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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
第2.4条乙方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
若质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融资额度的使用,并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如有第三方担保)立即偿还已使用的融资额度。
第2.5条质物在转移过程中,甲乙双方根据融资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出具《出质通知书》(见附件),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
如经核对,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出质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及《出质通知书(回执)》(见附件);
如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出质通知书》记载不符,丙方应及时向甲方签发《出质通知书(回执)》说明情况。
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应收回乙方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并注销作废。
第2.6条三方若无其他书面约定,丙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主要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
对于由外包装的质物,如丙方承担从厂商发货至监管仓库的运输,甲方可要求丙方对质物进行开包抽检,抽检率——%。
第2.7条丙方同意且有能力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可选项):
2.7.1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定期提供质物的市场价格;
2.7.2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质物的实质性检验。
第三条监管期间
第3.1条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控制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第3.2条丙方根据本协议第2.5条的规定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时,即质物转移占有完成时,动产质押专用仓单项下的质物的监管期开始。
第3.3条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提货通知书(适用解除全部质押监管)》(见附件)后,其监管责任解除。
第3.4条质物根据协议被全部提取后,丙方不再承担相应职务的监管责任。
第四条动产质押专用仓单
第4.1条本协议项下甲方出具的《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是依附于本协议,由丙方根据质物实际情况出具的,表明质物已由丙方代表甲方实际占有和控制的凭证。
《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不得转让。
第4.2条丙方在签发《动产质押专用道仓单》前应对质物的情况进行查核,并根据结果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
丙方保证《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的记载与质物相符以及《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的真实性和唯一性。
第4.3条如果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乙方应向交还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并注销作废后,丙方方可向甲方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
第4.4条如果《动产质押专用仓单》遗失或毁损,甲方应向丙方出具书面说明,丙方可据此重新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原《动产质押专用仓单》自动注销。
第4.5条甲方应在相应《动产质押专用仓单》项下质物全部被提取后向丙方归还该《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正本。
第五条质物监管
第5.1条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
丙方应当根据甲方和乙方的要求,结合质物的属性和特点,选择适宜的保管场所,提供适宜的保管条件,妥善、谨慎的保管质物,保证质物的安全,防止质物毁损或灭失。
第5.2条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以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第5.3条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和乙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第5.4条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解除本协议三方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当即通知甲方。
第5.5条监管期间,丙方应当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
第5.6条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职务等级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庆典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职务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第5.7条丙方应当在甲方享有职权的质物上明显表示甲方的标签或指示(见附件)。
如甲乙双方协议增加质物的,丙方应保证增加的质物与同一融资合同项下的原质物同存一处。
第5.8条丙方保证,其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若由于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的权属存在法律上瑕疵影响丙方监管责任的履行,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查询查验
第6.1条甲方有权就《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以及《动产质押专用仓单》记载事项的真实性向丙方进行查询,丙方应当及时查核并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6.2条甲、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前可以要求有自制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6.3条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或丙方查验质物
第6.4条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提交质物状况报告,提交频率为每————次。
