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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印发《潘三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潘三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经矿审定,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月日
潘三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井下电气管理,消灭电气失爆、失保,杜绝电气火灾和触电伤人事故,减少无计划停电事故,确保供电安全,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下电气管理工作由机电办负总责,具体负责井下供电的用电审批,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的管理,现场检查和电气事故追查,参与规程措施的编制、会审、贯彻及电气管理基础资料的收集保存。
第三条各单位(含井下及井下辅助单位,下同)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电气管理第一责任者,分管机电的副队(科)长对本单位电气管理具体负责,未设机电副队(科)长的单位必须指派一名副队(科)长分管井下电气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机电副队(科)长要准时参加机电例会。
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必须向机电副矿长(副总)请假。
第五条各单位机电副队(科)长要带队按时参加矿每月组织的达标和安全检查。
同时,定期组织自查,并认真记录备查。
第六条采、掘、开工作面供电系统设计由机电办负责。
施工单位提前一周将工作面开工前技术部门提供巷道设计图及工作面地质资料和通风部门提供风流方向、局扇容量、安装位置、瓦斯电闭锁开关位置和控制范围送机电办,机电办按要求及时提供供电系统图。
供电系统设计方案须经机电副总组织相关单位会审批准后方可实施,安装单位必须按图施工、机电办负责监督检查,现场如需变动,必须提前向机电办申请,否则,不准送电。
第七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及检修计划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逐台检修,并认真做好记录。
强化“双突”区域电气管理,局扇推广使用“双专供”供电;加强设备检修,移动变电站、“双专”线路的电缆、开关、局扇及其供电系统每月进行一次强制性检修,确保检修质量。
第八条机电修配中心参与电气设备进厂后的验收,对出厂入井的电气设备进行检修调试,重点对过流、漏电保护进行整定、校验及防爆性能检查,资料备查,机电办负责验收。
使用单位领用时要检查验收,不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禁止下井使用。
第九条各单位要制定实施井下电工培训计划,提高职工业务素质。
井下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条机电办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每月专职电气管理人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机电设备进行完好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如发现失爆、失保等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该区域供电,并及时汇报调度所及矿有关领导。
隐患整改后,必须经过机电办、安监处共同验收方准送电。
第十一条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电气设备、电缆和小型电器交接验收制度,接收单位要在介入起3天内办完交接手续,有争议者以机电例会或矿生产会平衡为准,对不按时交接的,机电办可强行划拨转帐移交。
第二章井下供电
第十二条井下供电消灭失爆、失保、电气明火,杜绝重大电气责任事故和重伤以上电气责任事故。
井下发生各类电气事故时,各单位要立即处理并向调度所、机电办汇报,尽可能减少事故影响范围,以便及时恢复送电。
强化井下电气事故追查、分析、登记制度,机电事故处理要实行“四不放过”原则,有事故的经过、原因以及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结果,并通报全矿。
第十三条井下供电系统三大保护装置、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主备局扇自动切换装置、皮带机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电动机综合保护装置等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保护接地符合规定;保护整定做到计算值、标牌值、实际整定值三相符。
实际整定值小于计算值的为不完好设备,实际整定值大于计算值的为失保。
第十四条掘进工作面实行“三专两闭锁”供电,实行双局扇、三路电源供电,并实现自动切换。
按规定每天试验一次,并做记录。
局扇电源电缆敷设在有新鲜风流的进风道,局扇接地,并与配电点接地网相连。
第十五条井下供电系统绝缘电阻值每月测量一次,接地保护接地电阻每季度测量一次,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漏电保护每月进行一次远端模拟漏电试验。
新安装的供电系统使用前各种保护(包括远端模拟漏电)要进行试验。
各单位安全保护试验记录和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记录以及其它检修试验记录要认真填写,经机电班长审查签字后,于次月5日前交机电办。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专责到人,挂牌留名。
无专责牌、有牌不填写或填写不齐全、字迹不清楚等均视为不完好设备。
备用电气设备挂“备用”牌,备用设备保持完好,防爆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各种试验牌板要认真填写,现场试验记录认真填写。
第十七条短期内停用的电气设备要切断电源,挂“停用”牌,禁止使用。
停用设备保持完好,防爆性能符合规定要求,由原使用单位维护,复用前必须有申请和措施。
长期停用(三个月以上)设备必须上井维修。
第十八条电气设备上架,安设在便于检修的位置。
设备零部件齐全完整,同一部位零部件规格一致,否则均为不完好设备。
第十九条严禁开关小喇叭嘴接660伏电源(检漏继电器或厂家说明书允许的除外);严禁开关电源、负荷侧接线柱颠倒使用;严禁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超电压使用,设备腔体内零部件严禁超电压使用,否则均视为失保。
第二十条新安装的综采工作面设备未移交前由修护二队维护;安装分公司安装、拆除收尾工程所使用设备均有回收安装队负责维护、拆除。
待拆除设备未拆除前由原使用单位维护。
多家单位共用一条供电线路时,从变电所至第一用户的电缆、设备及小型电器由第一用户维护,从第一用户至第二用户的电缆、设备及小型电器由第二用户维护,依次类推。
以后新增的供电线路由新增用户维护。
第二十一条防爆电气设备运行、维护和修理的各项防爆技术要求遵循《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
电气设备和电缆检查、调整的内容和周期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一、下列情况属集团公司集安[2007]1号文十三条红线中规定的五类电气设备失爆:
