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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
“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
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的基本特征有三点:
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
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
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二、什么是证明商标及集体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组成的某一组织的商标。
集体商标可以使用于商品,也可以使用于服务。
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
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
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
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
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因此其注册、使用及管理需制订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因此商标中有地理标志或者与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是不得注册的。
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按照此法规申请的商标,一般称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证明商标中的一个内容、一种表现形式,是特殊形式的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所证明的内容种类很多,包括质量、准确度、商品原产地、服务来源地、材料或制造方式等;
而地理标志则是其中证明商品原产地、服务来源地的标记。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集体商标,是由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地理原产地在贸易中使用的标识或标志构成。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之间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主要如下:
1、在注册主体上,二者的注册主体都不是具体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提供者,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主体是具有检测、监督能力的机构;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主体,一般是有识别、监督能力的工、农、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
2、在表明来源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保证的都是来自指定区域、地域、地点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特征、信誉,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侧重表明的是来自哪个指定区域、地域、地点;
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更突出的特征是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哪个集体,商标使用人与集体的从属关系。
3、在使用主体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标记,具体使用人必须是在该地理位置上利用其资源进行生产、服务的生产者、服务提供者;
而根据我国的法律,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商标。
第三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程序和要求
申请程序和要求:
(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人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申请时提交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
(2)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
(3)商标图样10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则为彩色图样10张,并附黑白墨稿一张;
(4)县政府对申请人主体资格和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5)证明商标申请人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机构具有的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有关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人员、设备情况复印件,或委托机构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情况的复印件,以及双方签定的书面委托检验检测报告,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6)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7)证明商标申请人制定的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或技术要求;
(8)地级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荐函,应包含:
推荐的意
义;
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范围;
(9)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具备监督能力和原产地域范围的文件。
有关书件的具体要求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印刷。
对于手写的证明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不予受理。
2、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与核准注册或者登记的名义完全一致。
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当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商品或服务名称未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应当附送相应的说明。
3、申请注册的是证明商标,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种类”一栏中注明是证明商标。
4、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经登记成立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
营者。
5、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或目的;
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6、所有申请书件应当使用中文。
注册规费和其它费用
一个证明商标在一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为一件注册申请。
在一个类别上不管指定多少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每件申请注册规费为3000元。
加上运作费用至少要2万元。
第四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注册人)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注册人)审核批准。
第二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
(地域范围可以写到村、乡,或者以山、河为界划定)
第六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的品质特征。
(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
第七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在加工制造等过程中的特殊要求。
(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
第八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1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注册人)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
在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一)(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产地进行实地考
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二)检测和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
理如下事项:
(一)双方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三)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四)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对(注册人)不准申请者使用“”地理标志证
明商标的意见,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注册人)应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
为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天内向(注册人)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请你关注),合同有效期届满
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一)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二)使用该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三)优先参加(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
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四)对证明商标管理费使用进行监督;
(五)其他权利(由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十五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一)维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
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二)接受(注册人)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
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
(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该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该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四)其他义务(由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五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注册人)是“”地理标志证明商
标的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一)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订、
修改和实施;
(二)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三)为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
(四)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五)做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广告宣传工作;
(六)维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协助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七条(注册人)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八条(注册人)为保证“”地理标志证
明商标许可使用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
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注册人)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条对未经(注册人)许可,擅自在产品
及其包装上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注册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注册人)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注册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事宜、印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注册人章戳)
年月日
第五篇:
如何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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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说明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办理途径
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
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确认提交注册申请→在交费窗口缴纳商标注册规费→领取规费收据(申请人领取收据后,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工作就已完成。
商标局会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发放各种文件,《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3个月左右可以收到。
商标注册审理程序请参阅《商标注册流程图》,申请人在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
四、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一件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至少需要6个月。
申请后如果被驳回,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还需要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出于未知状态。
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以便确认是否存在在先商标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由商标代理机构负责查询。
(详见“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
五、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证明商标需要提交的申请书件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证明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3、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4、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一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
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5、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6、如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
(二)集体商标需要提交的申请书件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2、集体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
3、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4、集体成员名单。
5、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一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
6、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7、如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三)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商标图样等书件外,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1、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2、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3、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
4、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5、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6、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四)有关书件的具体要求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印
刷。
对于手写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不予受理。
3、如果申请注册的是证明商标,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种类”一栏中注明是证明商标;
如果申请注册的是集体商标,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种类”一栏中注明是集体商标。
4、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经登记成立的批准文件。
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6、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使用集体商标的集体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品质;
使用集体商标的手续;
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7、所有申请书件应当使用中文。
向中国申请领土延伸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应交送中文文本;
如申请书件使用中文以外文字的,应附送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六、注册规费
一个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在一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为一件注册申请。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七、补正程序(非必经程序)
(一)简要说明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申请的,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后交送商标局。
没有补正或超过期限补正的,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书面通知该商标代理机构予以补正。
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后交回商标局。
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该申请。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按照要求对不规范或不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补正时,可以修正或删除。
修正时仍应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或者按商标局指定的内容补正,但不得扩大商品或服务范围。
2、因商标图样不清发回的补正,申请人只能按照原来的商标图样制作清晰,不得对商标图样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3、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在原申请书件上做书面修改后,应在空白处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由修改人签名。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的公章。
八、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应当按照营业执照填写地址。
提交申请后,如果
发生补正、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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