第6.5条监管期间,甲方有权查询质物,接到甲方的书面查询后,丙方应当就甲方的查询事项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之内书面如实恢复查询。
第6.6条监管期间,甲方有权查验质物,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协助,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提取质物
第7.1条监管期间,乙方向甲方申请签发《提货通知书》(见附件)时,必须事先在甲方存入等置于提货价值的保证金或提前归还相应融资或追加提货价值相当的商品作为新的质物,并提交《提货申请书》(见附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指定的提货任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原件到丙方办理提货。
第7.2条丙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提货通知书》原件后,传真至甲方,经甲方审核确认并在传真件上再次加盖预留印章后传真回复丙方(双方必须使用指定传真机,传真号码见附件),丙方方可放货。
在乙方实际向丙方提取货物时,丙方应向乙方交付解除质押的货物。
其余由丙方占有、监管的为解除质押货物,丙方不得向乙方交付。
第7.3条《提货通知书》是提取质物的唯一有效凭证。
未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丙方无权将质物放予任何他人。
《提货通知书》未加盖甲方居留的印章且经甲方指定人员亲笔签字(见附件),并经本协议第7.1和7.2条规定的审核确认程序,质物不得提取。
丙方必须按照《提货通知书》上注明的各项要素办理提货。
第7.4条植物提取后,病房向甲方签发相应的《提货通知书(回执)》(见附件)。
第八条追加质物
第8.1条监管期间,根据融资合同的约定,乙方经甲方同意或应甲方要求追加质物的,甲、乙双方应联合向丙方发出《出质通知书》。
追加植物转移占有的方式和相关程序按照本协议第2.5条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相关规定办理。
对于追加的职务,应与原质物存放于一处,并由丙方另行出具《动产质押专用仓单》。
第九条质权行使
第9.1条甲方根据融资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第9.2条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职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甲方部队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十条特别声明
第10.1条乙方、丙方同意:
丙方占有质物的行为均视为代表职权人甲方行使,自丙方向甲方出具《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之日起,质物即完成交付,甲方在乙方财产之上设定的质权即生效,乙方、丙方不得采取或试图采取任何措施主张该交付的瑕疵,亦不得对该质权的效力提出任何抗辩。
第一十一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11.1条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向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印花税等因质物监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1.2条丙方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即视为甲、乙、丙三方对记载于相应出质通知书的费用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第11.3条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乙双方。
第11.4条对于乙方应付丙方的全部费用,并放在甲方行使质权受偿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一十二条留置权
第12.1条丙方未足额收取本协议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前,享有对未收取费用相对等额度质物的留置权,并进有权再次额度内拒绝办理质物的提货手续
第一十三条保险
第13.1条若甲方要求,乙方应当就质物向甲方认可的保险人购置保险,投保的险种、金额、期限应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制定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第13.2条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合并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及理赔事宜。
第一十四条特别约定
第14.1条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两方不得一起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第14.2条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宽的约定于本协议其他条款抵触时,本款无效)。
———————————————————————————————————————————————————————————————————————————————————————————————————————————————————————————
第一十五条通信和联络
第15.1条本协议项下的往来通知、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直接受方(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5.2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当事方同意,可以选择发送电子数据单证。
第15.3条甲、乙、丙三方拘留印鉴及签字样式(见附件)。
第一十六条违约责任
第16.1条并放音一下情思那个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但甲方就其实际损失享有优先受偿权:
(1)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的事件外,植物毁损灭失或由于丙方未尽到保管责任倒置植物变质毁损灭失或由于丙方未尽到监管责任倒置植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
(2)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办理防火的;
(3)因丙方原因,存放仓储植物的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4)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第5.3条规定,未即时通知甲方和乙方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
(5)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其他情况。
第16.2条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合并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
(2)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
(3)未按照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
