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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防灼烫伤害行为规范13
第十一节防物体打击伤害行为规范13
第十二节防车辆伤害安全行为规范14
第十二节其它安全行为规范14
第四章安全行为奖励规定15
第四章附则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员工安全行为,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员工防范能力,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三条安环部为本规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范的制定、修订,以及本规范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的日常安全培训,教育员工遵守本规范,并对员工日常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章管理规范
第一节安全教育,员工安全行为规范
1、新入职员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并进行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处罚该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1000元。
2、员工转岗或离岗3个月以上复岗未进行相关岗位的分公司、车间和班组级安全教育,且未经考核上岗的,处罚该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500元。
3、分厂未对员工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并考核,在员工未能熟练进行岗位及了解岗位危险性以前安排其独自操作的,处罚该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500元。
第二节着装及劳保防护管理规范
1、进入生产现场或施工区域未按规定穿工作服、工作鞋和戴安全帽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2、佩戴安全帽时未系紧帽带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3、未将公司标牌或姓名标牌佩戴在工作服相应位置的,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50元。
4、操作、检修作业时防护用品不齐全进行作业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5、私自拆除劳动防护用品的零部件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节交接班管理规范
1、接班人员未按时到岗,处罚责任人50--100元。
2、交接班时间,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请示处理办法而擅自离岗,处罚责任人100元。
3、交班人员未按规定交班,接班人员未要求交班人员立即改正,处罚责任人50元。
4、造成生产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丢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按照丢失物品原价进行赔偿的处罚。
第四节防火灾爆炸伤害行为规范
1、严禁携带烟火进入公司生产厂区,发现在公司生产厂区内吸烟的,一律解除劳动关系。
在总公司行政区域内吸烟,处罚责任人200元。
2、未经总公司安环部和相关部门审批确认,擅自使用大功率家用电器的,处罚责任人500元。
3、进入易燃、易爆场所前未用静电释放器释放掉身上可能存在的静电并穿防静电工作服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4、进入防爆区域车辆未经审批或未安装阻火器的,处罚司机200元。
5、在生产、办公场所等禁火区域随意点火或纵容他人点火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
6、下班未关闭电脑、电器引发火灾的,处罚责任人500元。
7、破坏防火灾、爆炸及消防设施的,给予责任人处罚1000元和待岗处理。
8、发现火情未及时上报的,给予责任人处罚500元和待岗处理。
9、化验室氧化剂与易燃化学品未分开储存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10、作业人员在防爆场所拆卸防爆设备、管道等不按规定使用防爆工具的,处罚作业人员200元。
11、检修后未恢复静电跨接,阻火器等安全设施的,处罚责任人100元罚款。
12、未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私自进行动火作业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1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未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14、未按规定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地点、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使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的,处罚动火分析人或责任人200元。
15、未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未确认动火部位是否符合准许动火的要求即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批准的,处罚动火作业审批人300元。
16、动火时未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处罚动火人100元。
17、未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未进行清洗、置换不合格,未消除周围易燃物,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18、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未直立放置;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小于10m的,处罚动火人、监火人各100元。
19、动火现场未准备灭火器和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处罚监火人100元。
20、监火人脱岗或兼职其他工作的,处罚监火人200元。
21、未制止动火人违章作业的,处罚监火人200元。
22、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未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并撤离现场的,给予责任人处罚500元和待岗处理。
23、私自拉接电线,擅自私接电气设备设施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24、作业完成后未检查现场,未确认无遗留火种即离开现场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造成事故的同时给予待岗处理。
25、电工作业人员违章接线,使用不安全电器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26、擅自排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的,给予责任人处罚500和待岗处理。
27、作业人员在生产现场发现火情时,立刻按下附近的报警按钮进行报警的,否则处罚作业人员200元。
第五节防触电伤害行为规范
1、架设临时电源线,未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2、接线电工在接线前未对现场临时供电设施接出的线路以及用电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即进行接线的,处罚接线电工200元。
