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办事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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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其他有关预防犯罪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5条
侦查科职掌如下:
一协助侦查犯罪业务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重大、特殊刑案管制事项。
三国人(含双籍华侨)涉嫌重大刑案入出境管制与侦防案件审核及处理事项。
四肃清毒品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五反毒措施策划、执行及宣导事项。
六检肃非法枪炮弹药之规划、督导、考核及管制事项。
七无名尸体查寻规划事项。
八一般刑案人民陈情案处理事项。
九选举查察贿选暴力业务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保全当铺业务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一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业务之规划、督导、协调及执行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侦查犯罪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6条
检肃科职掌如下:
一检肃流氓之策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流氓案件复审认定、声明异议之幕僚作业及行政救济答辩事项。
三检肃不良帮派、组合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四流氓辅导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五流氓个人档卷建立及管制事项。
六其他有关检肃流氓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7条
司法科职掌如下:
一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案件规划及督导事项。
二社会秩序维护法有关法令解答事项。
三拘留所、留置室设置管理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四司法警察业务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五侦办刑案程序法令之指导、改进及研究事项。
六增进检警联系之协调及规划事项。
七法令疑义承转解答事项。
八国家赔偿事件处理事项。
九其他有关相关法规研究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8条
鉴识科职掌如下:
一刑事鉴识业务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刑事鉴验及鉴定事项。
三刑事技术人员甄选及训练事项。
四刑事器材更新补充之规划、保养维护及督导事项。
五重大、特殊刑案现场勘察事项。
六痕迹、化学、物理、电气、印文、影像、声纹及毒物鉴识事项。
七刑案涉嫌人之测谎及配合侦讯事项。
八其他有关鉴识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9条
纪录科职掌如下:
一犯罪纪录规划、督导、考核、统计分析及运用事项。
二犯罪纪录设备规划及改进事项。
三犯罪纪录制度研究、发展及改进事项。
四犯罪资料搜集、制作、注记、储藏、管理及运用事项。
五犯罪纪录人员训练及考核事项。
六犯罪通报、专刊编纂发行事项。
七犯罪资料查询答覆及供应事项。
八查赃业务之规划、督导、考核与资料管理及运用事项。
九失车(物)资料更新、建(转)档及肇事车辆(全、半毁)资料建档与管理及运用事项。
一○其他有关犯罪纪录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10条
国际刑警科职掌如下:
一国际刑警组织总部、会员国及外国治安机关联系及合作事项。
二国际刑警组织总部、会员国及外国治安机关来往函件、资料等处理事项。
三协助国际刑警组织总部、会员国及外国治安机关各种请求调查事项。
四侦办跨国刑案及协助配合办理国内重大涉外案件事项。
五国际犯罪情报搜集、传递及运用事项。
六其他事涉国际刑警组织总部、会员国及外国治安机关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11条
后勤科职掌如下:
一武器弹药与安全防护装备补充、汰换与损坏赔偿之规划、保养、检查、督导及执行事项。
二车辆设置标准拟定、购置、报废、汰换及保养管理事项。
三员警服装筹制、配发及管理事项。
四电讯装备设置、管理、保养、检查及修护事项。
五财产帐籍登记及盘点清查管理事项。
六办公厅舍与员警宿舍营缮、租赁、分配及布置管理事项。
七驾驶、技工与工友之雇用、训练及考核管理事项。
八事务用品采购及集会、水电、办公处所管理事项。
九仓库各项物品管理、登记、检查及废品处理事项。
一○其他有关后勤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12条
秘书室职掌如下:
一印信典守事项。
二综合文稿及机要文书处理事项。
三工作计划报告及政绩交代汇编事项。
四会议筹备、召开及纪录事项。
五公文收发、缮校、档案管理事项。
六公文查询检核事项。
七文书业务检查管制考核事项。
八员工薪津领发事项。
九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出纳保管事项。
一○公库款项提存、汇贷及簿籍表报登记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秘书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13条
督察室职掌如下:
一勤务督察与各项重大演习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违反勤务纪律及风纪案件查处事项。
