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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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3.3用海面积
指项目使用海域的总面积,即宗海图中所有用海方式面积(填海造地、构筑物、围海、开放式和其他方式)之和。
3.4填海面积
指项目填海占用的海域面积,即项目宗海图中填海造地用海方式的面积。
3.5填海造地面积
指项目通过填海造地形成的有效陆域面积。
3.6区域建设用海规划
指地方人民政府为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海域资源,对一定时期内需要连片开发的特定海域进行的用海总体布局和计划安排。
4总则
4.1目的
从严控制建设项目用海填海规模和占用岸线长度,提高海域开发利用效率,实现以最小的海域空间资源消耗服务海洋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海域海岸线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4.2控制原则
(1)节约优先。
建设项目用海应把节约海域海岸线资源放在优先位置,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定额申请使用海域和海岸线,防止资源浪费,保障和促进海洋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集约高效。
建设项目用海应加大资金投入、优化用海方案设计,统筹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提升海域海岸线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3)保护岸线。
建设项目用海应尽量不占用自然岸线,充分延长人工岸线;
对于新形成的人工岸线要注重公众服务设施、亲水岸线等的建设,保障公众的亲水空间。
(4)陆海统筹。
建设项目用海方案设计时应统筹考虑本行业设计规范、用地控制指标与本《指标》的衔接,根据项目的内外部条件和区位特征,合理确定用海需求和范围,科学选择总平面布置形式和功能分区。
4.3控制要求
(1)申请用海的单位或个人在编制项目用海初步设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项目用海申请材料时,必须明确本项目用海各项控制指标值,并注明控制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
(2)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用海审批时,应当依据《指标》对项目用海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退回用海申请,重新核定用海规模。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必须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在论证报告中进行充分论述,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
(3)对于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用海类型的建设项目用海,岸线利用率应整体核算,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岸线利用率控制指标值;
其他控制指标按各类型用海独立核算。
(4)对于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等集中连片的填海区域,整体形成的新海岸线长度与占用原海岸线长度的比值应不小于1.5,新形成的岸线除用于生产经营、特殊利用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均应实施开发退让;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内的项目申请用海时,可不再考核岸线利用率和开发退让距离指标。
(5)建设项目用海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海域和海岸线。
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项目用海,应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6)建设项目用海平面设计应优先采取人工岛、多突堤、区块组团等布局方式,减少对岸线资源的占用,保护海岸地形地貌的原始性和多样性,尽量保全所在海域和原海岸的生态功能。
不必使用岸线进行生产经营的建设项目用海,原则上不得占用岸线。
新形成的海岸线应当进行生态建设,营造植被、湿地景观,促进海岸线自然化和生态化。
(7)建设项目用海应注重生态和景观建设,根据项目实际科学设计水系、湿地等海洋生态空间。
建设项目用海实施开发退让的区域应主要用于公众亲海通道和亲水空间建设。
(8)建设项目用海经批准后,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严格按照确定的控制指标开展施工建设。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将控制指标落实情况作为海域使用项目监管的重要内容。
5控制指标
控制指标包括海域利用率、岸线利用率、海洋生态空间面积占比、投资强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面积占比、开发退让距离及围填海成陆比例8个指标,各指标的定义及计算方法如下,各指标的控制值见附录1。
5.1海域利用率
指项目填海范围内有效利用面积占项目填海造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海域利用率=有效利用面积÷
填海造地面积×
100%。
有效利用面积等于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露天设备场、堆场及操作场等用海面积之和。
道路广场、绿地、预留地、景观设施、娱乐设施等不计入有效利用面积。
5.2岸线利用率
指填海形成的新海岸线长度与占用的原海岸线(包括自然岸线和人工岸线)长度的比值。
岸线利用率=新海岸线长度÷
原海岸线长度。
5.3海洋生态空间面积占比
指项目填海范围内的海洋生态空间面积总和占填海面积的比例。
海洋生态空间面积占比=海洋生态空间总面积÷
填海面积×
海洋生态空间面积包括项目填海范围内的人工湿地、水系、绿地等面积之和。
其中,绿地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建(构)筑物周边绿地等。
5.4投资强度
指项目填海范围内单位面积的固定资产投资额。
单位为万元/公顷。
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
项目总填海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海域使用金、填海成本(工程勘察设计、论证环评及其他评估、填海造地、征海补偿等费用)、土地出让金、基建成本和设施设备费等。
对于既用海又用地的建设项目用海或某项目的配套工程用海,应以项目整体计算投资强度。
5.5容积率
指项目填海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填海造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
填海造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5.6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面积占比
