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机放行人员复训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考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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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机放行人员复训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考试
2012年整机放行复训
2012年4月25日
课程目录
一·相关的适航规章CCAR及咨询通告AC
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4)
2.《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R3)
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
4.《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
说明:
AC(AdvisoryCircular),是有关管理民用航空工作的政策说明或者民用航空规章CCAR条文所作的解释),如
AC-121-50地面结冰条件下的运行
AC-121135-49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和批准
AC-121-63航空器保留故障和保留工作项目
二·MF/82维修工作程序手册(整机放行相关程序)
三·MF/78维修标准作业手册
第一部分知识要点
1.维修相关的适航规章CCAR:
全称,版本,目的,施行日期?
1)CCAR-121-R4
●名称: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施行日期:
自2010年3月10日起施行,
●目的:
为了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其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
2)CCAR-145-R3
●名称: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施行日期:
自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
●目的:
为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
3)CCAR-66-R1
●名称: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施行日期:
自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
●目的: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
4)CCAR-396-R2
●名称: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施行日期: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目的:
为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报告、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控制风险,消除隐患,预防民用航空事故
2.CCAR121/CCAR145中相关内容区别:
1)飞机适航性责任由谁承担,组织落实?
维修单位的责任?
●航空器营运人(合格证持有人)是对飞机适航性负责;
维修副总负责组织落实其飞机适航性责任;
适航性责任的落实:
依据手册、程序实施;
●维修单位应当对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工作满足经批准的标准负责。
注:
经批准的标准,是指经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或者认可的持续适航性资料、技术文件、管理规范和工作程序。
例如:
波音手册,MF/78维修标准作业手册,MF/82维修工作程序手册(部分)
2)维修副总与总工;责任经理、生产经理及质量经理的职责特点?
●维修副总经理:
负责合格证持有人飞机维修的管理;
总工程师:
负责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工程技术管理
●维修单位应当建立一个由责任经理负责的质量系统;质量部门应当独立于生产控制系统之外并且由质量经理负责,其主要责任是监督质量管理政策的落实;质量经理不能与生产经理兼职
3)关于维修系统机构,以及对于维修单位设置要求的不同?
●CCAR121维修系统
♦机构要求:
工程技术部门,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质量部门,培训管理部门;
♦其中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可以是自己建立的,也可以是通过协议委托的协议维修单位;培训管理部门对维修系统的人员(包括协议维修单位中的有关人员和合格证持有人授权的维修放行人员)的培训
♦营运人维修系统应当至少包括一个获得CCAR-145部航线维修批准的维修单位,这个维修单位可以是自己建立的,也可以是通过协议委托的其他维修单位(以下简称协议维修单位)。
●CCAR145维修系统
♦(五·四原则)质量、工程、生产、培训系统/厂房设施,工具设备,器材,人员,适航性资料
♦维修单位包括独立的维修单位、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和制造厂家的维修单位
4)人员资格及授权有哪些不同规定?
●CCAR121维修系统
♦工程技术部门、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质量部门的主管应当具备维修管理经验并获得CCAR-66部的《维修管理人员证书》;
♦工程技术部门、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质量部门中从事工程技术管理、维修质量管理和飞机放行的人员应当具有CCAR-66部的《维修人员执照》.
♦维修系统的所有人员应当经过与其从事工作有关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工作程序、维修人为因素及新技术应用等内容的培训并经相应的工作项目授权后才能上岗,并且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必要的再培训。
●CCAR145维修系统
♦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生产经理应当有CCAR-66部的《维修管理人员证书》
♦独立从事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应当获得本单位的具体工作项目授权;各类维修人员的授权可以由质量经理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放行人员的授权应当由责任经理或者由其授权的质量经理签署;航线放行人员还应当获得航空营运人的授权
♦从事航线维修、A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定期检修和结合检修进行改装工作的放行人员至少具有I类签署;从事运输类和通勤类飞机A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定期检修和其他改装工作的放行人员应当具有II类签署;
♦从事与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直接有关的质量、工程和生产控制管理的人员应当持有CCAR-66部的《维修人员执照》或《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5)手册要求及批准?
●CCAR121维修系统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飞机维修方案,可靠性方案,MEL,营运人培训大纲是依据CCAR-121制定的手册必须获得局方的批准或者认可
●CCAR145维修系统
♦维修管理手册,维修单位培训大纲是依据CCAR-145制定的手册必须获得局方的批准或者认可
6)向局方提交的报告?
