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法律事务管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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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表学校处理诉讼、仲裁、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案件;
(六)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及宣传工作;
(七)为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单位提供法律咨询;
(八)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法律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业务主办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按照学校规定或授权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为:
(一)根据学校授权,对外代表学校进行业务洽谈和合同签订;
(二)负责合同的具体履行;
(三)负责办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一般案件;
(四)负责办理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部门和单位办理法律事务时,应当明确一至两名承办人,具体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承办人应当为本部门、本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法律事务办理过程中原承办人调离或变动工作的,应当及时确定新的承办人。
第十条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承办人工作的监督,维护学校的权益。
第三章授权委托
第十一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济南大学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诉讼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必须申请校长予以授权委托。
学校通过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将有关法律事务授权有关部门、单位或人员负责处理的,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未经学校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或校长授权委托,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或部门、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及办理其他法律事务,否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责任人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授权委托书应当根据所办理事项的具体情况,写明下列内容:
(一)受托人姓名、职务、所在部门或单位;
(二)委托事由;
(三)委托权限;
(四)委托起止时间;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受托人必须尽职尽责,维护学校的权益,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对外签订的所有经济、技术合同和重要协议,必须经法律事务管理机构法律审查同意签字盖章后,方可加盖学校印章(包括学校合同专用章)正式签订。
第十六条部门、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合同签订前,合同主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应当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要求对方当事人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许可证书、银行资信证明等能够证明其身份、资信的有关文件,必要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八条合同应尽量争取由我方或以我方为主起草。
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采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补充、修改,以维护我方权益。
第十九条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
第二十条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应当力争约定由我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
第二十一条涉及学校利益的重要合同,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参与可行性研究、业务谈判及签约活动,协助论证把关。
第二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如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合同主办单位应当及时申请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向其发出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书面函件督促其履约。
如因对方违反合同而使我方受到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三条合同主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发现签约时的条件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给学校造成损害时,应当及时告知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并在其指导下,采取法律措施,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主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信函后,必须及时告知学校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并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复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作出。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合同变更、解除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合同主体变更,应当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二)合同中有担保条款的,应当经原担保方同意并签章予以确认;
(三)合同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合同经过公证的,应当报原公证机关备案;
(五)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该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全程负责整理与保管所签合同及所有与该合同有关的资料。
第五章诉讼案件处理
第二十六条诉讼案件发生后,由发生案件的部门、单位牵头、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协助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办案单位应当认真收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在处理学校法律事务履行职务过程中,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涉案材料及相关文件,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或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办理诉讼案件,应当集体研究确定诉讼策略和方案。
案情重大的,应当事先将诉讼策略和方案报告学校。
第二十九条案件承办人应当努力维护学校的权益,遇有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三十条案件终结后,办案单位应当对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办理结果做出分析,向学校报告。
第三十一条遇有复杂疑难案件,可以从外部聘请法律专家或专业律师协同处理。
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在处理学校举办的独立法人实体、有关部门、单位自身举办的经营性活动所涉法律事务时,可适当收取一定的办案费用,以补充学校办案经费的不足。
第三十二条仲裁、调解案件参照本章规定办理。
第六章 法律事务工作程序
第三十三条部门、单位遇到法律问题时,应当首先向部门、单位的分管校领导汇报。
分管校领导批转由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处理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法律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部门、单位向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进行法律咨询,应当提交所涉法律问题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存档备案。
第三十五条法律事务管理机构根据咨询人提供的事实材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法律咨询意见作为咨询人决策的参考。
第七章法律档案材料管理
第三十六条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产生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档案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第三十七条承办人负责所承办法律事务档案材料的归档工作,并对法律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法律档案材料归档的具体要求,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奖励:
(一)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积极预防、消除或减少风险和失误,为学校带来重大利益的;
(二)在办理诉讼、仲裁、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案件中,努力维护学校权益,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应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学校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未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致使学校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与外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三)XX或超越授权签订合同的;
