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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军队复员退伍的义务兵、志愿兵或从企业调入的技术工人工作年限9年及其以下的可以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10年至19年的可以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20年及其以上的可以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四)从军队复员退伍的义务兵、志愿兵或从企业调入的技术工人工作年限虽然9年以下,但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5年及其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1.在县级行业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工人;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获县级以上成果证书的工人;
3.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并保持荣誉的工人;
(五)从军队复员退伍的义务兵、志愿兵或从企业调入的技术工人工作年限虽然19年以下但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10年及其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1.在市级及其以上行业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工人;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市级及其以上成果证书的工人;
3.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的工人;
4.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及其以上,技工学校(含职业高中、高中)毕业或经人事部门培训取得相当技工学校毕业文化程度培训合格证书的工人。
四、正常晋升技术等级的考核
(一)已经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并从事相应工作的技术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中级工或高级工的升级考核。
1.工作年限20年及其以上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申报高级工的升级考核;
2.工作年限10年及其以上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申报中级工的升级考核。
(二)现技术等级为中级工,虽然工作年限19年以下,但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及其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工的升级考核。
3.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并保持荣誉的工人;
4.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10年及其以上,高级技工学校(班)毕业或经人事部门培训取得相当高级技工学校(班)文化程度培训合格证书的工人。
5.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及其以上,技工学校(含职业高中、高中)毕业或经人事部门培训取得相当技工学校毕业文化程度培训合格证书的工人。
(三)现技术等级为初级工,虽然工作年限9年以下,但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及其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中级工的升级考核。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县级以上成果证书的工人;
4.技工学校(含职业高中、高中)毕业或经人事部门培训取得相当技工学校毕业文化程度培训合格证书的工人。
(四)虽然符合正常晋升技术等级的考核申报条件,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
1.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五年内有一个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2.长期病休尚未正常上班工作者。
五、高级工的本等级考核
凡取得高级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的工人均应参加高级工的本等级考核。
五年内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及其以上的高级工,经单位同意,填写《高级工本等级考核申报表》。
高级工的本等级考核全省统一命题,进行“应知”、“应会”的考核。
考核合格者保留原高级工待遇不变;
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
无故不参加本等级考核或补考仍不合格者,其技术等级降为中级工或者调换工作岗位,工资按中级工或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就近就低重新确定。
六、技师考评的申报条件
(一)取得政府人事部门核法的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5年以上,从事现工种工作20年及其以上的技术工人,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报技师的考评。
1、准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政治表现良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技工学校(含高中和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政府人事部门培训,取得相当技工学校毕业文化程度培训合格证书的。
具有较高技艺,年龄男满50岁以上,女满45岁以上的高级工,文化程度条件放宽到相当初中毕业的文化程度。
3、刻苦钻研技术,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上关键性的操作技术问题和工作难题,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
(二)取得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5年以上,从事现公众工作15年及其以上的技术工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可以申报技师的考评。
1、有独到技术专长或作出特殊贡献,以及在省、部级以上工人技术竞赛中取得规定名次,或在市级技术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工人。
2、高级技工学校(班)以上毕业,或经政府人事部门培训,取得相当高级技工学校毕业文化程度培训合格证书,表现较好,技术较高,工作中有突出成绩者。
3、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获得市及其以上证书,政治思想、工作表现较好者。
4、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者。
七、技师的聘任和聘任后的工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技师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
聘任技师,要严格按照省人事厅核准设置技师的单位、岗位指数限额和允许聘任技师的技术工种范围内聘任。
各单位与聘任为技师的工人签定聘约。
技师聘约中应体现聘任期限、职责范围、权利与义务、待遇标准、违约处理和解聘等项内容。
聘期一般为4年。
聘任后从聘任的下月起执行技师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
原工资低于技师职务工资的纳入最低职务工资标准;
原工资在技师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套入技师职务工资标准。
聘任的技师仅在本单位、本工种范围内有效。
聘任为技师的工人调动工作或变更技术工种岗位,原聘任的技师职务即自行解聘;
在新工作岗位上需要聘任为技师的工人,工种没有改变单位又有技师聘任指标的,由单位办理技师聘任手续;
改变了工种的工人应按新工种岗位聘任职务的条件要求重新考评或确认;
新工种岗位与原工种岗位工作任务相近似的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办公室确任后换发新工种岗位的技师证书;
新工种岗位与原工种岗位工作任务不相近似的要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办公室重新考评。
不再聘任为技师职务的工人,保留原工种技师资格,重新确定相应的岗位技术等级和工资待遇。
八、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的认定范围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的认定只限于:
工作调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整体转制单位工人,且只在相同职业(工种)或相近职业(工种)中进行认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取得的社会或企业职业资格证书不予认定。
九、调(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的认定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人,并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对应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对于因工作突出或参加竞赛破格晋升的职业资格,符合《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22号)和《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91号)破格晋升条件的,可破格认定对应的职业技能等级。
十、认定程序
符合认定条件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经本人所在单位和主管人事部门同意后,连同学历证书、身份证、工作调动函、退伍表、本人档案或单位转制批准文件,破格晋级者需提供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认定。
调(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需提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审批表(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认定权限
