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贫困退出验收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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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在《贫困户脱贫验收表》上签字确认后报县(市、区)扶贫办。
(七)县抽查复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县直相关部门组成抽查复核工作组,对各乡镇拟脱贫人口随机抽取不低于40%的比例开展复核。
抽查复核人员填写《贫困户脱贫县级抽查复核表》(附件4)并签字确认,并将《贫困户脱贫县级抽查复核表》及相关资料报县(市、区)扶贫办汇总,县(市、区)扶贫办将达标的贫困户名单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以下统称为系统)内标识为“预脱贫”。
(八)市(州)评估核查。
每年12月5日至20日,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按照3%至5%的比例,随机抽取各县(市、区)的“预脱贫”人口进行实地核查。
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核查结果进行审定,并将评估核查情况及结果汇总报省扶贫办备案。
(九)县批准公告。
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市(州)核定的脱贫人数,对达到脱贫标准的,批准退出并公告,县(市、区)扶贫办在系统内将“预脱贫”标识为“脱贫”;
未达到脱贫标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核查处理,县(市、区)扶贫办在系统内将“预脱贫”回退为“未脱贫”。
第三章贫困村退出
第七条验收标准。
贫困村退出验收按照“两个确保、两个完善”标准执行。
“两个确保”,即确保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
确保行政村有集体经济收入(不包括转移支付收入)。
两个确保均为“否决指标”。
两个完善,“两个完善”评分指标10个,总分100分,具体验收及计分标准见《贫困村退出验收审批表》(附件5),得分
≥80分为达标。
第八条数据采集。
《贫困村退出验收审批表》的数据由县级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县扶贫办收集交乡镇监测填报。
其中:
扶贫、统计调查部门负责提供贫困村贫困发生率数据,组织或经管部门负责提供村集体经济收入数据,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村级道路相关数据,水利部门负责提供安全饮水相关数据,电力部门负责提供电力保障相关数据,教育部门负责提供教育保障政策及相关数据,卫计、人社、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医疗保障政策及相关数据,住建部门负责提供住房安全保障相关数据,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低保及兜底数据,组织部门负责提供村级基层组织建设数据,卫计部门负责提供村卫生室相关数据,农业、扶贫部门负责提供产业发展的相关数据。
第九条验收流程。
贫困村退出验收按照村自主申请,乡镇监测上报,县审核审批,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签字,市(州)核查,县退出销号的流程进行。
(一)村自主申请。
对照贫困村退出标准和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村支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共同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退出申请。
(二)乡镇监测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行业部门提供的数据,对贫困村的“两个确保、两个完善”情况进行监测,填报《贫困村退出验收审批表》,提出拟退出贫困村名单,在乡镇、村公示公告栏和群众集中地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公示无异议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签字后报县(市、区)扶贫办。
(三)县审核审批。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对拟退出的贫困村逐村调查摸底核实。
验收工作组对照验收标准,填写确认《贫困村退出验收审批表》和《贫困村退出签字表》(附件6),并将《贫困村退出验收审批表》、《贫困村退出签字表》及相关资料交县(市、区)扶贫办汇总,报县(市、区)委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拟退出贫困村名单。
(四)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签字。
按照省委、省政府“三签字”要求,结合拟退出贫困村验收情况,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在《贫困村退出签字表》上签字认可,报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查。
(五)市(州)核查。
每年12月5日至20日,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所有拟退出贫困村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及结果报省扶贫办备案。
(六)县退出销号。
经市(州)核查后,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并公告,县(市、区)扶贫办在系统中销号;
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下一轮帮扶。
第四章贫困县摘帽
第十条验收标准。
贫困县摘帽验收按照“三率一度”、“一高出”标准执行。
“三率一度”指贫困县摘帽当年贫困发生率低于2%、脱贫人口错退率低于2%、贫困人口漏评率低于2%,群众认可度高于90%;
