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自考分类模拟12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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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以使下级人民法院可能发生的错误裁判得到及时纠正,体现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或使下级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得以维持,以保障法律的正确执行。
9.第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部分人提出上诉的,如何列写当事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当事人的称谓要根据不同情况列写:
该上诉若是对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担有意见但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则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写;
该上诉若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担有意见而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则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立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写;
该上诉若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承担均有意见的,则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10.简述第二审民事判决书事实和理由部分应写明的内容。
(1)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写明:
①原审认定的当事人间争议的主要事实和判决结果;
②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第三人的意见;
③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2)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主要应当写明:
①对一审判决是否正确作出结论;
②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否有理进行论证;
③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
④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
11.简述再审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应写明的内容。
首先,应概括写明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
简述当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和请求。
如果是申请再审的案件,则应写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和请求。
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写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理由。
其次,写明经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提审)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对有争议的事实,应当重点分析、论证。
原审判决的错误或者是认定事实不清,或者是适用法律错误。
经再审,如果原审判决确属事实不清(包括部分事实不清和全部事实不清),事实部分就要具体、详细地加以叙述;
如果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事实部分可以简述,但改判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写上。
12.简述再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写明的内容。
(1)原判认定事实完全错误或者部分错误,阐明理由时,主要指出由于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不当和判决结果的错误。
(2)原判认定事实正确,由于适用法律不当,造成判决结果错误的,要引用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加以阐述,有理有据地指出原判适用法律不当。
(3)对于抗诉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所提出的理由,是全部有理,还是部分有理、部分无理,在理由中,必须加以论证。
有理部分,予以采纳;
无理的部分,应予批驳。
(4)理由的最后部分,不仅要引用实体法条文,还要引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文。
13.再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应写明哪些内容?
(1)再审、提审的案件,不写诉讼费用的负担;
对改判的案件,要对原判决的诉讼费用的负担重新认定。
(2)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要交代上诉权。
(3)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4)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注明年月日,分别和第一审或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相应部分写法相同。
14.简述第一审民事裁定书的适用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15.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哪些案件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16.简述第二审民事调解书和再审民事调解书的概念。
第二审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处理民事和商事纠纷上诉案件,通过调解方式,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解决实体权利义务协议时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再审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民事案件和商事纠纷案件,通过调解方式,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实体权利义务协议时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二、写作主题
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3年10月10日,×
×
市×
区人民法院由审判员王胜利、人民陪审员吴静、人民陪审员李易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李针诉王勇相邻权纠纷一案。
由李晓兵担任书记员。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李针(男,40岁,汉族,×
百货公司售货员)和王勇(男,45岁,汉族,×
机关干部)是邻居。
李针原先住在×
区×
路×
号,由于上班路远,李针想在单位附近购买房屋,不久,经朋友宁林介绍,李针认识了任小鹏,任小鹏在×
号有坐北朝南私房一间(平房),离李针单位不远。
李针与任小鹏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李针以两万元人民币的价款购买任小鹏的私房。
