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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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某批变更:
除了要掌握变更零件与替代零件的未来供给及需求状况外,用户有可能还要进行用料更换申请的管理工作。
另外,对于“替代用料”(Substitute)状况频繁的行业(如电子装配业),或许不必为每次使用替代用料进行申请,但是,管理者必须清楚掌握在生产不同产品时某零件允许使用哪些替代用料。
4.择日变更:
其实控制变更的真正因素是数量的变化,而日期通常是通过数量计算推演后获得的结果。
5.累计生产数量变更:
进行这种变更时要清楚掌握生产进度及零件的未来供给和需求状况。
最后,不论是何种变更方式,经常遇到的管理主题还有:
1.变更申请(ECR)与变更指令(ECO):
工程变更牵涉的范围非常复杂,与公司内的所有部门如研究开发、生产工艺、市场营销、生产计划及物料管理、生产部门、采购与外协、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售后服务管理部门等都有关系,因此,变更申请与变更指令的管理工作就显得特别重要,务必确定所有部门都了解状况并进行相关的配合工作,使变更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PLM系统能够提供工程变更申请与变更指令的单据,让用户录入后以电子或书面的方式知会各单位,待单据经过电子核准后,应该自动将变更信息写入产品料表内,以节省用户录入的时间,并确保设变数据的一致性。
2.售后服务:
售后维修服务对于很多产品都很重要,如汽车机车及生产用机械设备等等。
如果工程变更影响的范围与售后服务零件有关,再加上变更与模具的修正有关时,在真正动手修正模具前经常要生产一批售后服务零件备用,否则,若旧零件用完时就可能发生无法为客户服务的窘境。
PLM系统能提供第一手有关售后服务方面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以方便企业针对问题,发掘原因,形成对策,改善产品。
3.成本管理:
一旦发生工程变更,产品的标准成本与实际成本都会产生变动。
针对变更后对于产品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的影响,PLM系统能让用户很轻松地将这种状况反映到对应的成本上面。
4.物料表(BOM)管理:
经过长期的工程变更后,产品物料表就存在了所谓新旧版本,除了维护最新的产品物料表外,管理者还需要了解过去的旧版本的物料表。
PLM系统能够同时兼容新旧版本的物料表,除了节省用以记载物料表所需要的硬盘空间外,还方便用户对旧版本物料表进行查询以了解产品演进的来龙去脉。
另外,PLM系统在物料表中记载了替代用料的信息,这样便于日后进行物料计划或生产用料变更管理时使用。
而且,PLM系统还提供方便有效的查询,让使用者在一个画面里就能充分掌握产品或零部件目前的库存量及可用库存量,未来将发生的异动,过去的历史异动,批号数量异动状况,借出借入状况等等,上述的信息是进行工程变更管理时不可缺少的重要信息。
3、工程变更的表现形式: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
4)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6)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4、工程变更的原则:
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
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
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效益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3、工程变更,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其要求与现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需要,并填写“变更设计报告单”,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软基处理类应附土样分析、弯沉检测或承载力试验数据)、变更方案(附上简图及现场图片)、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无单价的填写估算费用),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按变更设计施工;
4、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
5、工程变更的分类:
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变更划分为三类:
即筹建处变更、施工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
第一类筹建处变更(包含上级部门变更、筹建处变更、设计单位变更)
上级部门变更:
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
筹建处变更:
筹建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设计单位变更:
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第二类监理单位变更:
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
第三类施工单作变更:
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结构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
6、工程变更因素
1.业主原因:
工程规模、使用功能、工艺流程、质量标准的变化,以及工期改变等合同内容的调整
2.设计原因:
设计错漏、设计调整,或因自然因素及其他因素而进行的设计改变等
3.施工原因:
因施工质量或安全需要变更施工方法、作业顺序和施工工艺等
4.监理原因:
监理工程师出于工程协调和对工程目标控制有利的考虑,而提出的施工工艺、施工顺序的变更
5.合同原因:
原订合同部分条款因客观条件变化,需要结合实际修正和补充
6.环境原因:
不可预见自然因素和工程外部环境变化导致工程变更
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的类型
1、在建设单位组织的有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参加的设计交底会上,经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提出,各方研究同意而改变施工图的做法,都属于设计变更,为此而增加新的图纸或设计变更说明都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