“一高出”指贫困县摘帽当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其中“三率一度”为“否决指标”,有一项不达标不能摘帽。
第十一条验收流程。
贫困县摘帽按照县申请、市(州)初审、省级评估验收、公示报批、摘帽退出的流程进行。
(一)县申请。
贫困县党委、政府对照贫困县摘帽验收标准进行自评(数据预报到12月30日),形成自评报告,于当年11月20日前向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其中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比照县递交《省级贫困县摘帽验收审批表》(附件7)和《贫困县摘帽签字表》(附件8),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递交《国家级贫困县摘帽验收审批表》(附件9)和《贫困县摘帽签字表》(附件10),并递交相关佐证资料。
(二)市(州)初审。
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于12月20日前组织有关部门对拟摘帽县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由市(州)委书记、市(州)长在《贫困县摘帽签字表》上签字确认,连同县(市、区)自评报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三)省级评估验收。
每年12月20日至次年1月10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组成验收工作组,分县(市、区)开展核查验收。
验收工作组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贫困村、非贫困村的脱贫成效情况,填写贫困县摘帽验收审批表并签字确认,将相关表格及资料报省扶贫办。
同时,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对拟摘帽县的“三率一度”进行专项评估。
省扶贫办对验收和第三方评估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汇总整理、综合分析,形成初步意见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四)公示报批。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后,初步确定拟摘帽县名单并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无异议的,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摘帽退出。
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摘帽县名单,由省委书记、省长在《贫困县摘帽签字表》上签字审定后,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比照县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进行专项评估检查,专项评估检查合格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政策保障。
对退出的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国家和省原有扶贫政策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不变,巩固脱贫成果。
对新增和返贫的贫困人口,要及时纳入,做到应进则进、应扶则扶。
第十四条第三方评估。
第三方评估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委托有关科研机构、社会组织、民意调查中心等第三方机构独立进行,对贫困县摘帽的相关数据进行独立采集,围绕脱贫成效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贫困县摘帽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落实监督问责。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地组织验收工作督查,杜绝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执行脱贫标准不严等问题。
对贫困退出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省扶贫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贫困户脱贫验收表
2.贫困户脱贫签字表
3.贫困户脱贫验收送审表
4.贫困户脱贫县级抽查复核表
5.贫困村退出验收审批表
6.贫困村退出签字表
7.省级贫困县摘帽验收审批表
8.贫困县摘帽签字表(省级)
9.国家级贫困县摘帽验收审批表
10.贫困县摘帽签字表(国家级)
附件1
贫困户脱贫验收表
户主姓名:
家庭人口:
人身份证号码:
.
县(市、区)乡镇村组联系电话:
.
序号
脱贫指标
验收标准
乡镇核实
1
贫困户当年人均纯收入稳定
超过国家
扶贫标准
贫困户当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
计算方法:
贫困户家庭人均纯收入=(家庭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贫困户家庭建档立卡人口数。
人均纯收入元。
达标□未达标□
(原因:
)。
2
不愁吃
常年食品(粮食)有保障、饮水安全达标。
3
不愁穿
常年穿衣有保障。
达标□,未达标□
4
基本
医疗保障
家庭成员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其他医疗保障政策。
5
义务
教育保障
适龄未成年人均能接受义务教育,没有辍学现象(因重度残疾、精神病或重大疾病等原因不能正常上学的除外),家庭成员享受其他相应教育帮扶政策。
6
住房
安全保障
房屋场地安全,结构安全,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7
村民主评议
意见
经村民小组推荐,村民代表评议小组评议,拟确定该户为脱贫户。
评议组长(签字):
驻村工作队长(签字):
村委会(盖章):
年月日
8
乡镇核实人员意见
经乡镇核实,该户达到脱贫标准。
验收核实人(签字):
9
贫困户确认
经过自身努力和各方帮扶,本户已达到脱贫标准,现自愿退出贫困户序列。
户主签名:
10
帮扶责任人
经过自身努力和结对帮扶,该户已达到脱贫标准。
帮扶责任人(签字):