三维护风纪、改善服务态度与激励士气各项活动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四员工因公伤亡、残疾慰问及急难济助办理事项。
五员警申诉案件之秘书业务及案件受理移办事项。
六营缮工程及购买定制变卖财物监标、监验会办事项。
七考核评鉴与教育辅导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八常年训练规划及执行事项。
九内部管理业务规划及执行事项。
一○刑事干部讲习班、刑事基层人员讲习班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一一刑事侦防勤务、业务与办案风纪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二员警心理辅导业务及相关表报办理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督察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14条
保防室职掌如下:
一公务机密维护措施事项。
二安全防护实施事项。
三犯罪情报谘询布置、搜集、传递及运用事项。
四侦防工作实施事项。
五保防资料纪录及档案管理事项。
六其他有关保防教育、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15条
指纹室职掌如下:
一指纹业务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指纹比对及鉴识事项。
三指纹搜集、管理、运用、分析、校对及制卡储存事项。
四刑案现场指纹、掌纹之支援采取及检验事项。
五指纹器材保养及维护事项。
六指纹电脑系统规划及执行事项。
七指纹制度研究发展事项。
八其他有关指纹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16条
法医室职掌如下:
一协助死亡案件遗体相验、复验、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及卷宗鉴定等事项。
二生物迹证采证、检验、鉴定、建档及相关业务规划、督导及考核等事项。
三亲子血缘关系鉴定事项。
四法医科学及生物迹证鉴验技术研究发展事项。
五其他有关法医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17条
刑事研究发展室职掌如下:
一刑事科学及鉴识研究发展事项。
二国内外刑事科学、鉴识科技、论文、资料搜集、建档及应用事项。
三刑事鉴识科技观摩、研习、评估及整合开发事项。
四其他有关刑事科学、鉴识研究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18条
资讯室职掌如下:
一刑事资讯研究、规划、开发及推动事项。
二刑事资料原件缩影及提供事项。
三刑事资讯运用之教育及训练事项。
四推展办公室自动化事项。
五其他有关刑事资讯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19条
公共关系室职掌如下:
一推展警察公共关系及便民服务工作事项。
二接待各界参观及访问事宜。
三立法院质询、考察、联络及协调工作等事项。
四监察院巡察及联系等事项。
五新闻发布及与大众传播媒体之协调联系事项。
六警政舆情搜集、分析与处理。
七其他有关国会等机关、新闻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20条
国际刑警电台职掌如下:
一国际刑警组织各会员国来往警务资讯传发及接收鉴验事项。
二国际警务通信规划及设备保养维护事项。
三国际警务资讯登记整理及编译事项。
四其他有关国际刑警组织警务资讯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21条
侦防犯罪指挥中心职掌如下:
一重大刑案通报、协调、支援及管制事项。
二全面缉犯及查赃之联络指挥事项。
三破案线索及秘密证人联络查证事项。
四民众报案之受理及处置事项。
五通报资料整理、检讨、分析、保管及报告事项。
六其他有关刑案指挥管制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22条
通讯监察中心职掌如下:
一通讯监察系统之需求规划与协商建置事项。
二通讯监察系统与监察网路之操作、管理及维护事项。
三各犯罪侦查机关通讯监察上线作业、统计、分析事项。
四协助各犯罪侦查机关有关通讯监察之事项。
五警察机关执行通讯监察案件之督导、考核及管制作业事项。
六通讯监察科技之研究。
七其他有关通讯监察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23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及员额配置之规划事项。
二任免、升迁及申请复用案件之拟办事项。
三铨审案件及试用期满成绩考核案件核转事项。
四奖惩案件、奖章、功标、年资标及工作模范之核办(转)事项。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与考绩(成)案件之办理及核转事项。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济、各项补助及辅建贷款之核办(转)事项。
七退休、资遣、保险、抚恤之审议及核转事项。
八人事资料登记、管理、查询统计、电脑输入及建档事项。
九工作简化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人事法令之执行及陈报事项。
一一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二员警入出境之核办(转)事项及申请后备军人尽后(逐次)召集之
核转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人事业务事项。
第24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年度预(概)算及追加(减)预算之拟编事项。
二年度分配预算之拟编及修正事项。
三经费流用、计划变更及动支预备金之申请事项。
四岁出应付款案件之申请保留及清理事项。
五年度预算之执行控制及审核事项。