2、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原设计未预料到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处理;
因而发生的设计变更。
如工程的管道安装过程中遇到原设计未考虑到的设备和管墩、在原设计标高处无安装位置等等,需改变原设计管道的走向或标高,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办理设计变更或设计变更联络单。
这类设计变更应注明工程项目、位置、变更的原因、做法、规格和数量,以及变更后的施工图,经签字确认后即为设计变更。
3、工程开工后,由于某些方面的需要,建设单位提出要求改变某些施工方法,或增减某些具体工程项目等,如在一些工程中由于建设单位要求增加的管线,再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后出设计变更。
4、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面、资源市场的原因,如材料供应或者施工条件不成熟,认为需改用其他材料代替,或者需要改变某些工程项目的具体设计等引起的设计变更,经双方或三方签字同意可作为设计变更。
2、设计变更产生的原因
1.修改工艺技术,包括设备的改变;
2.增减工程内容;
3.改变使用功能;
4.设计错误、遗漏;
5.提高合理化建议;
6.施工中产生错误;
7.使用的材料品种的改变;
8.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不准确而引起的修改,如基础加深。
由于以上原因所提出变更的有可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中的任何一个单位,有些则是上述几个单位都会提出。
3、设计变更的签发原则
设计变更无论是由哪方提出,均应由监理部门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过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由监理工程师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有关部门付诸实施。
但在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设计遗漏和确有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非改不可。
2.一般情况下,即使变更要求可能在技术经济上是合理的,也应全面考虑,将变更以后所产生的效益(质量、工期、造价)与现场变更往往会引起施工单位的索赔等所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权衡轻重后再做出决定。
3.工程造价增减幅度是否控制在总概算的范围之内,若确需变更但有可能超概算时,更要慎重。
4.设计变更应简要说明变更产生的背景,包括变更产生的提出单位、主要参与人员、时间等。
5.设计变更必须说明变更原因,如工艺改变、工艺要求、设备选型不当,设计者考虑需提高或降低标准、设计漏项、设计失误或其它原因。
6.建设单位对设计图纸的合理修改意见,应在施工之前提出。
在施工试车或验收过程中,只要不影响生产,一般不再接受变更要求。
7.施工中发生的材料代用,办理材料代用单。
要坚决杜绝内容不明确的,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的变更。
4、设计变更的实施与费用结算
设计变更的实施后,由监理工程师签注实施意见,但应注明以下几点:
1.本变更是否已全部实施,若原设计图已实施后,才发变更,则应注明。
因牵扯到原图制作加工、安装、材料费以及拆除费。
若原设计图没有实施,则要扣除变更前部分内容的费用。
2.若发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设备、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均应由监理人员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回收。
由施工单位编制结算单,经过造价工程师按照标书或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审核后做为结算的依据,此时也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的,正常程序相同,但监理工程师应注明原因,此变更费用不予处理,由施工单位自负,若对工期、质量、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还应进行反索赔。
2.由设计部门的错误或缺陷造成的变更费用,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所生的费用,由监理单位协助业主与设计部门协商是否索赔。
3.由于监理部门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扣减监理费用。
4.设计变更应视作原施工图纸的一部分内容,所发生的费用计算应保持一致,并根据合同条款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费用调整。
5.材料的供应及自购范围也应同原合同内容相一致。
6.属变更削减的内容,也应按上述程序办理费用削减,若施工单位拖延,监理单位可督促其执行或采取措施直接发出的削减费用结算单。
7.合理化建议也按照上面的程序办理,奖励、提成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8.由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延期,则由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此处不再赘述。
凡是没有经过监理工程师认可并签发的变更一律无效;
若经过监理工程师口头同意的,事后应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XX推广
为了明确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的权益,减少施工、结算中因变更、签证不规范引起的纠纷和争议,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共同执行:
一、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确认: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施工图纸的补充部分,与正式施工图纸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一经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1、设计变更的确认: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其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院签发,格式执行建委规定的表格。
