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系统防汛防台应急处置预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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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响应的终止
5
灾后处置
5.1先期处置
5.2灾后救治、防病处置
6
保障机制
6.1物资保障
6.2经费保障
6.3队伍保障
6.4信息保障
7
附则
7.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1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洪水、台风造成的危害,指导和规卫生系统防汛抗台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区防汛防台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区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应围
本预案适应于我区围由于洪水、台风所造成人员伤亡的医疗急救、灾区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监测和可能由此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以及卫生系统各单位自身防汛抗台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卫生系统对洪水、台风的防意识,落实各项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医疗卫生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本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围做好防汛防台应急处理的各项工作。
1.4.3依法防控、处置果断。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防汛防台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的防汛防台工作制度,对洪水、台风的到来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1.4.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开展防汛防台的知识宣传,加强各有关行业和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做到资源共享,有效地做好防汛防台工作,尽可能减少、降低洪水和台风带来的危害。
2
2.1
区卫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区卫生计生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区卫生系统的防汛防台工作。
根据灾情及疫情控制需要,可设立监测与疫情处理、医疗救治、新闻宣传、社区防控、检查督导、后勤保障等工作组。
医疗救治组由委医政科牵头,新闻宣传组由委办公室牵头,监测与疫情处理组、卫生督查组、社区防控组由委医防科牵头,后勤保障组由委计财科和办公室牵头。
区卫生计生委应急办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以下简称专家咨询组)承担技术指导工作。
各医疗卫生单位可以参照区卫生计生委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组成,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相应应急处理领导机构,负责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指挥和协调。
2.1.1领导小组职责
2.1.1.1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区卫生系统的防汛防台工作,制定防汛防台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政策和措施,统一指挥防汛防台医疗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对各地防汛防台医疗卫生应急工作提供指导。
2.1.1.2根据区外台风灾害的发展态势,组织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1.1.3向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报告有关灾情、疫情以及医疗卫生应急处置的情况。
2.1.1.4对各镇、街道各医疗卫生单位防汛防台医疗卫生应急工作和责任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1.1.5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心理危机干预和健康教育。
2.1.1.6加强与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及毗邻区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和沟通。
2.1.1.7负责对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和医疗卫生机构法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
2.1.2应急办职责
2.1.2.1在区卫生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区防汛防台医疗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2.1.2.2负责各工作组的协调工作,及时汇总有关灾情、疫情及其他有关信息,做好上报工作并与区级相关部门加强信息联系。
2.1.2.3对防汛防台医疗卫生应急工作进行评价和总结,起草预案和组织演练。
2.1.2.4提出确定和调整专家咨询组的建议。
2.1.2.5承担区卫生计生委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区卫生计生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2.1.3监测与疫情处理组职责
2.1.3.1负责组织开展台风受灾区域的疫情监测。
2.1.3.2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防接种和预防性服药。
2.1.3.3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及疫区环境的消杀灭工作。
2.1.3.4开展灾后防病的卫生知识宣传。
2.1.3.5汇总灾后防病有关信息,对灾后防病工作作出全面的评估。
2.1.4医疗救治组职责
2.1.4.1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工作。
2.1.4.2组建、派遣医疗和心理干预专家队伍深入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心理干预工作。
2.1.4.3汇总各地医疗救治情况。
2.1.5新闻宣传组职责
2.1.5.1负责审核并组织灾区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和信息发布。
2.1.5.2跟踪社会舆论,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
2.1.6社区防控组职责
