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三大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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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彻底的人民性。
社会主义法治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法律,有效治理社会的方式、过程和状态。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社会主义法治与全体公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力。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执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性质和人民主权的原则,确认了人民的主体地位,规定了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内在地要求全体公民自觉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承载者,自觉受其引导,遵守法律,维护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3.系统的科学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吸收借鉴国内外法治的思想精髓和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从现阶段基本国情出发,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么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体现了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现实结合,是科学、先进的理念。
在内容构成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科学的有机统一体。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这五大内容,从不同方面反映和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明确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和根本保证,每个方面环环相扣,相辅相成,构成一个科学有机的整体。
4.充分的开放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也不是一个封闭、静止的思想体系,它的形成、发展与实践都具有充分的开放性。
在中国这个有着两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古老国家,人治传统源远流长,人治意识根探蒂固,制度和心理的巨大惯性,决定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只能是一个不断排除错误的、落后的、模糊的法治思想影响的艰难长期的过程。
这也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可能静止不变,必须渐进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也将更有时代性,更具规律性,更富创造性,不断借鉴与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
可以说,正是这种广泛吸收、兼容并蓄、与时俱进的特性,才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能够始终指导中国的法治实践,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线和灵魂,也是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和关键。
“三者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既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也是历史和现实的必然要求。
坚持“三者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才能浑然一体,从而具有生命力和强大活力。
2.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必然要求。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内在地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来看,坚持党的领导,意味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实践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自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本身就包含了坚持党的事业至上的基本要求。
坚持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与服务大局,要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重点,把人民群众的满意视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标准,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正是人民利益至上的必然要求。
坚持依法治国,要求全社会对宪法法律的一体遵循,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法、司法要严格实施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正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内在要求。
可以说,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内在需要,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要求。
3.切实把“三个至上”的要求落实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各个方面。
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领导和根本保证;
必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总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党的事业是关键,人民利益是根本,宪法法律是保障。
党的事业归根到底,也是为了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法治保障。
因此,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
宪法法律至上实质上是一致的。
作为有机统一体的“三个至上”紧密相连,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标志,共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着丰富深厚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其重要理论基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其重要文化资源,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1.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主要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的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1)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治思想。
马克思法学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科学地揭示法的本质,系统地论证了法的起源、功能和作用,精辟地回答了法律实践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从而实现了世界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
尽管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很少使用“法治”这一用语,但马克思主义法学本体论、价值论和方法论,尤其是他们关于法与经济的关系、关于法的本质、关于人权、关于人民主权、关于人的自由和解放、关于法律权威和关于法的职能的经典论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极为宝贵的理论渊源。
(2)列宁的法治思想。
列宁在领导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治思想,解决了社会主义法治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探讨了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方式与法律权威,党的领导和公平正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与制度构建等若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
列宁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探索和论述是初步的,也是重要的。
这些理论和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实践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道路。
(3)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法治思想。
毛泽东的法治思想是毛泽东思想中关于政权建设理论的重要内容。
毛泽东法治思想主要总结了中国近代以来宪政运动的历史,指明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实质及其向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必然性,特别强调民主对于国家建立的重要意义。
特别是毛泽东、董必武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宪政理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健全法制和依法办事等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渊源。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的法治思想,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应用于治国理政的实践,并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结晶,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重要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既包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又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蕴涵丰富,概括起来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①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
②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③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严格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紧紧围绕中心、保障服务大局,坚持并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
④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
⑤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障。
2.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资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涵十分丰富,既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也蕴含着值得借鉴和继承的合理成分。
具体包括:
民为邦本的思想;
公正执法的思想;
以法治国的思想;
礼法并用的思想。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既是社会主义法法治理念的文化背景和历史土壤,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资源。
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直接延续:
而是在批判地吸收、扬弃的基础上的借鉴其有益的成分。
3.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有本质的区别,又有一定的历史联系。
资本主义法治思想在反对封建专制、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制度中起到重要作用,曾对法治文明做出过一定贡献。
其中某些观点甚至个别理论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这些理论与观点有:
人民主权论、基本人权论、权力制约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法律至上论,等等。
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既是当代中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必然;
既是对历史的扬弃和传承,更是对现实国情和实践需要的反映与体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立足点是社会主义阶段的基本国情,创新和发展必须立足基本国情,借鉴和吸收必须坚持为我所用。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在总结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法治实践经验教训,经过几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的不断凝练,逐步形成的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虽然经历了曲折,在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就。
具体表现在八个方面:
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实现了领导干部职务和政治生活的法治化转变;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
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人权得到可靠法律保障;
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
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
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
