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培训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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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具体管理职责应包括:
(一)分析培训需求,制定培训大纲和年度培训工作计划;
(二)确定和调配所需培训资源,如设施、设备、预算等;
(三)组织培训的准备和实施;
(四)监督和控制培训进程,保证培训顺利进行;
(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
(六)收集培训记录,建立培训档案。
第三章培训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负责组织培训的机构与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和再培训大纲。
大纲的内容应包括培训的对象、目的、内容、合格标准与考核方法以及培训的方法、频度和时机选择等。
第九条应将所有可能参与应急响应的人员纳入培训与再培训的对象,包括:
决策指挥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
第十条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培训与再培训的对象应包括其所有工作人员,其中主要的应是:
应急指挥部成员、运行人员、技术支持人员、辐射监测与评价人员、应急维修人员、通信人员、后勤支持人员、公众信息人员、保卫警戒人员及医疗救治人员。
第十一条核电厂所在省应急培训与再培训的对象应包括:
各应急组织的领导成员及其替代者、事故辐射后果的预测与评价人员、辐射监测与分析人员、消防人员、通信人员、应急撤离与安置的组织人员、医疗救治人员、去污洗消人员、公安人员、交通与后勤支援人员、公众宣传与信息人员、气象人员,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与应急响应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对于那些在应急状态下需要在辐射环境中活动而又缺乏辐射防护知识的应急响应人员(如消防人员、公安人员等),应特别注意给予必要的辐射防护培训;
应重视对新闻工作者的培训。
第十三条应根据第三条所规定的应急培训与再培训的最终目的明确规定每一次培训或再培训活动的具体目的。
对于一次特定的培训,应达到下列一项或几项具体目的:
(一)熟悉应急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
(二)了解或掌握核设施、核安全、核事故应急、辐射防护及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三)熟悉有关应急组织的职责及其相互关系,个人在应急响应中的作用及与他人的配合关系;
(四)掌握完成特定应急响应任务所需要的知识与技能;
(五)掌握特定应急装备、设备或器材的使用方法;
(六)熟悉应急响应程序及有关协同事项。
第十四条应急培训的基本内容可分为下列四个方面,进行培训时应根据培训的目的和培训对象在应急响应中的职责或任务,有针对性地进行安排:
(一)专业基础知识,包括:
(1)核能基本知识;
(2)核电厂与核安全知识;
(3)辐射的特性及危害;
(4)辐射防护基本知识;
(5)核应急的基本概念。
(二)专业技术知识,包括:
(1)国际核事件分级;
(2)事故分析与后果预测;
(3)应急状态分级;
(4)应急计划区;
(5)干预原则、干预水平及行动水平;
(6)应急对策与防护措施;
(7)应急辐射监测;
(8)应急设施、设备和辐射监测仪表的性能与使用方法;
(9)医疗救治;
(10)去污方法。
(三)应急管理知识,包括:
(1)应急管理体系;
(2)应急组织及其职责;
(3)应急计划及其实施程序;
(4)应急响应及其行动程序。
(四)应急法规、规章及标准,包括:
(1)国家的有关法规、规章、导则及有关标准;
(2)有关国际公约、条约,以及有关的国际标准。
第十五条应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采用不同的培训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以有效地提高和保持受培训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技能。
一般地,可将应急人员分成以下三个层次,分别按下列方法进行培训:
(一)专业技术人员:
应主要采用在岗培训、课堂教学、研讨、实习和练习等方法。
对于那些必需熟练完成的操作活动,应尽可能利用实物和模型。
(二)管理人员:
可主要采用分发有关资料、放映录象片、讲座和参观等方法。
(三)决策指挥人员:
可主要采用报送报告、举办汇报会和讲座,以及放映录象片、参观和检查工作等方法。
第十六条应急培训与再培训的频度和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核应急组织及其成员单位所有可能参与应急响应的人员,每3~5年接受一次培训或再培训;
(二)核电厂所在省的所有应急培训对象,每1~3年接受一次应急培训或再培训;
(三)核电厂营运单位所有可能承担应急响应任务的人员(包括应急指挥人员),在核电厂首次装料前接受一次与其将要承担的应急响应任务相适应的初始培训;
在核电厂运行寿期内至少每年接受一次培训或再培训;
(四)培训的时间应依据培训内容的难易与多少等因素确定;
集体培训或再培训的时间,一次一般不应超过一周。
第十七条应注意选择适当的培训时机,以利于提高培训效果。
适于进行培训的时机包括:
(一)应急计划获得批准后、核电厂装料运行前;
(二)有关的重要政策、法规、规章或标准发布后;
(三)有关的重点教材、公众宣传材料出版后;
(四)实施应急演习之前;
(五)应急计划或有关法规、规章、标准有重要修改时;
(六)按照应急计划的规定,应进行应急培训时。
第四章培训的准备
