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通航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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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由交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1990年12月15日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编制说明
本标准根据国家经委基建办(82)经基设字48号文的安排,由我部水运规划设计院、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按5个专题到18个省(市、区)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40多条主要河流上做了资料分析测算、实船测验和查勘访问,并开展了9个项目的科学试验。
在认真总结《全国内河通航试行标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外先进标准和规定,提出了《内河通航标准》文稿。
经过不同层次的多次讨论、审议,并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鉴于我国内河航运不断向现代化发展,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运输和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水运规划设计院(北京东城区国子监28号,邮政编码10000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990年10月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2
主要符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航道的等级划分和尺度
第三章船闸
第四章过河建筑物
第一节水上过河建筑物
第二节其它过河建筑物
第五章通航水位
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3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实现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以发挥我国内河水运的优势,适应提高交通运输能力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限制性航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及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
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通航海船或木排,并由其控制的通航尺度;
二、通航的湖泊或水库中的航道及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
三、特殊宽浅河流的船型船队及航道尺度;
四、流速3m/s以上、滩礁多、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的各项通航尺度;
五、与邻国有航运协定的国际(国境)河流。
第1.0.3条内河航道的等级应在规划论证的基础上,通过综合的技术经济比较,合理地确定。
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以及一次建成比较经济合理的工程,应按批准的远期航道等级执行。
第1.0.4条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4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5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6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7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8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9
第2.0.4条航道最小弯曲半径宜采用顶推船队长度的3倍或拖带船
队中最大单船长度的4倍。
弯曲航道的宽度应在本标准表2.0.1所规定的
直线航道宽度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当遇特殊困难河段,航道弯曲半径不能
达到上述要求,且宽度放宽和驾驶视线均能满足需要时,弯曲半径可适当
缩小,但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2倍或拖带船队最大单船长度的3倍。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0
第3.0.2条?
至?
级航道不宜采用广室船闸。
?
、?
级航道当采用
广室船闸时,其闸首有效宽度应符合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
闸室宽度可
按过闸船舶合理排列的需要确定。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1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2
第4.1.2条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净宽值时,船队在天然及渠化河流的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孔内不得与其它船舶交会。
第4.1.3条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应尽可能与水流流向一致,其偏角不得超过5?
若超过5?
净宽必须相应加大。
第4.1.4条天然、渠化河流的水上过河建筑物一般不应少于两个通航孔;
水运繁忙的较宽河流上,应设多孔通航;
河宽不足两个通航孔的,应一孔跨过;
在限制性航道上,宜一孔跨过。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3
第4.1.5条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上过河建筑物应建在河床稳定、航道水深充裕、水流条件良好的平顺河段。
二、选址应离开滩险、弯道、汇流口或港口作业区及锚地,其距离,对水上过河建筑物的上游,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4倍或拖带船队、拖排船队的3倍;
对水上过河建筑物的下游,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2倍或拖带船队、拖排船队的1.5倍。
三、相邻两座水上过河建筑物的轴线间距,对?
级航道不得小于船队长度加船队下水5min航程之和;
对?
级航道应为3min。
若不能保证上列二、三款的距离时,必须在通航孔的设计布置等方面采取航行安全措施。
注:
当水上过河建筑物一孔跨河、水中没有墩柱时,可不受本条限制。
第4.1.6条水上过河建筑物不应过于缩小河道的过水面积,不得使通航孔附近产生危害船舶航行的不良水流。
第4.2.1条电力、电信过河线、水文测验及其它水上过河缆索等架空缆线的净高,应按缆线夏季垂弧最低点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距离计算,其净高值应不小于最大船舶空载高度加安全富裕高度之和。
第4.2.2条过河水下电缆、函管、管道、隧道等必须设置在远离浅滩、锚地的稳定河段。
其设置深度,?
级航道不应小于规划航道底标高以下2m,?
级航道不小于1m。
尺径较大的不得使水流产生漩涡而引起河床变化。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4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5
正常蓄水位时,应以此库水位为上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对具有很重要水运意义的河流,当水位相差不大、影响工程量不多时,可采用高于本标准表5.0.1所列重现期的水位。
当预见水库正式运行后正常蓄水位有提高可能时,应将提高值计入;
当水库淤积将影响库水位时,应考虑由于淤积产生的库水位提高值。
2.上游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水库死水位或水库运行最低水位。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6
3.下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按库水位不高于上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时下游也能保证通航的原则确定。
当枢纽下游有梯级衔接时,应采用下一梯级的上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并计入动库容的水位抬高值。
4.下游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枢纽瞬时最小下氵曳流量的水位,确定此水位时应计入由于水库下氵曳清水、河床下切造成的水位下降因素,但瞬时下氵曳流量不应小于原该天然河流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的流量。
当枢纽下游有梯级衔接时,应采用下一梯级的上游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二、调节能力差的通航水利枢纽的上、下游设计最高和最低通航水位,应按本标准第5.0.1条和第5.0.2条的规定执行。
当枢纽下游有梯级衔接时,下游的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下一梯级的上游最高和最低通航水位;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计入水面纵坡降。
第5.0.6条以航运开发为主的低坝渠化河流的梯级上、下游通航水位可按本标准第5.0.5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7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
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
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
参加单位:
天津、河北、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
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
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市、自治
区交通厅(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
理局,黑龙江航运局,长江航道局,上海航道局,
长江航政局,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天津水运
工程科学研究所,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长
江航运科学研究所,长江船舶设计院,湖南省林
业勘察设计院,河海大学,武汉水运工程学院,
重庆交通学院
主要起草人:
丰慧生傅重光
沈宗成王兆生王肇庚安茂榕郝先伟
杨文郁王宏达陈顺钰卓朝庆
汪润荪王朋彭长生蔡见龙沈心波
康振亚陈根方黄汉文张尧淮郭万敏
尹光荣秦嘉逢徐守江章杨善夏兴发
涂启明赵德志王国扬张景昌王淑珍
温守丰傅理明张超武宋瑞桐丁培新
陈恒武任继群钟振邦彭鹏飞路耀汉
林秀臣徐达森
徐承庆吴仁初龚振乾余均汉官廷良
肖昭媛杨永林熊玉琼林骏刘德全
莫其荣吴学勇李国梁瞿根生杜郁成
田月华胡兴堂吴冀颖周博文傅朝琳
宋福喜周丽华沈振芬梁尚荣林萍河
丁为民董季凯苟治权蔡奇谋刘永钦
叶荣敬周亦良孙荣华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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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河 通航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