(四)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泄漏学校秘密的;
(五)应予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法律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事务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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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或单位)遇到法律问题时,应当首先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分管校领导批转后,法律事务中心开始处理。
二、学校对外签订的所有经济、技术合同和重要协议,须先经法律事务中心进行法律审查,然后方可加盖学校印章(包括合同专用章)。
三、处理案件,对内由发生案件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准备工作,对外由法律事务中心代表学校进行处理。
四、进行法律咨询,应当提交所涉法律问题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存档备案。
五、签订合同或处理案件,承办人全程负责整理与保管所涉材料,并及时归档
部门职责
2012-0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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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全校法律事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为学校的重大决策及有关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学校对外重大项目的谈判和签约活动。
3、审查学校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预防法律纠纷。
4、代表学校处理诉讼、仲裁、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案件。
5、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及宣传工作;
6、为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单位提供法律咨询。
法律事务中心关于合同审查的范围与程序的说明
2014-0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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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所有进行横向联系的部门与单位承办的合同在签订前依法进行法律审查,是学校赋予法律事务中心的重要职责,也是法律事务中心贯彻执行“以预防为主”的工作思路开展学校法律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基础。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合同审查的范围和程序,更加高效、便捷地服务于各部门、单位以及教职员工,根据《济南大学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济大校字〔2007〕56号)的规定,现对我校合同审查的范围与程序作出说明如下:
一、合同审查的范围
法律事务中心合同审查的范围是:
所有以济南大学名义对外签订的所有经济、技术合同和重要协议。
具体包括:
1.科技处、社科处承办的科技类、社科类合同(联系邮箱:
pao_houwj@);
2.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承办的买卖类合同;
基建处承办的建设类合同
(联系邮箱:
sd_huangfbx@);
3.其他部门与单位承办的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其他合同(联系邮箱:
sl_zhubq@)。
法律事务中心不受理以下合同:
1.任何个人报送的拟以济南大学名义对外签订的任何合同;
2.任何拟以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任何合同;
3.学校主管的独立法人实体以本法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任何合同。
二、合同审查的程序
1.在启动法律审查程序前,承办单位所承办的合同均应事先取得分管本部门、单位校级领导的同意。
法律事务中心将以此确定承办单位所提交的合同是否是属于学校确定的行为而不是本部门、单位确定的行为。
2.校领导表示同意后,承办单位需先报送合同电子版及该合同文本记录(见附件2)至法律事务中心邮箱(见附件1)。
如无电子版,则报送纸质版。
法律事务中心将在收到该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如有特殊情况,可特殊办理。
3.经审核同意的电子版合同,承办单位按照所需要的合同份数打印纸质版,并及时提请合同相对方完成签字、盖章工作。
经审核不同意的合同,如承办单位需要,法律事务中心将出具不同意的法律意见书。
4.合同相对方完成签字、盖章工作后,承办单位应按照校办要求填写《济南大学用印审批表》,并携带需要盖章的合同至法律事务中心办公室。
法律事务中心对承办单位打印的纸质版与自己留存的电子板审核无误后,在每一份纸质版合同上加盖济南大学法律事务中心骑缝章,并在用印审批表(见附件3)上签字同意。
5.完成上述工作后,承办单位持加盖法律事务中心骑缝章的合同与用印审批表到校办加盖学校印章。
6.需要先由我校加盖印章的合同,审查程序同上。
中共济南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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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大党字[2004]62号
(2004年12月29日)
为做好我校依法治校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就加强依法治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依法治教已成为党和政府管理教育的基本方针,依法治校作为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管理在新形势下做出的必然选择,是深化教育改革和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完成新时期高等教育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
加强依法治校工作,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推动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严格依法办事,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有利于营造依法施教的良好氛围,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有利于保障和维护学校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和解决学校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断提高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的法律素质,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
就是要进一步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形成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
学校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明确的法治观念,学法知法懂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治校的自觉性。
二、依法治校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思路
依法治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保障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和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
依法治校工作的主要目标:
一是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与国家现有教育法律法规衔接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
二是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民主参与、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完善内部决策机制,构建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决策体系;
三是建立健全依法治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形成依法管理的网络体系;
四是建立健全具有权威性和制约力的内部监督机制;
五是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依法保障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六是教师、管理者和受教育者的法律素质有明显提高,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依法治校工作的基本思路是:
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政职能部门的作用,充分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依法治校的氛围;
按照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学校内部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和完善,及时依法建立健全学校管理制度;
认真执行,加强监督,把依法治校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全面加强依法治校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发扬民主,集中民智,定期研究解决依法治校工作中的问题,切实维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通过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提高学校依法决策、科学管理和有效监督的水平,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
三、采取有力措施,将依法治校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加强管理。
要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作为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依据。
要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建立健全校内管理体制,做到组织健全,职责明确,相互配合,权责统一,依法办事。
