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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养体育意识,提高竞技,享受健康和快乐。
(二)坚持公平实效的原则。
(三)活动中应积极改变活动形式,以培养同学的团结合作意识。
第十二、对积极参加协会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者,协会予以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违反章程者,可给以批评,劝退,除名等处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章程的修改与补充需经乒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通过并报社团部审核通过。
第十四、协会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协会章程。
第十五、换届时,所有档案,资料移交下一届。
第十六、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乒乓球协会所有
中国乒乓球协会章程
2011-04-1410:
42:
00中国乒乓球协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中国乒乓球协会,简称“中国乒协”。
英文为“CHINESETABLETENNISASSOCIATION”,缩写为:
“CT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运动组织及其他依法成立的乒乓球运动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体育类社会团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乒乓球活动及国际乒联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
团结全国乒乓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积极分子,发展我国的乒乓球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推动乒乓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攀登世界高峰;
增进与各国乒乓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乒联和亚乒联盟的联系与合作。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普及乒乓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乒乓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
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的乒乓球协会的友谊。
(三)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乒乓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乒乓球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四)拟定有关乒乓球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五)负责协调、组织乒乓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
制定乒乓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六)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的规定,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乒乓球比赛。
(七)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和组织乒乓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系统或依法成立的乒乓球运动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合法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给本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常务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会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主席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组织本项目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的研究;
(五)负责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乒乓球项目的开展情况,设立专项委员会。
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主任负责专项委员会的工作。
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专项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报本协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专项委员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专项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主席批准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我国乒乓球项目的发展,促进乒乓球运动活动的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出纳分工明确,不得兼任。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应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比赛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乒乓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全国各级正式比赛、由国际乒联或亚乒联盟委托本协会承办的比赛,由中国乒乓球协会直接负责。
本协会会员协会之间的比赛,协会会员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由会员协会负责,但必须向本协会申报并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未在本协会注册的会员协会、俱乐部,未注册的教练员、运动员不得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正式乒乓球比赛。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会旗、会徽等标志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委员会的所有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2009年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泉州市乒乓球协会章程
(2011-02-1912:
44: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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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全称为“泉州市乒乓球协会”(以下简称“泉州乒协”),英文译名为:
QuanZhouTableTennisAssociation(缩写为QZTTA)。
第二条泉州市乒乓球协会的性质:
是由全市有志于振兴乒乓球运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单位会员)和乒乓球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及广大乒乓球爱好者(个人会员)自愿结合而成的非营利性体育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泉州市体育总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泉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
发挥侨乡优势,团结和组织全市乒乓球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乒乓球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乒乓球运动发展的海内外各界人士,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崇尚社会公德,积极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广泛开展乒乓球运动,促进乒乓球运动人才的选拔,为提高我市乒乓球运动水平而奋斗。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泉州市九一街邮政大院二楼,邮政编码:
362000,联系人:
黄秘书长,郑虹倩,电话:
(0595-22176869),邮箱:
qzspx@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制定的体育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协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乒乓球运动的发展,通过筹集资金开展各种活动,以保障乒乓球运动发展的需要;
(二)积极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宣传、指导、推动全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及社会各阶层群众性乒乓球运动的广泛开展;
(三)举办或承办各类乒乓球竞赛和训练活动,促进我市乒乓球运动水平的提高及优秀后备人才的不断涌现;
(四)加强本协会教练员队伍和裁判员队伍建设,配合业务主管部门有计划地组织学习、培训,提高业务技能,提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
(五)加强与国际乒乓球组织、全国、全省各地区对口协会和港、澳、台及海外华侨对口团体的友好交往,增进友谊,为发展侨乡乒乓球运动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
本市各县(区、市)、管委会、系统(单位)乒乓球协会、乒乓球俱乐部及有志于振兴乒乓球运动的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单位会员资格。
(二)个人会员:
热心乒乓球事业,有奉献精神,执合法身份的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公民。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泉州乒乓球运动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按时缴纳会费并积极参加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五)执行本协会决议,服从协会统一管理。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竞赛和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本协会所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具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并完成本协会交托的任务;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乒乓球运动发展的各种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在1年内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和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名单,交理事会通过;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协议和重要文件;
(五)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项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召集和主持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会议,检查各分支机构的工作落实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经费财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个人会员费和团体会员费。
个人会员费和团体会员费的收费标准分别为50元/年和2000—50000元/年。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的正常支出为: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会务、宣传、信息资料等费用;
(三)开展竞赛活动的费用;
(四)课题讲座、编印资料费用;
(五)必须的其他业务活动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和实行会计监督,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监督。
本协会成立财经管理委员会,由会长及副会长一至二人与秘书长、副秘书长一至二人和财务人员组成。
负责日常经费使用、财经、资产监管。
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泉州市乒乓球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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