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维稳办公室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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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负责红岛经济区(高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政法、司法、治安保卫、流动人口管理等工作;
承担全区信访工作,负责接待和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协调和处置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等工作;
承办工委、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信访维稳办公室(挂综合治理办公室牌子),配主任1名,副主任2名;
内设综合一室、综合二室。
信访维稳办公室2019部门预算所含人员及部门包括综合一室、综合二室。
第二部分
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和
重要事项说明
(一)2019年收支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收入预算为339.95万元,其中:
财政拨款339.95万元,占100%。
2019年支出预算为339.95万元,其中:
人员支出0万元,占0%;
公用支出19.95万元,占5.87%;
项目支出320万元,占94.13%。
(二)2019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收入合计339.95万元,其中:
财政拨款收入339.95万元,占100%。
(三)2019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支出合计339.95万元,其中:
公用支出19.95万元,占5.87%;
(四)2019年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339.95万元。
与2018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55.75万元,减少16.4%。
主要原因是年初预算压减。
(五)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39.95万元,与2018年相比,减少55.75万元。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39.95万元,与2018年相比,减少55.75万元。
其中:
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339.95万元,占100%。
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信访事务(项)339.95万元,比上年减少55.75万元,下降16.4%,主要原因:
年初预算压减。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信访维稳办2019年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七)2019年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通过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19.95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0万元。
公用经费19.95万元,主要包括:
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办公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
(八)2019年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情况
2019年,通过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共0.42万元,比2018年增长27.28%。
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与去年持平;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与去年持平;
公务接待费0.42万元,比2018年增加27.28%,主要用于:
接待外地来青客人发生的交通费、会议费、餐饮费等,增加的主要原因是预计2019年来青学习考察的外地客人较2018年有所增加。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9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9.95万元,比2018年增加3.25万元,增加19.46%。
主要原因是:
部门人员增加。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金额187.68万元,其中:
政府采购货物金额17.1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金额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金额170.5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房屋及建筑物共计0元。
本部门共有车辆0辆。
(四)预算绩效目标设置情况说明
2019年,信访维稳办公室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共0个,涉及财政拨款0万元.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
指由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按现行管理制度,市级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
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
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
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如教育收费等。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
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
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各部门请结合实际,据实披露)。
七、上年结转:
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八、基本支出:
指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
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经营支出:
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一、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二、其他支出:
指除“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十三、“三公”经费:
指市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四、机关运行经费:
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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