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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管辖
立案管辖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侵占案(侵占案不论是否严重,一律告诉才处理)
纯粹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3年以下)刑事案件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五章(侵犯财产权利)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遗弃案(刑法第261条)、妨害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重婚案(刑法第258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刑法第245条)、故意伤害案(轻伤)(刑法第234条第1款)、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可以自诉)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还可由自诉转化为公诉)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可以公诉)
公诉转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不得调解、不得反诉
①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
(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2)属于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可以立案进行侦查。
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②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③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公诉案件,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变更起诉(《高法解释》第178条)
考点二:
立案管辖之自侦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贪污贿赂罪(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渎职罪(刑法分则第九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条
如: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
层报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考点三:
审判管辖之级别管辖★★★★
重点: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而没收违法所得程序:
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下列哪些案件最低由中院管辖?
A.美籍华人张某在南京市某景点旅游时,其随身携带的钱包被陈某盗窃,内有财物价值4000元;
B.韩国人朴永焕在中国大陆绑架某富商,并将其杀害;
(中国大陆富商将韩国人杀害呢?
)
C.北京人韩友谊在东莞探亲时,被无业游民李某殴打致轻伤;
D.山顶洞人段波通过yy频道等网络媒体,散播危险言论,阴谋颠覆国家政权。
第四讲回避
回避的适用人员★★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以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和翻译人员、勘验人员
审委会委员、检委会委员
不能适用于: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
回避的申请和复议主体★★★
回避的申请主体及复议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模拟演练】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9岁。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听人说被害人的父亲乙在开庭前曾请法官丙出去吃过饭。
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被告人的父亲有权申请该法官回避;
B.被告人的父亲如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则有权申请该法官回避;
C.对于法院驳回申请,甲的辩护人可以申请复议;
D.甲的辩护人如申请回避,需要经过甲的同意。
考点四:
回避的审查与决定(谁的人,谁决定)★★★
回避对象
决定主体
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法院院长
本院审判委员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聘请或指派方的负责人
考点五:
对回避决定的复议★★★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回避决定的复议
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公安、检察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公安、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根据法定事由提出回避申请被驳回,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不属于法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不得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诉讼活动不停止
第五讲辩护与代理
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
诉讼地位
辩护人(只能委托律师)
律师聘请
①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④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中律师与非律师权利的区别★★★
律师
非律师
阅卷权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
会见通信权
律师会见不需要经过许可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会见
①证书要求:
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要求会见,但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查阶段会见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②在场要求:
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③时间要求:
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④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调查取证权
①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亲自收集),
②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
③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无
人身保障权
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控告申诉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提出意见权
①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②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注意:
其他都是需要提出要求)
④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享有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辩护人的义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
★★★
对象
只能是律师
适用前提
没有辩护人
申请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
义务主体
公、检、法
指定程序
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适用情形
应当指定的情形:
①盲、聋、哑人;
②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③未成年人;
④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六讲刑事证据
证据的基本属性★★
证据属性
不符合证据属性的情形
合法性
不符合法定证据种类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今年增加了电子数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排除的范围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在口供中,只排除供述,而辩解不排除。
因为辩解有利于嫌疑人、被告人。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排除的阶段
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程序启动与初步审查
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上述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初步的举证责任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被告人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转移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证明方法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通知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审判前供述的限制使用
经法庭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质证:
(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
(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
(三)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
法律后果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每年都有一到两题理论题,因此同学们要注意类似知识点)
(一)证据裁判原则★★★
含义:
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内容:
①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②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证据资格);
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在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
(二)自由心证原则★★
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法律不预先加以明确规定,而由裁判主体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以此作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自由判断+内心确信
证据种类之排除★★★
证据种类
直接排除
可补正的排除
物证\书证
①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
②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
③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相关笔录和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
④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①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在相关笔录、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物品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不详的;
②收集调取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无被收集、调取人(单位)签名(盖章)的;
③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④存在其他瑕疵的。
证人证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
(二)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
(三)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一)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内容的;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口供
口供的排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二)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时,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三)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
(一)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诉讼权利内容的。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四)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五)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六)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八)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勘验、检查没有见证人的,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等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辨认笔录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①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②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③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④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
⑤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
(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
(三)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
(四)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
(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视听资料
①真伪不明:
视听资料经审查或者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
②来源不明:
对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
证人保护★★★
证人保护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有权申请保护)
证人补偿
(了解)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考点六:
证据分类之原始与传来证据★★★★★(非常重要)
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即第一手资料。
凡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转述的证据为传来证据,即第二手证据。
考点七:
证据分类之直接与间接证据★★★★★(非常重要)
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是直接证据,还包括否定性的直接证据(能够否定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能够排除其作案可能的证据,如放火案中,能够证明是电路短路引起火灾的监控录象)
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是间接证据
考点八:
证明标准:
侦查终结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①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②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③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提起公诉
间接证据的定案规则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必须掌握根据现有证据能否定案)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考点九:
刑事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意见证据规则
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自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补强证据规则
①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
补强证据的条件:
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
本身必须具有真实性。
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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