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综合卷答案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2492104
- 上传时间:2023-02-04
- 格式:DOCX
- 页数:22
- 大小:30.67KB
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综合卷答案Word文档格式.docx
《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综合卷答案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综合卷答案Word文档格式.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六项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表达意愿、参加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政治自由权利。
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
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
1.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
2.出版自由。
公民有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形式。
它与言论自由的区别仅仅在于它是以出版物的形式来表达思想和见解。
3.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可以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后者又可分为政治性结社以及非政治性结社。
在我国,凡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履行一定法律程序而组成的社会团体,都受到国家的保护。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集会自由是指公民聚集于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
集会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扩展。
集会不同于结社,集会是临时性的聚集,而结社则是长期的、持续性的集合,并且具有固定的组织、章程和制度。
游行自由是公民有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
示威自由是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四)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宪法》第4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
所谓批评权,就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所谓建议权,就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所谓申诉权,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所谓控告权,就是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所谓检举权,就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二、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
这类权利是指国家保护公民的身体和住宅不受侵犯,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一)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
根据宪法,在我国,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特定情况下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宪法还规定,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82年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人格,就是公民作为人所必须具有的资格。
从法律上讲,公民的人格,是指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自主的资格。
人格权主要是指姓名、名誉、肖像和人身等权利。
姓名权是指公民有权决定、适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氏名称,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滥用和假冒公民的姓名。
名誉权是指公民享有自己的名声并享有维护其名声不受侵害的权利。
荣誉权是指公民享有和维护从国家、社会组织获得的各种光荣称号的权利。
肖像权是指公民有自主地制作、占有和使用其肖像的权利。
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是公民在社会上享有人的地位的起码权利。
(三)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第3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同公民的人身自由密切相连的一项基本权利。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组织或者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宪法第40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五)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3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是指:
“①没有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志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②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③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④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宪法第36条第2款规定: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第37条第3款规定: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三、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一)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维持人的生存所不可缺少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在现代宪政国家被并称为支撑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四大支柱。
(二)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4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并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
劳动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权利,也是其他权利的基础。
(三)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宪法第4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有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修养权利。
休息全是劳动权的必要补充。
(四)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宪法第4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五)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4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有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的义务。
(六)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宪法第4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四、特定人的权利
(一)保障妇女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三)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四)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
第四十六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2、谈一谈对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理解?
(简述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
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进行审判,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无权干涉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这有利于保证国家审判权的统一行使,保证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保障司法独立。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意味着它可以超越一切国家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首先要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其次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同时,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要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要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此外还要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
但这种监督不是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干涉,而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否合法、是否公正和客观进行的监督,目的在于保障人民法院秉公执法,而且这种监督还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行政法
3、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不是行政法的法源,为什么?
⑴行政法法源的概念
行政法法源,又称行政法渊源,即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或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
行政法由于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极为广泛、分散和变动性大,不可能制定统一的法典,故其法源众多。
⑵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概念
其他规范性文件是中国法律制度上的一个特有的名词,在性质上属于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指明方向的,以书面形式或成文形式所表现的,以一定社会主体的强制力保证实行的,一定行为规范的结合体。
它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两种。
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现时期包括宪法、法律、法律解释、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除此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
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两类,一是立法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指除法律、地方性法规以外的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行政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指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⑶按照通说,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是行政法的渊源
根据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制定程序的差别,行政法的法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①宪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
其中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部分,对行政法的各种具体规范起统率作用。
因而宪法中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组成及基本职权、职责、活动原则,公民在有关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等的规定即是行政法的法源之一。
②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作为行政法渊源的法律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某一项法律的全部法律规范均属于行政法规范;
二是某一项法律的一部分或某一条款属于行政法规范,其他部分或条款属于其他性质的法律规范。
③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部门规章则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行政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④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关于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活动方式等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范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
⑤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以及有权进行解释的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关行政法规范所作的解释,也是行政法的渊源。
(立法、行政、司法解释)
⑥行政法的其他渊源。
包括我国政府签订、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中有关行政管理的内容、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有关法律文件等。
⑷为什么不是?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是法,不能作为行政法的法源。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应被理解为法,不能作为司法机关办案的依据和参照,以免政出多门和影响法的权威。
对法的概念的外延理解得过于宽泛,不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性质上看,行政类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但不属于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也就是说,虽然它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相对人,且具有普遍约束力,而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
但它也有别于按行政立法程序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不具有行政立法的法定标准,因而它不是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没有实质的作用,因为它们不能创设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不具备法的最基本特征,所以不能归入行政法的渊源。
如果承认其他规范性文件“法”的身份,存在严重问题的法律规范就会名正言顺地进入行政和司法领域,这可能就像放纵洪水猛兽任其肆虐一样,将会带来更加严重的问题。
所以,通行的观点认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成为行政行为的依据,但是不应属于行政法的法源。
4、行政诉讼中对“滥用职权”的审查是合理性审查还是合法性审查?