2、现场签证的确认: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由于图纸错误或工艺、标准等原因引起的变更,应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填写现场签证单,签字盖章后交监理公司,由监理工程师、甲方专业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生效。
手续不全者则视为无效签证。
3、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验收证明、施工会议记录、纪要、施工日志等均不能作为变更、签证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二、执行变更、签证的程序和责任:
1、承包人在接到被确认的变更、签证后应根据变更、签证的具体要求执行。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执行经确认后的变更、签证而导致合同价款的变更及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与顺延。
若造成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接受甲方按该部分工程造价30%的违约处罚。
4、对于减少合同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做出相应工程变更价款的报告提交发包人,否则因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三、变更、签证价款的确认:
1、承包人在接到确认后工程变更、签证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承包人因执行变更、签证而要求发包人补偿经济损失、增加工期的,应当在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中一并提出。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内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认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经济补偿和工期增加。
2、发包人应该在收到工程造价变更报告之日起14日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工程造价变更报告自送到之日起第15日,则认为生效。
3、确定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执行:
(1)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确定价款。
(2)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本合同附加条款中的第3.2条执行。
(3)按本条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变更价款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和顺延工期。
5、无效变更、签证不予结算,工期不予顺延。
6、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单项变更、签证及发包人确认的经济损失,应累计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支付,超过10万元的单项变更、签证应在该工程量完成后的当月并入该月工程进度款中支付。
四、违约处罚:
1、承包人在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图纸,除按本办法第二条第3款承担责任外,若造成经济损失或质量问题,承包人除应承担全部损失外,并接受发包人按其工程造价30%的处罚
2、承包人在接到手续齐全变更、签证后,超出确定的时间不予执行,除要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外,还要接受该项变更或签证工程造价30%的罚款,同时工期不予顺延。
五、变更、签证及其价款的调整、经济补偿、工期的增加的确认手续,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任何个人签字和补办的变更、签证一律无效。
六、本“办法”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之一,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是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时,由于报批需要时间,所以在施工现场由现场负责人当场审批的一个过程。
是指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现场签证
属于由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约定而提出的关于零星用工量、零星用机械量、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所引致返工量、合同外新增零星工程量的确认。
出自MBA智库百科(
现场签证(sitevisa)
目录
[隐藏]
∙1什么是现场签证
∙2现场签证的原因分类[1]
∙3现场签证的意义[1]
∙4现场签证的原则[1]
∙5工程现场签证的重要环节[2]
∙6现场签证的处理[1]
∙7参考文献
[编辑]
什么是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是指业主与承包商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就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标底价、工程量清单)之外的实施额外施工内容所作的签认证明,不包含在施工合同的价款,具有临时性和无规律性等特点,涉及面广,如设计变更、隐蔽工程、材料代用、施工条件变化等,它是影响工程造价的关键因素之一。
现场签证的原因分类[1]
(1)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的构思多,变化多;
(2)招投标所采用的设计文件、招标说明不够详尽;
(3)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拆除、恢复;
(4)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如地质条件变化,施工条件的变化,如天气;
(5)措施性工程。
现场签证的意义[1]