六会计凭证之编制、簿籍之登记、结算与会计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七原始凭证送审与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之整理、保管及报请销毁事项。
八暂付款、应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帐务之清理事项。
九会计制度增、修订之拟(建)议事项。
一○年度决算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一一各项采购案件之招标、比价、议价、验收及报废等案件之监办事项。
一二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及财物之查核事项。
一三财务案件之查核事项。
一四公务统计方案执行事项。
一五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审核、管理及报表编报事项。
一六统计报告编纂事项。
一七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一八其他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业务事项。
第25条
侦查队职掌如下:
一统合、支援及协助侦查命案、非法枪械、强盗、抢夺、性侵害、毒品、窃盗、掳人勒赎、恐吓取财、检肃流氓及帮派组合犯罪等重大、特殊刑事案件。
二防爆业务、训练之规划、协调、督导及考核,爆炸案件协助处理、鉴定及搜证,防爆装备器材维护、保养、检查及考核事项。
三统合、支援及协助侦查重大、特殊经济犯罪案件。
四统合、支援及协助侦查重大、特殊资讯、网路犯罪案件及电脑鉴定工作之执行。
五涉及两岸关系之重大、特殊刑案及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及支援事项。
六其他各类特殊案件及交办事项。
第26条
警备队职掌如下:
一本局安全维护规划及执行事项。
二拘留所看守及管理事项。
三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27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其权责如下:
一承警政署长之命,统一指挥监督全国刑事警察执行任务事项。
二本局施政方针与工作计划决定、变更及考核事项。
三本局人事考核、升迁、奖惩决定及任免拟议事项。
四本局预算审核、变更、追加(减)及预备金动支事项。
五上级重要命令执行事项。
六主持本局重要会议及会议纪录核定事项。
七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八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工作事项。
九重要案件及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一○其他有关本局重要事务决定及处理事项。
第28条
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其权责如下:
一襄助局长处理局务事项。
二主管业务、施政方针及工作计划研拟事项。
三重要报告审核事项。
四主管业务监督及指导事项。
五参加重要会议及代表局长出席(主持)事项。
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29条
主任秘书承局长、副局长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局重大局务建议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协调及督导事项。
三各单位文稿综核。
四机要文电处理事项。
五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30条
科、室、中心、电台主管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主管业务设计、督导及处理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及升迁拟议事项。
四差假时代理职务人员之指定事项。
五业务研究发展事项。
六例行公务或次要案件决定或代行事项。
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31条
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人员工作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所属人员考核、奖惩及升迁拟议事项。
三队务推行与改进事项。
四临时紧急事故处理事项。
五上级交办事项。
第32条
副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襄助队长处理队务事项。
二队长差假时,其职务之代理事项。
三长官交办或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33条
技正、秘书、督察、研究员、组长、督察员、副组长、科员、技士、侦查员、巡官、技佐、通讯员、电务员、纪录员、指纹分析员、助理管理师、助理设计师、小队长、警务佐、办事员、警员、操作员、书记,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事项。
第34条
本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订之。
第35条
本局局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局长召集,以副局长、主任秘书、秘书及各科、室、中心、电台、队之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并得指定其他人员列席。
第36条
本局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开业务检讨会。
第37条
本局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38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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