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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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指挥长: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
县武装部部长、县林业园林局局长、县公安局局长。
成员单位:
县林业园林局、县检察院、县教育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广电局、县旅游局、县法院、县气象局。
2.2
职责任务
2.2.1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在县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协助各乡(镇)政府扑救森林火灾;
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县政府报告火情;
负责重大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发布或授权发布火灾有关信息。
2.2.2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园林局。
职责是:
接到火情报告后及时向指挥长、林业主管部门报告,跟踪了解、掌握和报告火情动态;
指导、督促乡镇政府开展一般森林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置;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林火档案;
完成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力的其他工作。
2.2.3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林业园林局:
负责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火灾扑救的综合调度、后勤保障、技术咨询和现场督导。
县教育局:
负责林区中、小学生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火灾发生后灾区学生疏散及复课等工作。
县民宗局:
指导督促各宗教活动场所做好林火预防工作,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规范各种宗教活动的用火行为。
县公安局:
组织公安消防力量参加城市周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组织搞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理和火灾案件侦破。
县民政局:
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生活保障以及扑火中伤亡人员的优抚工作。
县财政局:
做好扑救火灾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管工作。
县旅游局:
负责森林火灾发生地及附近区域游客的疏散、撤离工作。
县政府新闻办:
按照《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负责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
县气象局:
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实施人工增雨工作,同时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
县广电局:
负责森林火灾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县武装部:
负责协调驻县部队,组织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
按照职责,负责做好森林防火的相关工作。
2.3
应急联动
110、119接到森林火灾报警后,应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情况;
发生森林火灾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县公安消防、参与扑救。
必要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可报请县政府商请当地驻军支援扑救。
3
监测预警机制
3.1
火险预测预警
根据扑火工作的需要,由气象部门提供天气实况、天气预报、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警报,对重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扑火决策信息。
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高危火险区域或重点火场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降低火险等级和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4
信息报送和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
(2)造成1人以上重伤或死亡的;
(3)威胁村庄农户和林区重要设施的;
(4)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划地区的;
(5)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相邻区(市)县支援扑救的。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发生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在采取扑救措施的同时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火情;
县政府要在火灾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5
火灾扑救
5.1
分极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的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
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
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5.1.1
Ⅰ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
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以及需要国家、省支援的森林火灾等4种火情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拟定扑救方案,调动扑救力量,下达扑救任务,迅速开展各项火灾扑救工作。
5.1.2
Ⅱ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者发生在市、州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等4种火情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导下,拟定方案、调动力量、下达任务,组织指挥各项火灾扑救工作。
5.1.3
Ⅲ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24小时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较大财产损失;
发生在市、州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外市、州大面积火场距我市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市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时,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启动新津县处置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立即组建县级扑火前线指挥部,在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指导下,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5.l.4
Ⅳ级响应
发现火情,当地森林防火部门立即组织扑救。
当出现火场持续8小时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受害森林面积30公顷以上;
或者有需要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协调的其它情形,火灾发生地区(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启动当地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并适时向市护林防火指挥部通报扑火进展情况。
5.2
扑火指挥
统一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的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最高指挥机构,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逐级指挥。
如果林火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蔓延扩大,应根据分级响应的原则,适时提高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级别,相应调整人员组成,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
分区指挥。
火场范围较大,在将火场分片、分段落实扑救任务时,设立相应的指挥小组,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指挥本片、段的森林火灾扑救。
5.3
扑火原则
5.3.1
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5.3.2
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5.3.3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
重兵扑救,彻底清除;
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5.3.4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预备役应急分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社会力量为辅的原则。
5.3.5
在落实责任上采取分段包干、明确责任,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5.4
临时机构的设置与职责
5.4.1
火场前线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时,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要求,成立相应级别的火场前线指挥部。
火场前线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的副指挥长担任;
成员由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火灾发生地、相关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火场前线指挥部认为应当参与扑火救灾的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
火场前线指挥部的职责:
疏散并妥善安置火场的非扑火人员,从实际出发制定扑火救灾方案,统一组织、调动、调整扑救力量,做好后勤保障、治安保卫、医疗救护工作。
执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应急协调指挥中心的决定、命令,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应急协调指挥中心报告林火动态。
火场前线指挥部应当设立林火扑救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等抢险小组,分工负责各项具体抢险救灾工作。
扑救组。
组长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职责:
全权负责火灾扑救工作,紧急制定现场扑火作战方案,并组织实施;
准确掌握火情变化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和调动扑火队伍,并负责向上级报告扑火进展情况;
及时报告扑火救灾人力、物资需求计划;
根据上级部署和前线指挥部的决定,调整作战方案,做好火场清理、火场看守的人力部署工作。
医疗救护组。