2.1.6.1根据灾情及疫情控制需要,提出社区防控指导性意见。
2.1.6.2配合监测与疫情处理组开展社区健康教育、媒介生物灭杀,环境卫生处理等工作。
2.1.7卫生督查组职责
2.1.7.1组织灾情及疫情应急处置的监督执法工作。
2.1.7.2组织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2.1.8后勤保障组职责
2.1.8.1负责协调防汛防台应急工作中资金预算的落实。
2.1.8.2负责协调防汛防台应急工作中的物资后勤保障。
2.1.8.3负责办理有关捐赠事宜。
2.2专家咨询组职责
2.2.1对确定台风的灾情、疫情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建议。
2.2.2对防汛防台卫生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2.2.3参与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2.4对防汛防台卫生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2.2.5对防汛防台卫生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和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2.2.6承担区卫生计生委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2.3.1区级医院、民营医院
2.3.1.1各单位组建3-5支由各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医疗救治应急工作小组,在区卫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指挥下,根据《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灾情需要,主动做好伤病员的医疗救治,临时安置点群众的医疗和危重病人的转送工作;
2.3.1.2进一步落实预检分诊和消毒隔离等预防措施,规开设肠道门诊和发热门诊,建立健全门诊日志,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做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3.1.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集标本等工作;
2.3.1.4及时收集、汇总、上报防汛防台工作相关信息,包括影像、图文资料等;
做好相关信息资料的存档、保管工作;
2.3.1.5必要时,做好灾区伤病员及灾民的心理干预工作。
2.3.1.6做好本单位部防汛防台抢险工作,完成区卫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其它防汛防台任务。
2.3.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3.2.1组建3-5支防汛防台卫生防疫应急工作小组,由流行病学、免疫接种、消杀、检验以及环境卫生等专业人员组成,在区卫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指挥下,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消、杀、灭等灾后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2.3.2.2制定救灾防病技术方案,做好全区救灾防病工作的技术指导及业务知识培训;
2.3.2.3负责救灾防病工作的知识培训;
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宣传防病知识,制作、下发卫生防疫防病宣教资料;
2.3.2.4储备、提供疫情发生前后灾区所需的消杀药械,现场应急人员的个人防护装备等物资;
2.3.2.5制定灾后疫情监测方案,确定监测点,密切监视疫情动态,开展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的主动搜索工作;
2.3.2.6接到传染病暴发疫情、食物中毒、化学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组织人员在规定时限赶赴现场开展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调查情况;
2.3.2.7认真做好灾后重点监测疾病疑似病人、确诊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划定疫点建议,开展疫点消杀等工作;
2.3.2.8及时收集、汇总、上报防汛防台工作相关信息,包括影像、图文资料等;
2.3.2.9协助区卫生监督所开展饮用水及消毒产品的卫生监测工作;
2.3.2.10做好本单位部防汛抗台抢险工作,完成区卫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其它防汛抗台任务。
2.3.3区卫生监督所
2.3.3.1制定灾后卫生监督、监测方案,组建防汛防台卫生监督监测应急工作小组,由饮用水、职业卫生等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区卫生监督所成立3-5支,各卫生监督分所1-2支,;
2.3.3.2开展灾区饮用水卫生和消毒产品的监督监测;
2.3.3.3指导、督促学校、托幼机构及其他集体单位落实灾后防病措施;
2.3.3.4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检分诊、肠道门诊、发热门诊和消毒隔离工作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漏报、瞒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及其他违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2.3.3.5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协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可疑疫点、疫点消杀处理工作和流行病学调查;
2.3.3.6及时收集、汇总、上报防汛抗台相关工作信息,包括影像、图文资料等;
2.3.3.7做好本单位部防汛防台抢险工作,完成区卫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其它防汛防台任务。
2.3.4区“120”急救指挥中心、区血站
根据防汛防台工作需要和区卫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指挥下,区“120”急救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伤病员的院前急救和转运工作;
区血站负责做好医疗救援的血液储备和合理调度工作。
2.3.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3.5.1各单位要整合辖区(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卫生人力资源,组建防汛防台医疗救治应急工作小组2-3支,和灾后卫生防疫应急工作小组(按每3-5个行政村组建1支),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预案,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每个行政村有1名卫生人员负责灾后卫生防疫防病工作,实行分片负责,责任到人;
2.3.5.2负责因洪水、台风造成的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治,临时安置点群众的医疗和危重病人的转送工作;