建筑工程现场签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工程建设是个周期长、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
在实践过程中,由于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必然会发生现场签证,而最终以工程价款的变化体现在工程结算中。
因此,建筑工程现场签证是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的法律武器。
(2)现代建设工程投资规模较大,技术含量高,设备材料型号规格多,价格变化快,在项目决策与设计阶段作出完整的预见和约定;
此外,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变化也会给整个施工过程带来不确定的因素。
故而,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会发生调整,导致现场签证,从而最终以价格的形式体现在工程结算中。
因此,现场签证有利于灵活调整施工进程。
(3)由于设计粗糙,设计单位本身管理不到位,各专业之间配合不密切,产生的错、碰、缺、漏而发生设计变更的签证。
市场变化快、新材料、新工艺、新的施工方法不断推陈出新或某种材料短缺而发生材料代换,也是产生现场签证的重要原因。
因此,建筑工程现场签证有利于弥补这一漏洞,有利于补充新的内容。
(4)某些技改项目、修复工程、二次装修工程,有的是在边使用边施工状态下进行的,对新老水、暖、电、气等的衔接、障碍物的处理,设计上根本不可能做到一步到位,要根据现场实际进行变更修正。
特别是二次装修工程,由于人们的审美观念不断变化,对细部要求和装饰效果也经常发生变化,这也导致现场签证的发生。
因此,现场签证更有利于建设单位方便管理、协调环境等。
现场签证的原则[1]
综上分析,在签证过程中尤其是要坚持以下八个原则:
(1)用量价分离的原则。
工程量签证要尽可能做到详细。
不能笼统含糊其辞,以预算审批部门进行工程量计算方便为原则。
凡明确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只能签工程量而不能签人工工日和机械台班数量。
(2)实事求是的原则。
首先未经核实不能盲目签证,内容要与实际相符。
若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可只签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或机械台班数量,但应严格把握,实际发生多少签多少,不得将其他因素考虑进去以增大数量进行补偿。
(3)现场跟踪原则。
为了加强管理,严格投资控制,凡是费用超过万元以上的签证,在费用发生之前,施工单位应与现场监理人员以及造价审核人员一同到现场察看。
(4)废料回收原则。
因现场签证中许多是障碍物拆除和措施性工程。
所以,凡是拆除和措施工程中发生的材料或设备需要回收的(不回收的需注明),应签明回收单位,并有回收单位出具回收证明。
(5)及时处理原则。
因建设工程周期性长,待到工程结算时间太长,避免只靠回忆来进行签证,应该在变更发生之际及时处理。
(6)检查重复原则。
现场签证内容是否与合同内容重复,避免无效签证的发生。
(7)计费方式原则。
计费方式参照主合同计费方式,没有的协商处理当或仲裁。
(8)坚持有据原则。
以证据为准、真实合法,做到有事实依据支持,例如采取现场拍照留底等方式。
总而言之,现场签证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贯穿于建设工程各阶段,整个签证过程也是一个系统工程。
要充分认识到签证控制是关键,创造适宜的条件,合理确定管理目标,采用科学的方法,切实从具体工作做起,规范现场签证,做到事前控制、事后及时处理,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工程现场签证的重要环节[2]
现场签证在项目施工中是不可避免的环节,不仅对工程成本产生直接影响,而且对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的“三超”隐患,起着制约作用。
因此,加强现场签证管理,堵塞“漏洞”,把现场签证费用缩小到最小限度,应注意以下几个重要的环节:
(1)现场签证必须是书面形式,手续要齐全。
(2)凡是定额内有规定的项目不得签证。
(3)现场签证必须有发、承包主体(业主、施工、监理)代表签字,对于签证价格较大或大宗材料单价,必须加盖公章。
(4)现场签证的内容、数量、项目、原因、部位、日期、结算方式、结算单价等要明确。
做什么填什么,要明确使用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几何尺寸、细部尺寸、数量,经发、承包主体代表签证核实,价款的结算方式、单价的确定应明确商定,且单价要合理。
(5)现场签证一定要及时,在施工中随发生随进行签证,应当做到“随做随签,一项一签,一事一单.要有金额,工完签完”,一次一签证,一事一签证.及时处理,以免事过境迁,发生补签和结算困难。
对于一些重大的现场变化,还应及时拍照或录像,以保存第‘手的原始资料。
(6)现场签证要一式5份,各方至少保存1份原件,避免自行修改,为结算时提供真实可靠的凭据。
(7)签证各方代表应认真对待现场签证工作,提高责任感。
现场签证应公正合理,实事求是。
遇到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及时签证,及时处理。
(8)签证单应编号归档,在送审时,统一由送审单位加盖“送审资料”章,以证明此签证单由送审单位提交给审核单位,避免在审核过程中,各方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补交签证单。
现场签证的处理[1]
现场签证是工程管理结算的重要凭证,要想严格地管理好、控制好现场签证,应严格按照下列内容办理:
(1)保留所有与签证有关的文件,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现场签证费用随时做出详细的记录并加以整理,即分门别类、尽量做到分部分项或以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分开;
每一阶段的现场签证单都要进行编号整理。
(2)现场签证应由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代表共同签字,设立必须符合程序,并加盖单位公章;
若是口头指令应尽快请有关指令人员确认。
对造价影响较大的变更,应有主管项目领导批示,并经设计人员同意并签字,各方代表应为合同指派人员。
(3)现场签证应准确、翔实,以“守法、诚信、公正、科学”为活动准则,包括建设项目名称、连续号码、填单时间、签证项目内容、数量、简明图形、价款的结算方式等,能明确的项目在签证中要明确,避免时过境迁造成争议。
凡有文件明确规定的项日,不另行签证。
有争议的项目可请示建设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仲裁解决。
(4)现场签证要及时。
随着时间的变化,结算政策和材料价格等都会发生变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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