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出租汽车行业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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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出租汽车行业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顺德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佛山市出租客运企业年度综合考核试行办法》、《佛山市顺德区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实施细则》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顺德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领导、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人员考核管理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在广东省未统一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之前,本区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取得市(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租汽车服务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五条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服务)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际驾驶汽车2年以上;
(二)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居住证,熟悉本区地域服务知识;
(三)年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无职业禁忌症;
(四)3年内无一般及以上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记录;
(五)通过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职业培训,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获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服务)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提出,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服务)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从业(服务)资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证件手续。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服务)资格证件遗失、毁损、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或者变更手续。
第八条出租汽车从业(服务)资格证实行记分考核办法,记分分值按《顺德区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记分考核标准》(附件一)执行。
全区建立联网的电子记分考核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和信息反馈。
第九条每次记分考核的统计周期为1年,已满1周年的记分分值不作为考核内容,但中间有报停的记分考核周期顺延。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获荣誉称号、优秀事迹经新闻媒体报道以及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先进事迹的,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加分。
同一优秀事迹被各级新闻媒体重复报道的,按最高加分标准予以认定,不重复加分。
素质加分的,每次评比活动自动加分,同时具备条件的按最高加分标准予以认定,不重复加分。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次有2种及以上违规违约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从业(服务)资格,并要求其重新学习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一)一年内被有效投诉服务质量事件达3次及以上的;
(二)发生重大以上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
(三)将出租汽车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的;
(四)将出租汽车转包给他人经营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的。
上述
(一)项中一年内被有效投诉服务质量事件对应的扣分累计在20分以下的,重新学习3天;累计扣分达20分及以上,以及发生
(二)、(三)、(四)项行为的,重新学习5天。
学习期间,其所驾车辆由所属出租汽车企业实施停运。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参加学习培训,考试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所驾车辆由所属出租汽车企业停运3天:
(一)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违规违约事件的;
(二)一年内发生2次单独扣8分的违规违约事件的;
(三)发生1次单独扣12分的违规违约事件的。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参加学习培训,考试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所驾车辆由所属出租汽车企业停运5天:
(一)一年内累计扣分达20分或有3次单独扣分达8分的驾驶员,或者单车正副班驾驶员累计扣分达25分的;
(二)第一次停运后一年内累计扣分达10分的;
(三)一年内累计被新闻媒体曝光2次的。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参加学习培训,考试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所驾车辆由所属出租汽车企业停运10天:
(一)第一次停运后一年内累计扣分达20分,或第二次停运学习后一年内累计扣分再达10分的;
(二)一年内累计被新闻媒体曝光3次的。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从业(服务)资格,5年内不得在本区再从事出租汽车行业;其所驾车辆由所属出租汽车企业停运15天:
(一)一年内有2次单独扣12分或4次单独扣8分的,或者有一次单独扣20分的;
(二)未取得从业(服务)资格证的人员擅自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2次或以上,或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并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的;
(三)将出租汽车转包给他人经营或者或自行聘请驾驶员,并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的;
(四)第二次停运学习后一年内累计扣分再达20分的;
(五)发生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违规违约事件的。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生违规违约事件应服从所属出租汽车企业依据本规定或双方签订的经营合同及其补充文件所作出的停运安排;不服从停运安排的,所属出租汽车企业可向相关单位部门请求通过强制手段实施停运,相关单位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十七条记分周期内无扣分记录的驾驶员可以授予“标兵驾驶员”称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可采取企业推荐、公众评议、主管部门审核等形式评选“标兵驾驶员”。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被评选为“标兵驾驶员”给予适当奖励。
