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劳务分包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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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况,经甲方确认,乙方办理工期签证,顺延合同工期:
a、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被迫停工;
b、甲方变更计划和设计而影响施工;
c、甲方未按期拨付劳务费用影响施工;
d、临时停水停电一天以上;
e、其它非乙方责任影响施工,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况。
3、为满足施工生产任务需要,对乙方进场技术人员及务工人员要求:
桥梁工程师1人,助理工程师2人,电焊工15人,起重工6人,模板工15人,架子工10人,砼工30人,普工50人,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具备岗位证书。
4、劳务承包估算工作量:
花所桥花所桥右幅(基础、下部、桥面系及附属)及左幅(桥面系及附属)工程,劳务承包估算合同价:
1252405元。
三、质量标准
按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优良等级。
四、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及附件;
(2)协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图纸;
(5)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五、合同文件适用法律和标准
1、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2、适用标准及规范:
现行国家及工程当地有关标准、规范。
六、总包合同
1、甲方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乙方查阅。
当乙方要求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2、乙方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七、图纸
甲方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20天前,向乙方提供图纸一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一套。
八、施工前期工作
1、办理施工手续的责任及费用、证件、批件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完成
2、完成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责任和费用以及完成时间和要求:
九、甲方义务
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设立项目经理、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财务、材料、经管、动力、资料、行政等职能部门,实施工程项目的全面组织与管理;
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订项目管理目标、实施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计量检测、试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3、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参加施工图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办理交工验收;
4、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5、随时检查乙方施工设备的运行、材料保管使用情况,检查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及持证上岗情况。
乙方违反规定或工作达不到要求的标准时,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返修,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6、及时办理乙方各种报告、签证等,甲方提交的变更、技术交底以及有关文件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甲方接到乙方书面报告48小时内应予答复。
如未答复,视为报告已被确认;
7、负责审核乙方编制的施工劳务预算、用料计划及各种报表,并在天内审核完毕;
8、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乙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9、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10、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等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协调施工现场有关单位的关系;
11、协助乙方办理暂住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12、甲方驻工地负责人:
李家新。
十、乙方义务
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
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业主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2、接到图纸10天内编制出施工劳务预算,提交甲方审核。
根据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23日前向甲方提交劳务作业进度计划及用料计划,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每月23日提交完成劳务所反映的工程形象进度统计报表;
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
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
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4、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5、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9、乙方须准时签收甲方传达的各类文件、变更、技术交底、奖罚通知等资料,不得拒收;
服从甲方转发的业主及工程师的指令。
10、乙方驻工地负责人:
胡豫文。
十一、安全施工与检查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十二、安全防护
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由甲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3、乙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乙方提供使用计划,经甲方批准后,由甲方负责供应。
十三、事故处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甲方,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2、乙方和甲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四、保险
1、乙方施工开始前,甲方应获得业主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乙方支付保险费用。
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甲方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乙方支付保险费用。
3、甲方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5、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甲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十五、材料、设备供应
1、甲方供应以下材料:
河沙、碎石、砾石、32.5水泥(袋装)、42.5水泥(袋装)、钢筋。
甲方供应的物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
如有不符合要求的,乙方在领用接货时提出,甲方负责调换。
2、甲方供应的材料由乙方办理领用手续,出库后由乙方自行保管使用。
乙方要严格计划管理,准确地提供计划用量和使用时间,避免不合理存量占用资金、影响工程用款,避免计划不合理而影响材料设备供应和施工的现象发生;
3、甲方供应的材料乙方收取后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采取有效的节约措施和限额用料控制手段,努力节约原材料;
4、甲方供应的物资属甲方所有,只供本合同劳动作业范围以内的工程专用。
乙方不得挪用或擅自处理。
十六、劳务报酬
1、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
A、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B、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C、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2、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17.6规定的情况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3、本合同采用第B种方式计价
(1)采用第A种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共计/元。
(2)采用第B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
电焊工,单价为7.5元;
电工,单价为7.5元;
砼工,单价为5.625元;
模板工,单价为6.25元;
架子工,单价为5.625元;
起重工,单价为6.85元;
砌石工,单价为6.25元;
钢筋工,单价为6.25元;
普工,单价为4.4元。
(3)采用第C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4、在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10%,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十七、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2、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乙方填写《劳务使用签认单》,并。
3、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乙方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甲方,由甲方确认。
对乙方未经甲方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十八、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乙方与甲方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即支付预付款/元;
(2)中间支付方式:
现金。
2、采用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乙方与甲方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按计时单价的90%支付。
3、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应与上述劳务报酬同期调整支付。
十九、农民工工资发放
乙方应保障劳务人员的工资按月足额发放,若乙方不能按时足额地将工资发放给劳务人员,由甲方直接同劳务人员结算工资,并从乙方的劳务结算中扣除此项费用。
二十、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1、甲方人员操作的机械由甲方负责管理、保养。
交由乙方人员操作的机械,乙方办理接管手续,负责日常保修、保管;
2、如甲方同意乙方使用自带机械设备,按租赁机械设备办理;
3、由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施工机具,乙方应认真保管,发生损坏丢失,负责赔偿;
4、甲方或乙方对自己负责提供的施工机具如不能保证施工需要,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二十一、施工变更
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乙方按照甲方(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3、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二十二、施工验收
1、乙方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乙方施工完毕,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甲方验收;
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乙方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乙方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
但甲方与业主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
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乙方完成工作在内)一经业主验收合格,乙方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十三、施工配合
1、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甲方按业主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乙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
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
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乙方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或确保乙方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甲方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二十四、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1、全部工作完成,经甲方认可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甲方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3、乙方和甲方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二十五、违约责任
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19条、第24条的约定,不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
(2)甲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甲方不按约定核实乙方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乙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乙方支付每日5‰的违约金。
3、甲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甲方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
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0.5%元的违约金;
(2)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价的95%的违约金;
(3)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工程价的10%元,乙方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二十六、索赔
1、甲方根据总包合同向业主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甲方能遵守总包合同。
2、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乙方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甲方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业主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
当索赔成功后,甲方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乙方。
3、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4、甲方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乙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甲方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向甲方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甲方项目经理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甲方项目经理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1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地向甲方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甲方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5、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索赔。
二十七、争议
1、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平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二十八、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否则,乙方将依法承担责任。
二十九、不可抗力
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甲方项目经理认为乙方应当暂停工作,乙方应暂停工作。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乙方应向甲方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甲方和乙方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乙方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甲方承担,但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三十、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项目经理,甲方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甲方和乙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
如乙方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甲方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三十一、合同解除
1、如果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乙方可以停止工作。
停止工作超过28天,甲方仍不支付劳务报酬,乙方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如在乙方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甲方应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
乙方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和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
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三十二、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三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副本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三十四、补充条款
/
三十五、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7年3月10日
合同订立地点:
平凉市泾川县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签字在下页)
甘肃省平定高速公路土建工程乙方:
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住址:
住址:
代表:
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本合同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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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 劳务 分包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