3、临时用电结束后,使用单位未及时通知电仪分厂拆除临时供电线路,私自拆除电线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4、受限空间内作业未使用照明电压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未使用照明电压小于等于12V的安全灯具的;
使用无防护罩照明灯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5、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未配备漏电保护器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6、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作业人员未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7、使用残缺、损坏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用电设施或电线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8、在采取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未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未系安全带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9.发生电气设备故障时,不要自行拆卸,要找持有电工操作证的电工修理,违者处罚200元。
10.修理电器设备和移动电器设备时,要完全断电,在醒目位置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安全标示牌。
电气线路或机具发生故障时,应找电工处理,非电工不得自行修理或排除故障;
搬迁或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
禁止使用照明器烘烤、取暖,禁止擅自使用电炉和其他电加热器;
电线必须架空,不得在地面、施工楼面随意乱拖,若必须通过地面、楼面时应有过路保护,物料、车、人不准压、踏、碾磨电线,违者100-500元的处罚。
第六节防高处坠落伤害行为规范
1、进行高处作业前未按规定办理相应等级的《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2、审批人未确认安全措施即在《高处安全作业证》上签字批准的,处罚审批人300元。
3、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未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4、高处作业超过有效期限未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5、高处作业监护人脱岗或兼职其他工作的,处罚监护人200元。
6、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的,处罚作业人200元。
7、高处作业时不按规定使用、摆放工具、材料、零件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8、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未及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未及时清理运走,任意乱置或向下抛丢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9、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楞板等不坚固的结构上进行高处作业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10、高处作业结束后,未对作业现场进行清扫并检查确认无问题即离开现场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节防中毒和窒息伤害行为规范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2、未了解受限空间内外的情况及严格审查《设备内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予以签字批准的,处罚审批人300元。
3、受限空间的气体未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开始进入作业,处罚作业人300元。
4、未按规定佩戴合适的安全防护用具进入受限空间进行作业,或私自卸去安全防护用具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5、受限空间作业时,监护人未按规定履行监护人的义务的处罚监护人200元。
6、未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空气呼吸器或其它气防设施等相应的应急用品,处罚监护人200元。
7、作业结束后,未对受限空间内、外进行检查并确认无问题,就封闭受限空间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8、擅自排放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处罚责任人200元。
9、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没做好又不报告的,处罚200元。
10、有毒气体报警仪报警,DCS操作人员不通报巡检人员查明原因就停用的,给予DCS操作人员100元罚款。
11、巡检人员未按DCS操作人员要求查明有毒气体报警仪报警原因的上报的,给予巡检人员100元罚款。
12、,有毒气体报警仪报警系统要连续正常运行,擅自关闭有毒报警检测系统的,处罚责任人200-1000元。
13、巡检人员未按要求佩带便携式报警仪及防护用具巡检的,给予巡检人员100元罚款。
14、岗位事故柜检查人员未检查气防设施,未发现气防设施失效的,对检查责任人给予100元罚款。
15、化验室人员未做好剧毒、有毒药品及试剂的管理,造成人员中毒的,给予处罚500元和待岗处理。
第八节防机械伤害行为规范
1、在有机械转动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戴手套或系围巾、披长发作业的,处罚作业人员100元。
2、在运转设备、机架、走板、栏杆上坐、卧、跑、跳,或跨越走板、栏杆或皮带输送机等运行机器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3、在动设备启动前未进行检查并确认无误即启动设备的,处罚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4、触摸、擦洗、拆卸、清扫运转中的部件或在动设备运转中的部件附近探取物件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5、在运转部件未完全停止前用手、脚或其他物件强制制动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6、使用手动式工具时,发现工具外売、手柄破裂,应停止使用,进行更换,违者处罚100元。
第九节防起重伤害行为规范
1、进行吊装质量大于10t或使用吊车起吊的重物未按规定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2、吊装过程中指挥人员未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规定信号进行统一指挥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3、吊车司机和司索人员不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不按指挥信号作业,处罚责任人200元。
4、在正式起吊前未进行试吊并确认安全的,处罚吊车司机200元。
5、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未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没有接到指挥令擅自离开岗位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或被吊物重量不清进行吊装作业的,处罚吊车司机200元。