(4)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5)因以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合并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第16.3条甲方因违反本协议对乙、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乙、丙方实际损失的赔行责任。
第一十七条协议效力
地17.1条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经终止或失效,一旦丙方根据本协议第2.5条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该《动产质押专用仓单》项下植物的监管继续使用本协议。
第17.2条如果甲方与乙方所签署的融资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性指的正是合同或附属文件全部或部分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第17.3条如果本协议项下人以条款被司法机伏案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不影响其它条款以及整个协议的有效性。
第一十八条争议解决
第18.1条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8.2条本协议项下争议以下列第——种解决方式。
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威慑争议的条款。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已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仓储监管协议
(适用于动产质押—动态质押授信)
编号:
甲方(债权人/质权人):
住所: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乙方(债务人/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丙方(仓储人/监管人):
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号《综合授信协议》及其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担保合同(以下统称为“授信协议”)的履行,经平等协商,依法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质物规定
一、乙方提供为甲方所认可的质物,作为甲方所提供授信的质押担保,由丙方提供保管服务,并按照本协议进行占有,履行保管和监管责任。
二、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商品,乙方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若因质物所有权的瑕疵,给甲方或丙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甲方或丙方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质押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
若质押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授信额度。
四、质物以《质物清单》(附件1)列明的为准。
五、质物在每次入库时、每次办理提货及换货前,均须乙方、丙方共同签发《质物清单》,并自动成为授信协议与本协议项下的质物与附件,无需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质物清单》与授信协议不符的,以《质物清单》为准,并构成对授信协议中相关内容的自动变更。
《质物清单》须传真至甲方,传真机号码为(区号)和,《质物清单》的原件应在三天内交存甲方。
六、在全部偿清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前,不论乙方是否置换、提货,质物的价值不得低于质物最低价值,质物最低价值由甲方、乙方向丙方出具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件2)确定。
七、对质物的占有、监管,不影响、不抵消或不妨碍甲方依据授信协议而享有的债权人的全部权利与地位。
本协议项下乙方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着当然地豁免、降低、减少、抵消乙方在授信协议项下的义务、乙方所提供的其他担保责任和乙方的保证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占有和监管
一、乙方同意将交由丙方保管的货物质押给甲方,丙方同意在自有的仓库或者场地为乙方进行保管,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保管和监管责任。
二、自《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到达丙方之日起,质物移交至甲方。
甲方采用间接占有的方式监管质物,由丙方直接占有质押物。
乙方需保证配合丙方的占有、监管。
三、丙方确认,丙方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若由于存放监管质押物的场地或者仓库存在法律上的瑕疵造成甲方的质权落空或者对甲方质权产生不利影响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在监管期间,丙方承担如下监管义务与责任:
(一)按照合同法和本协议以及乙丙双方仓储保管合同妥善、谨慎处理质物,在质物出现不利于甲方授信安全的情况时,及时通知甲方。
(二)接受甲方对质物的勘验、检查、查询,出具《质物清单》。
(三)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约定给与乙方提货或换货,办理甲方对质物的提货。
(四)审核质物(包括进出库的质物)的价值、数量、质量,保证提货、换货后的质物最低价值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
(五)每日上午10时前将监管的质物的进出库和库存的电子数据传送给甲方,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及时通知甲方。
(六)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帐登记记录,登记、核实乙方提货或换货后的质物最低价值是否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
(七)在乙方质押物办理入库后,在相关的质押物粘贴质押标签。
质押标签中质权人甲方以中文缩写“光大银行”作为标识。
(“光大银行”为“中国光大银行”的缩写)。
(八)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合同法或行业惯例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与责任。
五、丙方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甲方质权落空或质物价值不足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处于丙方占有、监管下的质物的最低价值不符合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丙方就错提的部分或者就质物的最低价值不足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占有、监管的存续期间,从质物交付丙方占有、监管时开始计算,至乙方全部清偿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时终止。
七、占有监管期间,乙方应当按约定向丙方支付仓储保管费用。
费用标准:
支付时间:
支付方式:
