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不受理的案例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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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1日,自己在XXX公司工作中发生事故。
经仲裁裁决,一、二审法院审理均确认自己与XXX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
2012年元月13日自己向被告书面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以长人社工不理字(2012)0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
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应适用时效的延续,并未超过工伤认定的时效。
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做出的长人社工不理字(2012)0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由被告对原告之伤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仲案字(2011)第39号裁决书;
2、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书;
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终字第02166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辩称:
杨XX于2010年8月30日入职XXX公司,2010年10月11日杨XX在该公司上班时,因同班组4号机械铁水放炮,炸起火花,将正在工作中的杨XX右眼烧伤。
2012年1月13日杨XX委托代理人孙XX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我局依据原告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相关材料审查,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已超过法定时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一年期限内,我局据此作出不予受理是完全符合法定程序的。
其明知所受伤害应在法定一年时效期内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系自动放弃了权利。
据此,我局于2012年1月14日作出长人社工不理字(2012)0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请求依法予以维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
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认为“时限”属行政概念,“时效”属于司法概念,二者不能混同。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认可。
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根据上述质证意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8、10-11及原告提供的证据1-3依法予以认定。
被告提供的证据9系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XXX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1月14日作出长人社工不理字(2012)0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决定如下:
杨XX于2010年10月11日在XXX公司上班时,受到事故伤害。
杨XX于2012年1月13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二、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办法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办法如下:
社会保障局对工伤认定不受理的,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主体不适合或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的,不予受理。
主体不适合一般是指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明确用人单位、劳动者超龄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工伤赔偿标准
(一)、工伤赔偿计算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21个月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75%
(注: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16个月
2、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60%
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
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
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
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
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
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
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二)、工伤赔偿项目
1、治(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生活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8、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1、丧葬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2、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1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我们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了,进而获得获得工伤赔偿款。
如果在进行工伤认定时遇到一些困难,或者得不到合理的赔偿以及当事人工伤认定申请成为工伤认定不受理的案例,一定不要冲动行事可以向当地的相关部门及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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