7、未弄清指挥信号进行吊装作业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8、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或被吊物上有人与浮置物,仍然不顾危险继续作业的,处罚吊车司机200元。
9、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进行吊装作业的,处罚吊车司机200元。
10、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绳间未加衬垫进行吊装作业的,处罚吊车司机200元。
11、歪拉斜吊重物或容器内装的物品过满时,仍然进行吊装作业的,处罚吊车司机200元。
12、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起吊的,处罚吊车司机200元。
13、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在一起使用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14、在输电线路附近进行吊装作业时,不按规定与输电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的,处罚吊车司机200元。
15、起吊重物未就位解开吊装索具的,处罚司索人员200元。
16、在起吊过程中不论由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吊车司机均应立即执行,拒不执行的,处罚吊车司机200元。
17、停工和休息时,仍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的,处罚吊车司机200元。
18、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或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的,处罚维修责任人200元。
19、作业时使被吊装物自由下落或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的,处罚吊车司机200元。
20、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停止作业的,处罚吊车司机300元。
21、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的,处罚吊车司机200元。
22、料斗提升时,严禁在料斗下工作或穿行,违反处罚工作或穿行人员50元。
23、起重机运行时,禁止任何人上下,也不能在运行中检修,上下吊车要走专用梯子。
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节防灼烫伤害行为规范
1、酸碱作业时必须戴有面罩的安全帽或化学防护眼镜,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2、违反规定在有腐蚀性或高温介质的坑、池等附近行走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3、酸碱或蒸汽管道内有压力或未经置换,严禁拆除法兰、阀门等作业,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4、禁止用手直接取用任何化学药品,使用毒品时除用药匙、量器外必须配戴橡皮手套,实验后马上清洗仪器用具,立即用肥皂洗手,否则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100-1000元处罚
5、禁止口吸吸液管移取浓酸、浓碱、有毒液体,应该用洗耳球吸取。
禁止冒险品尝药品试剂,不得用鼻子直接嗅气体,而应用手向鼻孔扇入少量气体,否则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100-1000元处罚。
第十一节防物体打击伤害行为规范
1、作业人员在作业中严禁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的,否则处罚责任人100-500元。
2、拆除或拆卸作业要在设置警戒区域、有人监护的条件下进行,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二节防车辆伤害安全行为规范
1、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外出办公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按行经路线走,注意交通安全。
否则,造成事故自行承担。
2、私家车公司界区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进,且超速行驶(直线行驶超过20km/h,转弯处超过5km/h)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3、私家车未按照公司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乱停乱放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5、铲车、叉车在行驶过程中违规载人,处罚车辆驾驶员100元。
6、无相应车辆驾驶证违规驾驶机动车辆或特种车辆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无证驾驶车辆的处罚500元。
7、员工上下班必须走厂区便道,遵循靠右行的原则,雨雪天气应尽量避免在冰雪路面上行走。
因未走厂区便道发生人身伤害,自行承担事故责任。
第十二节其它安全行为规范
1、带小孩进入生产现场或施工区域,处罚当事人100元。
2、饮酒后进入生产现场或施工区域,或在上班期间饮酒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3、在上班期间脱岗、睡岗的,处罚当事人200元,当日当班多次睡觉的,依次类推。
每月累计超过3次者解除劳动关系。
4、上班期间干与工作无关事情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5、违章指挥的,处罚责任人500元。
造成损失的按事故处理。
6、违章作业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7、不遵守生产现场或施工区域内的各类安全警告标志、标牌及警示指示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8、将消防器材擅自挪作他用或动用不是自己管理的设备、工具等,处罚责任人200元。
9、未按规定做好设备运行、点检和生产等情况的记录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10、发现异常未及时上报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11、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更改安全设施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12、尽量绕开有结冰、积水等湿滑和复杂物件行走,防止摔倒受伤。
13、上下楼梯、台阶时手扶护栏。
14、下班后若无特殊原因应尽快离开生产现场或施工区域,以防发生危险。
第四章安全行为奖励规定
1、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上报奖励100-300元。
2、在公司发生事故后,积极参与应急救援,避免事故扩大,成绩突出者,奖励500-1000元。
3、为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认并采纳,奖励50-1000元。
4、及时制止违章行为,避免事故发生者,奖励100-500元。
5、向公司安全部门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奖励50-300元。
6、其它为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经公司认定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章附则
1、若违反本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加大处罚力度。
2、本规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执行。
3、本规范的解释和修改由总公司安环部负责
20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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