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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市政府视情召开全市性会议部署工作。
第十二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草案)、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政府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定、改革措施和大型项目、社会管理事务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双管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参加。
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人民武装部、市法院、市检察院领导和市委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XXX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传达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总结和部署市政府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讨论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五)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六)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市人民武装部部长参加。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决定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
市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负责人列席,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研究相关问题时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和有关专家列席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XXX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传达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通过重大改革事项和重要措施;
(六)审议需经市政府任免和奖惩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事项;
(七)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八)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长助理、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
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决定召开,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全国、省和XXX市重要会议精神并提出贯彻意见;
(二)分析研究一个时期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三)研究审定重大投资项目、较大预算开支项目和100万元以上预算外开支项目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缓、土地审批、国有资产产权监管等重大事项;
(四)研究市政府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请市政府解决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通报交流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市长碰头会议是一种议事形式,主要任务是通报交流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市长、副市长出席,市长助理、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
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处理日常业务工作;
(二)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市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同一内容的专题会议,市长、副市长原则上只参加一次。
第十八条市政府专题会议拟确定的事项,须经市长同意。
市政府会议确定的事项要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
各部门要按照分工,迅速落实并及时反馈工作情况。
若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要在期满后作出说明或检查。
第十九条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确定。
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议题由提报部门于会前1周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急需研究的事项,须报经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同意后,可临时列入会议议题。
第二十条 会议议题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起草和提报。
(一)主办部门要认真起草会议议题,汇报内容要重点突出,语言表述要精炼准确,文稿打印要规范,装订要精美。
议题提报之前,分管副市长要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明确意见。
对需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要分条缕析,表述清楚,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二)部门起草的市长办公会议议题材料,送分管副市长秘书和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把关,由分管副市长秘书提报;
部门起草的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材料,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把关,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提报。
分管副市长秘书起草的议题材料,送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把关,由分管副市长秘书提报。
议题材料确定后,提报单位填写《XXX市人民政府会议议题提报单》,送有关部门会签,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会签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会议议题提报单》上签名并加盖公章。
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分管副市长协调。
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又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列明各方理据,由分管副市长提出倾向性意见。
各部门意见明确之后,由议题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提交分管副市长秘书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分管副市长秘书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送交分管副市长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涉及重点项目建设的,应征求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意见;
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四)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五)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等。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主管部门汇报,必要时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部门负责人会前已参与协调,会上不重复发表意见,必要时应会议主持人要求,对有关事项作解释说明。
代替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副职,会前必须充分了解相关议题的情况以及本部门的意见,会上不得发表与本部门意见相悖的观点。
第二十三条 副市长、市长助理因故不能参加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的,应于会前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
市政府部门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参加。
因故不能与会的,要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经批准后授权副职参加。
未经批准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或带助手与会。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其他重要会议的出席情况,列入部门目标考核。
与会人员应提前入场,进入会场后须关闭通讯工具,会议期间不得随意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确需中途离开会场,应征得主持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也可由市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并报市长审签。
第二十五条 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议主办部门应于本年度12月30日前将会议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提请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市政府会议通知,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编号发送。
市政府各部门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提前1周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市政府召开会议审批单》和相关会议材料。
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主办部门应提前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缩短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
各种表彰原则上采取发文或媒体发布的形式,一般不专门召开会议。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只开到下一级对口部门,未经批准不请下级政府负责人参加。
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1年1次。
除市政府召开的综合性会议外,一般性会议只安排主持人和讲话人,其他市政府领导成员不陪会。
第二十八条 上级单位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市召开的全国、全省、全XXX市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情况报告市政府。
需市政府领导成员出席、市政府解决经费的会议,必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做出答复和安排。
第四章 公文审核签批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XXX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
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上级机关来文、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受理、承办。
第三十条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
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行文。
请示、报告类公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应协商一致。
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第三十一条收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和市直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后,市政府办公室应提出拟办意见,并按程序送市政府领导签批。
第三十二条向市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
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交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
市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请示政府的事项,在报市长、有关副市长阅示前,先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阅批。
市政府领导成员阅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对无请示事项的一般性公文,签名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印章,须经市长批准后方可用印。
市长印章,须经市长或市长授权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用印。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
第三十五条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对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事项,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确不能按期答复的,应作说明。