“标兵驾驶员”从业(服务)资格证设置专门标识,与普通驾驶员从业(服务)资格证予以区分,增强荣誉感和便于市民识别。
第十八条记分周期不足一年的驾驶员不得参与标兵驾驶员的评比。
第十九条标兵驾驶员在经营过程中有违反规定或有不符合条件行为的,累计一次并应扣分数不足8分的,批评教育并作记分记录;如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一次扣分8分以上(含8分),或累计两次扣分的,应取消荣誉称号。
被取消荣誉称号的驾驶员,其从业(服务)资格证应更换成普通类别。
第三章经营车辆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经企业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公众评议等形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可将其车辆评选为“标兵出租汽车”:
(一)车容车貌整洁美观;
(二)按规定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并合格,记分周期内车辆尾气排放无发生被抽检不合格的情况;
(三)正副班驾驶员都是标兵驾驶员的出租汽车可以授予“标兵出租汽车”称号;
“标兵出租汽车”应设置专门标识,与普通出租汽车予以区分,增强荣誉感和便于市民识别。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被取消荣誉称号的,其所驾驶出租汽车的荣誉称号应相应取消。
被取消荣誉称号的出租汽车,应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相应取消“标兵出租汽车”专门标识。
第二十二条标兵出租汽车更换驾驶员后,车辆能否继续保持荣誉称号由新任的正副班驾驶员的条件重新核发。
第四章企业综合考核
第二十三条为落实出租汽车企业对所属车辆的监管责任,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对出租汽车企业实施综合考核。
2009年后,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了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行政合同的,从其约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时可与该企业签订补充合同;无签订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行政合同的,按以下规定进行考核:
出租汽车企业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分达到或超过车辆数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被责令整改的企业应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严格组织实施;第一次责令其整改当天起3个月内累计扣分达到或超过车辆数的,再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媒体通报;第二次责令其整改当天起3个月内累计扣分达到或超过车辆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其所有车辆经营权。
因特殊原因无法对驾驶员进行记分的,应在其车辆及所属企业总分中记分。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输协会应组织相关人员每年对经营企业上一年度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和统计资料的期限以上年度一至十二月为准。
对出现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服务质量事故或发生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对其进行临时考核。
第二十五条综合考核采用《顺德区出租客运企业年度综合考核表》(以下简称“企业考核表”,见附件二),对该年度从事出租客运经营的硬件设施、企业管理、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
第二十六条成绩分类
企业综合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种。
(一)总分在90分及以上,考核成绩为优秀;
(二)总分在90分以下,80分及以上,考核成绩为良好;
(三)总分在80分以下,60分及以上,考核成绩为合格;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1.总分在60分以下;
2.发生2起以上(含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
3.根据合同或有关规定被责令整改的,限期满仍整改不合格的(未完成整改又未期满的,暂缓考核)。
第二十七条综合考核是行业审验的主要内容,考核结果将作为企业能否有资格参与公共交通行业(含出租、公共汽车)招投标及招投标加分的主要依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协会对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出租汽车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扣分考核时,应告知被扣分的出租汽车驾驶员。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因出租汽车驾驶员的陈述和申辩而增加其扣分项目和分值。
第二十九条遗失补发从业(服务)资格证的,应在新证上补记原记分情况。
第三十条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不得擅自涂改记分考核记录,违者加倍扣分。
第三十一条对出租汽车企业及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不影响扣分考核。
第三十二条 因违法行为被扣分后又被新闻媒体曝光报道的,在应扣分的基础上加扣2分。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视其情节给予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顺德区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记分考核标准
附件二:
顺德区出租客运企业年度综合考核表
附件一:
顺德区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记分考核标准
类别
序号
内容
分值
荣誉及优秀事迹
A01
驾驶员获国家荣誉称号的
20
A02
驾驶员获省荣誉称号或优秀事迹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宣传的
15
A03
驾驶员获市荣誉称号或优秀事迹在省级新闻媒体宣传的
10
A04
驾驶员获区级荣誉称号或优秀事迹在市、区级新闻媒体宣传的;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行为的
8
A05
驾驶员有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先进事迹的
2~5
立功
A06
举报非法营运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
3
A07
举报其他出租汽车违法违规行为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
1~3
A08
举报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并经公安、政法部门查证属实的
2~5
素
A09
驾驶员取得四级或以上英语等级证书并能流利进行英语对话的
4
质
A010
驾驶员取得本科以上文凭的
3
A011
驾驶员取得专科以上文凭的
2
B01
驾驶无营运证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
-20
B02
伪造《从业资格证》或《道路运输证》的
-20
B03
使用伪造证件或伪造证明材料骗取《从业资格证》或《道路运输证》
-20
B04
使用超过约定使用年限的车辆从事经营的
-20
B05
驾驶已办理停业手续或更新后手续不全的车辆营运的
-20
B06
将车辆交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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