2.3.5.3灾情发生时,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病知识宣传活动,积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发动社区GP医生和村公共卫生联络员进村入户进行灾后防病知识宣传和发放消杀药剂,指导群众做好饮用水消毒和饮食卫生;
2.3.5.4加强疫情监测,加大对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疫情报告及消毒隔离工作的指导检查力度,建立健全门诊日志,杜绝漏报、瞒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2.3.5.5接到疫情报告,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消杀等工作,并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3.5.6协助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首次调查处置工作,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的指导下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后续调查处置工作;
2.3.5.7协助区卫生监督所、分所开展辖区饮用水卫生和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
2.3.5.8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环境整治、消毒杀虫等爱国卫生运动;
2.3.5.9及时收集、汇总、上报防汛防台相关工作信息,包括影像、图文资料等;
2.3.5.10做好本单位部防汛防台抢险工作,完成区卫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其它防汛防台任务。
3
根据《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灾害的影响围和程度分为:
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灾害达到的级别以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通知为准。
4
4.1
Ⅳ级响应行动
4.1.1区卫生计生委、各医疗卫生单位召开防汛防台紧急会议,安排应急值班人员,保持通讯通畅,随时准备处理各种紧急情况;
4.1.2区医疗、急救机构要加强值班力量,车辆、人员24小时待命;
4.1.3医疗机构要做好救治伤员的准备工作;
4.1.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准备;
卫生监督所要做好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准备;
4.1.5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及时向区卫生计生委报告当地的受灾情况。
4.2
Ⅲ级响应行动
4.2.1区卫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在区卫生计生委值班,指挥全区卫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
4.2.2可能遭遇台风暴雨袭击的,全区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必须在岗值班,保持通讯通畅,随时准备处理各种紧急情况;
4.2.3可能遭遇台风暴雨袭击的,各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监测应急工作小组要处于待命状态。
4.2.4遭受灾害影响期间,立即启动防汛防台信息日报和零报制度。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和要求及时收集救灾防病各类信息,包括灾情围、受灾人数、人员伤亡情况、医疗救治情况和医疗卫生机构受灾情况、急需寻求的物资、人员、技术援助、疫情隐患、好人好事等上报区卫生计生委。
4.3Ⅱ级响应行动
4.3.1区卫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在区卫生计生委值班,指挥全区卫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
4.3.2可能遭遇台风暴雨袭击的,全区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在岗值班,保持通讯通畅,随时准备处理各种紧急情况;
4.3.3各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监测应急工作小组要准备好机动车辆、油料、医疗设备、消杀药品器械、快速检测设备、试剂和个人防护等应急物资,处于待命状态。
4.3.4区血站要按《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要求,备足血源,合理调度,以备抢救之需;
4.3.5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房屋和广告牌等户外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和加固,对有隐患的房屋要在台风登陆前转移全部病人和人员,确保不发生因漏查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件;
4.3.6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在建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根据情况可以全部临时停工,妥善安置建筑工人;
4.3.7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加强本单位部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应对停电、停水和发生涝的各项准备,确保医疗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4.3.8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随时调运消杀物资、生物制品的准备;
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急诊力量,做好现场救护、血液储备、开通绿色通道收治伤员等各项准备工作。
4.4
Ⅰ级响应行动
4.4.1在防汛防台期间,全区各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要停止一切外出活动,已外出的必须尽快返回,主要领导干部必须在岗值班,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4.4.2区级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监测应急工作小组进入24小时待命状态;
4.4.3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地下室或低洼地区的设备、药品、仪器和车辆等物资进行检查,可移动部分必须在台风登陆前移到安全的地点,同时要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保护,对地下室等易受涝部位要配置沙包、水泵进行保护;
4.4.4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做好应对停电、停水和发生涝等情况的准备,储备发电机、油料、食品、水、手电、蜡烛、应急灯和生活物资等应急物资。
4.5
