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善施工登记管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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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建筑业企业办理进善施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
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
4.企业主要负责人的A类证书、在善施工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及B类证、安全员C类证。
5.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善办事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6.驻善办事机构地址和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企业驻善机构设置及任命文件(包括驻善负责人、驻善技术负责人、驻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进善备案建造师。
驻善管理机构人员必须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
7.嘉兴市内建筑业企业须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善施工介绍信,嘉兴市外建筑业企业必须持嘉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进嘉施工备案证;
8.嘉善县建筑业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
9.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第六条外地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登记或撤销《进善施工登记证》:
1.所提供的备案资料不全或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
2.近两年内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取得《进善施工登记证》后,及时对要进善建造师进行登记备案。
建造师实行配额登记,特级和壹级资质企业5名,贰级资质企业3名。
登记备案的建造师原则上不随意变更,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须提前15日提出申请,审查合格后准予变更。
登记备案建造师一旦中标后,进善企业可以申请增补。
参与我县的工程投标活动时,其建造师需在我县已登记备案。
第八条
县住建局应当自收到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善施工登记的全部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决定。
已办理登记手续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每年一月份持下列材料至县建管处进行年度核验:
1.已核发的嘉善县县外建筑业企业进善施工登记证(以下简称进善施工登记证);
2.已承接工程的诚信考核表;
3.已承接工程的施工许可证;
4.需要年检、核验或延期手续的相关证件原件包括:
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善施工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及B类证、安全员C类证。
第九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变更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在善常驻责任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建管处办理进善施工备案登记的变更手续。
外地建筑业企业终止在善施工的,应当向县建管处办理进善施工登记注销手续。
没有办理年度核验以及工程竣工后六个月未在本县承接施工任务又未办理进善施工登记注销手续的企业,视作终止在善施工,其进善施工备案登记手续由县建管处予以注销,同时在2年内对该企业不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持《进善施工登记证》参加投标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投标中标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应向县建管处提交下列资料进行工程项目登记并建立外地建筑业企业在善施工诚信考核档案:
1.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2.施工合同;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
4.与承接工程项目相符的工程项目部人员(建造师、项目副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的资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上岗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善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应服从县住建局的监督管理,在善施工期间,每月须向县建管处报送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统计月报表。
在建工程竣工后无后续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需要暂时撤离嘉善的,应及时到县建管处办理暂时撤离手续。
第十二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善施工,应当遵守本县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社会治安、劳动安全、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规定,并自觉接受本县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强化建造师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一)建造师必须严格执行《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及建造师到岗到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二)企业变更建造师须征得业主等相关部门的同意,并报县建管处核准后方可。
变更应符合下列条件:
1.近两年施工的工程业绩(省、市级优质工程数量)必须优于原建造师,且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2.建造师专业对口,资质等级、学历、职称等不低于原建造师。
第十四条嘉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嘉善县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考核管理办法》对已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进善施工登记证》的外地建筑业企业进行管理,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进善施工登记证》内。
第十五条已取得《进善施工登记证》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凡在过去一年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建局撤销其《进善施工登记证》,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善施工登记: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一个考核年度内无工程业绩的;
3.未能履行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情节恶劣的;
4.一个考核年度内按照《嘉兴市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计分管理办法(试行)》,累计计分分值达到12分以上(含12分)的;
5.同一工地被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两次以上,或被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停工整改四次以上的;
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7.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生产技术规范,情节严重的;
8.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9.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10.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情节严重的;
11.同一工地因工程管理原因造成质量、安全等问题影响恶劣的,被当地媒体曝光两次以上或被省市媒体曝光的;
12.拒绝或干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明知故犯不听劝阻强行违法违规施工的;
13.施工企业故意不与业主结算,损害业主利益,情节严重的;
14.考核年度内发生死亡事故的;
15.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6.考核年度内企业有2次被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
17.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在规定考核时间内,已取得《进善施工登记证》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无故不参加嘉善县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考核的,作自动放弃登记资格,收回《进善施工登记证》,且两年内不得申请进善施工登记。
第十七条已取得《进善施工登记证》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建局撤销其《进善施工登记证》,并抄告其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嘉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善施工登记:
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经有关部门认定,不执行“双卡”制度(民工工资卡、考勤卡)、不按规定执行建筑工地工人“实名制”管理的;
不按规范程序发放、无故拖欠民工工资,以及因民工工资纠纷处置不力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情节严重的;
5.在嘉善县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考核中连续一年考核结果为D类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实行。
外地建筑企业进善办理登记手续注意事项:
1、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介绍信是指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同意外出从事建筑活动的介绍信。
2、企业指定的在善常驻责任人和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常驻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是指企业任命文件、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企业在善经营场所证明是指所有外地进善企业均应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并有具体的办公场所,符合办公条件(科室设置、相关制度上墙、人员配置、办公设施等)的需要。
4、企业质量、安全等管理组织的有关材料是指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网络图。
5、申请进善施工登记时行政公章处应盖企业公章和嘉善分公司或办事处公章。
外地建筑企业进善承揽工程项目登记注意事项: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参加投标报名的项目名称。
2、工程项目登记时,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本人应到场。
3、投标项目中标后,应及时办理工程项目登记。
嘉善县县外建筑业企业
进善施工登记证
善外登字;
单位名称:
企业资质:
有效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发证单位:
发证时间:
年月日
申请进善施工登记表
企业名称(盖章)
资质等级
主项:
增项:
备案证号
备案机关
备案有效期限
备案地办公地址
电话及传真
备案地负责人
职称
联系电话
企业法人代表
备案地技术负责人
拟进善人员基本情况
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
质量员
安全员
施工员
拟进善施工
项目名称
拟进善施工项目
面积,特征
审核意见
(章)
年月日
注:
1、本表一式三份,建管处一份,申请企业两份
2、随本表提供的资料:
市外建筑业企业进嘉施工备案证,备案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嘉兴市建筑业企业IC卡
善建外施登字()第号
该企业提供的进善施工登记资料已于年
月日收讫,经核对资料齐全,符合进善条件,同意予以登记。
登记机关(公章)
登记机关负责人:
登记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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