11
乡镇党委、人民政府意见
经现场验收并公示无异议,该户达到脱贫标准,同意脱贫。
乡镇党委书记(签字):
乡镇长(签字):
说明:
1.此表一式2份,贫困户档案、乡镇人民政府各存1份。
2.村级评议组长(签字)中的“评议组长”,指由群众评选或村“两委”指定的评议会议主要负责人。
3.“农户确认”一栏原则上由户主本人或18岁以上家庭主要成员签名(或者盖章、按手印)。
4.“帮扶责任人意见”一栏,帮扶责任人可与该户同时签字或之后补签。
附件2
贫困户脱贫签字表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人口:
人联系电话:
县(市、区)乡镇村组
贫困户当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
贫困户当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
人均纯收入元
达标□
未达标□
常年食品(粮食)有保障、饮水安全达标。
常年穿衣有保障。
家庭成员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其他医疗保障政策。
适龄未成年人均能接受义务教育,没有辍学现象(因重度残疾、精神病或重大疾病等原因不能正常上学的除外),家庭成员享受其他相应教育帮扶政策。
房屋场地安全,结构安全,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村支两委
见
经过自身努力和各界帮扶,该户已达到“一超过、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
经村民小组推荐,村民代表评议小组评议,贫困户自身认可,且公示无异议,同意该户脱贫。
村支部书记(签字):
村主任(签字):
此表一式2份,原件由乡镇扶贫工作站负责留存,复印件装入贫困户档案。
附件3
贫困户脱贫验收送审表
单位名称
审批意见
村民委员会
经村民代表评议,我村年度拟脱贫户户人,具体名单附后。
村委会(盖章):
乡镇人民政府
经入户核实,并公示无异议,确认该村年度户人符合脱贫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县(市、区)
人民政府
经抽样复核,批准该村年度户人脱贫。
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
年月日
1.此表中“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栏在市(州)核查确定该县脱贫人口数后再行填写。
2.此表一式3份,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扶贫办各存1份。
附件3-1
乡镇村贫困户脱贫名单
村委会(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组名
户主姓名
家庭人口数
附件4
贫困户脱贫县级抽查复核表
户主姓名家庭人口人身份证号码.
复核情况
)
家庭成员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其他医疗保障政策。
县抽查复核
经抽查复核,该户达到脱贫标准。
抽查复核人员(签字):
说明:
此表一式3份,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扶贫办各存1份。
附件5
贫困村退出验收审批表
县(市、区)乡镇村脱贫年度:
年
验收及计分标准
数据采集
乡镇监测
县级核实情况
贫困发生率低于国家规定的2%的标准。
贫困发生率%
)
有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不包括转移支付收入)。
村集体经济收入
万元
总分100分,达到80分为达标
计分
权重
得分
村组
道路
村主干道通畅,到达村委会或行政村学校所在地(计4分)。
道路硬化(沥青、水泥)路基宽4.5米(含)以上,路面宽3.5米(含)以上(计3分)。
25户以上自然寨道路实现通达标准(计3分)。
安全
饮水
100%的农户通过自来水、打井、饮用山泉水等方式有效解决安全饮水问题,确保25户(含)以上自然村寨或小组取水半径不超过1公里计10分,未达到的记0分。
电力
保障
100%的农户家中通生活用电(含光伏发电)计10分,不达标记0分。
教育
建档立卡贫困户义务教育阶段人员无因贫辍学的计10分,有则计0分。
教育帮扶政策落实。
医疗
100%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计10分,未达到的计0分。
健康扶贫政策落实。
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完成的计10分,未完成计0分。
低保、城乡特困人员
供养
全面落实低保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的计10分,未达到的按比例相应扣分。
村级公共
服务
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达标计5分,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完善计5分(其中村卫生室建设计2分)。
产业发展
是否有特色产业、成立专业合作社、与贫困户建立了利益联结机制等情况。
村“两委”班子及党员队伍建设
依据组织部门对基层组织党建工作年度考核情况折算计分。
合计
100
C贫困村
村申请
对照贫困村退出标准,经自评,我村各项指标均达标,现申请退出贫困村序列。
村主任(签字):
驻村工作队长(签字):
年月日
所在乡镇意见
经实地核查,该村各项指标均已达到退出标准,拟同意退出贫困村序列,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
县验收工作组意见
经验收,该村达到贫困村退出标准。
县验收工作组组长(签字):
县人民政府意见
同意该贫困村退出。
县人民政府(盖章):
附件6
贫困村退出签字表
收入元
C县(市、区)委、政府
意见
对照贫困村退出标准,经实地核查验收,该村各项指标均达到退出标准,且公示无异议,同意该村退出贫困村序列。
县(市、区)委书记(签字):
县(市、区)长(签字):
此表由县(市、区)扶贫办负责留存。
附件7
省级贫困县摘帽验收审批表
湖南省市(州)县(市、区)脱贫年度:
指标
验收标准
县级预报数据
市初审
省验收
“三率一度”
贫困发生率低于2%。
贫困发生率为%。
达标□
脱贫人口错退率降低于2%。
脱贫人口错退率为%。
贫困人口漏评率低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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