第十八条培训的组织者应根据培训对象的实际情况和他们在应急状态下将要承担的职责或任务,进行培训需求分析,明确培训对象的现有能力水平与所要求的能力水平之间的差距。
必要时,应进行应急任务分析,以确定与特定应急任务有关的培训要求。
第十九条应在培训需求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培训的具体目标、内容与合格标准。
培训目标应明确提出为执行规定的应急任务需要具备的知识与技能。
合格标准则应说明接受培训的人员对于教授的知识与技能应掌握的最低程度。
第二十条应根据所确定的培训的具体目标、内容及培训对象,制定相应的详细教学计划,其内容主要应包括:
课程目的、内容安排、时间分配、教学辅助手段、教学及考核方法等。
第二十一条应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聘用教员。
所聘用的教员应具有相当的专业技术知识、熟练的操作技能和良好的表达能力,并善于运用教学辅助手段。
应帮助教员了解培训对象的专业基础、已接受培训的情况和对培训内容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应准备好必要的培训条件,包括经费预算、培训地点与场所、培训资料与用具(如讲义、视听辅助设备、学员练习题册等),以及所需培训设备和器材等。
第五章培训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应合理安排课程,制定详细的课程表。
制定课程表时应遵循讲授与自学讨论相结合,以及理论讲授与实际操作(或试验)穿插进行等原则。
第二十四条应根据培训的目标和教学任务的性质选择课程内容的传授方式。
应将课堂讲授与学员参与相结合。
应在保证设施运行安全和学员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使培训情景尽可能真实。
第二十五条培训的组织者应深入培训第一线,观察、检查培训进展情况,听取教员、学员意见,控制培训进程;
如发现培训对象的实际情况与规定的要求严重不符、或课程安排有明显缺陷、或出现重要的事态变化等情况,应及时采取纠正或补救措施,以保证培训顺利实施和达到预期目标。
第六章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培训结束时应进行适当形式的考核,以检验受训者对培训内容的接受与掌握程度,是否达到了合格标准;
并为培训的评估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考核的内容应根据培训的具体内容与目标确定,并应有代表性;
对于同类或重复培训,考核的内容应有所变化(例如,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考题),以保证考核的有效性。
一般应将下列内容作为考核重点:
(一)应急与应急技术的基本知识;
(二)核事故应急的重要政策、法规和规章;
(三)应急组织与应急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四)应急计划与应急响应实施程序;
(五)有关的应急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二十八条考核的方法应与培训的形式、内容与目标相适应,可以采用笔试、口试或实际操作等方法进行。
对于专业技能的考核,应着重技能测试,以检查受训者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相关问题的能力为主,理论测试只可作为辅助性考查。
对于某些技能培训,应让学员响应一些模拟指令或情景,以检验他们是否掌握了所要求的技能。
第七章培训的评估
第二十九条初始培训必须进行评估。
专业培训,尤其是专业技能培训,一般也应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评估应以衡量培训质量为重点,以确定培训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能适应实际应急响应的需要,并为改进培训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十一条凡需要进行评估的培训,应在制定培训计划的同时制定评估计划。
评估人员的组成应有代表性,应吸收有关专家参加。
培训的组织者应为评估提供所需的培训记录、文件和资料等。
第三十二条应根据培训的目的和具体内容确定合适的评估方法与标准;
可列出若干权重不同的评估项目及相应的评估指标,以评估培训的总体效果。
评估等级一般可分为四级,即优、良、及格和差。
第三十三条评估人员应通过阅读培训文件、资料,以及对培训过程的观察、亲自听课和对操作训练的观察等,对培训的质量作出评价(但不应干预培训的进程),并应依据经核实的准确资料提出书面评估报告;
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总的评价、肯定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三十四条应将评估报告上报负责培训的机构或单位,并作为重要资料存档。
第八章培训记录及其保存
第三十五条负责培训的机构或单位应将各种培训记录,包括培训管理记录和应急人员的个人培训记录,收集、整理和建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应予以收集、整理和归档保存的培训记录一般应包括:
(一)培训的管理职责及管理人员情况;
(二)培训大纲及其制定、审查与修订记录;
(三)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及其执行记录(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教员与学员等);
(四)培训的考核及考核结果;
(五)培训的评估及评估报告。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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