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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作业性违章:
在电力生产过程中,作业人员不遵守国家、行业和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2.1.2装置性违章:
指工作现场的作业环境、设备、安全设施、施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和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技术措施等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2.1.3指挥性违章:
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等违反国家、行业和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进行劳动组织、指挥和管理的行为。
2.2从违章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的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来划分,违章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2.2.1严重违章:
可能直接造成人身伤害、电网、设备、火灾等事故的违章行为。
2.2.2一般违章:
除严重违章外的其他违章行为,均属一般违章。
第三章反“三违”工作的管理
3.1反“三违”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逐级监督制度。
任何人有权制止、纠正他人在工作中的违章行为,对不听劝阻者,可向其上级汇报。
3.1.1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专责监护人、班组安全员等,负责对现场工作班成员违章的查处;
值(站)长、操作监护人等负责对操作人违章的查处;
设备主人、工作许可人、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等负责对装置性违章的查处。
3.1.2班长、专(兼)职安全员主要负责各班组现场工作负责人,现场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等违章的查处,并对工作班成员违章的查处也负有责任。
3.1.3科(厂)领导主要负责班(站、所)长、安全员违章的查处。
支持和督促各级人员认真履行查处各类违章的职责。
深入现场时对该现场所有违章查处负有责任。
3.1.4各部门、子公司级安全员应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指导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并查处违章。
3.1.5各部门、子公司领导应支持、督促各级人员认真履行查处违章的职责,深入现场时对违章查处也负有责任。
3.1.6各级人员必须认真查处各类违章行为,在同一时期内,本班组、科(厂)、部门查处违章的数量不应少于上一级对该班组、科(厂)、部门检查时所查处的违章数量。
3.2违章责任的划分
3.2.1作业性违章的责任者:
主要是违章者本人、监护人,或与违章者一起作业的其他人员,虽未直接参与违章,但发现违章不制止、不纠正,应负同等责任。
3.2.2装置性违章的责任者:
主要是负责该装置工程技术人员、检修调试人员和与其直接管理有关的人员。
运行人员发现违章的装置应及时按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否则,一同视为违章。
3.2.3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
主要是违章指挥者本人(或管理者),但作业人员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不拒绝,照样执行者也负同等责任。
对于发现上报的装置性违章,主管及管理人员不安排处理或未落实监控措施,视为指挥性违章。
3.3各部门、子公司应将员工的违章行为、违章处罚等情况作为对员工个人月度绩效考评的重要评价依据。
3.4各部门、子公司在每月度的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报送本部门、子公司上一个月度的反“三违”工作报告。
第四章考核及处罚
4.1反“三违”工作的统计与考核周期为一个月,与月度绩效考评同步。
4.2对违章责任者的处罚实行直接离岗和累计扣分制。
所扣分值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加统计,扣分分值在一个考核周期满后从零开始重新计算。
4.3对违章行为的主要责任者按以下所列条款的标准进行扣分:
4.3.1指挥性违章:
4.3.1.1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或不认真审查设计方案,造成较大失误,主要责任者扣4分;
4.3.1.2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施工方案(施工“三措”书)等,主要责任者扣2分;
4.3.1.3多个作业点或工作小组同时工作,未按《安规》规定使用工作票,或不明确、不指定各点负责人,主要责任者扣4分;
4.3.1.4工作及人员安排极不合理、极不恰当,主要责任者扣4分;
4.3.1.5管理人员(含调度员)在得到有关安全生产紧急问题汇报时,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既不汇报也不处理的,主要责任者扣4分;
4.3.1.6新设备投运、设备异动,未及时移交、修改技术资料,主要责任者扣2分;
4.3.1.7发、承包工程未签订安全协议或未明确界定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主要责任者扣4分;
4.3.1.8事故未按规定程序、时限上报,主要责任者扣4分;
4.3.1.9新设备投运时存在新设备未编号、现场运行规程和制度未制定、运行人员未培训等情况,主要责任者扣2分;