总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进步,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同时,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发生的历史性悲剧,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从反面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通过总结经验和教训,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①必须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②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③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④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
⑤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⑥必须坚持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正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一个不断推进的历史进程一样,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也经历了一系列发展阶段。
它的每个发展阶段,都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逐渐结合的产物。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进程就已经开始,为新中国的司法实践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扩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进程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1)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将乌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原理与新中国的政权和法制建设相结合,提出并实施“民主建国”,1954年9月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
(2)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创造性地阐释了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法治思想,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第二次重大创新。
(3)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正式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第三次重大创新。
(4)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局的高度,不断加深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认识,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崭新命题,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第四次重大创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对前三次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成果的继承、发展和升华,它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2.社会主丈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在丙的科学理论体系,是我们党最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悦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其中,关于法治建设的战略思想是这个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在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逐步创造性地、系统地阐述了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法治思想,可以总结概括为九个方面:
法制建设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
用法律措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
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死刑不能废除”;
“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
把“一国两制”的构想法律化;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这些思想构成了邓小平理论的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
(2)江泽民同志特别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把社会主义与法治国家结合起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又一创举。
(3)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出发,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思想,并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认真总结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和阐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大理论命题。
可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蕴涵于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之中,又在科学发展观中被进一步阐释,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发展史上的重大理论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胡锦涛同志指出:
“我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它全面系统、深刻科学地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规定性,反映和规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宗旨使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根本保证等重大问题,是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更为直接的指导意义。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地位。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有正确的思想理论指导。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切实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治国,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始终坚持并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确保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健康发展。
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思想和理论武器。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思想基础。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司法机关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5.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发展法学教育、繁荣法学研究的重要保障。
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一、依法治国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的理念包含着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权力制约等内容。
1.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
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探索出来的治理国家的最理想模式。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修正案。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党最终战胜和彻底抛弃了封建“人治”思想的羁绊,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道路,从而完成了我们党执政治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
2.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国家长治久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提和基础,也是13亿中国人民最大利益之所在。
搞建设、谋发展,必须始终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
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实行依法治国,才能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实现国泰民安。
3.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必将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
(二)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1.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
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广大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党的十七大把“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首要任务。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法”应当是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的“法”,而不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和工具。
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是唇齿相依、相辅相成的。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组织保障。
2.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法制完备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和统一。
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基础,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先决条件。
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制完备首先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内在统一。
实质意义上的完备则指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
3.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指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广泛的认同和普遍的遵守;
宪法和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的作用,一切国家权力和其他社会规范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支配下发挥作用。
主要内容有:
①宪法法律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达和体现,是党巩固执政地位的法制保障。
②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对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根本的意义和作用。
③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
④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树立和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和公信力。
4.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依法治国关键在于依法制权,规范约束公权力,防止其滥用和扩张,保障人民权益。
没有权力制约,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特征。
权力制约,要求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二、执法为民
(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这里的“执法”,是在广泛的内涵和外延意义上讲的,是指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全部活动,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中,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宗旨和目的的体现,不仅对执法活动有着明确的指向作用,而且对立法、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等整个法治建设都有着规定意义。
执法为民理念不仅鲜明地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而且科学明确地界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本质和目的,因此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理念之一。
1.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
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在法治工作领域的直接体现和最终落实,是执法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2.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
人民主权是执法为民的前提条件。
执法机关本身并不具备权力所有者的身份,它仅仅是权力的行使者。
这从根本上决定了执法机关存在的目的就是合法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用人民的权力为人民服务,而不能损害人民利益。
3.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
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直接而响亮地回答了执法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以及“为谁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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