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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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
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
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
由甲提供或乙提供经甲代表批准,乙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场地:
经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
19.书面形式:
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
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1.协议条款:
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和解释、说明。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法规。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标准、规;
没有相应标准、规时,可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行业、专业或工程所在地地的标准、规。
甲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
国没有相应标准、规时,乙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代表批准后执行;
甲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的费用,均由甲承担。
第四条
图纸。
甲在开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工作。
需要特殊的措施费用由甲承担。
乙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甲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承担。
第二章双责任
第五条
甲代表。
甲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
2.甲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代表,乙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给予书面确认,乙对甲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甲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应于甲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代表在乙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不予答复,应视为乙要求已被确认。
乙认为甲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提出书面申告。
甲代表在收到乙申告后24小时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
紧急情况下,甲代表要求乙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虽有异议,但甲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造成的损失由甲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提供所需指令、标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乙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代表,甲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有关损失。
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代表的权力,履行甲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的权利。
甲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应提前7天通知乙,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的承诺)。
第六条
乙驻工地代表。
乙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代表签字后送交甲代表,甲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代表按甲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案)和依据合同发生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向甲代表送交报告。
责任在甲,由甲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责任在乙,由乙承担费用。
乙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的承诺)。
第七条
甲工作。
甲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甲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八条
乙接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料证书允的围,按甲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的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代表审查批准后使用。
2.向甲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
如乙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承担。
5.遵守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之前,乙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自费予以修复。
要求乙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约定。
甲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承担。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
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
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
进度计划。
乙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代表。
甲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乙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行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应按甲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延期开工。
乙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乙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代表在3天答复乙。
甲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征得乙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甲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提出处理意见。
乙按甲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实施甲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
甲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复工要求后48小时未予答复,乙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甲,由甲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停工责任在乙,由乙承担发生的费用。
因甲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可认为甲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非乙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8小时;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约定或甲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就延误的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代表提出报告,甲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
乙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批准。
甲应在5天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便条件。
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第四章
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
检查和返工。
乙应认真按照标准、规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承担。
除此以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应达到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甲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返工,乙应按甲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双对工程质量的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承担。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复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代表参加。
通知包括乙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甲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在限定时间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代表已经批准,乙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
试车。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甲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容、时间地点,乙准备试车记录。
甲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通过,甲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甲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乙。
通知包括试车容、时间、地点和对乙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
乙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
试车通过,双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可进行竣工验收。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
甲负责修改设计,乙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
甲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设备制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
设备为乙采购,由乙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设备由甲采购,甲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乙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提出修改意见。
乙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承担。
甲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十八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甲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
甲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和试车,乙可自行组织验收和试车,甲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无论甲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
甲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五章
合同的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约定后,任一不得擅自改变。
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一非乙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
5.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乙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0天,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代表,甲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
甲代表收到乙通知后10天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第二十条
工程款预付。
甲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甲不按协议预付,乙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后向甲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乙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乙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向甲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甲代表接到报告后3天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
乙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甲代表收到乙报告后3天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乙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甲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使乙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甲代表对乙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
甲根据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式和甲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
甲在其代表计量签字后10天不予支付,乙可向甲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在收到乙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承担违约责任。
经乙同意并签订协议,甲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计量签字后第11天起计算应付工程价款的利息。
第六章
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
甲供应材料设备。
甲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
甲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乙派人与甲一起验收。
无论乙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妥善保管,发生损坏丢失,由乙负责赔偿,甲支付相应保管费用。
甲不按规定通知乙验收,乙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丢失由甲负责。
甲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不符,乙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
乙开箱时须请甲到场,出现缺件或质量等级、规格与清单不符,由甲负责补足缺件或重新采购。
3.甲供应材料与清单规格型号不符,乙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承担相应经济支出。
4.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负责运至清单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将数量补齐。
多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6.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日期,甲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供应时间,由甲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
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甲赔偿由此造成乙的损失。
经乙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有与清单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和重建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四条
乙采购材料设备。
乙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代表验收。
对与设计和规要求不符的产品,甲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按甲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甲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和设计要求,仍由乙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的费用,赔偿甲的损失。
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代表批准,乙可使用代用材料。
因甲原因使用时,由甲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
因乙原因使用时,由乙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
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
乙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代表同意,并由甲取得以下批准:
1.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和材料指标;
2.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施工中甲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上述两项批准后,向乙发出变更通知,乙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有权拒绝变更。
双办理变更、洽商后,乙按甲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门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损失,由甲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六条
确定变更价款。
发生第25条规定的变更后,在双协商的时间,乙按下列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代表批准执行。
甲代表不能同意乙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提出后10天通知乙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实行社会监理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30条约定的法解决。
第八章
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按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提交竣工图。
甲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代表在收到乙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修改后提请甲验收的日期。
甲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
竣工报告批准后,乙应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式向甲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
甲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及时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并将副本送乙。
银行审核后向乙支付工程款。
乙收到工程款后15天将竣工工程交付甲。
由于甲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经办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承担保护费用。
甲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30天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修。
乙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容、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
进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从甲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
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间,乙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派人修理,否则,甲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
因乙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在保修金扣除,不足部分由乙交付。
因乙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承担。
采取按合同价款一定比率,在甲应付乙工程款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应在保修期满后20天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协议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乙,不足部分由乙交付
第九章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
争议。
甲乙双因合同发生争议,要求调解、仲裁、起诉的,可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采用以下一种几种式解决: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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