学校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与学校章程相配套的、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及时做好现有各项制度的清理工作,对与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树立依法办学和科学管理的理念,自觉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学校内部各种矛盾和各种利益关系。
严禁学校内部机构在无法人代表授权的状态下从事无效的民事行为,规范资产、合同等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减少合同及法律纠纷。
力戒单纯靠“经验”和“权力”实现管理的粗放模式,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推进民主建设,完善民主监督。
要坚持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民主管理机制,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保证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学校内部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出台,要充分征求和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
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管理者自身的监督和师生员工对管理者的监督,将监督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认真落实《中共济南大学委员会关于实行校务公开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校务公开制度,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福利待遇以及涉及教职工权益的其他事项,要及时向教职工公布;
学校的招生规定、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要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
通过实施“阳光”工程,加大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切实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的发生。
(三)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
要把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教职工的法律素质作为依法治校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成立法制工作机构、设立法律顾问室等形式,加强学校的法制教育和法律服务。
要加强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工作。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率先垂范,通过学习培训,熟悉并掌握与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管理水平。
依法聘任教师,依法提供相应工作条件,保障教师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参加进修培训等权利,保障教师通过校内民主管理机制参与学校管理。
要建立经常性的教师学法制度,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不断提高教师的道德水准和法律素质,促进广大教师自觉学法用法,依法施教。
要建立校内教师申诉渠道,依法公正、公平解决教师与学校的争议,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要加强教师管理,依法处理品质恶劣、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教师,坚决杜绝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益违法犯罪行为。
要定期组织教职工学习法律知识,保证教职工学法时间的落实,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
(四)开展法制教育,保护学生权益。
要充分发挥法律基础课等学校课堂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保证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不断提高法律课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要积极探索法制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丰富形式,创新载体,使学生的法制教育更加生动活泼,易于接受。
各学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建设法制教育基地,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宣传及相关的主题教育活动,做到学生法制教育的系统化、经常化、制度化。
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自觉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人格权、其他人身权益和财产权利。
保障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杜绝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及侮辱、歧视学生的现象。
要建立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申诉的法定权利。
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建立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健全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制度和报告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及规定,明确职责,加强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积极维护校园的安全与秩序。
要加强安全教育,实现安全教育制度化、规范化,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四、切实加强对依法治校工作的领导
依法治校涉及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学校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需要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学校成立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指导和组织协调我校依法治校工作。
各分党委、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依法治校工作作为规范办学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依法管理水平,推进学校改革发展进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检查,抓紧抓实抓好。
要抓好法制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形成学校人人学法、知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要结合全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进一步明确依法治校的各项要求和工作目标,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明确具体实施时间,加强领导,责任到人,精心实施,以评促建,全面地推进我校依法治校工作。
济南大学标识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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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大校字〔2008〕153号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声誉及合法权益,加强对学校标识的管理和规范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保护管理办法所称济南大学标识是指:
(一)学校的中、英文字(包括缩写、改写字样)名称;
(二)学校的校标及徽标;
(三)以济南大学名义注册的商标;
(四)校风、校训及校歌;
(五)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第三条学校标识的保护管理机构是学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负责学校标识的注册、保护、使用许可、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学校对济南大学标识享有专有权。
第五条学校鼓励所属部门、单位、师生员工在对外从事教学、科研、文化、学术交流等活动中规范使用学校标识,扩大学校在社会各界中的影响。
在使用学校标识时,均有义务维护学校的声誉,不得采用欺骗、侮辱以及其他有损学校形象的方式。
学校鼓励对任何不当使用学校标识的行为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举报。
第六条对学校标识以营利目的(含潜在营利目的)使用的,必须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并与学校签订书面使用许可合同后方可使用。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私自使用学校标识。
第七条获得使用许可的使用人必须按照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八条本保护管理办法所称的营利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对济南大学标识的各种形式的利用,如以下列方式利用:
(一)将济南大学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济南大学标识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济南大学标识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出口含有济南大学标识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济南大学标识;
(六)可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济南大学标识权利人或者受托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济南大学标识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学校对使用学校标识加工制作商品的,实行准入制度。
在学校校园内对经营带有学校标识的商品实行专营。
第十条委托外单位加工制作印有学校标识的商品的,应与其签订书面使用许可合同,并将使用许可合同及合同所涉商品报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标识的使用人应依法维护学校标识的合法性、严肃性,确保其形象完整、准确,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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