2000年9月,李针与任小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李针付给任小鹏买房款两万元人民币。
付款后,双方一同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到公证处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之后,李针花了八千元人民币聘请本市东华装修公司装修了房屋。
2001年5月,李针搬进了新购买的房屋。
李针购买的房屋,西山墙与王勇家居住的房屋(平房)的东山墙之间相距大约3.3米。
李针购买的房屋西山墙偏南的地方有一个0.4×
0.5米的小窗户。
王勇家居住的私房东山墙没有窗户。
由于两家是邻居,平时互有往来,关系很融洽,生活中遇到困难也能互相帮忙。
2003年2月,李针为了改善其房屋内的通风和采光条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想在其居住的房屋西山墙中间新开一个0.9米×
0.6米的窗户。
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2003年5月11日,李针请单位的同事李建和张同利帮忙,开始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王勇找到李针,认为李针家新开的窗户影响了自己的家庭生活,要求李针马上停止施工。
李针不同意王勇的意见,双方之间产生纠纷。
李针家房子的窗户开好后,王勇带人强行将李针家新开的窗户和原有的窗户都用砖头堵塞。
李针认为,在自家住房西山墙上新开一窗户,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王勇强行带人把新开的窗户和原有的窗户用砖头堵塞,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3年6月5日,李针通过递交民事起诉状的方式,向×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王勇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区人民法院收到李针的民事起诉状后,经过审查,认为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于2003年6月8日受理了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将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王勇。
王勇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
王勇辩称,李针开窗虽然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事先未与自己协商。
因李针开窗影响了自己的家庭生活,自己才将李针家的窗口堵塞,不同意恢复原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区人民法院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笔录。
李针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有关部门同意开窗的批件。
2003年10月10日,×
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李针和王勇都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公开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针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自家房屋墙上增开窗户,改善通风和采光条件,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王勇堵塞李针家的窗户,侵犯了李针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恢复原状。
于是依法作出判决,判令王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堵塞在李针家房屋西山墙两个窗户中的砖头拆除。
诉讼费用×
元由王勇负担。
判决书下发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一)首部
1.标题。
应当分两行居中书写。
第一行写:
区人民法院;
第二行写:
民事判决书。
2.编号。
应当写为:
(2003)×
民初字第×
号。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应当分段写为:
原告李针,男,40岁,汉族,×
百货公司售货员,住×
被告王勇,男,45岁,汉族,×
机关干部,住×
(2)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开庭审理过程。
原告李针诉被告王勇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1.事实
(1)应以“原告诉称”为开头语,写明原告通过诉讼具体要求解决的争议问题,解决的意见和理由。
(2)应当以“被告辩称”为开头语,写明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是如何答辩的。
(3)应当以“经审理查明”为开头语,写明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
其中,与案件无关的人和事不应当写到案件事实中,写了酌情扣1—2分。
例如,买房的原因和过程,以及除李针和王勇以外的人的姓名。
(4)写明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
2.理由
应以“本院认为”引出理由。
(1)判决的理由。
应当根据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针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法律规定,阐明法院对纠纷的性质、当事人的责任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
对原告的诉讼意见予以肯定,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
(2)判决适用的法律。
应当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
(3)判决结果
应当写为:
被告王勇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堵塞在原告李针家房屋西山墙上两个窗户中的砖头拆除。
(三)尾部
1.应当写明:
元,由被告王勇负担。
自本判决生效后×
日内缴纳。
2.交代上诉权。
应当写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市中级人民法院。
3.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注明年月日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书记员署名。
4.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2.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
(1)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
杜×
,男,1942年×
月×
日出生,汉族,×
市教师进修学校教师,住该校家属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韩×
,女,1950年×
市女子职业高中校办工厂工人,住本市×
村。
上诉A杜×
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
区人民法院(19×
)×
号民事判决,向×
法院提起上诉。
(2)原审判决情况:
原审认定,双方于一九×
年底经人介绍认识,一九×
年×
日登记结婚(均属再婚)。
女方征得男方同意,再婚时带有两个男孩(长子十八岁,次子十一岁)与双方共同生活。
婚后感情一般。
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加之双方性格各异,常常因经济和家庭琐事,不断发生纠纷。
一九×
年十月,男方怀疑女方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导致双方打架,女方带子与男方分居至今。
同年十一月,女方诉至法院要求与男方离婚,男方也认为和好无望,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女方赔偿其给女方母子办理城市户口的操劳费和抚养孩子的抚养费。
