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与健康保险教学大纲和教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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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教材:
张洪涛、庄作瑾,《人身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二版。
八、主要参考书目:
1.《新编人身保险学》,魏巧琴,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2.肯·
布莱克,《人寿与健康保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2版。
3.应世昌,《中外精选保险案例评析》,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
九、讲授提纲:
第一章人身风险概述(1课时)
第一节人身风险的概念与特征
一、人身风险的概念
人身风险是指由于人的生、老、病、死的生理规律所引起的风险以及在物质生产过程或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灾害所引起的人身伤亡风险
二、人身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
2.损失性;
3.不确定性;
4.可测性;
5.发展性
第二节人身风险的分类
按照寿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对象分类,人身风险可分为生命风险、健康风险和失业风险。
第三节应对人身风险的对策
一、非保险方式的对策
二、保险方式的对策
第二章人身保险概述(4课时)
第一节人身保险的可保风险
客观存在的人身风险必须是偶然的、不可预料的;
大量的、分散的;
必须是能预测发生规律的;
不能是过于细微的小量风险;
必须是人们有承担保险费能力的。
第二节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即投保人与保险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保险事故或者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年龄或期限是,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第三节人身保险的基本特征
一、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标的具有不可估价性。
二、定额保险
人身保险是定额保险,即不问是否发生经济上的损失,也不问损失程度,它所关心的只是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
只要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就依据合同规定,支付约定好的保险金额。
三、给付性保险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不是补偿标的的实际损失,而是通过给付保险金,帮助披保险人解决由于保险事故酌发生而产生的经济上的困难。
四、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经济上的利益关系。
这种利益关系,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继续存在。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同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五、储蓄性
人身保险则既有保障性,又具有储蓄性。
六、长期性
人身保险大多是1年以上,甚至被保险人终身的中长期性保险。
第四节人身保险的分类
按保障范围分类:
可以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第五节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的概述
二、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共性
三、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四、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
第三章人身保险的发展简史(1课时)
第一节人身保险的发展历程
一、人身保险的萌芽
二、人身保险的产生
三、近代人身保险制度的形成
四、现代人身保险的发展
第二节英、美、日等国人身保险发展简史
一、英国人身保险发展简史
二、美国人身保险发展简史
三、日本人身保险发展简史
第三节我国人身保险发展简史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人身保险简况
二、建国初期人身保险业的发展
三、改革开放以来人身保险的发展
第四节影响人身保险发展的因素
自然因素;
人口因素;
经济因素;
法律政策因素;
社会因素;
文化因素;
技术因素
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6课时)
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概述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是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投资原则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
要约与承诺;
对价;
签约资格;
合法的目的;
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1.人身保险合同是普通民事合同;
定额给付性合同;
实践合同;
大多是为他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与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自然人和法人,具体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关系人和合同的辅助人。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以双方权利和义务为核心的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
人身保险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其构成包括:
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体检报告书、批单、保费收缴凭证等。
第四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无效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人身保险合同条款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
订立合同是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履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实现。