应急响应终止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区防汛防台指挥部的发布响应终止,台风和洪涝灾害由此引发的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
5灾后处置
灾情发生后,区卫生计生委要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危机心理干预应急机动队深入灾区第一线,指导做好各项卫生救灾工作,为当地群众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提供卫生保障。
5.1先期处置
台风灾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由此引发疫情后,区卫生计生委应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启动先期处置机制,30分钟派遣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核实灾情,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迅速安排救灾物资,组织卫生部门开展生产自救。
并及时向区政府应急办和市卫生计生委报告。
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5.2灾后救治、防病处置
5.2.1做好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对台风灾害造成受伤人员的救治善后工作具体按《市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5.2.2重点抓好水源保护和饮水消毒。
要着重做好分散式饮用水消毒,要鼓励群众喝开水,在没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用漂白粉及漂白粉精片对饮水进行消毒,饮水消毒措施要落实到每家每户。
要划定临时饮水水源区域,并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洪水退后灾区各级政府要及时组织对分散式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理,加强对饮用水的消毒处理,定期进行水质检验。
5.2.3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动员广大群众,搞好环境卫生,指导群众及时清除、处理垃圾、人畜粪便和尸体以及对受淹的住房和公共场所及时作好消毒和卫生处理。
5.2.4消灭蚊蝇鼠害。
为保护临时安居点人群,应重点实施对帐篷、窝棚、临时垃圾点、厕所的消毒和蚊、蝇、鼠类杀灭工作,清除蚊蝇孳生地。
并对重灾区人群较集中围的垃圾、粪便及污染严重的地区重点进行药物喷洒消毒处理。
5.2.5加强卫生执法监督。
加强对受洪水污染的自来水水厂的水质监督,确保群众饮用卫生安全的自来水。
5.2.6组织和动员群众,做好灾区的健康教育工作。
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开展针对灾区群众的卫生防病宣传教育。
各地要结合灾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把简便易行的各种防治措施和卫生知识教给群众,促进群众自觉地提高自我防病和自我保护能力。
6
6.1物资保障
建立防汛防台应急物资储备,对急救药品、器械、血液、消杀药械、快速检验检测试剂、防护装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预防药品及相应的应急设施建立常规储备和补充更新机制。
6.2经费保障
区卫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预测灾情可能波及的围,对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所需经费的进行测算,上报区人民政府安排落实。
6.3队伍保障
区卫生计生委根据防汛防台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区级应急队伍。
主要包括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督查等卫生应急队伍(人员另行发文)。
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急救、预防药品;
区级应急机动队由区卫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派,到达灾区后与当地医疗卫生单位共同完成应急工作任务。
区卫生计生委、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有针对性地进行防汛抗台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包括流行病学调查、消毒杀虫、疫情监测、健康教育、饮水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及医疗救治等,提高卫生应急队伍的业务水平;
区卫生计生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不同规模的模拟演练,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6.4信息保障
区卫生计生委有关职能科室协同办公室承担灾害的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防汛防台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的信息共享。
各区级医疗保健单位、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集汇总本单位或辖区的当日24小时灾情情况、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监督监测等情况于次日上午9:
00前上报区卫生计生委应急办;
灾后疫情报告实行严格的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填写疫情监测日报表,于当日上午8:
30前上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整理后于当日上午9:
00前上报区卫生计生委医防科。
7
7.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卫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并定期组织对本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修订;
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7.2奖惩及责任追究
对参加防汛防台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方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卫生计生委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1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有关疫情和重要情况的;
7.2.2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未履行监督监测责任的;
7.2.3无故拒绝接诊病人的;
7.2.4不服从区卫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调遣或拒绝执行救灾防病应急任务的,或者借故推诿、拖延,擅离职守、临阵脱逃的。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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