为什么?
⑴行政诉讼中对“滥用职权”的审查应该是合理性审查。
⑵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权限范围以内,但行政机关不合目的地或不正当地行使其职权的情形。
滥用职权通常与行使自由裁量权相联系,出现在法律无具体、详尽的规定和限制,或虽有规定但允许执行者裁量选择的场合。
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这说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
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
合法性审查的实质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限制,即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享有不完全的司法审查权。
“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审查对象主要有:
①合法性审查原则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②合法性审查原则只审查合法性,原则上不审查其合理性;
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予以尊重。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就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而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作出判决。
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限制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的权力。
③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
④司法权不代行行政权。
⑷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与发展,它是指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
合理性原则是现代社会行政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合法性原则的更高体现。
由于行政管理活动的纷繁与复杂,立法不可能通过严密的法律规范来约束一切行政行为,大量的行政事务只能由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的一定幅度内“灵活”处理,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由此产生。
但与此同时,由于行政裁量较少受到法律的约束,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在不少地区和部门广泛地存在。
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膨胀,客观上造成了对行政法制的破坏。
合理性原则从实质性方面对自由裁量行为提出了要求,即要求行政决定内容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尽管现行《行政诉讼法》没有直接提出合理性审查问题,但对显失公正和滥用职权审查标准的规定,已经在实质上承认并初步确定了合理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对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和行政处罚失显公正的,可以判决撤销和变更。
实际上承认了对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合理性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正当的动机;
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授予自由裁量的目的;
③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正确的考虑,即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应考虑无关的因素;
④基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客观公正、合情合理。
所以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中对“滥用职权”的审查应该是合理性审查。
5、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请问这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
⑴根据我国的行政法理论,这应该属于行政强制。
⑵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制裁,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基于上述定义,可以从如下四个方面来理解行政处罚这一概念:
第一,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
第二,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第三,行政处罚的目的注重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
第四,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的种类:
①人身罚,亦称自由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包括:
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者出境、限期出境。
②财产罚,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组织强迫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
主要包括:
罚款、没收。
③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行政违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包括: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④申诫罚,亦称精神罚或者影响声誉罚,是行政机关向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
警告、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的作用:
行政处罚可以寓教育于惩戒之中,具有教育功能、预防违法的功能,是一种有效的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手段。
行政处罚的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职能分离的原则,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⑶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强制,是指在行政过程中出现违反义务或者义务不履行的情况下,为了确保行政的实效性,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由行政主体或者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人身、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基于这一定义,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行政强制这个概念:
第一,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人民法院,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依据法定权限。
第二,行政强制是针对行政过程中有违反义务或者义务不履行的情况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强制。
第三,行政强制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的实效性,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
第四,行政强制是典型的侵益性行政行为之一,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人身和人身自由等实施的强制,故而尤其强调“依法律行政原则”,一般要求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授权。
第五,行政强制是一个复合型概念。
行政强制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是一个上位概念,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强制,它可分为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及行政监督检查强制(强制性行政调查)三类。
①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中的规定: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并作了“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兜底规定。
行政上的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虽然有发布命令的余暇,但若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主体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者制度。
可分为:
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强制;
对住宅、事务所等进行的强制;
对财产的强制。
行政调查中的强制,是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能够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
②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Ⅰ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Ⅱ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Ⅲ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
Ⅳ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Ⅴ行政强制执行一般不宜进行执行和解。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Ⅰ根据执行机关的不同:
行政性执行和司法性执行;
Ⅱ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执行罚,即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强制划拨,即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查封和扣押;
代履行(代执行);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其他。
Ⅲ根据行政强制的对象:
对物、行为、人身自由。
Ⅳ根据强制手段相对于被强制义务人的形态:
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⑷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区别和联系
1、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的共同点。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的共同点都是因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引起的,但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此法定义务非履行不可,由此引起行政强制执行,如纳税,当事人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必须强迫当事人履行;
另一种情况是,此义务已不可能再履行,故只能给予行政处罚,使其记取教训,以后必须履行义务。
如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事后只能予以罚款,使其以后遵守交通规则,不可能强制执行。
2、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的区别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都是针对违反行政法上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行政行为,二者具有承接关系。
再相对方拒不接受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
但二者仍有本质的区别表现在:
(1)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是在行政管理相对方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为其设定新的义务,直接影响相对方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制裁性法律责任。
而行政强制以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或法律规定的义务为前提,不添加新的义务,只是强制相对人履行原定的义务。
(2)目的不同。
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制裁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其着在于对“过去”违反行为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北京大学 法学院 考研 综合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