丙方同意,在监管期内其承担的仓储监管责任是独立的、无条件的,不以仓储保管费如期足额支付作为其承担仓储监管责任的条件,不得因乙方拒付或拖延支付仓储保管费而拒绝履行仓储监管责任或降低履行仓储监管责任的标准,亦不得以此作为其未能履行仓储监管责任的抗辩和豁免的理由。
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丙方支付丙方因监管本协议项下质押货物应收取的相关仓储保管费用,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丙方通知之日起_______内付清所欠款项。
在此期间,经与乙方协商,甲方可代乙方支付经核实欠交的相关费用。
甲方代为支付的,乙方应在甲方代为支付之日起三(3)日内将该款项及其利息(按每日______计算)支付给甲方。
该代付款项,作为乙方质押担保的授信协议项下主债权的组成部分,受质物的担保偿还。
八、丙方传送给甲方的质物的电子数据为本协议及质物清单的一种形式,该电子数据在到达甲方电子数据接收系统时构成本协议及授信协议的组成部分。
甲方接受该电子数据的指定邮箱为:
。
九、丙方指定其工作人员(电话为:
)为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务的联系人,该工作人员的相关行为即认为是丙方的行为。
十、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在质押物上粘贴质押标签,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
即使没有在质押物上粘贴质押标签,有关质押仍然有效。
第三条出质通知与印鉴式样
一、质物开始出质时,甲方、乙方向丙方发出《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件2),将质物出质的事实通知丙方,丙方收到后会同乙方签发《质物清单》。
二、《查询及出质通知书》的印鉴式样为:
甲方:
乙方:
乙方、丙方签发《质物清单》的印鉴式样为:
乙方:
丙方:
三、上列印鉴式样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本协议所列的附件。
四、《质物清单》同样构成乙方、丙方对质押的确认。
五、粘贴质押标签的质押物皆为乙方所有的,并质押给甲方的质押物。
未粘贴质押标签的质押物,若属于有关质押合同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质物清单、质物进仓单)规定的质押物的,仍然属于质押给甲方的质押物。
第四条提货规定
一、质物的实际价值超出质物最低价值的,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丙方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物的最低价值。
二、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的,乙方应当事先提出《提货申请书》(附件3),并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即打款赎货)或者向甲方事先提供与所提质物价值等值的质物交付丙方占有、监管(即以货换货),经甲方同意后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附件4),向丙方办理提货。
三、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数额所代表的提货价值,按照担保率的倒数关系计算,即提货价值=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数额×
1/担保率。
四、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时,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
没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给与乙方提货,否则构成乙方在授信协议和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停止乙方使用授信、要求乙方偿还授信、支付违约金、资产保全、仲裁或者诉讼等措施。
五、以上各款中质物的最低价值适用本协议第一条第六款的约定。
六、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的有效签章为盖章加指定人员亲笔签名,盖章式样为:
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的指定人员为:
(1),签字式样为,或
(2),签字式样为。
非甲方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字和上述印鉴,质物不得出仓、出库。
如甲方指定人员外出无法在提货通知书签字时,甲方需提供签名后补说明书给乙方和丙方。
丙方违反上述规定给与乙方提货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方签发提货通知后,应以传真方式向丙方发送,发送传真的传真机号码为:
(区号)和。
丙方在收到提货通知书传真件后,应核对有关印鉴、签字、传真机号码,并可与甲方指定人员(电话:
、(区号))进行电话核实。
核实无误后,准予办理乙方的提货。
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提货通知书原件交于丙方。
丙方在收到甲方的传真后,应立即对乙方在丙方的库存作出帐务处理,减少丙方占有监管的质押物的数量,增加乙方非质押货物的数量。
其余丙方占有监管的未解除质押货物,丙方不得向乙方交付。
七、丙方按照甲方《提货通知书》在给与乙方提货后签发《提货通知书回执》(附件5),并送达甲方。
第五条价格规定
一、质物价格按照甲方、乙方送达给丙方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附件6)列明的价格确定,甲方有权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和本协议的约定做向上或者向下的调整。
二、当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与质押生效时确定的质押物价格相比较涨幅大于
-------------时,质物价值可以予以调整;
就超出质物最低价值部分的质物,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办理提货。
三、当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与质押生效时确定的质押物价格相比较跌幅大于-----------%时,不论甲方是否通知,乙方应在日内按照市价跌幅的比率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物;
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视为乙方在整个授信额度项下的违约,甲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宣布授信额度提前到期,并要求提前偿还已使用额度。
第六条其它约定
一、占有监管期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办理质物的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
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单和保险权益转让书由甲方保管;
投保的险种为企业财产基本险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险别,投保的价值不低于质物的价值,保险期限不得低于授信到期期限后三个月,并在偿清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前连续办理保险;
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保险赔偿金直接用于偿还授信本息费用。
二、甲方对乙方、丙方在本协议或授信协议项下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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