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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出具之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2)大部分不能自理:
鉴定结论出具之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3)部分不能自理:
鉴定结论出具之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一次性支付的,按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的护理费为基数计发20年。
5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去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
8、鉴定费。
凭票认定。
9、停工留薪期待遇。
期限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实行)》确定,经鉴定可以延长。
未列入目录的,按照病历确认,但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争议较大的,可考虑通过鉴定确认。
多部位受伤的,按对应的最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或工伤医疗机构出具工伤治愈证明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待遇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无法确认原工资福利数额的,可按受伤之日前12月平均工资福利计算;
患职业病的,按确诊之日前12月平均工资福利计算;
确诊职业病时已退休或已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规定计算。
10、生活津贴。
停工留薪期满,如因工伤不能从事工作的,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病假工资并不得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停工留薪期6个月以下
a连续工龄不满10年,本人工资70%;
b连续工龄10年-20年,本人工资80%;
c连续工龄20年-30年,本人工资90%;
d连续工龄30年以上,本人工资95%;
(2)停工留薪期6个月以上
a连续工龄不满10年,本人工资60%;
b连续工龄10年-20年,本人工资65%;
c连续工龄20年以上的,本人工资70%;
1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以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
一级27个月;
二级25个月;
三级23个月;
四级21个月;
五级18个月;
六级16个月;
七级13个月;
八级11个月;
九级9个月;
十级7个月。
12、伤残津贴。
以本人工资为标准并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
一级本人工资90%;
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
五级70%;
六级60%
一至四级伤残请求一次性支付的,以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20年,同时扣除已领取的月份;
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发1年,
但最低不得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发。
13、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一级20个月;
二级18个月;
三级16个月;
四级14个月;
五级12个月;
六级10个月;
七级8个月;
八级六个月;
九级4个月;
10级2个月。
1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60个月;
六级48个月;
七级15个月;
八级12个月;
10级6个月。
工伤职工据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10年(含10年)以上的全额支付;
9年(含9年)以上不足10年的,按90%计算,每减少1年,递减10%;
不足1年按10%计算;
达到退休年龄的不支付。
15、续医费(非工伤条例规定的项目)。
工伤职工要求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时又要求续医费的,原则不支持。
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酌情支持。
用人单位支付了一次性医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再行要求续医费的,不予支持。
16、治疗、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仲裁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非工伤条例规定的项目)。
原则不支持。
特殊情况的,合理交通费支持,食宿费按用人单位出差报销标准确定;
无标准的,参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差标准确定。
二、特殊情形工伤处理项目及计算方法。
1、多次工伤的处理。
多次工伤的,按各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以综合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享受其他待遇;
没有鉴定综合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按最高伤残等级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的待遇。
2、工伤复发的处理。
工伤复发的,享受上述1-6、9项待遇。
3、复查鉴定结论的处理。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后,伤残职工在鉴定结论期满一年后申请复查并按复查后的结论要求工伤待遇的,不予支持;
未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的,按复查后的鉴定结论处理。
三、附表。
1、工伤赔偿项目与标准;
2、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相关说明。
1、本人工资。
参保职工,按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非参保职工,按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实际工资计算,不能确定实际工资的,根据具体情况,或依职工主张,或按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上述标准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限制。
2、上述1、2、4-8、11-13项均由基金支付(具体见附表1)。
处理参保职工的,该费用不予处理。
3、本索引内容未包括工亡情形。
4、本索引由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姜长城法官、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罗正东法官、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徐增鹏法官共同编制完成,纯为方便审理案件使用,不足之处敬请同仁指正。
附表1
重庆市工伤赔偿项目与标准一览表
项目
待
遇
备
注
计算基数
标准
支付渠道
医疗期间
停工留薪
按本人工资计算
原工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经鉴定可以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享受期限按重庆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医疗费用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工伤保险目录
基金
伙食补助
原为本单位因工出差补助标准的70%。
8元每天
2011年1月1日后为每天8元
转院费用
伙食50元天,车票据实付
伙食50元每天,住宿100元每天,交通(火车、动车组硬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支付
住宿不超过100元每天
辅助器具
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委员确认)
鉴定机构确认
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
鉴定费
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凭票确认
鉴定与工伤无关、供养亲属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结论没有变化,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医疗终结
护理费
完全护理
上年度市社平工资
50%
按月计发。
大部分护理
40%
部分护理
30%
一至四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
本人工资
原为24个月
工伤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和劳动关系,可一次性支付。
1.伤残津贴:
以解除时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20年,已领取需扣除;
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
2.生活护理费:
以解除时生活护理费为基数计发20年,已领取需扣除;
50周岁以上的,同上。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以解除时上年度社平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20个月,二级18个月,三级16个月,四级14个月。
4.辅助器具配置费:
以解除时配置辅助器具费用限额标准和使用年限计发20年,已配置需扣除;
5.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未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遗属,以18周岁作为失去供养条件,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标准计发;
其他遗属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20年,但需扣除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月份,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发。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为27个月
二级
原为22个月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25个月
三级
原为20个月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为23个月
四级
原为18个月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为21个月
每月伤残津贴
90%
85%
80%
75%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0个月
参保的基金付,没参保的用人单位付。
18个月
16个月
14个月
五至六级
六级
原为14个月
1、5-6级的,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
1-6级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职工再次工伤,以新鉴定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综合鉴定等级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及护理程度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以复查鉴定结论为依据享受《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终止劳动关系已一次性享受待遇的除外。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为16个月
五级
70%
60%
12个月
原为用人单位,现为基金
1、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再打折,原用人单位支付,现为基金支付。
2、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
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10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0个月(在2012年1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的)
48个月(在2012年1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的)
七至十级
七级
原为12个
本人工资指职工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不足1个月的以参保缴费基数或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约定的日工资为基数计算。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分别按比例计算。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为13个月
八级
原为10个月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为11个月
九级
原为8个月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为9个月
十级
原为6个月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为7个月
8个
关于停工留期期的规定:
1、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2、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4、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5、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此规定有问题,要查明未上班的原因,如劳动者不上班,不发工资。
如用人单位不安排工作,才发生活津贴/生活费)
6、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6个月
4个月
2个月
15个月
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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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 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