需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复杂性公文,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后,市政府办公室应按规定适时答复。
对紧急公文,应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迅速办理。
第三十六条精简公文和电报。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
市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按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向XXX市政府和XXX市政府以上国家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公文,由市长签发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的市管干部的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以市政府名义对外发出的函件,由市长签发。
(五)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内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市长会签;
副市长认为必要时,应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六)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签发。
(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
第三十九条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办部门代拟草稿,在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XXX市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由主办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同意。
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向主办部门出具明确意见。
第四十条市政府各部门不得越级行文。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行文。
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
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未经市政府同意,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对外行文。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政府网站予以发布。
第五章 重要决策督查和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全市性工作会议等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市政府下发的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四)市政府在城乡建设和改善群众生活方面要办的实事及市政府重点工程的落实情况;
(五)市政府作出的其他重要决策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领导批示事项,是指市政府领导批示的交由市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办理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承办。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综合、呈报、反馈、评估和考核,实现工作闭合运行。
第四十五条办理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
随收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误时、不误事。
(二)准确。
正确、完整领会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意图,认真按照要求办理。
(三)保密。
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对领导批示及相关材料做到不误传、不外传、不丢失、不泄密。
第四十六条 对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市政府办公室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办理:
(一)立项通知。
对督查办理的重要事项及时立项,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通知承办部门。
其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主要领导召开的专题会议确定的事项,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
批示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未明确办理时限的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确定办理时限。
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二)跟踪督办。
严格落实督查责任,全程跟踪问效。
对宜公开、可量化、事关民生的事项,实施公开挂牌督办,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办理周期较长的事项,定期调度进展情况。
(三)督查调研。
对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重大事项,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综合运用实地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督查调研,全面准确掌握真实情况,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四)反馈报告。
办理情况报告须做到客观公正、准确无误,并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办理情况事实不清楚、意见不明确的,退回承办部门重新办理。
对不据实报送办理情况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评估考核。
健全评估考核机制,强化办理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承办部门的办理情况纳入市目标绩效考核。
第四十七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办理并负责起草和报送办理报告。
主办部门要及时、主动与协办部门沟通、会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
如有意见分歧,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解决,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性意见,经协办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
办理情况报告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凡涉及财政资金、重大事项、社会保障、国土规划、人事编制等事宜的,须经相关事权部门审核确认。
第四十八条 上级党委、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室要立即报送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报告后,要于当日呈送市政府有关领导阅批。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局组织办理。
以下信函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办理:
(一)国家、省和XXX市领导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二)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市级领导同志的信函;
(四)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五)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函。
第五十条 群众通过市长公开电话反映的问题,由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
内容比较复杂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呈市长或分管副市长阅批后交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到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和来话人。
第六章 依法行政制度
第五十一条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定,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规定。
第五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第五十四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经相关部门会签,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公布实施。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五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受理并审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其中,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市政府决定撤销或者修改市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以及以市长或副市长兼任领导职务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事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市长签发;
其他行政复议决定,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五十六条对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具体应诉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接到应诉通知书后,应当依法提出答辩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并报分管副市长签发后,提交受诉人民法院,依法出庭应诉。
第五十七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十八条除按国家、省、XXX市有关文件规定设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外,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相关工作按照市长工作分工,抓好推进落实。
确因工作需要的,以联席会议、工作(项目)推进小组等形式抓好工作协调、推进和落实。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替代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准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严禁擅自减免缓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效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足额收取相关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自行决定减免缓行政事业性收费;
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减免缓的,应及时提请市政府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长分别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缓申请表》上签字后,方可予以减免缓。
拟给予引进大项目优惠政策的,由项目落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相关意见,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研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项目落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方可与投资方签订相关协议;
未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不得擅自决定给予引进项目优惠政策。
第六十条严格控制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
凡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按照节约打紧的原则,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工程预算安排支出,不准突破工程预算。
若因规划调整等因素确需增加预算的,必须报市政府研究批准。
擅自增加工程预算的,增加部分市政府不予认可,由责任部门负担。
第六十一条进一步规范订立合同行为。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对外订立合同,合同草案必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并提请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查同意后,方可对外订立合同;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认为应将合同草案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的,需在市政府集体研究通过后,方可签订合同。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下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对外订立合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应严格审查把关,一把手必须签字,确保不出问题。
议事协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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