4.3.1.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者,主要责任者扣4分;
4.3.1.11擅自安排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人员上岗和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主要责任者扣4分;
4.3.1.12不认真履行许可制度,严重违反《调度管理规程》和相关管理制度,指挥人员擅自操作无权操作的设备。
4.3.1.13开工前,工作负责人不列队宣读工作票,不明确工作范围和带电部位,安全措施不交待或交待不清,盲目开工。
4.3.2装置性违章:
4.3.2.1变电站坑、沟、孔、洞的盖板、遮栏不全,主要责任者扣2分;
4.3.2.2高处走道、楼梯无栏杆,主要责任者扣2分;
4.3.2.3易燃、易爆区域无“禁止烟火”的标志牌、防爆灯,主要责任者扣2分;
4.3.2.4起重设备无限位装置和限量装置,不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主要责任者扣4分;
4.3.2.5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接地(零)的而未接地(零),主要责任者扣4分;
4.3.2.6未按《安规》规定对裸露带电设备装设遮拦、罩壳,主要责任者扣2分;
4.3.2.7安全工器具预试期超期,主要责任者扣4分;
4.3.2.8随意动用消防器材,消防器材不定期维护检查,主要责任者扣2分;
4.3.2.9运行设备无名称、编号,主要责任者扣2分;
4.3.2.10更换保险丝用其他金属丝代替或熔断容量不匹配,主要责任者扣2分;
4.3.2.11废旧电杆拆除后,地面残留物未处理、平整的,主要责任者扣4分。
4.3.3作业性违章:
4.3.3.1发生以下违章行为之一,主要责任者扣2分:
4.3.3.1.1进入检修、施工、作业现场及高压设备区(控制室、继保室、通讯、远动机房及受设备条件限制等除外)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的安全帽或不正确佩戴安全帽视为未戴)。
4.3.3.1.2作业期间未按劳动保护要求、规定着装(包括穿裙子、高跟鞋、拖鞋、赤足)。
4.3.3.1.3现场作业,工作负责人不携带工作票。
4.3.3.1.4工作终结未及时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工作票上没有记录、签名。
4.3.3.1.5工作中,需延期而未办理工作票延期手续继续工作的。
4.3.3.1.6连续多日的工作,每日收工不办理“工作间断”手续。
4.3.3.1.7擅自拆除或移动安全遮栏及现场安全标志,不直接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
4.3.3.1.8工作中使用不合格的梯子或梯子无防滑措施而登高作业。
4.3.3.1.9图省事不从专用爬梯上、下。
4.3.3.1.10工作结束后未及时恢复护栏、护板、防护罩或作业、施工结束,未及时封堵孔洞,盖好沟道井盖板。
4.3.3.1.11不按规范调度操作术语接、发令或操作票填写不规范。
4.3.3.1.12同一组操作人员交叉同时进行二项及以上操作任务的操作。
4.3.3.1.13工作结束后,不认真开好班后会。
4.3.3.1.14操作结束后,未及时改正模拟图板或未对自动化设备进行核对,以确保电气模拟图状态与实际相符。
4.3.3.1.15未按交接班制度、程序执行交接班,交接不清、手续不齐全。
4.3.3.1.15漏挂(拆)、错挂(拆)安全警告等标示牌。
4.3.3.1.17作业中使用不合格或试验、检验超周期的安全工器具。
4.3.3.1.18现场工作,施工电源未接用专用检修电源箱或指定电源的、私拉乱接低压电源。
电源接头处无可靠防护措施或接电方法不安全、不规范的。
4.3.3.1.19保护整组试验时,没有通知值班员和有关人员或现场无人监护。
4.3.3.1.20人口密集区输、配电设施施工、基建施工作业应设而未设安全围栏或主要交通、行人繁杂地段未设专人看护。
4.3.3.1.21调杆时没有采取防止倒杆的完善措施。
4.3.3.1.22不正确放置、使用氧气与乙炔(相隔小于5米,与火源距离小于10米)。
4.3.3.1.23进出高压开关室未随手关门者。
4.3.3.1.24运行人员违反值班纪律,监盘不认真,未及时发现表计变化,抄表弄虚作假,在监控机上进行非正常操作。
4.3.3.1.25在电、火焊(割)作业时,不穿专用工作服,不戴防护眼镜,使用砂轮机时不戴防护镜。
4.3.3.1.26办理工作票不按规定办理者。
4.3.3.1.27雷雨巡视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鞋。
4.3.3.2发生以下违章作业行为之一,主要责任者扣4分:
4.3.3.2.1操作票、工作票不合格或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不齐全。
4.3.3.2.2许可工作不会同工作负责人在现场检查、指明安全措施,交待带电设备和部位,或许可手续不齐全。
4.3.3.2.3工作负责人与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姓名不符且又未办理变更手续。
4.3.3.2.4工作负责人在工作许可人进行工作许可实施现场交底时,对于不完善安全措施的布置和实施,未向工作许可人提出要求予以纠正并已开工的。
4.3.3.2.5几个班组同时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工作,试验时未相互联系和做好安全措施。
4.3.3.2.6在电气设备上进行高压试验,被试设备不同地点无人看守。
4.3.3.2.7高压试验现场未装设遮栏或围栏和标示牌。
4.3.3.2.8高压试验变更结线或试验结束,没有立即将调压器回零并断开试验电源,未放电和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短路、接地。
4.3.3.2.9高压试验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监护和呼唱。
4.3.3.2.10工作结束后,在高压设备上遗留物件。
4.3.3.2.11杆、塔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不用登高工具攀登者。
