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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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报经村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定期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
大额开支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后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
5、审核同意后的财务开支票据由村报账员负责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
中心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的审核把关,手续不全的单据不得报账入账。
三、财务预决算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提出当年资金预算方案,(包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须履行相关程序,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后方可实施。
2、审核通过后的预算方案应张榜公布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预算方案。
确需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说明调整原因,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审批。
4、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四、财务公开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
(1)财务预算;
(2)各项收入;
(3)各项支出;
(4)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
(5)债权债务;
(6)收益分配;
(7)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
(8)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
3、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每季度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4、群众关心的三资管理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
5、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同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开。
6、财务公开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乡镇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负责监督实施。
五、资产清查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清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3、资产清查中心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六、资产台账制度
1、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
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账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4、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5、资产台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七、资产评估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2、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3、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折旧以及重置成本、获利能力、公开市场价格合理评定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
4、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5、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勿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1、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3、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4、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5、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备案、归档。
九、资产经营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3、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账核算。
4、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和安全和保值增值。
十、资源登记簿制度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并建立电子文档。
2、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
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5、压滤机滤布厂家资源登记簿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十
一、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
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4、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
重大事项应召开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
5、招标投标方案、招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二、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2、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同,颁发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
土地流转使合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
4、承包、租赁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5、承包、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三、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除尘滤布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十四、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岗位责任制度
1、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受村委托承担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同时承担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
中心日常工作实行电算化管理。
2、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总会计一名,资金会计一名、资产资源管理人员一名。
3、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中心全面工作;
(2)遵守和执行各项财经制度和法律法规;
(3)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
(4)、负责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
(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服务中心的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和高效工作;
(6)组织人员定期审计和检查各村财务状况,保证集体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
(7)负责对服务中心人员及村级报账员的考查、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4、副主任岗位职责
(1)协助主任管理中心日常工作;
(2)负责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培训;
(3)协助主任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
(4)协助主任负责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
(5)完成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5、总会计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坚持按财务制度做好财务核算,如实反映村集体资金收支状况;
(2)负责对村报账员报送的票据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票据加盖审核同意章予以报账,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不予盖章并拒付;
(3)按规定设置各类账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审核各类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及时进行电脑记账,按时完成会计月报、年报及其他会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村集体资金的运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负责监督资金会计资金领、核、销工作;
(5)对村各类经济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及时与资金会计核对账目,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指标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
(6)建立财务档案,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
(7)加强对电算化微机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财务数据的安全。
6、资金会计职责
(1)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各种现金收付业务;
(2)负责银行存、取款和结算业务;
(3)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并定期与主管会计核对账目,做到账款相符;
(4)增强安全意识,采取防范措施,保证资金安全;
(5)按规定做好收据的领、核、销工作;
(6)及时提供财务公开的会计资料。
7、资产资源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
(2)负责建立各村资产、资源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
(3)指导各村按照民主程序处置各类资产和资源,负责各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方案的审核与监督。
8、村报账员的职责
(1)积极配合镇中心的工作人员工作;
(2)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坚持原则,坚决制止和抵制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在村两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并保证各种财务活动合规合法、真实有效、票据正规,杜绝虚报、冒领和坐支现金;
(4)及时地将本村集体各项收入上交服务中心村级银行账户;
(5)定期到镇服务中心进行报账;
(6)定期向村两委、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汇报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
(7)负责本村的财务公开工作。
附送:
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楼买卖纠纷的分析
的土地收益,一些市、县政府往往滥用审批权违法批地、乱占耕地、浪费土地的事实大量发生。
1998年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以后,我国已经具备了保护耕地的法律基础。
如果土地用途制度得以有效实施,即使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也不会造成耕地的流失。
本案的土地审批虽是发生在1998年以前,滤布但土地的审批手续与1998年以后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规定较吻合,审理此案应当考虑这一情况。
还有放开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确有可能冲击城市房地产市场,使政府减少大量的土地收益,但是,从长远看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利益。
农村集体土地如形成市场可以和城市土地市场并存竞争,有利于发挥城市、农村各自功能的优势。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赞成放开集体土地市场。
梁慧星先生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就持此观点。
但是我们阐述这些理论并不是要突破现行法律规定,而是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小城镇开发建设过程中的集体土地建住宅楼的效力认定宜宽不宜严,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只要查明住宅楼工程项目有立项批复,有土地使用审批、有建筑许可,且批准部门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包括事后补办了有关手续)就应认定“委托建房协议”有效。
.gongwen123.免费提供必须指出的是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有些地方确实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这在我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也有所反映。
但是这些不规范的做法自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已经得到遏制,小城镇建设步入了正规。
在我院处理的集体土地上建住宅楼都是小城镇建设早期由于不规范所遗留的问题,并不是这类问题还在延续,如果对“委托建房协议”作有效认定会对不规范的小城镇建设起负面影响,法院审理时应当谨慎的认定“委托建房协议”的效力。
如果对不规范的小城镇建设不起负面影响的效果,那么从合同法的角度也应当认定“委托建房协议”有效。
基于上述理由,本院对这类案件中“委托建房协议”的效力作出了合法有效的认定。
这样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楼买卖纠纷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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