中、省直单位工人的职业资格认定及各设区市、扩权县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部门组织认定;
中级工由各设区市、扩权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组织认定;
初级工由县(市、区)、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认定。
附录
附件一、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
附件二: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
附件三:
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附件一: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
根据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和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冀政[1994]29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法》(人薪发[1994]50号)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
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内容和标准,要严格按照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工考办)编印的《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标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行业职业道德考核标准》规定的“应知”(技术业务理论和职业道德,下同)、“应会”(实际操作技能,下同)的内容和标准执行。
六、技术等级考核程序
(一)参加考核的工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申报表》,经单位对申报人的政治思想表现、生产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合格后报当地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技术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的培训。
初级工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80学时,中、高级工不少于120学时。
培训结束后高级工由省命题、初、中级工由市命题进行“应知”的考核(不参加培训者不能参加考核)。
“应会”的考核根据省工考办制定的“应会”统一标准,尽可能结合生产或作业项目进行。
技术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的考核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考核不及格和缺考者给予一资补考机会。
并经“技术业务考评组”考评通过后,政治思想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成绩均合格者,按冀机工委[1994]1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相应工考办审批,并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
(二)技术等级正常晋升工作从1998年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高级工的本等级考核每五年进行一次;
各市的初、中级工的具体实施时间由各市人事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高级工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初、中级工由省人事厅工考办统一安排。
七、工人技术等级晋升后的工资待遇
工人技术等级晋升后要按照省人事厅《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和技术等级设置试行办法》文件规定进行聘用并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
新招收(分配)的工人学徒期、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按期转正定级,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延长学徒期、见习期半年;
延长的学徒期、见习期满后,再经考核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从延长学徒期、见习期满后转正定级,仍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取消转达正定级资格,予以辞退。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河北省人事厅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国家对技师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和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冀政[1994]29号)文件规定和人事部有关技师评聘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
一、技师评聘范围和控制指标
技师评聘范围,仅限于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和技术等级设置的试行办法》(冀人发字[1997]346号)规定,经省人事厅核准设置技师的技术工人岗位上取得高级工技术等级的工人。
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评聘指标按技术工人总数的3%控制,具体指标按省人事厅在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和技术等级设置核定时下达的指标控制,要严格掌握,不得突破。
二、技师考评的申报条件
三、技师的考评程序
符合技师申报条件的工人,应由本人向本单位提出申报技师考评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如学历证明,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工作业绩和技术水平总结、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成果证书、技术比赛名次证书、劳动模范证书等),经单位和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市人事部门资格审查(省直经主管部门)合格者,可参加技师考评钱的培训,培训不少于400个课时,并进行“应知”(含职业道德)、“应会”考核。
培训、考核内容以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办公室编印或指定的教材为标准;
考核60分为几个;
有一门不及格者失去当次技师评审资格。
根据技师评聘控制指标和考试成绩情况,确定各市和省直的评审建档线,符合条件的建立评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应知”、“应会”考核成绩以及有关材料),提交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考评委员会进行评审,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考评委员会由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办公室组建并进行工作知道,经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考评委员会评审通过、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办公室审定发给《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证书》的工人,即取得了工人技师任职资格。
四、技师的聘任和聘任后的工资待遇
本《试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为推动技能人才流动,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原人事厅《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22号)和《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91号),参照国家职业标准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二、认定原则
按照本人自愿申报,单位审查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规定条件认定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
(一)调(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
(二)调(转)入企业单位的工人
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师证书”的,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可按相应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认定。
三、认定程序
需提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审批表(或相关证明材料)。
需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及晋升审批表,或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证书及任职资格审批表。
经认定后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其取得时间从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申报条件时计算。
认定表装入本人档案,在原证书上加盖“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等级考核专用章”或“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
四、认定权限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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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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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事业单位 技术工人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