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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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章相关条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三、建设项目管理
1、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三条。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建设项目发生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
查看设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第十六条。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
(一)项。
4、建设项目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第二十条。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
(二)项;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
(二)项。
5、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查看文件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
(一)项
8、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9、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10、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七)项、第十六、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
(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11、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
(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1、企业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查看证书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
(一)项。
3、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
(二)项;
4、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5、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6、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7、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8、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9、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五、
资金投入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款
2、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
3、未按国家规定投入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六、管理机构
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查看机构
组建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
(一)项
2、应配备不少于职工总数2%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但至少应当配备1人。
查看任命文件,核对人员比例。
《广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
(一)项;
2.《广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
七、人员资质和教育培训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专项执法检查表》
八、一般应急管理
参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表》
九、隐患排查治理
参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执法检查表》
十、重大危险源管理
1、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查看辨识
资料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十一、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
2、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九、十一、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
(一)项
3、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的。
查看档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
(二)项;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
(二)项。
4、未按照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
(二)项;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5、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查看记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
(二)项
6、未按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
(二)项
7、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8、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
(一)项
9、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10、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查看预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11、按规定建立应急组织或者配备应急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12、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查看演练
记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13、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十一、危险化学品管道
1、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九、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2、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十八条。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第
(一)项。
3、发现存在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制止或处置的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十九、二十一条、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4、进行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单位,并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管道单位应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
(二)项。
5、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监部门。
查看方案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
1、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二款。
2、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查看说明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4、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应当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应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查看公告
和说明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6、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7、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进行检查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
十三、生产工艺管理
1.在役化工装置是否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2.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未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3.是否未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4.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是否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
5.是否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第6.1.5.1条。
6.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是否直排大气(环氧乙烷的排放应采取安全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第8.2(3)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
(二)项
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8.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是否落底。
十四、设备设施管理
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或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
(二)项、第(六)项
2.油气储罐是否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
(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
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
(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6.3.11条、第6.3.12条;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第6.1条、第7.4条。
3.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
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
4.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
以及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5.安全联锁是否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6.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是否及时处置。
7.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是否正常投用。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第8.3.5条。
8.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是否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十五、企业安全管理
1.是否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或未严格执行。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
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评价报告
3.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是否有门窗(2017年前必须整改完成)。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5.2.18条。
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是否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
(一)项。
5.危险化学品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
6.危险化学品厂际输送管道是否存在违章占压、安全距离不足和违规交叉穿越问题。
7.光气、氯气(液氯)等剧毒化学品管道是否穿(跨)越公共区域。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
8.动火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
受限空间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
以及作业过程是否无人监护。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第九十九条。
9.脱水、装卸、倒罐作业时,作业人员是否离开现场或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
10.易燃易爆区域是否使用非防爆工具或电器。
11.在存在有毒气体的区域是否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或者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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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 化学品 企业 安全监管 执法 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