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人寿保险避税避债资产安全功能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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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是法学专业人士,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同时也是保险业内高管,为此将主要通过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来一一的简析人寿所谓的神奇功能。
避税,保险营销员经常说保险避税,但根据是什么?
90%以上的营销员都无法准确无误的回答出来,有的营销员说:
“税法规定”、“保险法规定”、“我国法律规定”……这些回答的内容让客户们忠实感觉到不够专业。
关于人寿保险避税问题的具体答案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
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而现在很多公司或者营销员都在炒作遗产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第五条第四项:
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但应该清楚的看到,这是暂行条例的草案,还没有实施,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们用一个还未实施的法律条款来炒作保险的功用是不是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呢?
这些事关于税收的依据。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中的规定,虽然是一种趋势或者必然,但在未实施前这不能作为合理避开遗产税-炒作保险卖点的依据。
避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73条: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行使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解释
(一)》
12条:
合同法第73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根据前述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人寿保险的请求权为专属债权,但人寿保险请求后所得的保险将作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财产,同样可以作为追偿财产。
也有很多人在说:
“公司法规定私营企主要承担无限责任”……有这样的规定之说,但绝不是《公司法》所规定的,在中国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真正规定了私营业和合伙企业等债务问题的相关规定为: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所以在这些问题的说明时,要么不说,要么就说对,如果客户是专业人士(法律、会计师、法官甚至监管人士等),这样的营销说明必将使对方对保险营销员的专业水准大打折扣。
保险可以避免合法的债务不假,但规定或者原因要说清楚、合法,不然将有诱导销售的嫌疑!
!
资产安全,在很多产说会的实践中几乎都会明显提示客户:
“保险是绝对安全的。
。
不会被冻结查封。
,其实则不然,因为安全是相对的,只有投保人以个人的合法资金来源投保的保险方为安全保障。
如果是违法的资金来源,在司法实践当中是完全可能被查封的,因为中国的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关系,刑事法律要优于民事法律——涉及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在民事案件中一般不一定被查封,但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查明为非法资金来源投保人寿保险,则一般可以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第五条具体规定了关于不可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以及“其他”不应当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是否包括人寿保险金有待商榷,在司法实践当中有不执行的案例也有执行的案例,具体由主审法官或者受诉人民法院决定。
在民事执行中人寿保险不得被查封、扣押、冻结,缺乏其他的法律、法规对人寿不被查封做出明确的规定。
而在刑事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绝无保护人寿保险的规定。
还有的营销员一直在说人寿保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个人财产……
《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
(二)(三)》当中没有任何涉及人寿保险财产属性的规定。
但在一般的司法实践当中,《婚姻法》第十八条中规定,明确指定由个人继承而所得的财产属个人财产,但保险金在没有受益人的情况下只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而无法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指定了受益人,则保险金将直接由受益人受益而非继承,也就是说在有受益人受益保险金的情况下,保险金将不属于遗产。
《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之规定了的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为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没有关于人寿保险金的财产属性做出明确的规定。
《保险法》中也明确规定,在没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不明、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而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将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所以人寿保险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属性非常难判断。
因为《婚姻法》十八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规定夫妻一方受益的保险金属个人财产或者共同财产,为此一般在司法实践当中,则推定人寿保险金在受益后属于共同财产。
营销员如果提出人寿保险属个人财产的论据显然很牵强,为此本人不建议营销员在工作中作出如此有争议的销售引导。
日常生活当中配偶一方给另一方投保人寿保险的,视为一种赠与,一旦婚姻关系发生消灭,则此保险不具有保险利益,须解除或变更投保人,在婚姻关系发生消灭是,财产划分各地司法实践裁量不一,笔者认为需要依照有利于夫妻关系弱势一方的利益来进行划分。
还有很多人在误导:
“保险是绝对安全的,你把有些不方便的钱放到保险公司是绝对安全的”,这样的话真的很让人痛心,如果不方便的钱(不能见光的)想要放到保险公司来让他见光,我想说这是在进行一种新的犯罪行为(洗钱或者是掩饰犯罪所得)。
很多人网上再炒作保险的神奇功能,可请您仔细甄别那些所谓专业的讲师带来的信息是否真实合法。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掩饰犯罪所得最: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以上法律条文的规定我们清晰可以看到,只要你的保险费资金来源是违法,那么你的保险单是不被法律保护的,所以关于保险可以让那些不方便的钱变得方便,是绝对的误导。
综上所述,人寿保险具有一定的合法避税功能,也具有相对的避债功能,但关于资产的安全问题,只是相对的安全而非绝对的安全。
保险绝非那么神奇!
其实客户想要的并不是所说的人寿保险有多么的绝对安全、多么的保值等等,因为这些关键词语表面上看上去很专业,但其实是伪专业。
客户真正想要的是一种精神上的寄托,是一种专业的服务。
望此篇文章能够为保险事业从业者带来一些专业性的帮助,让寿险营销能够进一步得以升级、专业。
让信赖保险、支持保险事业的客户和社会各界都能够一如既往的对保险业支持与厚爱。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国和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解释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
《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
(二)(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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