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集团制27号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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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上市公司、分公司及省发电公司的职责
(一)组织所管理和所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等规章制度。
(二)利用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网络,检查督促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预警和问题整改工作。
(三)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二、三级重大危险源实行监控管理。
(四)审核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表和评估综合报告。
第六条各发电企业及多种产业企业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等规章制度。
(二)落实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建档、备案、评估和问题整改工作。
(三)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数据。
(四)及时修订本企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工作。
(五)建立健全企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三级网络,规范企业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工作,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六)做好本企业重大危险源定期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记、建档和备案
第七条各发电企业及多种产业企业每年第一季度完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和备案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台帐,及时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要求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危险有害因素分辨准确。
格式按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中普查登记表进行。
第九条各发电企业及多种产业企业对普查出的重大危险源与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临界值(见附表1)进行对比,将临界量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及时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上市公司、分公司及省发电公司应及时检查和审核所管理和所属发电企业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台帐和建档工作,并通过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网络及时审核上报集团公司。
第四章评估
第十一条发电企业及多种产业企业应按本规定附表一、附表二目录所列重大危险源,结合本企业重大危险源实际,每年第一季度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自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是具有资质的机构或组织检验评估的,如锅炉、行车、电梯等,应由有资质的机构或组织检验评估,其检验、评估周期、范围、要求按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发电企业及多种产业企业进行重大危险源自评估工作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进行。
各发电企业及多种产业企业自评估时,应充分利用检验评估机构或组织检验、评价、评估的结果,减少重复工作。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分公司及省发电公司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进行协调组织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发电企业及多种产业企业对每个重大危险源均要提出分项评估报告、填写重大危险源评估表和评估问题整改表(见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之附录),并做好评估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六条发电企业及多种产业企业完成企业全部重大危险源自评估后,由总工程师组织制定整改计划;
综合整理出本企业重大危险源评估综合报告,在第一季度末上报上市公司、分公司及省发电公司。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分公司及省发电公司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上报的重大危险源评估综合报告应及时进行审核和确定,并于每年四月初上报集团公司。
第十八条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应含有下面内容,具体格式见重大危险源评估辅导材料中范本。
(一)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和范围
(二)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列出该重大危险源危险有害因素
(三)安全评估和安全评估表
1.指出用何种方法开展安全评估。
2.描述清楚L、B2值中的10分值各有多少,2分值有多少,如此类推。
3.交待清楚L、E、C、B2值中最大分值的原因。
4.按《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附表S统计具体评估情况。
(四)安全对策措施和问题整改表
1.对照L、E、C、B2值最大的分值,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
2.按《标准》中附表U要求列出评估问题整改计划。
(五)结论与建议
1.明确重大危险源等级。
2.列出降低危险等级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评估标准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评估,并按本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发电企业及多种产业企业应及时按评估标准重新进行评估,并按本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对按照评估结论已不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报告,予以注销。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根据评估标准,按危险程度将重大危险源分为四个等级。
集团公司对重大危险源实行三级监督管理,其中:
一级重大危险源由集团公司监督管理;
二级和三级重大危险源由各上市公司、分公司及省发电公司监督管理;
四级重大危险源由各企业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重大危险源三级监督管理的责任人为各级机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总工程师负责分管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及省发电公司和发电企业及多种产业企业应按三级管理职责要求加强对所监管的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要结合季节性安全检查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评估问题整改按期完成,确保各级重大危险源可控在控。
第二十五条发电企业及多种产业企业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要列入本企业重点保卫部位(通勤车辆、通勤船只、客货两用电梯、炉内检修平台、招待所、歌舞厅、商场、行车、大型施工机械等除外),并落实保卫责任,采取有力措施,严防破坏。
第二十六条发电企业及多种产业企业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除水电厂大坝、火电厂灰坝、生活水厂、压力容器、通勤车辆、炉内检修平台、大型施工机械外,其余都要列入本企业重点防火部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电企业及多种产业企业要结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加强员工对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等规章制度的学习和重大危险源紧急救援、应急预案等知识的培训与考试。
第二十八条发电企业及多种产业企业要根据重大危险源评估结果,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九条发电企业及多种产业企业要按计划定期开展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上市公司、分公司及省发电公司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1.构成国家规定重大危险源目录
2.构成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目录
附表1:
构成国家规定重大危险源目录
序号
类别
名称及场所
国家规定临界值
1
锅炉
锅炉
蒸汽锅炉压力>2.5MPa且额定容量≥10t/h;
热水锅炉额定出水温度≥120℃,且额定功率≥14MW
2
压力
容器
压力容器
介质毒性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
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MPa·
m3的压力容器(群)
3
可燃液体
汽油罐及加油站
生产场所2t;
贮存区20t
#0柴油罐及油区
生产场所10t;
贮存区100t
乙醇
4
可燃气体
制氢站及罐区
生产场所1t;
贮存区10t
石油气
乙炔
氨
5
有毒
危险品
化学试验室
剧毒品1kg
氯罐及加氯间
贮存区25t
放射源
生产、医疗用等(钴60;
铯137等)
6
民用爆破器材
起爆器材
1t(雷管、导爆管)
工业炸药
50t(铵梯炸药、乳化炸药)
爆炸危险原材料
250t(硝酸氨等)
注:
“#0柴油罐及油区”属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无须报当地政府备案。
附表2:
构成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目录
危害后果
大坝
水电厂大坝
可能造成下游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火电厂灰坝
可能造成下游重大人身伤亡和重大环境污染
电气
设备
升压站
可能引发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
主变
可能造成发电机组较长时间停运
生产防火
汽轮机油系统
可能造成重大火灾和机组较长时间停运
电缆夹层及沟道
可能造成重大火灾和多台机组较长时间停运
危险品仓库
可能造成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起重
机械
炉内检修平台
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客货两用电梯
斗轮堆取料机
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机组停运
汽(水)轮机车
间桥式起重机械
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可能影响生产机组较长时期运行
大型施工机械
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设备损坏
临时吊栏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生活用
热交换器
存储燃料压力容器可能造成火灾和爆炸;
热交换器、压力容器可能发生爆炸,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非生产防火
招待所
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礼堂
俱乐部
歌舞厅
商场
7
交通安全
通勤车辆
通勤船只
8
水源
生活水厂
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人员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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