(一)、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二)、外壳裂纹或开焊贯穿腔体。
(三)、防爆结合面的间隙不符合完好标准要求。
(四)、闲置喇叭嘴未进行封堵。
(五)、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分经刀削或包扎加工处理。
二、以下情况为其他类型的电气设备失爆:
(一)、外壳变形严重,凸凹超出正常情况的10毫米或开焊(未贯穿腔体)的;
(二)、防爆面有油漆、锈蚀严重的;
(三)、防爆面有机械伤痕或砂眼,且程度超过完好标准规定的;
(四)、防爆面紧固螺栓或螺孔滑扣、缺弹簧垫圈、弹簧垫圈缺损1/3以上、弹簧垫圈失去弹性或松动的;
(五)、密封圈有破裂、缺口套在电缆使用的或密封圈尺寸不符合规定的;
(六)、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金属抗圈放在挡板里边或金属抗圈放在密封圈里边的或挡板不合格的;
(七)、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用锉锉细的或电缆编号进入胶圈的;
(八)、螺旋式喇叭咀用手向上紧方向能拧动的;
(九)、进线装置出现松动的;
(十)、观察孔透明板松动、用普通玻璃或有裂纹破损的;
(十一)、隔爆腔内随意增加零部件,造成空腔容积变化的;
(十二)、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机械闭锁作用的;
(十三)、压叠式进线咀用手晃动的;
(十四)、螺旋式进线咀因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的;
(十五)、进线咀缺少金属抗圈的;
(十六)、电缆护套损坏,裸露芯线(未裸露铜芯)的;
(十七)、煤电钻电源接插销,负荷接插座的;
(十八)、使用电缆、电气设备、小电,电压等级超过规定的;
(十九)、电缆护套(铅皮)伸入器壁长度小于5mm,大于15mm;
(二十)、电气设备未经检验贴防爆合格证下井,或防爆合格证超期的。
其它未及之处,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处罚:
(一)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联巷及回风流中检查电气设备失爆(属集安[2007]1号文规定五类失爆的),责任人按矿安[2007]1号文规定处理,外委施工单位的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务合同,并对责任单位给予5000罚款;其他类型失爆的,责任人离岗培训三个月,外委施工单位罚款3000元;对同一单位月度内发生两次失爆的,单位机电负责人罚款300元,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每人罚款200元,罚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的1%,对于外委施工单位给予6000-10000元罚款。
(二)三大保护装置不齐全或失去保护性能的,给予责任人离岗培训3个月,对于外委施工单位给予5000元罚款;对于皮带机综合保护、电机综合保护(JDB)保护装置失效的,给予责任人离岗培训1个月,对于外委施工单位给予2000元罚款。
(三)电气设备故障造成掉电的隐瞒不报的,给予责任单位500-1000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离岗培训3个月的处理,外委施工单位给予5000元处罚。
(四)电气设备不按规定交接验收的,给予责任单位300-500元的罚款;相互推诿扯皮造成电气设备蹬空的,给予双方单位机电副队(科)长或班长200-3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加倍处理;
(五)电气设备和电缆不按周期进行检查调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次200元的罚款;
(六)不按时参加机电例会、电管例会及不能完成职能部门安排工作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200元的罚款。
(七)不按时上交煤电钻电缆截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根100的罚款。
(八)不按时上交试验记录、资料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每项100元的罚款。
(九)电缆有冷包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处500元的罚款。
(十)开关、电机上有淋水、杂物或埋压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100元的罚款。
(十一)电气设备或小型电器不完好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件100元的罚款。
(十二)因失修导致设备、电缆烧坏的,给予维护责任人离岗培训3个月的处理,对于外委单位按设备、电缆原值处罚,并按设备管理和电缆管理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相应处罚。
第三章井下停送电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因增减负荷、变更供电线路、排除机电故障或检修机电设备而影响其它单位或局扇运行(含例行检修时间)的停电作业要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电。
第二十四条停电申请由各单位熟悉井下现场的电工班长以上管理人员到机电办办理,停电申请单一式五份(有影响局扇供电的,各被影响单位要有一份停送电申请,并在班前会上贯彻),要认真填写停电原因、停电地点及开关名称编号、影响范围(影响局扇时要注明台数)、停电起止时间、供电系统简图、安全措施、申请单位及施工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停电申请单必须经机电办审批,由安监处、通防科(或通放队)及被影响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矿当天总值班批准后方可生效。
批准生效的停送电申请单分别报送调度所、安监处、通防科(或通放队)、机电办,申请单位自留一份。
第二十六条从事停电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携带合格的试电笔和矿统一发放的停电牌、便携仪瓦斯检测仪,备齐防护用品和作业工具。
第二十七条停送电操作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开关停电后要上紧机械闭锁,挂全矿统一编号的停电牌或专人看守;检修及作业人员检查瓦斯,电气设备周围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低于0.8%时,方可打开电器设备的防爆外壳,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如660V电源要用千伏级试电笔、万用表、摇表,1140V电源要用2500V试电笔、万用表、摇表等);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电源侧检修时必须停前级电源),然后进行检修作业,并将便携仪挂于电气设备上方,始终监测巷道的瓦斯浓度,开关在停电时间较长的情况下,送电前必须检查开关腔内瓦斯浓度。
严禁在开关上写字或使用其它不规范的停电牌;必须谁停谁送,严禁约时送电或电话联系送电。
第二十八条申请单位按停送电申请单审批的停电时间施工,变更停电时间要重新申请审批;影响较大的停电作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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