指项目填海范围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海面积(或分摊用海面积)占填海造地面积的比例。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面积占比=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海域面积÷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海域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用海面积代替。
5.7开发退让距离
指建设项目用海向海一侧的建筑物相对于新形成的海岸线的后退距离,等于向海一侧建筑物垂直投影外边缘线至填海坡顶线的宽度。
其中填海坡顶线至水下外缘线之间的距离不计入开发退让距离。
公共安全及服务必需的建筑物或者必须临海的项目除外。
5.8围填海成陆比例
指项目填海面积占项目用海面积的比例。
围填海成陆比例=项目填海面积÷
项目用海面积。
附录1建设项目用海面积主要控制指标值
(规范性附录)
《指标》规定的14类建设项目用海主要控制指标值如表1所示。
表1建设项目用海面积主要控制指标值
控制指标
海域使用类型
海域利用率(%)
岸线利用率
海洋生态空间面积占比(%)
投资强度
容积率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面积占比
(%)
开发退让距离
(米)
围填海成陆比例(%)
一级类
二级类
渔业
用海
渔业基础设施用海
渔业基础设施
≥65
≥1.2
-
工业用海
船舶工业
10-20
见附表2
≥0.5
≤7
电力工业
≥55
其他工业
钢铁工业
石化工业
≥0.4
水产品加工业
≥0.8
装备制造业
其它工业
交通运输用海
港口用海
港口工程
≥60
仓储物流
≥0.6
旅游娱乐用海
旅游基础设施用海
旅游基础设施
≥1.4
≥15
≥20
≤95
造地工程用海
城镇建设填海造地用海
城镇住宅
18-45
≥1.3
≤2.4
商服建设项目
35-55
≤3.5
城镇其他建设
18-50
≤1.5
附录2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值
《指标》规定的13类建设项目用海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值如表2所示。
表2建设项目用海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值
单位:
万元/公顷
海域等别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3675
≥3000
≥2265
≥1650
≥1425
≥1320
≥6100
≥5180
≥4260
≥3340
≥2420
≥1500
≥2460
≥1875
≥1380
≥1200
≥1100
≥2550
≥2100
≥1605
≥1050
≥975
≥1980
≥1275
≥870
≥810
≥3900
≥3260
≥2620
≥1340
≥700
≥4000
≥3350
≥2700
≥2050
≥1400
≥750
≥2000
≥1090
≥990
≥6980
≥5600
≥4500
≥3480
≥2240
≥1150
≥5000
≥4250
≥3600
≥2880
≥2300
≥1840
≥3250
≥2790
≥1790
≥1430
注:
海域等别依据《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确定。
当国家海域等别进行调整时,以最新调整成果为准。
附录3建设项目用海海域使用类型说明
《指标》规定的14个建设项目用海海域使用类型可参照表3进行界定。
表3建设项目用海海域使用类型说明表
海域使用类型说明
指用于渔船停靠、进行装卸作业和避风,以及用以繁殖重要苗种的海域,包括渔业码头、引桥、堤坝、渔港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渔港航道、附属的仓储地、重要苗种繁殖场所及陆上海水养殖场延伸入海的取排水口等所使用的海域。
船舶工业用海
指船舶(含渔船)制造、修理、拆解等所使用的海域,包括船厂的厂区、码头、引桥、平台、船坞、滑道、堤坝、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船坞、滑道等的前沿水域)及其它设施等所使用的海域。
电力工业用海
指电力生产所使用的海域,包括电厂、核电站、潮汐及波浪发电站等的厂区、码头、引桥、平台、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堤坝、风机座墩和塔架、水下发电设施、取排水口、蓄水池、沉淀池及温排水区等所使用的海域。
钢铁工业用海
指进行生铁、钢、钢材、工业纯铁和铁合金等工业生产的用海,包括金属铁、铬、锰等的矿物采选业、炼铁业、炼钢业、钢加工业、铁合金冶炼业、钢丝及其制品业等行业用海。
石化工业用海
石化工业主要包括石油化工业、煤化工业、盐化工业。
石油化工业指以石油和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产品和石油化工产品加工工业用海,包括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项目等。
煤化工业是指以煤为原料,经化学加工使煤转化为气体、液体和固体燃料以及化学品的过程,主要包括煤的气化、液化、干馏,以及焦油加工和电石乙炔化工等。
盐化工业指利用盐或盐卤资源,加工成氯酸钠、纯碱、氯化铵、烧碱、盐酸、氯气、氢气、金属钠,以及这些产品的进一步深加工和综合利用的过程。
水产品加工业用海
指以冷冻水产、鱼糜制品、罐头、鱼干、腌制品、鱼粉等为主的加工业用海。
装备制造业用海
指专用设备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以及交通设备制造业用海。
其它工业用海
指除了船舶工业、电力工业、钢铁工业、石化工业、水产品加工业、装备制造业以外的其他工业用海,包括汽车工业、制药工业、污水处理厂、板材加工业、服装生产加工业等。
港口工程用海
港口工程用海指船舶停靠、进行装卸作业、避风和调动等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港口码头(含开敞式的货运和客运码头)及堆场等所使用的海域;
仓储物流用海
仓储物流用海指建设库房、堆场等进行储存、保管、装卸搬运、配送货物的用海,或至少从事运输(含运输代理、货物快递)或仓储一种经营业务,进行运输、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的用海。
旅游基础设施用海指旅游区内为满足游人旅行、游览和开展娱乐活动需要而建设的配套工程设施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旅游码头、游艇码头、引桥、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堤坝、游乐设施、景观建筑、旅游平台、高脚屋、旅游用人工岛及宾馆饭店等所使用的海域。
城镇住宅用海
城镇住宅用海指填海形成土地后用于建设居民住宅小区、公寓、职工宿舍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等的用海;
商服建设项目用海
商服用海指填海形成土地后用于建设商业、金融业、餐饮旅馆业及其他经营性服务业建筑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用海;
城镇其他建设用海
城镇其他建设项目用海指填海形成土地后用于除商服、城镇住宅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用海,但不包括城镇基础设施用海,城镇基础设施用海可参照国家现有相关标准和设计规范执行。
《指标》所述海域使用类型主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海域使用分类体系》(HY/T123-2009)确定。
当有关标准进行修订时,以最新修订版本为准。
本表是建设项目用海在选取控制指标时的依据,不作为海域使用分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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