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权利义务,一方当事人义务履行,就是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向的有关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金更的书面协议。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在保险期间,由于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出现,致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消失。
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主要有自然终止、履约终止、解约终止和退保终止等情况。
五、人身保险合同的无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虽然订立了保险合同,但是合同从订立开始起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是否无效需要经过确认,无效人身保险合同的确认权属于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
第五章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和其他条款(9课时)
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incontestableprovision)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
它的基本内容事:
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单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缴续期保费,否则,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投保时误告、漏告或隐瞒事实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二、宽限期条款(graceperiodprovision)
投保人如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入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通常为31天,我国保险法规定为60天)。
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若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按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从中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连同利息。
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翌日停止效力。
三、复效条款(reinstatementprovision)
对于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险费后失效,自失效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两年),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过保险人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费和利息,保险合同即恢复效力。
四、年龄误告条款(misstatementofageprovision)
年龄误告条款是如何处理被保险人年龄申报错误的依据。
五、自杀条款(suicideclause)
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包括复效)的一定时期内(通常为2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于保险人的法定责任免除,保险人不给付死亡保险金,对于投保人所缴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生效满2年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六、不丧失的现金价值条款(non-forfeitureprovision)
又称为不可没收的现金价值条款。
除定期寿险以外的长期人寿保险,在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后,投保人所缴保费中的储蓄保费会累积成现金价值,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现金价值将不断递增。
这部分现金价值为保单持有人所拥有,不会因为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而丧失,投保人可以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处理这一部分现金价值。
七、贷款条款(policyloanprovision)
又称为保单贷款条款或保单质押贷款条款。
其基本内容为:
人身保险合同在保费缴满一定时期后(一般是1年或2年),投保人可凭保单向保险人申请贷款,其贷款的额度连同利息不得超过该保单上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应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如果在归还贷款本息之前发生了保险事故或退保,保险人从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除贷款本息给付。
如果贷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现金价值的数额时,合同终止。
八、自动垫缴保费条款(automaticpremiumprovision)
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通常是2年)后,如果投保人过了宽限期仍没有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以保单的现金价值垫缴保险费,在垫缴保险费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险费和利息。
当垫缴的保险费和利息超过了保单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终止。
九、保单转让条款(policyassignmentclause)
只要不是出于不道德或非法考虑,在不侵犯受益人权利的情况下,允许保单持有人在需要时转让保单,保单转让时须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不产生效力,保险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在保单上加批注或出具批单后,即受其约束。
在此之前,保险人对转让合同是否生效不负责任。
十、受益人条款(beneficiaryclause)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定关系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除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及时通知保险人和索赔时提供单证的义务,几乎不承担其他义务,也不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其他条款
一、共同灾难条款
共同灾难条款是解决共同灾难发生时,受益权归属的依据。