4.3.3.2.12高处作业上、下抛掷工具、材料等物件。
4.3.3.2.13在上层未停电线路下施放裸导线和绝缘导线时,未及时采取防弹跳措施,裸导线及绝缘导线和绞车等无接地措施。
4.3.3.2.15放导线时利用机动车辆为动力进行拖引。
4.3.3.2.16同杆共架的双回线路中,一回线路停电工作未设专责监护人。
4.3.3.2.17操作时未在操作票上逐项打勾。
4.3.3.2.18不按规定的次序操作配变高压熔断器、跌落保险,或操作中不正确使用绝缘工器具。
4.3.3.2.19操作时不按规定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或不认真履行唱票、复诵制度的。
4.3.3.2.20验电前,验电器未经试验。
验电时,未按规定戴绝缘手套或使用电压等级不相符的验电器。
4.3.3.2.21装拆接地线未按规定使用绝缘棒、绝缘手套,临时接地棒埋深不足0.6米或接地不可靠,接地线用不可靠的缠绕方法连接。
4.3.3.2.22发现设备过载以及重大、紧急缺陷未及时上报调度和有关部门。
4.3.3.2.23超过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未按安全工作规程采取安全措施(如系安全带、设平台或未根据现场作业条件采取其他相应安全措施者)。
4.3.3.2.24工作结束,工作许可人不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验收设备、查看现场状况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4.3.3.2.25对同塔双回线路的一回线路停电工作和线路密集地区的线路停电工作,不经两人以上对线路名称和杆号进行确认即登杆工作。
4.3.3.3发生下列违章作业之一,主要责任者扣6分:
4.3.3.3.1使用中的工作票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或现场实施安全措施存在严重的错误。
4.3.3.3.2工作许可人未按《安规》规定,根据工作票要求,布置、实施现场安全措施;
或无法实施时,既不向工作票签发人提出修正,又不采取补救措施。
4.3.3.3.3未经正常手续扩大工作范围或未得到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和现场交底即开始作业的。
4.3.3.3.4虽有操作票,但未接到正式命令就擅自操作设备未造成后果者。
4.3.3.3.5非单人值班的,在执行操作任务时,无人监护操作。
4.3.3.3.6非专职驾驶员或经公司批准的兼职驾驶员,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4.3.3.3.7特殊工种无证上岗。
4.3.3.3.8登杆前不检查杆根、拉线是否正常。
4.3.3.3.9采用突然剪断导线、地线的做法松线。
4.3.3.3.10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离开作业现场未按《安规》规定指定具备能力的人员临时替代或交待不清。
4.3.3.3.11装、拆接地线次序颠倒。
4.3.3.3.12检修、调试、安装、试验作业前未认真执行班前会制度,交待危险点及其预防控制措施,并让所有工作班成员做到“四清楚”,即清楚停电范围,清楚自己的工作任务、安全职责,清楚邻近带电部位或设备,清楚危险点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4.3.3.3.13发生违章被指出后,仍不改正。
4.3.3.3.14超载使用起重设备;
吊重物在空中,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离开。
4.3.3.3.15新投设备或线路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或重大缺陷,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主要责任者。
4.3.3.3.16误接线、误整定、误投(漏投)保护装置未造成后果者。
4.3.3.4其他
4.3.3.4.1不按“限电序位表”限电(或没有“限电序位表”),主要责任者扣4分。
4.3.3.4.2系统运行方式安排明显不合理,威胁系统安全运行,主要责任者扣4分。
4.3.3.4.3调度录音设备异常未及时发现、汇报、处理,主要责任者扣4分。
4.3.3.4.4计划停电,未按规定及时通知重要和专线用户,主要责任者扣4分。
4.3.3.4.5未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协议或供用电协议明显不完善,主要责任者扣6分。
4.3.3.4.6用电监察人员不按规定对用户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对存在的隐患不及时督促用户整改,主要责任者扣4分
4.3.4次要责任者或连带责任者减半扣分。
未列举的其他违章行为,由本部门、子公司或安全质量监察部视其性质、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扣分处罚。
4.4同一人在一个考核周期内重复发生同种违章行为的,按扣分标准加倍扣分;
由上级单位或领导发现并查处的违章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可以给予高于扣分标准的处罚,但最高不高于扣分标准的2倍。
4.5员工同时发生两种及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分别进行扣分和处罚。
4.6鼓励作业人员对违章自查自纠,对作业人员己自查自纠的违章行为(且未发生后果),不追究违章责任并免于处罚。
4.7凡发生下列特定严重违章行为者,给予直接离岗的处罚:
4.7.1无票作业;
或擅自变更、扩大工作内容或工作范围,或擅自变更现场安全措施等而直接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者;
4.7.2无票操作或操作时不按照操作票填写的顺序操作(事故处理除外);
4.7.3停电作业不验电、不挂接地线;
4.7.4约时停、送电;
4.7.5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或冒险蛮干,不听劝阻而继续违章作业;