●CCAR121维修系统
♦使用困难报告(反应使用的飞机存在的问题):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向局方报告。
♦运行中人为差错报告(运行中出现的飞行机组成员、维修及其他运行控制人员发生的安全问题):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72小时内向局方报告
●CCAR145维修系统
♦《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报告》(反应维修的飞机存在的问题)维修单位72小时之内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应当同时通知送修人;当维修单位认为是设计或者是制造缺陷时,还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制造厂家。
●CCAR-396-R2
厦航维修工程系统MF/8202-1《员工安全报告与反馈》
MF/0307-2《航空安全管理手册》
♦“不安全事件信息报告”
事件相关人员(必须保护现场;2小时内填写“不安全事件报告”)→所在单位值班经理(签署“不安全事件报告”)→MCC调度员(发生一般事故征候或疑似事件,填报“航空不安全事件报告表”)→机务部值班经理,(20小时内)抄报安全管理办公室→(24小时内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报告表”)统一上报局方(厦门安监办)
3.维修人员上班时间的规定?
●CCAR-145-R3:
一般情况下,直接从事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的工作时间不应当超过每天8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累计最多不应当超过40小时,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每天最多不得延长超过3小时,每月的加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AC-145-14《航空器维修工时管理》:
40小时包括了每天加班的3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维修人员至少12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
第一部分复习思考题
1.依据CCAR-121制定的手册是:
A.《维修管理手册》
B.《维修工程管理手册》
C.《事故差错标准》
D.《维修标准作业手册》
2.CCAR-145部规章要求,维修人员应对有关的民航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专业知识、工作程序和维修人为因素知识发生的修订或变化进行更新培训,并且至少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进行再培训:
A.每两年
B.每一年
C.每半年
D.每三年
3.按照CCAR-145,维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航线维修工作的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A.1年、30天;
B.2年、30天;
C.飞机退役后1年、60天;
D.飞机退役后2年、60天。
4.厦航机务部的“三大经理”(责任、质量、生产)是按以下哪部/哪些规章设置的:
A.CCAR-121及CCAR-145
B.CCAR-147及CCAR-66
C.CCAR-145
D.CCAR-66
5.按照CCAR-145R3,维修单位签发维修放行证明应当遵守的规定哪项不正确:
A.只能对本单位维修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签发维修放行证明;
B.维修放行证明不得任意更改或者挪作他用;
C.维修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维修放行证明的原有内容进行删改;
D.维修放行证明的使用不得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适航性造成混淆。
6.是非判断题:
厦航的飞机在外站短停期间,委托维修单位人员没有正确按行业标准挡轮档,飞机突遇大风受损,适航性责任由委托维修单位承担。
F
7.厦航的“维修副总”、“总工程师”是按以下哪部/哪些规章设置的:
A.CCAR-121及CCAR-145
B.CCAR-147及CCAR-66
C.CCAR-66
D.CCAR-121
8.CCAR-66-R1涉及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类别:
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B.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C.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D.A+B+C。
9.CCAR-66-R1规定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条件:
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B.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或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并且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C.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D.A+B+C。
10.申请《维修检验人员执照》的人员应向那个部门提出申请:
A、维修单位质量部门。
B、维修单位生产部门。
C、适航部门。
D、航空器营运人
11.CCAR-66-R1规定维修人员执照:
A、执照长期有效,每5年审核签署一次,执照的签署是保证执照连续性的必要条件。
B、执照长期有效,每4年审核签署一次,执照的签署是保证执照连续性的必要条件。
C、执照长期有效,每3年审核签署一次,执照的签署是保证执照连续性的必要条件。
D、以上均不对
12.CCAR-66-R1规定维修人员执照:
A、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
B、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机型签署的情况下颁发,反之,则不成立。
C、相应的机型签署是获得民航总局批准的机构放行授权的必备条件之一。
D、A+B+C。
13.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及相应的机型签署的人员具有下列权利:
A、对执照上所签署型别的航空器整体只有维修放行资格。
B、对执照上所签署型别的航空器只有独立工作资格。
C、对执照上所签署型别的航空器具有必检项目的资格。
D、对航空器整体具有维修放行(Ⅰ类或Ⅱ类签署)资格。
14.CCAR-66-R1对放行人员的经历有以下要求:
A、机型Ⅰ类签署人员,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3年的维修经历,机型Ⅱ类签署人员累计有至少5年的维修经历,其中从事Ⅱ类维修工作至少2年。
对所有上述人员,必须满足在最近的2年内至少1年在所申请机型和专业的航空器上工作。
B、最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C、对于在非民用航空器上的维修经历,如果民航总局主管部门任为此经历等效于本规定的要求,则可以接受。
D、A+B+C。
15.CCAR-66-R1规定维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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