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方法详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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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未规定社平工资3倍上限)
根据上述条文,也可归纳为两种算法,一种普通算法,一种特别算法。
(一)普通算法:
1、工资基数: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计算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二)特别算法:
当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为协商一致解除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时,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不管普通算法还是特别算法,工资基数是一致的,都是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新旧法计算规则的显著差别
1、新法针对工资高于社平工资3倍的劳动者,经济补偿工资基数有社平工资3倍的上限,而旧法无该上限;
2、新法对对工资高于社平工资3倍的劳动者,规定经济补偿金最多12个月,工资低的劳动者并无12个月限制。
而旧法规定协商一致解除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时,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如非该两个原因解除的,则无12个月限制。
五、如何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与一个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1月1日前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则计算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的规则计算经济补偿。
因为经济补偿金数额由工资基数和工作年限决定,所以,分段计算的核心是工资基数的分段计算和工作年限的分段计算。
为了便于直观看懂分段计算,我来举个极端一点的案例来做个分析。
A员工于1995年1月1日入职B公司,月薪3万元,2008年1月1日至今月薪5万元,2016年6月14日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假定实体上程序上都没问题),解除劳动合同时当地社平工资标准为5000元,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这个案例是比较典型的分段计算案例,我们做如下分析:
(一)1995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这段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怎么计算?
首先,计算基数是3万?
5万?
还是1.5万(社平工资3倍)?
不管是新法还是旧法,都规定计算基数是解除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可以排除3万这个基数,因为解除前平均工资是5万元,但劳动合同法中有个规定最高不超过社平工资3倍。
那么按5万计算还是1.5万计算?
总结各地的司法实践,有2种主流做法。
第一种,以1.5万作为基数计算,广东和北京就是这样操作,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且受社平工资3倍限制,不再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为界分段计算。
第二种,以5万为基数计算,上海就是这样操作。
上海高院意见:
“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其次,计算年限是13年还是12年?
因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该13年支付13个月经济补偿金,无最多12个月限制。
(特别提醒:
假如是协商解除,则最多支付12个月)。
是否最多12个月要看解除原因!
要看解除原因!
综上,1995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这段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
京粤地区:
1.5万元x13=19.5万
上海地区:
5万x13=65万
(二)2008年1月1日-2016年6月14日这段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怎么计算?
1、计算基数:
在本案例中,全国各地做法没有差异,都是按照1.5万元为基数;
工作年限为8年6个月14天,支付9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假如从08年1月1日后起算超过12年,也只会算12年,原因是工资超过社平工资3倍了),各地亦无差异。
则,经济补偿金=1.5万元x9=13.5万。
最终支付时将分别计算出来的前后两段经济补偿金数额相加即可。
以上案例是分段计算中最为典型的一种情况,实践中情况千变万化,不要被表象迷惑,万变不离其宗,知道了新旧法的计算规则差异,再了解当地的司法实践,分段计算并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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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各地分段计算规则
1、北京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按照北京高院的意见,《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
以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经济补偿金为基础,再乘以2计算出赔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上海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根据上海高院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
3、广东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广东高院认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为界分段计算。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按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劳动关系建立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工作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二)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非因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受最多不超过12年的限制。
4、江苏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江苏高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认为,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以该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为界,对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和计发年限予以分段审查计算。
《江苏省劳动合同法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该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适用条件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5、山东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山东高院认为,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计算;
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即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6、浙江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浙江高院认为,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其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跨越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支付年限为十二年。
劳动者工作时间跨越《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依法计算的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经济补偿金最多支付12个月工资。
(小编按:
浙江做法是最为简单粗暴的一种,直接规定不管工作多长,最多给12个月)
7、安徽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安徽高院认为,《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视以下情形确定:
(一)《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均有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且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设区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设区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年限按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的年限按照三倍封顶数额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既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封顶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封顶情形的,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8、湖北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中对此问题的意见:
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到期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属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
①《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
