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桥梁病害动态管理制度及危桥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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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交投集团所辖各高(快)速路。
本办法所指的桥梁重要病害,是指桥梁结构的重要部位所出现的病害,即:
混凝土简支桥梁跨中梁体裂缝、桥台的裂缝、沉降等;
预应力T构挂梁牛腿部位裂缝及混凝土应力情况;
预应力混凝土连续刚构跨中底板裂缝、1/4跨腹板斜裂缝等;
斜拉桥、悬索桥拉索的锚固情况,索塔、锚碇混凝土裂缝情况等;
系杆拱桥系杆锚固端的病害、吊杆上下锚头及吊杆本身的病害情况等。
本办法所指危桥,是指处于危险状态,不能达到通行安全的桥梁,即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X》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中四、五类危险状态的桥梁,即符合下列两项指标之一的桥梁,⑴桥梁重要部件出现严重的功能性病害,且有继续扩X现象;
关键部位的部分材料强度达到极限,出现部分钢筋断裂、混凝土压碎或压杆失稳变形的破损现象,变形大于规X值,结构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动力响应不能达到平时交通安全通行的要求;
⑵承载能力比设计降低10-25%以上。
第三条各广交投集团相关职能部门(总工室、资产经营部、建设管理部、安保办)及所辖各高(快)速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路危桥的管理,落实管理责任。
集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危桥及重要病害动态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高(快)速路股东方批复危桥维修加固计划;
负责审定公路危桥定期检查报告,安排危桥特殊检查计划并负责审定特殊检验报告,审核公路危桥维修加固改造技术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提出集团高(快)速路危桥维修加固建议计划,组织集团所属路段公路危桥及桥梁重要病害动态管理工作的检查。
各路段道路维修管养单位是危桥管理及桥梁重要病害动态管理的责任主体。
存在危桥及桥梁重要病害桥梁所属的高(快)速路管理机构负责危桥及桥梁重要病害管理的日常工作,所属高(快)速路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所辖路段公路危桥定期检查工作,认定公路危桥,制定并落实保障措施,实施公路特殊检查,提出维修加固的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并上报广交投集团。
各路段养护部门负责所辖路段公路桥梁日常巡查、定期检查,桥梁重要病害的日常监测及病害发展的观察工作,负责第一时间发现危桥,对出现重要病害及危桥进行适时监控,并具体落实每座危桥各项维修加固等保障措施。
第二章 危桥及桥梁重要病害的认定
第四条对桥梁各部件进行评分时,按照现行《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X》要求,首先检查基础、墩台、支座、上部承重构件等主要构件的缺损是否影响了全桥的技术状况评定,若影响,则以四、五类的主要构件的评分为该桥评定等级;
否则,以各构件权重的综合评定方法评定该桥的技术状况。
第五条公路桥梁的定期检查的时间根据公路桥梁的不同情况规定为:
㈠新建公路桥梁竣工接养1年后;
㈡一、二类公路桥梁3年检查一次,三类公路桥梁9个月检查一次,四类公路桥梁每3个月检查一次;
㈢负责公路桥梁日常巡查经常检查的机构和人员发现病害在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公路桥梁,应当立即向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机构报告,有关机构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安排定期检查或特殊检查。
第六条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桥梁定期检查的单位应在下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桥梁定期检查,并对桥梁技术状况做出是否危桥的评定,难以判断损坏原因的大桥或特殊结构桥梁应在进行特殊检查后通过专家论证的方式评定。
若评定为危桥,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认定结果,同时编写危桥评定报告。
危桥评定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本次定期检查数据表、病害发现的过程、采取的应急保障措施、对交通安全造成的影响、病害成因、机理分析及准备采取的保障措施等,必要时附特殊检查结果和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
第七条出现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桥梁定期检查需延长时间的,高(快)速路公司向广交投集团提出延期申请,并由集团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处理。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八条负责桥梁定期检查的单位应在完成危桥评定24小时内向广交投集团及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认定,并附危桥评定报告,同时通知负责日常养护管理的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企业。
第九条危桥限行、断交(禁止车辆通行)需要设置绕行路线的或高速公路需封闭一个以上车道的,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条按照《广交投集团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高速公路桥梁发生多处垮塌或损坏,致使交通中断或进京公路交通中断为重大突发事件;
因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不可抗拒力的自然灾害,造成较大X围多条高速公路桥梁多处垮塌或严重损坏,致使较大X围交通中断的为特大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建立信息报告制度,集团所辖高(快)速路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紧急情况、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保障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全面。
出现突发事件后,广交投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集团领导、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对于一般突发事件2小内报告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重大、特大突发事件1小时内报告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事件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路线、桥梁名称、桩号、管理单位;
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件发生的初步原因;
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报告附上事故的照片;
事件报告单位和联系人。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发现桥梁重要部(构)件的缺损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后,未进行定期检查或特殊检查前,负责日常养护管理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通行安全。
第十三条负责公路桥梁定期检查的单位在做出危桥评定后,应提出保证通行安全的保障措施,并负责实施或者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集团所辖各高(快)速路对已认定的危桥必须采取保障措施及临时加固措施,发布通告,设立限载、限速标志,限制大型车辆通行危桥,提前向司乘人员发出预告。
应对每座危桥均制定应急预案。
对于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桥梁,要设专人严看死守,做好检测记录,保障措施尽可能减少对车辆、行人通行的影响。
断交或限载的桥梁必须设置好绕行便道或绕行路线,并合理设置断交或限载警示标志及车辆绕行预告、指示、导向等标志,避免只在桥头设置限载标志而车辆照常通行的情况出现,保障限制车辆能够顺利绕行。
第十五条集团所辖各高(快)速路应及时通知绕行路线所涉及的道路管理机构,保证通行安全及绕行路线的畅通。
第十六条采取断交绕行或限制通行措施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保障措施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应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
第五章维修改造
第十八条集团所辖高(快)速路法人单位或高速公路桥梁日常管养单位编报年度预算和计划时,应预留危桥管理及维修改造应急资金,确保危桥及时维修加固。
第十九条申请危桥维修改造计划时,申请单位应报送按《桥梁维修加固项目前期工作基本内容提纲》要求编制的项目前期工作资料。
第二十条采取保障措施后,各高(快)速路路段的管理单位组织对危桥维修加固方案的论证和设计工作,施工图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
集团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设计方案的审查及技术方案的研究,需检测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
第二十一条危桥维修改造工程应严格按公路大中修工程的规定进行管理,开工前须完成施工图审批,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接管养护。
第二十二条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的规定,在经营性收费公路上一律不得出现危桥。
第二十三条集团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集团所辖高(快)速路桥梁的养护管理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检查为每年一次,也可以不定期组织检查。
检查中发现有三、四、五类桥梁的,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限期采取措施。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对危桥管理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㈠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桥梁经常检查、在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当发现问题因玩忽职守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没有及时上报的;
㈡应当安排桥梁定期检查而没有及时安排、完成或者在桥梁定期检查中应当发现问题因玩忽职守而没有发现以及发现后没有及时上报的;
㈢对确定为危桥的桥梁应当采取措施而没有采取或者采取措施不及时、不力的;
㈣危桥垮塌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对此负有责任的。
㈤对高(快)速路进行监督检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履行职责不利的。
第二十五条各高(快)速路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因管理不善出现危桥并引发交通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广交投资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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