一审中对双方婚后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双方主要财产共计有28型飞鸽牌自行车两辆,蜜蜂牌缝纫机一台,21英寸如意牌彩电一台,水仙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一条毛毯,一顶尼龙蚊帐,六条被子,四条褥子,一张三斗桌,一个碗柜,一个大立柜,一台电风扇。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男方要求女方赔偿办理户口的经济损失欠妥,最后判决:
一、准予双方离婚。
28型飞鸽牌自行车一辆,蜜蜂牌缝纫机一台,水仙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一顶尼龙蚊帐,两条被子,两条褥子,一张三斗桌,一个碗柜归女方,其他财产归男方。
三、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后男方不服,以对女方母子尽有一定义务,经济上受到一定的损失,要求女方如数赔偿为由提起上诉。
女方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要求维持原判。
(3)二审查明的事实:
双方的婚姻及婚后财产状况原审认定无误,男方在为女方母子办理城市户口的过程中,共花费人民币五千元左右,加上几年来对孩子的抚养费,共有人民币七千元左右,女方对此并无异议。
但女方称为其母子办理城市户口及对孩子的抚养,是男方婚前许下的,男方承认确实如此。
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
民终字第×
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杜×
人民法院(19×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认定,双方于19×
年底经人介绍认识,19×
女方征得男方同意,再婚时带有两个男孩(长子18岁,次子11岁)与双方共同生活。
19×
年10月,男方怀疑女方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导致双方打架,女方带子与男方分居至今。
同年11月,女方诉至法院要求与男方离婚,男方也认为和好无望,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女方赔偿其给女方母子办理城市户口的操劳费和抚养孩子的抚养费。
二、28型飞鸽牌自行车一辆,蜜蜂牌缝纫机一台,水仙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一硕尼龙蚊帐,两条被子,两条褥子,一张三斗桌,一个碗柜归女方,其他财产归男方。
经审理查明,双方的婚姻及婚后财产状况原审认定无误,男方在女方母子办理城市户口的过程中,共花费人民币五千元左右,加上几年来对孩子的抚养费,共有人民币七千元左右,女方对此并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婚后感情之变化,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及财产的分割并无不当。
在夫妻关系尚存续期间,男方虽对女方及孩子尽有一定义务,属男方婚前对女方的许诺和自愿。
现要求女方赔偿经济损失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五元由上诉人杜×
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19×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3.根据所学知识,拟写一份再审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
(20×
民再字第×
申诉人(原上诉人):
苏×
,男,39岁,汉族,×
省×
县人,×
光电技术研究所干部,住本市×
路24号。
被申诉人(原上诉人):
肖×
,女,40岁,汉族,×
市人,×
院设计所工人,住本市×
胡同3号。
委托代理人:
杨×
(肖×
之夫),40岁,汉族,×
市政法干校司机,住址同上。
申诉人苏×
因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
)中民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再审查明:
20×
年1月,苏×
经汪×
介绍与马×
相识。
20×
年1月20日马×
以借贷方式向苏×
诈骗人民币5000元,苏×
发现受骗后,于当天找马×
追回2500元,所余2500元在苏×
紧追的情况下,由马×
找肖×
出面作保,并写了借条:
“马×
借到苏×
现金2500元整(由借方提出利息为30%),本利全部于20×
年1月31日以前归还。
如借款人马×
逾期不能归还时,则由中保人肖×
偿还2500元整。
”马×
于20×
年2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年2月,苏×
诉至原审人民法院以马×
向自己借款2500元,逾期不还为由,要求肖×
偿还,肖×
提出自己也是受骗作保,不同意偿还借款2500元。
原审法院判决,肖×
偿还苏×
借款2500元整,自20×
年12月起,每月给苏×
人民币500元整。
判决后,苏×
以不同意每月付人民币500元偿还方式为由;
以自己是受骗作保,不应负偿还债务的责任为由,均上诉至本院。
二审认为,苏×
以高利贷款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于20×
年9月30日以(20×
)中民字第6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
区人民法院(20×
)西民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苏×
之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后,苏×
以二审判决认定自己以高利贷款不符合事实,肖×
仍应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再审认为:
马×
以借贷方式进行诈骗犯罪,已受到国家法律制裁。
与马×
、中保人肖×
之间不是正当的民事借贷关系、原判认定苏×
以高利贷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受骗借款,肖×
受骗作保都应从此事中吸取教训。
要求肖×
偿还借款,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承认苏×
的借款关系,让肖×
负连带偿还责任,二审判决认定苏×
高利贷款均属不当,应予撤销。
据此,本院改判如下:
一、撤销×
民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
民字第6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苏×
的诉讼请求。
刘×
李×
郝×
×
董×
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
化肥厂在诉×
建筑材料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提出请求法院保全财产,查封被告存放在×
贸易公司仓库中的水泥800吨,并提供其所有的化肥1000吨作为担保。
化肥厂,地址×
号,法定代表人,肖×
,该厂厂长。
被告×
建筑材料公司,地址×
号,法定代表人张×
,该公司总经理。
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民初字×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
张×
,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
化肥厂诉×
建筑材料公司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
化肥厂于×
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放在×
贸易公司仓库内的水泥800吨予以查封,并提供为其所有的化肥1000吨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原告×
化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
建筑材料公司存放在×
贸易公司仓库中的水泥800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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