②国有企业职工2001年10月6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1年10月之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无论劳动者提出还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③非国有企业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不计发经济补偿金。
法律法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因此,对于劳动合同跨越2008年1月1日的,经济补偿金涉及到2008年1月1日前后的分段计算,以及新旧法律的封顶限制问题,使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远比想象的那么简单。
而上海高院《关于适用<
劳动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二十一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分段计算精神进行了细化,基本上理清了分段计算的问题。
在当前经济补偿金计算混乱的情况下,本文认为上海的规定对全国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1)《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
(3)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平均工资计算方法:
以上提到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是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总结一下,劳动合同跨越2008.1.1的分段计算及封顶限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
a、在《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且都未遇到年限封顶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全部经济补偿金=本人平均工资×
本单位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未遇到年限封顶且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主要有本人平均工资超过了上年度当地颁布的平均工资的三倍且符合以下几种情况:
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②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③依破产法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案例:
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生产部需搬迁到外省市,B作为生产部的一员,不愿意去外省市工作,又不愿意变换工作,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该公司于2009年3月解除与B的劳动关系,B于1990年进入公司,月工资4000元。
案例中该服装有限公司因客观情况变化与B解除劳动关系,均属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规定中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B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不受“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限制,按实际工龄计算。
B于1990年进入公司至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有18年工龄,按18个月计算。
B的月工资为4000元低于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所以B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4000元。
该服装有限公司需支付B的经济补偿金为:
4000×
19.5=78000元。
b、在《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遇到年限封顶,且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全部经济补偿金=本人平均工资×
2008.1.1前的不超过12个月
+三倍平均工资×
2008.1.1后的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遇到封顶,且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主要有:
本人平均工资超过了上年度当地颁布的平均工资的三倍且符合下列两种情况①协商一致解除、②不能胜任解除。
C是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的老员工,自1990年进入公司,月工资10000元,经公司与其协商双方达成一致,于2009年3月解除了与C的劳动关系
案例中,经协商一致,该服装有限公司解除了与C的劳动关系,均属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规定中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C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受“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限制,实际工龄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
C于1990年进入公司至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有18年工龄,应按12个月计算。
另C的月工资为10000元高于于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9876元,所以C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9876元。
该服装有限公司需支付C的经济补偿金为:
10000×
12+9876×
1.5=134814元。
c、在《劳动合同法》未遇到封顶、“以前规定”遇到封顶,且新旧法律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2008.1.1前的不超过12月
+本人平均工资×
2008.1.1后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实行按照经济补偿基数封顶限制原则,不以法定情形实行封顶限制为原则,故本情况主要有本人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度当地颁布的平均工资的三倍且符合下列两种情况①协商一致解除、②不能胜任解除。
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不能胜任被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
案例属于按照“以前规定”要进行年限封顶,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于劳动者工资未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对基数不封顶的情形。
此时,按照新法、旧法的标准分段计算,然后两者相加即可。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8000元×
【12个月(2008前)+1.5个月(2008后)】=10.8万元
d、在《劳动合同法》遇到封顶、“以前规定”未遇到封顶,且新旧律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2008.1.1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三倍平均工资×
2008.1.1后的不超过12个月
这种情况主要有本人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度当地颁布的平均工资的三倍且符合以下几种情况:
D也是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生产部的员工,不愿意去外省市工作,又不愿意变换工作,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该公司于2009年3月解除了与D的劳动关系,D于1990年进入公司,月工资10000元。
案例中,该服装有限公司因客观情况变化与D解除劳动关系,均属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规定中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D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不受“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限制。
D于1990年进入公司至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有18年工龄,应按18个月计算。
D的月工资10000元高于2008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3292×
3=9876),受3倍和12年封顶的限制,但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应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施行前经济补偿的基数不受三倍的限制,仍旧按10000元计算。
该服装有限公司需支付D的经济补偿金为:
18+9876×
1.5=194814元。
e、在《劳动合同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以前规定”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
低收入者的全部经济补偿金=本人平均工资×
高收入者的全部经济补偿金=三倍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以前规定”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单位解雇性终止合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以及新法下的部分劳动者推定解雇情形(未提供约定的劳动保护和条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的、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劳动合同跨越2008.1.1的,出现《劳动合同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而“以前规定”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的精神,用人单位无需支付2008.1.1之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
A自2007年进入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至2009年3月期满,月工资10000元,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终止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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