
上午
下午
工作程序
备注
数学
英语
语文
8:
00
10:
30
2:
20
主考、监考进入考点办公室点名。
10
40
主考抽签;
主考凭签领取试卷,监考组织考生进入考场。
25
45
35
主考启封试卷,监考分发草稿纸。
30—
50
—
11:
40—
4:
考试
开考15分钟后考生停止进入考场,检测结束前15分钟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12:
20—
主考、监考整理装订试卷,考务人员验收试卷。
二、监考教师名单
组别
主考
监考
第一组
车国强
陈昕
第六组
潘军义
李小霞
第二组
蒲旺成
汪莉
第七组
车国柱
潘亮
第三组
车建忠
王虎林
第八组
陈新柱
贾伟雄
第四组
常红
何海花
第九组
唐明刚
张馨瑞
第五组
霍玉娟
景万胜
备注:
1、考点设置:
永吉初中
2、工作人员于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五)下午4:
00到永吉初中多媒体教室参加培训。
三、各考场准考证号
检测教室
准考证起讫号
第一考场
1001—1030
第四考场
4091—4120
第七考场
7181—7210
第二考场
2031—2060
第五考场
5121—5150
第八考场
8211—8240
第三考场
3061—3090
第六考场
6151—6180
第九考场
9241—9266
4、考试铃声
领取试卷,考生进入考场。
启封试卷。
考试开始。
考生停止进入考场。
考试结束。
55
05
五、考场规则
1、考生凭“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2、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检测结束前15分钟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3、只能携带蓝色、黑色钢笔、圆珠笔、铅笔、直尺、圆规、三角板、垫板、橡皮,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4、按“准考证”对号入座,并将自己的“准考证”放在桌面左上角。
只能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不得在答卷其他地方做任何标记。
5、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卷。
6、在试卷的密封线外规定的地方答题。
7、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得喧哗、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
8、考试中,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记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不准使用改正纸或改正液。
9、考生提问,先举手,得到允许后,可提问有关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
10、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手,将试卷反扣桌上起立,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带走答案、草稿纸,不准在考场逗留。
11、考试期间考生不得上厕所。
六、检测实施规则
1、第一场开考前20分钟,监考教师须到考点的考务办公室报道,考点组长应进一步强调检测有关要求。
监考教师领取当场检测的试卷、草稿纸等进入考场。
2、检测前15分钟,监考教师组织考生进入考场按准考证号入座。
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及有关注意事项。
3、检测前5分钟,监考教师当众启封试卷,清点无误后下发给学生。
4、检测开始信号发出后,监考教师宣布检测开始,考生开始答题。
监考教师负责认真核对考生的试卷及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如有问题,立即指导考生更正。
监考教师对试题内容不做任何解释,但若有文字印刷不清外,监考教师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就及时板书,当众宣布。
5、监考教师负责对本考场的缺考卷的登记并在缺考试卷姓名处填写“缺考”字样。
检测开始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
检测结束前15分钟,考生方可交卷离场。
6、检测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教师须令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提示开始必须将试卷、草稿纸全部摆放在桌子上。
监考教师清点试卷份数、页数是否完整。
将试卷依考生准考证号(包括缺考)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整理,交考务办公室检查、装订入袋密封,填写试卷袋封面规定的内容,将试卷交考务工作人员进行验收密封。
7、考点办公室要将每个考场的学生花名册与试卷一一对应核查,并制考生花名册(按考场顺序)一式两份备用,并制成电子文档。
七、检测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检测的学生不遵守检测纪律,不服从检测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检测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检测教室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检测的;
(三)在检测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未经检测工作人员同意在检测过程中擅自离开检测教室的;
(五)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检测用纸带出检测教室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检测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检测的学生违背检测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检测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检测作弊:
(一)携带与检测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检测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检测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检测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检测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检测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检测工作人员在检测过程中或者在检测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检测的学生实施了检测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检测资格和检测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检测教室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雷同的;
(三)检测教室纪律混乱、检测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检测作弊现象的;
(四)检测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检测的学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检测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检测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检测教室及检测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检测点、检测教室、评卷场所等检测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检测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其他扰乱检测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检测的学生有第一条所列检测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检测成绩。
检测的学生有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检测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检测的各科成绩无效;
第六条检测的学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检测,其当次报名参加检测的各科成绩无效;
检测的学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
座位号排列方法(五列)
讲
台
1
12
13
24
2
11
14
23
26
门
3
15
22
27
4
9
16
21
28
5
8
17
29
6
7
18
19
附件2:
座位号排列方法(四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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