二、不丧失权益选择权条款(non-forfeiturebenefitsoptionclause)
不丧失权益属于具有现金价值保单持有人的一种权益。
所有累积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都包含有不丧失权益。
如果投保人不愿意或没有能力继续缴付保费维持合同的效力时,可以在保单提供的几种不丧失选择权中任选一种处理保单的现金价值。
三、红利任选条款(dividendoptionclause)
寿险保单包括分红保单和不分红保单。
如果投保人投保的是分红保险,便可享受红利分配的权利。
四、保险金任选条款(settlementoptionprovision)
领取保险金的人可以自由选择给付方式,来最有效地使用保险金。
五、保费缴付选择权条款(premiumpaymentoptionclause)
缴付方式:
趸缴、年缴何限期缴付三种。
缴费的频率:
年付、半年付、季付或月付。
对于续期保费的收取,为了节省保险人的管理费用开支何避免投保人遗忘缴费,投保人可以选择邮寄、自动转帐、从储蓄帐户中扣除和从薪金中扣除等缴付方式。
第三节案例分析
第六章人寿保险(6课时)
第一节保障型的人寿保险
一、定期寿险(termlifeInsurance)
又称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
可以单独或附加购买。
定期寿险是世界上发行最早的寿险合同。
二、定期生存保险
定期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为给付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保险。
三、终身寿险(wholelifeinsurance)
终身寿险又叫终身死亡保险.其保险期限为自保险单上约定之日起,自至被保险人死亡。
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四、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又称生死两全保险、生死合险,混合保险,在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又叫养老保险。
是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至期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
五、人寿保险的补充给付
前四个险种都是基本保障,为增加保单的灵活性,以附加条款的方式将其他的保险金给付补充到寿险保单中。
每一种附加于保单的补充给付收取一笔附加保费,当补充给付期满或被取消时停止缴付附加保费,附加保费不影响基本保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节年金保险——储蓄型寿险
一、年金与年金保险
年金(Annuity)这个术语来自拉丁文annus这个词,原意是“年”,但在广义是指一系列的定期支付。
年金保险则是指保险人承诺在一个约定时期或所指定人的生存期作一系列的定期支付,这定期支付可以按年、半年、季度、月支付.但一般是按月支付。
二、年金保险的特征
在年金保险与人寿保险的比较中了解年金保险的特征
三、年金保险的分类
按给付开始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
四、年金合同的条款
标准条款;
延期年金的附加条款;
;
期缴固定保费年金的附加条款;
分红年金的基本条款
第三节分红保险——准投资型寿险
一、分红保险产生的背景
1781年英国相互型寿险公司——公平人寿保险公司将第一笔保单红利分配给保单持有人。
二、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分析
死差益;
利差益;
费差益;
退保益
三、红利分配原则
公平性原则;
均衡性原则;
简捷性原则
四、红利分配的方式
累积生息:
复利计息;
抵缴保费;
购买增额缴清保险
第四节投资型的人寿保险
一、投资型寿险与传统寿险的区别
二、变额寿险
是一种死亡保险金和现金价值随分立账户资产的投资业绩上下波动的终身寿险。
寿险公司的一般账户是一种资产类账户,用以记录、保管保险人签发的传统寿险保单的责任准备金的资产,用于各种安全性的投资,以期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率。
三、万能寿险
又称综合人寿保险,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险金额可以调整,分别列示各种定价因素的终身寿险。
四、变额万能寿险
将万能寿险的保费和死亡保险金的可变性与变额寿险的投资灵活性和风险性相融合的一种新型的终身寿险产品。
第七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6课时)
第一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一、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可以概况为:
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这三要素,此三要素互相统一,互相联系.缺一都不能构成意外事件。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
意外事故范围广、种类多,保险人在明确意外事故时常使用列举法加以指明,如爆炸、倒塌、烫伤、碰撞、雷击、触电、中暑、冻伤、淹溺、窒息、急性中毒、坠跌、被野兽袭击、车船飞机失事以及劳动操作、使用机器时发生的工伤事故,等等。
四、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第二节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及给付方式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可能会造成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和收入损失。
二、保险责任构成条件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废;
(三)意外伤害必须是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的近因或直接原因
三、保险金的给付
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废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属于定额保险合同,所以,当发生保险事件后,保险人是按定额保险合同的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不外乎是死亡保险金和残废保险金的给付。
第三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寿险和产险的异同
一、意外伤害保险与人寿保险的异同
意外伤害保险与人寿保险和人身责任保险最为相近,所以将其与之相互对比找出异同点,意外伤害保险本身的特点也就清楚了。
二、意外伤害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异同
意外伤害保险与财产保险也很相近,所以将其与之相互对比找出异同点,意外伤害保险本身的特点也就清楚了。
第八章健康保险(6课时)
第一节健康保险的概述
一、健康保险的特征
健康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生育或意外事故导致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时,由保险公司予以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从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的比较中可见健康保险的特征。