4.7.6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打牌、打游戏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
4.7.7酒后作业;
4.7.8线路停电作业少挂主接地线或有来电可能的分支线路上应挂而未挂或少挂接地线;
4.7.9经本部门、子公司或安全质量监察部认定的其他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设备损坏的严重违章行为。
4.8在一个月内累计扣分达到14分,给予“离岗”处理。
4.9班组(站)长、工作负责人除因本人违章或受违章连带扣分外,其所管辖的人员一个月考核期内违章扣分人均达到3分,另对其扣4分;
人均达到6分,对其给予“离岗”的处理。
4.10科(厂)级分管副职按其所管辖班组人员在一个考核期内人均违章扣分值的3倍进行违章扣分,科(厂)级第一责任人按各分管副职中违章扣分最高者的进行扣分。
4.11部门、子公司级领导的考核。
分管副职按其所管辖科(厂)级的领导在一个考核期内的人均违章扣分值的1.5倍进行扣分,第一责任人按各分管副职中违章扣分最高者的扣分进行扣分,其他副职按各分管副职的平均违章扣分值进行扣分。
4.12监护人、安监人员、现场领导及工作班成员对违章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等同违章者处罚。
4.13本班组(站、所)或科(厂)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对该班组(站、所)长或科(厂)领导不进行连带处罚(不予扣分);
部门、子公司级及以上的部门、子公司领导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对该班组(站、所)长或科(厂)领导加倍扣分。
4.14直接离岗人员以及违章累计扣分值达到第4.8条的规定受离岗处罚的人员,其具体处理规定如下:
4.14.1离岗:
暂离原工作岗位,时间为1-6个月。
离岗期间,被考核对象必须接受由公司统一安排的教育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离岗期满后,经本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批准可回原岗位工作。
4.14.2离岗期的工资待遇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离岗期的长周期安全奖扣减100%。
4.15违章扣分1-3分者,当季长周期安全奖扣减系数0.2;
违章扣分4-6分者,当季长周期安全奖扣减系数0.4;
违章扣分7分及以上,又未达到第4.8条之规定者,当季长周期安全奖扣减系数0.8。
部门、子公司级领导除按上诉标准处罚外,还按其违章扣分值×
100元罚款。
4.16员工因及时制止和纠正他人的违章行为,而直接避免了人身、电网、设备、火灾等事故的发生,应给予奖励。
第五章考核程序
5.1“三违”行为的处理程序:
5.1.1处罚:
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子公司具有安全监督资格的人员(取得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局颁发安全资格证或经公司授权的人员),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发生“三违”行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查处,每月将查处结果上报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由安全质量监察部出具加盖安全质量监察部公章的处罚通知书,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其中:
对员工给予离岗处理时,必须经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批准。
其它人员发现“三违”行为的集体和个人时,应及时通报本部门、子公司具有安全资格证的人员,并经调查确认后,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建立公司员工“三违”档案,对员工“三违”行为和处罚结果进行记录。
5.1.2对一次性作业过程中违章三人次以上的班组(站、所),视为集体违章。
对于集体违章行为的当事班组长、工作负责人、安全员和科(厂)的负责人,按一次违章处罚3倍进行处罚,并取消该班组(站、所)和科(厂)当年评选公司先进生产单位的资格。
5.2奖励:
对于勇于制止“三违”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各部门、子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并提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奖励。
5.3违章人员所扣发工资和长周期安全奖注入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第六章附则
6.1各部门、子公司在实施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以便修改和完善。
6.2本实施办法若与国家有关法规、制度有违背之处,应以国家有关法规、制度为准。
6.3各部门、子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子公司特点拟定本部门、子公司的实施细则,但不得低于本办法的标准。
6.4本办法解释权属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6.5本办法修订后经公司安委会讨论,职代会审议,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西电(2008)51号2008年4月14曰下发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反“三违”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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