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医疗卫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组织调度好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和医疗卫生人员;
及时组织抢救伤病员;
搞好食品检疫和防疫工作;
接收、管理救灾药品、医疗物资。
后勤保障组。
组长由县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根据前线指挥部提出的人力、物资需求计划,及时组织扑火人力、物资及食品,保障前方扑火需要;
组织、协调调度扑火救灾车辆;
负责前线指挥部指挥功能建设,特别是做好临时通讯系统的组建和架设;
负责安排扑火人员食宿;
负责组织财产转移和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
安全保卫组。
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负责火灾原因侦察和火灾案件嫌疑人员的拘留、审理工作;
负责维护火场治安和交通疏导工作;
负责前线指挥部和火场物资保卫工作。
5.5
扑火力量的组织与动员
5.5.1
扑火力量的组成。
扑救森林火灾应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并动员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迅速参加扑救工作。
严禁中小学生参与扑火。
如火灾发生地扑火力量不足,需要支援,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政府提出申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实施跨区(市)县增援,或者请求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
5.5.2
专业、半专业和义务森林消防队伍的调动。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动本辖区内专业、半专业、义务森林消防队和干部、群众参加扑救。
必要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集市域内其他区(市)县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5.5.3
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部队的调动。
火灾发生地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部队由火灾发生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调动。
需要调动其他区(市)县的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成都市区的公安消防部队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提出申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调动。
5.7
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同时,在县电信部门协助下,利用有线、无线通讯或者采用卫星通讯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确保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5.8
扑火安全
在扑火过程中要始终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风向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5.9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县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
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5.10
医疗救护
遇到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时,县政府负责医疗、药品供应,并责成县卫生部门协调有关医疗单位组成火场医疗救护组,负责火场救护工作及重伤员的运送和救治,必要时由市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
死难者由县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5.11
新闻报道
按照《新津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5.12
应急结束
明火扑灭后,应及时组织扑火人员清理残余火,并留足够人员现场看守12小时以上,防止死灰复燃。
清理火场后,组织各扑火队及有关单位清点人数。
除留守火场人员外,有组织、有秩序、分批次将扑火人员撤离火场。
经林火发生地乡(镇)政府对火场检查验收合格,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结束,撤出留守人员,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对灾民的救济、安置由当地政府负责,遇有特殊困难,可由当地政府逐级请示上级政府解决。
对于参加扑火人员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救森林火灾中死亡、伤、残人员的抚恤和家属安置等,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6.2
火灾调查、评估、总结
按本预案规定作出Ⅳ级响应的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调查。
行政区域交界地发生的森林火灾,由起火点所在地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调查;
起火点不明确的,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指定的单位调查。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结案报告。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和军队系统办理;
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办理;
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7
综合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县、乡(镇)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讯网络和火场应急通讯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相适应的通信设备;
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以及互联网络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网络和各级气象局发布的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像、地理信息系统和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7.2抢险装备保障
7.2.1
抢险物资储备。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至少储备能提供100-20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机具。
7.3
应急队伍保障
森林火灾的扑救以专业扑火队为主,专群结合、军警民联动。
切实加强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伍的建设。
防火期内,各林区乡镇应当因地制宜地组建以民兵为主体的义务森林消防队伍。
7.3.1
森林火灾的先期处置队伍
林火发生的半专业、义务森林消防队是森林火灾的先期处置队伍。
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动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半专业、义务森林消防队和干部、群众组织扑救。
7.3.2
增援队伍
驻军是扑救森林火灾的增援队伍,根据扑火需要,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逐级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商请省军区就近协调驻军支援。
7.4
交通运输保障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至少配备森林消防指挥车、森林消防运兵车各一辆并做到专车专用。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当地交警部门应当做好交通疏导、维护交通秩序,确保扑火物资、人员能顺利运进火场。
7.5
县政府要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对重点火险区的综合治理。
8
培训、宣传和演练
8.1
宣传教育
进入防火期后,各乡镇应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各森林旅游区的入口和主要景点附近设立醒目的森林防火警示。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标语、宣传画册、专栏等媒介,采取播放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制作发放宣传手册、开展森林防火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知识、安全扑救常识。
要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对林区的中小学生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以上途径和形式,增强林区群众依法安全用火意识,自觉做到不在林区内随意用火、吸烟、燃放鞭炮,从源头上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8.2
培训
分管县长、乡镇长、村委会主任和林业局长、林业站长必须接受森林防火业务知识培训,熟练掌握科学指挥和安全避险等知识。
搞好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义务森林消防队伍的扑火业务知识培训和安全避险知识培训。
8.3
演练
为进一步检验预案,锻炼队伍,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森林火灾扑救演练。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可以组织相关乡镇举行大规模的森林防火演练。
9
附则
9.1
术语说明
本预案所称“较大森林火灾”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火灾:
火场持续24小时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较大财产损失;
发生在县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外县大面积火场距我县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县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必须立即启动本预案。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指导县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制订当地扑火预案的基本框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可在必要时进行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9.3
跨市、州界森林火灾
当发生跨县林火烧入或我县境内林火烧出情况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并通报相关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共同研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9.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林业园林局负责解释。
9.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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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 森林 火灾 应急 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