二、健康保险的分类
第二节医疗保险
一、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
医疗保险是为被保险人因疾病或伤残需要治疗支出的费用提供保险的保障。
是健康保险中最重要的险种。
二、医疗保险的类型
第三节疾病保险
一、可保疾病的必要条件
疾病保险是以疾病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当被保险人患有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考虑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属于定额给付性。
可保疾病必须是:
1.必须是明显的非外来的原因造成的。
这是区分疾病和意外伤害的一个重要标准。
2.必须是非先天性原因造成的。
疾病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即被保险人人在投保时身体是健康的。
3.必须是非规律性的生活现象造成的。
二、重大疾病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被确诊患有保单规定的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身故时由保险人一次性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重大疾病的三个条件:
一是危及生命;
二是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
三是影响其生活质量。
第四节残疾收入保险
一、残疾收入保险的概念
又称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我国称为收入保障保险。
残疾收入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正常的收入或收入水平明显下降所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障的保险。
不是医疗费用,给付型。
二、残疾收入保险的特征
三、残疾收入保险的保险金给付
四、残疾收入保险的补充给付
五、除外责任
战争、故意自残、主动参与暴乱、有资格从政府计划中领取残疾收入保险金的与职业有关的残疾。
第五节长期护理保险
一、美国和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介绍
二、长期护理保险的概念
是针对那些身体衰弱,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他人辅助全部或部分日常生活的被保险人,为其在护理院、医院和家中接受的长期医疗护理或者照顾性护理服务提供经济保障的保险。
三、长期护理保险的内容
四、长期护理保险的条款
五、长期护理保险的种类
第九章团体人身保险(2课时)
第一节团体人身保险及其特征
一、团体人身保险的概念
团体人身保险是以团体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为该团体符合资格的所有员工提供有关意外伤害、疾病、医疗、养老等保险的保障。
二、团体人身保险的特点
以团体风险选择代替个人风险选择;
以团体保险单代替个人保险单;
保险费率低.保障性高;
团体保险计划的灵活性;
采取经验费率计算保险费。
第二节团体保险的分类
第十章人身保险的承保(4课时)
第一节人身保险的核保概述
一、人身保险核保的概念
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职业、财务状况、投保动机等因素进行危险程度的评估,决定是否承保以及确定承保条件的过程。
二、人身保险核保的意义
严格规范核保工作是降低赔付率,增加保险公司盈利的关键,也是衡量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三、人身保险核保信息的取得和评价
核保人员通常是在综合各种信息和个人判断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的申请。
四、人身保险核保的内容
包括核保选择和核保控制两方面。
第二节人身保险的核保程序
一、人寿保险的一般核保流程
人寿保险的核保要经过四次风险选择,即业务员核保、体检医生核保、专业部门核保、生存调查、核保结束后作出核保决定。
二、核保决定
经过上述的四次风险选择后,保险人作出核保决定,包括:
正常承保、条件承保或拒绝承保。
第三节人身保险的核保要素分析
一、个人寿险核保要素
包括年龄、体格、既往史、现症、家族病史、职业、习惯、道德风险因素和财务状况等。
二、个人健康保险的核保要素
包括年龄、健康状况、职业、逆选择、道德风险因素、性别、工作经历以及生活习惯等。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核保要素
职业、危险爱好、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和保险金额等。
四、团体保险的核保要素
第四节人身保险合同的保全
一、保全的内涵
是指保险公司为了维护已生效的人身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二、保全的意义
为了保证个人寿险业务的“几何级数”式增长,及时收取保费,提高保单继续率,做好合同的保全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保全的内容
包括保单保全服务的基本作业、附加价值服务和咨询服务。
第五节人身保险的再保险
一、人身保险再保险的必要性
再保险作为分散风险的一种极为有效的办法,让大数法则跨越风险单位的限制,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分散风险,从而有力的保障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
二、人身保险再保险的类型
第十一章人身保险的理赔(3课时)
第一节人身保险理赔概述
一、人身保险理赔概述
是指应投保方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以法律规定和人身保险合同为依据,审核认定保险责任并进行保险金给付的行为。
二、人身保险理赔的功能
三、人身保险理赔的宗旨
质量第一、信誉至上、依法有据、公平合理
第二节人身保险理赔的流程
一、受理和立案
二、调查
三、审理
四、理算
五、通知给付或拒赔
六、单证流转
七、结案归档
第十二章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6课时)
第一节人寿保险费概述
一、人寿保险费的构成和分类
(一)人寿保险费的构成:
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
(二)人寿保险费的分类
以缴费方法为依据,寿险保费可分为自然纯保费、趸缴纯保费和均衡纯保费。
二、人寿保险费计算的原则
寿险计算的基本原则是收支平衡原则,“收”是指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总额;
“支”是指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给付和支出的各项经营费用。
第二节寿险保费计算的影响因素
一、生命表
又称死亡表,它是以特定人群为研究对象,各年龄对应生死人数、生死概率及平均余命的一种表格。
二、利息
利息的含义;
利息的计算;
终值和现值的计算;
预定利率对寿险保费的影响
三、寿险业务费用
寿险业务费用是保险人在经营寿险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换算基数及换算基数表
常见的换算基数;
常见的换算基数的作用。
第三节寿险纯保费的计算原理
一、趸缴纯保费的计算
(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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