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的房产税试点方法及实施细那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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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
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级住房。
高级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一般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方法》实施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刻以签定购房合同并提交衡宇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记录中心的时刻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刻以办理衡宇权属转移、变更记录手续时刻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级住房、多套一般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信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利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
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级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不管是不是显现产权变更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再也不变更。
属于本方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方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再也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级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
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
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一般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交易单价×
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方法实施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
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级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刻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农人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一般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有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昔时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昔时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址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缓和缴税款。
八、征收治理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刻为取得住房的次月。
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址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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